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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1)

2017-03-19 2页 doc 6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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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1)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1) 摘 要:非正规就业在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就业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成为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就业渠道,非正规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中国不但存在从“无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还存在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使城镇就业的变化表现出单位就业人数减少而非单位就业人数增加的特点,即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   关键词:城镇非正规就业;简单估算法;综合估算法   Abstract:The informal employment plays...
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1)
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1) 摘 要:非正规就业在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就业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成为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就业渠道,非正规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中国不但存在从“无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还存在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使城镇就业的变化现出单位就业人数减少而非单位就业人数增加的特点,即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   关键词:城镇非正规就业;简单估算法;综合估算法   Abstract:The informal employment play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China’s serious employment problems and becomes the main employment channel for weak group,and the people who have informal employment have become large-scale group.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transition and structural adjustment,some Chinese not only experience the process from unemployment to informal employment but also undergo the process from formal employment to informal employment,which makes urban employment change from the decrease of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in formal units to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the employees in informal units and which shows that employment develops towards informal trends.   Key words:urban informal employment;simple estimate method;synthetic estimate method      一、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分类      在我国,非正规就业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边缘状态的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者以及虽为大中型企业雇佣,但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和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第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变革引起的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现代灵活就业形式),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   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1)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2)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3)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待命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理论上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人数等于以上各种就业者的总和,但由于目前还没有这些统计数据,只能按照现有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已有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地进行比较准确的推算。      二、非正规就业概念框架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我国的非正规就业的基本框架如表1所示:           在国家职业分类中,城镇就业单位划分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单位、外商独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在这些单位中,只要有雇佣关系存在,就业人员的身份无非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主在我国主要指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大中小型企业(包括雇佣少数工人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经理等,包括了所有雇佣工人的组织。   而在个体经济中(无雇佣工人),大多数就业者是独立工作的,再加上各种街头摊贩零星就业人员,他们可以统称为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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