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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晓谈酒后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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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晓谈酒后醉驾主持人 说: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近期接连发生的酒后驾驶、飙车肇事案频频发生,不但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中国公安部在15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严厉整治交通违法等行为的专项行动。就在官方严打的同时,是否修改法律,采用重典严惩酒后驾驶也激起了社会各方的讨论。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李芳晓教授来到演播室,就相关的问题和各位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李教授您好,欢迎您来到演播室。 (2009-8-26 10:02) 李芳晓 说:你好。 (2009-8-26 10:03) 主持人 说:我...
李芳晓谈酒后醉驾
主持人 说: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近期接连发生的酒后驾驶、飙车肇事案频频发生,不但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中国公安部在15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严厉整治交通违法等行为的专项行动。就在官方严打的同时,是否修改法律,采用重典严惩酒后驾驶也激起了社会各方的讨论。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李芳晓教授来到演播室,就相关的问题和各位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李教授您好,欢迎您来到演播室。 (2009-8-26 10:02) 李芳晓 说:你好。 (2009-8-26 10:03) 主持人 说:我们首先关注这样一个最新的数据,就是说公安部今天早晨发布了一个数据,截止到24号12点开始,在这项严打酒后驾驶的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17078起,而其中醉酒驾驶是2043起,您觉得这样一个数据来说,最近还有媒体公布这样一个数据有一定程度上的降幅,您觉得这样一个数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惩戒酒后驾驶来说这个降幅明显还是不明显? (2009-8-26 10:04) 李芳晓 说:降幅可能还是不是在我们的满意程度之内的,因为什么呢?酒后驾驶为什么引起大家的公愤,主要有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个地方主要就其原因来说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我考虑可能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一种民众的一种心态,很多人的一种心态,他觉得有一种侥幸的心理,他觉得警察不会抓到我,这种情况下不会出事,他有这种心态。 另外还有一种心态,即便抓到我,这种情况下顶多有一个行政处罚。如果真的出现了撞车的情况下有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他觉得有些情况下不会发生,有侥幸的心态。 另外一个我们刑法关于酒后驾车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是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的缺失,因为法律上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种情况只承认结果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承认危险犯的。由于立法的缺失和这种侥幸心理,所以这种情况愈演愈烈。 (2009-8-26 10:08) 主持人 说:我们知道酒后驾车触犯刑法一般会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问题。 (2009-8-26 10:09) 李芳晓 说:交通肇事罪法律上规定的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主要表现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我们讲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就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一个过失的。有时候可能大家因为不是专门学法律,这种情况对这个交通肇事有时候讲,明明你们这个法律工作者都讲是一个过失的,实际上他违规是故意的,的确我们法律上讲的过失这种心态讲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违规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是持一个否定的心理态度,这个否定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这个过于自信怎么表现呢?他认为自己车技好,技术高,认为路况比较好,所以没有减速,这种情况造成一种后果。 还有一种情况下是疏忽的,无论是疏忽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这个严重后果他持一个否定态度。可能他违规的时候是属于故意的,这是从他的主观心态来说。 (2009-8-26 10:10) 李芳晓 说:我们从主体来说,法律上规定交通肇事的主体无论是交通运输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都能够构成这个主体。行人违规也能造成交通肇事罪。 中国很多人闯红灯,翻隔离带这种情况,穿越封闭的高速公路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所以也能造成严重后果,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讲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个体是我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情况是应该交通运输安全。这个交通运输是讲的水上运输和公路运输,他由于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这种后果跟违章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情况法律要,这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构成。 (2009-8-26 10:13) 主持人 说:您刚才给我们介绍了相关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可能现在很多网友都觉得越来越的人漠视酒后驾驶,像您说的有些侥幸的心理等等,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关于酒后驾驶的治理的法规,对于治理这样的违法行为有一个具体的怎样的处罚规定吗? (2009-8-26 10:14) 李芳晓 说:实际上关于涉及到酒后驾车的问题,一个是相关的配套的这个法律,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规定来看,91条规定的,这种情况酒后驾车,实际上这个91条规定驾车分两种,一种是酒后驾车,还有一种醉酒驾车,有相应的不同的惩处。酒后驾车一般扣留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驾照,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醉酒驾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清醒,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实际上这种情况是针对酒后驾车和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大家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来看处罚更严厉,主要是社会危害性大一些。 (2009-8-26 10:15) 李芳晓 说:另外从刑法来看的话,关于酒后驾车,主要是见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这个讲的是如果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出现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要法律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有期徒刑的上限是15年,出现结果加重犯的话就要处7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从过失犯罪来看,法律上规定的一般过失犯罪,像普通的过失犯罪,像我们讲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最高刑是处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这个地方出现严重后果的话,要处7年以上15年以下,跟重大责任事故罪比也是比较重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比较恶劣的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法律从刑法来说打击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2009-8-26 10:16) 李芳晓 说:这里面也不光是涉及到133条的交通肇事罪,还会涉及到我们法律上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故意犯罪,这种情况下就是说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规定如果有这种危险性的话,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量刑情况是第二档,这就比较重了,是10年以上。法律上对这个规定的还是比较完善的,处罚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成本也是很高。 (2009-8-26 10:17) 主持人 说:像您刚才也说了,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大,成本也比较高,但是有的人认为酒后驾驶之所以屡禁不止,恰恰因为成本比较低,比如说像您说除了有逃逸行为之外,交通肇事罪量刑不会超过3年,您对这个观点怎么看待? (2009-8-26 10:18) 李芳晓 说:这个成本,就是违法成本高和低,就是说我们看他是达到什么程度了。如果真的构成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成本很高。我讲成本低的话,有些网友或者有些学者认为成本低的话,主要是在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成本比较低。这种情况下,主要在于成本低,就在于什么呢?主要是我们国家关于犯罪的定罪的门坎比较高,我们国家不像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关于定罪的,犯罪的门坎是比较低的,你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到超市里面偷个东西不管数额都算犯罪。我们国家讲盗窃罪,数额比较大才算犯罪。500到1000元以上才算犯罪,是有一个情节的要求。所以我们国家关于交通肇事罪这个规定门坎还是比较高的,这种情况下,这个地方主要有些对于醉酒驾车的,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够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跟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中间有很大一个空间没有规定。 我讲这个地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种情况,道路安全法,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部分我们现行刑法是没有调整的,现在是由道路安全法调整。法律上规定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门坎比较高,这个地方是这么处理。我们这个地方有一个缺失,刑法有一个缺失。 (2009-8-26 10:19) 主持人 说:是不是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这样一个缺失才造成很多人对法律的亵渎吗? (2009-8-26 10:20) 李芳晓 说:的确有这个问题,从客观上来看,由于现行法律不承认过失犯罪有危险犯,只承认有结果犯,这种情况下你违反道路安全法,虽然没有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这种后果,但是他是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没有惩处。这样以后,客观上对那一部分人有一个纵容,所以就愈演愈烈,是这种情况。 (2009-8-26 10:22) 主持人 说:很多网友也是普遍这种感觉,好像对醉酒驾驶肇事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觉得这个是不是司机知法犯法的主要原因? (2009-8-26 10:23) 李芳晓 说:这个处罚是这样的,处罚在我讲的前面那个违反道路安全法,尤其醉酒驾车,这种情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个地方没有把它归置为由刑法调整。我们刑法调整是犯罪行为,这部分没有调整,其他的我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还是形成了一个阶梯的,就是有交通肇事罪来调整。 如果你是危及到公共安全,你主观上是故意的,这种情况下我开车朝人群横冲横撞,造成人死亡的,这种就是第二档,是处10年以上至死刑,可以调整,可以归置。我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人我想把他轧死,这种情况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开车轧人的话不见得都定交通肇事罪,有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可能按照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就是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罪。 (2009-8-26 10:24) 主持人 说:您介绍了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量刑分析,我们知道在前不久杭州飙车案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后他的判决就是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元之后,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大家对这个看法不一,不知道您对这个案件怎么看待? (2009-8-26 10:25) 李芳晓 说:我从网上了解了一下案情,我觉得当地法院判决还可以。首先我们对这个法官,目前的这个法官审理案件,这个法官的素质,这些年的法制建设,我们这个法官的素质都是在逐步提高的。 从案情来看(胡斌)虽然开车轧死人了,实际上还是违反了道路安全法,从案情介绍来看他遇到人以后是紧急刹车的,遇到红灯也是停车的,并不是一个主观罪过来看,不是属于故意的心态。 从案情来看,对轧死人的后果来看,把人轧了以后,他是去报警了,然后去救治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来说,判断这个人的心理状态都是事后来分析,这个事后来分析怎么分析?我们是通过这个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这种后果,他对后果所持的态度,是不是积极挽救被害人的生命,这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从整个案情来看,(胡斌)的心态还是一个否定的心态,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持否定的心态,是一个过失的心态。这种情况下他是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2009-8-26 10:27) 李芳晓 说: 这个法院的判决也是,我讲的交通肇事罪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是三档,三个量刑幅度。 第一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讲的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个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一般是讲的死伤的人数比较多,一般是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还有一种情况讲的是致死六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一个讲的,如果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无力赔偿20万以上的是情节恶劣。 第三档讲交通肇事逃逸,因为你逃逸了,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从这个案件来看,不属于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一档的,也不属于结果赞同犯,所以这一档显然是第一档量刑。 (2009-8-26 10:28) 李芳晓 说:当然从这个案件来看,就是说胡斌他们家属跟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这种情况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家属的谅解,并且进行赔偿。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我们提倡一个刑事和解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比较轻的一个犯罪,我讲他的量刑3年以下这一档量刑的,比较轻微的犯罪。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而且被害人跟被告人双方有一个和解的意向,和解是一个自愿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说可以和解,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这个谅解,这种情况法律上可以把他做一个酌定重新处罚的情节。就本案来看,我们讲刑事和解,这种情况下他有他的合理之处,有些人提出质疑,说你是不是用钱买刑。 实际上我们讲的,一般来说因为刑事案件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亡的案件,肯定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009-8-26 10:33) 李芳晓 说:如果我们按照诉讼途径来走,法院有一个判决,那个判决后果一般来说他会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有些被告人的家里,他讲你判我刑我就用不着你给赔钱了,他是一种抵触的心理,所以我们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这样往往就会出现老百姓讲的法律白条的问题,最后无法兑现,所以他在物质上得不到一个补偿,这是一方面赔偿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有关规定里面,就讲到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不涉及到一个精神赔偿。如果是我们这个刑事和解,被告人有一个真诚的悔悟,取得请求这个被害人的家属原谅,这样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心灵得到一个安抚,精神得到一个抚慰,这样平静一点。所以我们讲刑事和解这个,会涉及到一个精神层面和一个物质层面对这个被害人他一个双重的一个补偿。 另外还有一个使被告这一方能够取得对方被害人的谅解,他有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我们刑法的目的。我们刑法的目的虽然有惩罚的一个特点,但惩罚不是我们刑法的目的,我们刑法的目的主要要教育,要预防犯罪,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所以这个地方还是合理的。 (2009-8-26 10:34) 主持人 说:您刚才从法律的角度跟我们剖析了胡斌案的一审判决,现在有的法律人士认为,纵观民事赔偿也好,还有因为驾驶致人死命的案例,他觉得被告人亲属已经给被害人赔偿这么多的赔偿金或者说抚慰金,在其他的案件当中如果说没有媒体的这么多关注的话,这个胡斌他的一审判决有可能是会有缓刑或者其他的方式,没有判到3年之重。您是否同意这样的观点呢? (2009-8-26 10:35) 李芳晓 说:当然我们现在资讯很发达,我们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是一个好的表现。至于是不是因为民众的关注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审理,这种情况我觉得应该是不会的。我前面讲过,随着这些年的法制建设,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官的素质也在逐年提高,也在慢慢提高,一般的都会按照法律来定性,确定这个案件的性质、情节。因为我们法定刑的话,我们国家法定刑的设置应该是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的幅度,这个自由裁量的幅度也有空间,并不是说任意裁量。我讲的关于交通肇事罪三档,有第一档基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第三处7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法官都是在这个幅度里,根据案情来处理的。所以我们也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2009-8-26 10:35) 主持人 说:有网友问,现在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富二代也加入飙车一族,自然对交通安全形成很大的威胁,他想问您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怎么看待? (2009-8-26 10:36) 李芳晓 说:的确我们讲这个地方实际上我也经常听到,晚上睡觉的时候听到马路上飙车的声音,当时听到这个声音以后很反感的,因为他马力很大,很扰民的。 关于富二代的问题,我觉得一个是家长的教育,另外就是这些子女们也要完善自己。就是父母的财富不代表自己的财富,有财富并不代表你就是一个素质很好的人。这种情况下,对这些孩子们来说,他也应该要完善自己。 当然怎么治理这个问题?治理问题我想还是一个综合治理。一个是他素质的提高,另外我们也要完善一个法律法规,一个制度建设。这种情况,严厉惩治这些犯罪。因为交通肇事,我们在马路上有时候行走的话,老百姓都没有安全感。有时候我在人行道上走,突然一个车你不清楚他一下子拐弯,很猛的话躲闪不及。所以你有时候没有安全感,这种东西主要是一个综合治理,一个制度的完善,就是说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惩治不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样才可以减少犯罪。 (2009-8-26 10:36) 主持人 说:现在像您刚才的话题给我们介绍了,一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都是一次性的,可能有的交通肇事致残的话,后续的赔偿金有的也许会超过死亡赔偿金。在如今的司机圈里,可能流传着一种说法,撞伤不如撞死,您对于这样一个普遍的现象怎么看待或者怎么避免这种现象频频发生呢? (2009-8-26 10:37) 李芳晓 说:的确从客观的后果来看,你如果撞死的话一次性的赔偿,那就了结了。撞伤的话,这种情况下伤势有一个慢慢治疗康复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如果残疾的话还有一个赔偿抚养费的问题,生活费的问题。 从客观上是这么讲,那我们讲无论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这种情况赔偿他行为人,他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当初他的主观罪过都是一个过失的,他出现这种后果的话,无论把别人撞死还是撞伤,他心理完全持一个否定的心态。 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规定,如果死伤的话一定有一个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一个抚慰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从客观上是这个后果,但是我们讲也不能说你撞伤了还不如撞死,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如果你交通肇事过程中我把这个人撞伤了,我如果主观上持这个心态,撞伤还不如撞死,这种性质就变了,属于故意杀人了。 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赔偿的问题,从客观上来看撞死是民事赔偿,撞伤要有一个救治,赔偿医疗费、赔偿金、救治费、交通费、生活费,很多后续的,这种情况都是客观的。所以这个情况,就是说也提醒我们,你如果要酒后驾车或者违反交通法规有一个沉重的代价,你是解脱不了的。提醒我们平时不要酒后驾车,另外开车的时候要按照正常速度,不能超速行驶。因为很多交通肇事跟超速行驶也有关,这是客观的,不能因为这种情况下还不如撞死好,这样性质更恶劣。 (2009-8-26 10:38) 主持人 说: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2009-8-26 10:39) 李芳晓 说:对,那就是杀人了,杀人最高可以判死刑。 (2009-8-26 10:39) 主持人 说:有网友问酒后驾驶的司机有很多是公务人员,在行政上有没有专门对这部分人的处罚? (2009-8-26 10:39) 李芳晓: 说:行政上没有,各个单位都跟工作人员签订一个,单位跟有关的交管部门签订一个,保证我们单位的人不违反交通法规,一般是这样的。 我们国家原来汽车的问题对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个奢侈品,现在我们随着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生活品质也提高,这样汽车走进了寻常百姓人家,不仅对公务员,对于老百姓都应该要养成一个习惯,就是喝酒不开车,要开车一定不喝酒。 但是对于公务人员来说,因为有个更高的要求,目前来说没有特殊的规定,一般来说我想可不可以考虑这种情况下,如果酒后驾车的话,那种情况下可以通报给单位,单位可以批评,一般讲你如果在单位,有些公职人员有酒后驾车的事情发生,单位就会引起重视,可能考虑到职位的迁升,方方面面的。 (2009-8-26 10:40) 主持人 说:法律上并没有因为醉酒司机是公务人员就进行额外的规定? (2009-8-26 10:40) 李芳晓 说:没有,因为我们交通肇事罪首先一个主体来说没有特殊要求,原来讲交通肇事是司机,那现在讲开车不是一个职业。另外从法律处罚来说,刑法规定来说,对公务人员没有说如果交通肇事对公务人员从重处罚。公务人员应该更高地要求自己。 (2009-8-26 10:41) 主持人 说:本身要对自己有一个很好的约束力。可以说社会各界都在为酒后驾车怎么更好地治理献计,有的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项新的罪名,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您认为需要增加这样一个新的罪名吗在刑法当中? (2009-8-26 10:41) 说:李芳晓:我已经关注到这方面的一些资讯,的确是这些提议是比较好的,当然就我个人来看,我考虑到是这样的,因为我们从饮酒驾车来看,喝酒驾车是两种情况,一种是饮酒驾车,还有一种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我喝一口酒也要饮酒,我喝一瓶酒就不叫饮酒,叫醉酒。显然喝一口酒和一瓶酒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美国讲驾车讲的可能是醉酒驾车,一般讲的100毫克血液里有0.08毫克的酒精含量就属于醉酒驾车。我想主要是定罪的问题,要设置一个犯罪的话,要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从这个来看我们不仅有一个定性的要求,法律上规定犯罪行为是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另外还有定量要求,一般讲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我们法律上都有规定。考虑到醉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性比饮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性大,这种情况下可以增设一个罪名,就是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罪。这种情况下,结合我前面讲的,把原来我们是道路安全法调整的,是行政处罚法来调整的,这种情况下这一部分把醉酒驾车的行为归置为一个犯罪行为,因为现在的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我们按照刑法里过失犯罪只处理结果犯。就是规定的是醉酒驾车,而不是饮酒驾车。 (2009-8-26 10:42) 主持人 说:要针对不同程度来定。 (2009-8-26 10:43) 李芳晓 说:社会危害性不一样。 (2009-8-26 10:43) 主持人 说:可以说针对交通肇事的行为,因为我国可能对酒文化也是几千年传承下来,很多人都喜欢在酒桌上劝酒,有的人建议要把劝酒者一并处罚。除了这样的建议之外,公安部也呼吁把酒驾纳入个人的不良记录,您有怎样的看法? (2009-8-26 10:43) 李芳晓 说:的确,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劝酒者,我是不喝酒的,但是在酒桌上我的确看到,中国人的酒文化的确有点丑陋。他不把你喝倒他绝对不罢休,觉得喝倒了才喝痛快了。这种情况下肯定是酗酒了,那就是醉酒了。醉酒的危害性不仅表现在酒后驾车的问题,还有可能醉酒者也可能出现生命安全的问题,就是病理性的酒精中毒。 我翻阅了一下其他国家的规定,日本就规定,就是说如果我卖酒卖给你,你喝了酒,你喝过度的酒,这种情况我在你的车上,我是乘客也要给你相当于1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我们讲对于劝酒者来说,的确也有一个相应的规则,否则这种情况没有这个规则的话,就是按照民俗习惯来处理了,这个危害性比较大。 (2009-8-26 10:44) 李芳晓 说:另一方面,就是说如果醉酒的话,可能银行里边有一个记录,是一个信用记录,不良记录。对于对酒者来说,他如果醉酒的话,就表明这个人不能够节制,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节制。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不良记录,信用记录,考虑到贷款,你可能也有一个不能节制。这种情况就是说,有这样子相应的,我觉得这些方面都可以探讨,怎么是有利于遏制酒后驾车。 (2009-8-26 10:45) 主持人 说:有网友说,日前在黑龙江近期发生了一起酒后肇事案件中,围观的群众自发对肇事司机进行拳打脚踢惩罚他,您觉得对于这种群众自发的所谓惩罚肇事司机,您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2009-8-26 10:45) 李芳晓 说:这种情况表明了一方面我们对民众的反感情绪是有一个同感,酒后驾车的确成为一个社会的公害了,我们都没有安全感。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因为他酒后驾车危害结果已经造成了,这种情况下你打他也不能阻止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我们是一个法制的社会,碰到什么问题的话,这种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由交管部门惩处,如果是犯罪行为的话由公安部门处理。你打他不利于事故的解决,你如果再把他打死了,你打人的人也同样是犯罪。有些这种情况,出现了交通肇事的话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由相应的部门来解决,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是最好的。 (2009-8-26 10:46) 主持人 说:我们最近关注一个数据,目前在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7亿,其中汽车驾驶员在中国目前有接近1.3亿的数量,可以说道路安全的话题也是我们非常关心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您刚才也在从法律的角度在给我们介绍的时候,可能作为一个普通民众,走在路上的时候真的没有安全感,您觉得如何能保证让我们普通民众走在马路上觉得这是安全的呢? (2009-8-26 10:46) 李芳晓 说:这种情况下,我讲是一个综合的。一方面提高我们民众对遵守道路安全法的意识,因为中国人太多了,尤其到了上下班的高峰期,这种情况等红灯他都不愿意等,我经常看到闯红灯的现象,所以要提高我们民众对道路安全法的遵守意识。还有现在汽车的保有量,我们慢慢步入一个汽车社会,关于交通工具的使用实际上涉及到刑法里面一个叫危险分配。就是我们现代化的生活需要一个高节奏的快速的交通工具,快速的交通工具也有危险,就存在一个交通隐患。这种情况下就是说我们开车的人,交通设施比较好的地方,这种情况下没有人行的地方,这种情况下速度可以快一点。但是如果有行人的地方,你的速度就要减慢。这种情况你开车是一个强者,像人是一个弱者,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放慢速度。因为我们危险的分配强调快节奏的生活跟保证民众的安全怎么找一个平衡点?所以这里面也涉及到一个我们讲的公路的完善,安全岛的设置,这些东西硬件设施的配套。 (2009-8-26 10:51) 李芳晓 说:另外包括驾校的学习,现在有的地方,北京很多人都不是在驾校学习的,完了以后到外地去买个本子,完了自己车就上路了,那不是二把刀吗?这是很危险的。所以我们应该,我们整个,驾校学习取得正规的驾照,这样才能开车上路。所以这个里边有很多方面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处罚的力度,法律的完善,从目前来看我们刑法对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的,我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没有规则。这种情况下有个缺失,整个一个完善,一个综合。 (2009-8-26 10:52) 主持人 说:有网友提问为什么最近发生这么多起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斑马线上,让我们觉得斑马线反而不安全了。我们是不是应该在斑马线附近设置强行减速的标志呢,您同意这个观点吗? (2009-8-26 10:53) 李芳晓 说:我同意这个观点,中国人不知道为什么上了路开车脾气就特别大,就要开快车。我在澳大利亚看过,当然澳大利亚人口比较少。我在澳大利亚的时候,当时是红灯,路上没有车,也没有行人,我就站在路上,当时也有交警,我们都不过。因为我到了澳大利亚我代表中国人,这种情况下我站在那不动,这个交警就跟我们微笑。中国就是人多,也比较拥堵,尤其到了高峰期大家都赶时间。还有一个上车了脾气就大,就开快车,就急。可能从心理学来讲,觉得我开车速度很快,你找不到我,所以他对行人的安全很漠视,这里面有一个我们每个开车的人应该有一个,开车的时候心态要平和,不要着急。另外对行人来说他是个弱者,应该要尊重,实际上你尊重别人才能尊重自己。你要真轧着人的话,这么多惨烈的案件,后果都是血的代价,他自己也要有成本的。当然安全岛的问题,从北京来看没有什么安全岛,可以在安全岛这个地方设置一个,像一个居民院里或者小区里有一个墩,这样必须让他减速。虽然的确开车不好,可能我们有一个过度,如果大家真的,司机意识提高了,这种情况下可以,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这个行人的安全。 (2009-8-26 10:54) 主持人 说:可以说针对酒后驾驶等等这样一系列的交通违法,更多的人或者有一部分人呼吁要用法律上重点严惩这样的,呼吁在法律上设定一系列相关的针对不同案件的定刑,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2009-8-26 10:55) 李芳晓 说:我们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我们依照法律来定罪判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判刑。不管怎么运用法律,我们现在是个法制社会,罪行法定原则是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怎么定罪量刑都在法律里边,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否则的话跟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了,我们也会付出一个沉重的代价,这个社会成本。所以这个地方,我们执法的过程中,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也是在法律的框架,这是很重要的。 (2009-8-26 10:55) 主持人 说:您刚才给我们介绍了这么多关于酒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频频提到国外对于醉酒驾驶的治理方法,您觉得对于中国来说,汽车的保有量刚刚起步也好,对于这样一个国家,对于国外醉酒驾驶的治理措施,对于我们来说有没有什么借鉴呢? (2009-8-26 10:56) 李芳晓 说:的确各国关于酒后驾车的问题都采用了相应的措施来遏制这种犯罪。像日本规定司机如果喝酒的话,乘客也受罚的。这种情况下,澳大利亚规定了如果这个司机喝酒的话,报纸上要公布这个名字,什么人,什么单位,开的什么车,牌照是什么,要公示,曝光。像马来西亚有规定,如果酒后驾车,丈夫酒后驾车妻子也要拘留。实际上各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讲这种方法无外乎一个是行政处罚,还有一个是刑事处罚,另外还有一个道德来调整。 (2009-8-26 10:57) 主持人 说:对于中国有没有一些借鉴作用? (2009-8-26 10:58) 李芳晓 说:现在有些借鉴,我刚才讲的你如果劝酒的问题,如果劝酒的话,对于劝酒者也有相应的处罚。另外还有一个,像马来西亚讲妻子要一起行政拘留,我们讲我们不用妻子行政拘留,这种情况下你的家属,由家属来接你,行政拘留15日到期的话不能自己出去,要家属来接你,这样也起到一个教育的作用。另外加大罚款的力度,罚款可以高一点,我们现在罚款是2000元以下,罚款高一点。 (2009-8-26 10:58) 主持人 说:处罚力度还是要加大。有网友问,每到晚上在他们那个城市交管部门就会在餐饮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加强巡逻的警力,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检查,这样比较有效地在源头上堵住酒后驾驶的司机和车辆,您觉得这个办法怎么样?有没有值得向全国推广的作用? (2009-8-26 10:59) 李芳晓 说:实际上这个城市的做法可能其他城市也有,在北京我也碰到这样的情况。的确交警在有些餐饮业门口,饭店门口。 (2009-8-26 10:59) 主持人 说:在比较集中的街道。 (2009-8-26 11:00) 李芳晓 说:他在那边蹲守是用的,有些人认为有交警了,酒后就不能开车了。实际上措施是多种的,包括交警的整治,还有酒店、餐饮业,这种情况下对他的顾客来说,如果出现了饮酒的情况,他应该劝阻他。北京有很多饭店里边或者是餐饮业里边他搞代驾业务,这样是比较安全的。 (2009-8-26 11:00) 主持人 说:您作为一个刑法专家,除了刚才我跟您聊了这么多有关酒后驾驶这方面话题,还有一个跟酒驾看似无关但是又有相关性的问题,近日江苏盐城市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特大水污染进行一个处罚,这也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罪。您刚才给我们介绍了,与交通肇事罪一样,重大的环境污染是不是也属于过失犯罪,我们法律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新的罪罚吗? (2009-8-26 11:03) 李芳晓 说:无论是酒后开车,像严惩的投放危险物质罪,97年的刑法典早就有规定,并不是因为我们讲现在出现了这个案子,在风头上,所以起用新的罪名,不是这样的,法律原来就有规定的。一般的像这种情况,如果在土壤或者空间、水体里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这种情况下我们刑法上有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个是过失犯罪,这种情况下他把一些危险物质排放到土壤或者是水体中,这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上规定是一个犯罪。为什么这个盐城这个案子是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呢?盐城这个案子跟一般的,我们按照重大污染环境罪处理的定性还不一样,盐城这个案子是有些人员请示主管人员,主管人员讲,他明知这个是有毒有害的,他说向河里排放,显然这是故意的。这种情况下你把危险物质向水里排放的话,显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所以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的。 (2009-8-26 11:03) 李芳晓 说:我们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一个过失的心态,由这个案子跟我们讲的最近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交通肇事罪,为什么很多人都质疑,为什么同样是开车轧死人,有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有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为什么是两种不同的结论?这里面虽然都是开的车,但是性质不一样。成都的判死刑的案子,他是开着车对着人横冲直撞,这种情况下并不是第一例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不是这样的,早在80年代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当时承德有一个女士,因为对领导不满,开这小轿车在金水桥横冲直撞轧死轧伤多人,当时给她定罪是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9年的刑法对这个行为已经有规定了,79年的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待定的罪名,什么意思呢?就是以具体的行为方式确定行为人的罪名,当时出现了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兜底条款,就是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不能囊括,行为人是放火、决水、投毒以外的方法,这种例外的情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都那个案子,显然结果是属于一个放任的心态,而我们交通肇事是一个过失的心态,这个叫什么?杭州那个案子,他是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开快车,这种情况下,但是他对这个结果是完全持一个否定的心态。所以我们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跟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完全不一样,所以虽然是开着车,但是行为性质不一样,所以最后的定性,法律上定罪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话,如果性质交通肇事,虽然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只能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成都那个案子对着人群横冲直撞,所以那个案子一审判死刑,这个地方主要是犯罪构成不一样。 (2009-8-26 11:04) 主持人 说:还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不是因为出现了新的事件创造一个新的罪名。 (2009-8-26 11:04) 李芳晓 说:对,并不是因为这一段酒后驾车比较引起大家的公愤,这种情况下大家很关注,这种情况我们司法机关就给他判死刑。这个判刑,都是立法已经有规定的。所以我讲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7年刑法有,79年刑法也有,只不过他的行为、情节、案情不一样,事实不一样,所以犯罪构成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一样,罪名不一样,所以配套,立法规定的法定刑不一样,所以有的判死刑,有的酒后驾车判了死刑,有的酒后驾车判了三年。 (2009-8-26 11:05) 主持人 说:非常感谢李教授今天来到演播室,从法律的角度对酒后驾驶给我们进行了解析,也感谢网友的在线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2009-8-2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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