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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停车不交钱了

2017-06-01 1页 doc 5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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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停车不交钱了小区业主停车不交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是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当事人,一是指车位,车库的投资人即财产的先期所有权人;二是指业主(所有权或获取使用权),即第一款先取权人;三是指在业主不购买,也没有获得附赠或也没有租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延伸到有需要且有意购买或承租的其它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
小区业主停车不交钱了
小区业主停车不交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是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当事人,一是指车位,车库的投资人即财产的先期所有权人;二是指业主(所有权或获取使用权),即第一款先取权人;三是指在业主不购买,也没有获得附赠或也没有租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延伸到有需要且有意购买或承租的其它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本条第1款、第3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物权管理中,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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