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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规定

2017-06-08 3页 doc 6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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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规定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规定 《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转换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城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城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居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居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存在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保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由城保经办机构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并将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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