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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及防范措施

2017-08-13 2页 doc 7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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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及防范措施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及防范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的表现   (一)增值税发票造假。具体表现为:一是卖方企业直接伪造假增值税发票,虚构交易背景。二是套开发票。为提高贷款金额,卖方企业在原真发票上变更发票金额,在同一发票号下套开高额假发票。三是先开后废发票。卖方企业在融资申请时提供的是真发票,一旦获取信贷资金后,立即取消交易,向税务局填报发票作废或以红字冲销发票。银行客户经理未通过国税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赴国税管理部门等方式查询发票真伪,导致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发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商务合...
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及防范措施
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及防范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外部欺诈的现   (一)增值税发票造假。具体表现为:一是卖方企业直接伪造假增值税发票,虚构交易背景。二是套开发票。为提高贷款金额,卖方企业在原真发票上变更发票金额,在同一发票号下套开高额假发票。三是先开后废发票。卖方企业在融资申请时提供的是真发票,一旦获取信贷资金后,立即取消交易,向税务局填报发票作废或以红字冲销发票。银行客户经理未通过国税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赴国税管理部门等方式查询发票真伪,导致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发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商务、单证造假。卖方企业以买方企业名义私刻公章,伪造假商务合同、假出入库单据、假货运单据等,诈骗银行资金。银行未进行验章验印工作,导致被伪造假商务合同、假回执、假单证蒙骗。如借款企业提供的基础商务合同中,买方企业合同专用章与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合同中的编号、印章不符,档案中留存的买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印鉴,与银行会计系统中其预留的印鉴存在明显不符点等。实为借款企业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但形式完备的合同、单证等套取银行保理预付款。   (三)假冒买方企业签章。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忽视买方企业资信调查,未按要求赴买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而是委托卖方向买方提交并获取回执时,卖方假冒买方在回执上签章。二是银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赴买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获取买方回执时,卖方哄骗客户经理在外等候,卖方人员冒充买方在回执假签章后交客户经理。三是银行客户经理未落实当面送达买方并现场监签的规定动作,任由卖方引荐与买方见面,卖方设局找人在买方经营场所假冒买方财务人员在回执上签章,当面蒙骗银行客户经理,导致假回执。   (四)买方企业回款异常。一是买方应付账款不是买方正常直接回款至保理专户,而是卖方主动还款,且间接回款频繁,表面还本付息正常,实则暗藏欺诈。二是买方未按正常回款路径将应付账款资金支付至卖方保理专户,而是仍支付给卖方其他结算户。卖方收到资金后未按约定通知银行,将其挪作他用。三是卖方假冒买方名义开立假账户,将虚构的应收账款资金从买方假账户中转至其在银行保理专户中,制造买方正常直接回款假象,蒙骗银行。   (五)在多家银行重复融资。表现为卖方企业将已转让或质押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其他银行,或变造发票金额及购货单位名称,多次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卖方企业在同一时间段恶意使用同一套增值金融与法税发票在银行办理国内保理、票据贴现和票据理财业务,致使国内保理业务对应债权的部分悬空;或银行经办人员逆程序操作,先发放保理预付款,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未办理登记,导致卖方企业在多家银行重复融资。   (六) 虚构交易套取保理预付款。如正常交易蜕变为假交易,买卖双方历史上有过正常交易往来,卖方在银行历史上正常办理保理业务,买方能正常回款。但其后在买卖双方停止合作关系后,卖方利用银行麻痹大意,伪造合同、发票和单证,虚构应收账款,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或者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虚构贸易链诈骗银行。如两家或多家企业(多为贸易型企业)联手,在无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串通签署买卖合同和相关货运等单证、并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虚构交易和应收账款,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防范措施   (一)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银行应重点审查合同、物流单据以及出入库单等单据,验证交易内容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实际价值,确保商务合同、商业发票、货运及质检单据等信息能相互印证。银行客户经理在应收账款受让前到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再次进行查询,并在发票原件上加盖此发票已办理融资业务(银行)章,避免重复融资。   (二)审查商务合同的真实性。银行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商务合同的范围、期限、生效时间、价格、交货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是否符合逻辑,买卖双方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通过对买卖双方客户及关联人实地调查、利害关系人实地访谈等方式,以及电话、传真、互联网查询等方式,审查商务合同的真实性。重点防范多家贸易型企业联手,在无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串通签署买卖合同、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虚构应收账款,骗取保理预付款融资。   (三)审查关联贸易的真实性。调查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确保交易真实性。调查买卖双方客户的关联关系,查看是否存在人员、财务等关联。纵向上查询企业关系树中的成员单位和最终控制人的关系,横向上查询企业上下游等经营关联方,查明买卖双方关系。对于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须调查交易真实性并审核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保理业务。   (四)严防隐蔽保理中的虚假贸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谨慎办理隐蔽保理业务,防止虚假贸易风险:一是办理隐蔽保理业务的卖方在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时,应将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原件交予银行经办机构留存,待应收账款回收或保理预付款清偿后再行取回。二是银行应着重审核卖方提交的货物流转单证,签订保理合同后卖方首次发货,银行应派人对货物交付全过程进行实地调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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