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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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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杭财企〔2016〕27号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
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杭财企〔2016〕27号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的精神,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的条件   (一)车辆条件   1、单位和个人用户在本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单位和个人条件   3、单位用户是指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4、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三)其他条件   5、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6、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7、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由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和实施计划,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定。   二、补助的标准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不含微型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具体标准是:   1、纯电动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和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非经营的专用车不受此限。   3、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4、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6、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对老旧小区建设有关充电公共设施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我市所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三、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检测机构(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补助   由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备案确认资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充换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全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资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地方配套补助资金按季申请。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三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一份留底;申请充换电设施补助的,二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建委,一份留底。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三)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补助办法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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