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017-08-13 2页 doc 7KB 45阅读

用户头像

is_954223

暂无简介

举报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带有价值取向的主观判断性的联系,存在于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之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因与作为形式犯罪的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首先,在行为的原因力上,作为的原因力与不作为的原因力有很大的区别。所谓力,本来是物理学上的概念,即物体作用于他物体的性质。力的概念,广泛的运用于社会学中,如法律上的溯及力。刑法学上行为的原因力,并非与物理学上的力相同,原因力是抽象的概念,是指行为作为原因可以引发一定结果的性质。一般认为作为具有原因力。不作为是否有原因力,学说不一。但从客观上自然的角度观察,不作为是...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带有价值取向的主观判断性的联系,存在于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之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因与作为形式犯罪的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首先,在行为的原因力上,作为的原因力与不作为的原因力有很大的区别。所谓力,本来是物理学上的概念,即物体作用于他物体的性质。力的概念,广泛的运用于社会学中,如法律上的溯及力。刑法学上行为的原因力,并非与物理学上的力相同,原因力是抽象的概念,是指行为作为原因可以引发一定结果的性质。一般认为作为具有原因力。不作为是否有原因力,学说不一。但从客观上自然的角度观察,不作为是没有原因力的,因为不作为可以现为没有任何动作的相对静止。而从刑法意义上,应当承认不作为的原因力。不作为的原因力与作为的原因力相比,前者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和消极性。所谓隐蔽性,是指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易认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难以判断。所谓间接性,是指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相对于作主犯的因果关系而言,行为人通过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而实施犯罪,有间接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作为犯中,行为人直接利用事实的因果关系。所谓消极性,指不作为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不是作为形式的积极行为。刑法的因果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行为事实而为的判断,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因其行为与事实因果关系联系密切,其明显的特征。而不作为因果关系,因其须通过作为义务之存在而与事实的因果关系结合,故有隐蔽性等特征。犯罪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作为形式的犯罪,是在社会生活利益处于安全、稳定、静止的状态,以积极、主动的行为令社会生活利益发生危险,侵害或威胁。而不作为犯,则是因一定的条件,社会生活利益处于危险、不安、变动的状态下,负有防止义务的行为人,以其不作为令社会生活利益向前发展,而受侵害或威胁,正是不作为原因力的作用,令社会生活利益最终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正是这样,不作为犯的不作为本身,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而只有事实的联系,以作为义务为纽带把不作为和危害结果联结起来。不作为犯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使其因果关系不同于作为犯,但是无论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它们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一般的事实因果关系,而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会使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向前发展,从而出现危害的结果,而故意地利用此种事实因果关系或联系,或过失的任外部事实联系的发展。李斯特在他的刑法教科中写道:“不作为是指对结果的意志上的不阻碍,意志活动在这里存在于身体运动的任意的不实施之中。它要求一个非强制的、由思想支配的行为人的行为,也即意志的客观化。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往往要求更多的意志力。”[30]正是由于不作为本身基于其自身的主观意志,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而致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被认定为危害结果的原因。但不作为犯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作为义务的存在,在这一点上,是不同于作为犯罪的。总之,出于刑法的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目的,出于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刑法会认不作为亦可以是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注解:[1] 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6-8页。[2]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214页。[3]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569-570页。[4] 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111页。[5] 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291页。[6] 关于因果关系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在学者之间也存在争论,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55-157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212-213页。笔者主张刑法因果关系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但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同时不能将刑法因果理论排除在犯罪构成理论之外。[7] [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126页。[8]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163页。[9] 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204页。[10] 同上书,第209页、210页。[11] [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27页。[12]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7页。关于疫学因果关系的具体的说明,请参见本书及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209页以下。[13]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128页。[14] [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14页。[15] 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7页。[16] 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90-291页。[17]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76页。[18] 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19] 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20] 马克昌著:《外国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2页。[21] 参见林准主编:《刑事先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13页、15-18页、108-110页。[22]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1-173页。[23] [日]木村龟二著:《刑法学词典》,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257页。[24] 《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7页。[26] 《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9-100页。[27] [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14页。[28]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84页。[29] 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85页。[30] [德]冯.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94页。
/
本文档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