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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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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精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精析     2010-06-18 一、大纲说明 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内容,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相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   二、知识点重点剖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精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精析     2010-06-18 一、大纲说明 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内容,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相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   二、知识点重点剖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的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以采通说加以概括。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共通要件因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而有不同。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在双方法律行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例如买卖的价金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3.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这是指法律行为按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了生效条件的,当事人的意思才被法律认可,从而产生预定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意定条件和法定条件,意定条件即当事人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定条件即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主要讲法定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能力适格为其首要条件。对于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者外,不构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因不适格,法律否认其有意思能力,所以实施的行为就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为与法人的目的事业不一致,如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指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误解、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等,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则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韵后果。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1).标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意思之内容,须合法。所谓合法,并不是要求意思非得有法律依据,而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系指命令当事人无条件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所谓社会公共利益,通说解释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行为如果违反两者的要求,即属违法,其行为不生意思表示所欲实现的效力。在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得自主决定,可以自由排除适用该规范。 2).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例如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与抵押、法人合并与分立等均需经过登记程序,未经登记时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要求,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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