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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0-08-08 13页 doc 266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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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3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3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事务管理 ★★★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关键词: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注意关键词:看投资人同意否。 解散和清算 ★★★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注意:1.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审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审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注意:区别公司法是30日和45日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从解散之日开始算。 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的 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是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无限”:只要是非法人,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连带”:是对外,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站在债权人角度,爱找谁,就找谁,爱要多少就要多少。只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才有连带责任。1个投资人谈不上连带责任。 特殊的 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谁折腾的由谁承担。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个人,法人都行。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以这些东西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合伙企业中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合伙人之间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不用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不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财产份额的出质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的事务的,先看合伙协议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债务人不还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 ⑥聘任企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跟出资大小没有关系,因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公司法,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本上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规定,相竞争的决对不行。 (2)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注意:合伙人违反上述二条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如《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要先看有没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面顺序: 先按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因为可以分期缴,有实缴和认缴之分)→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意:《公司法》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 (1)分红权:先看约定→不行就按出资比例 (2)对外转让: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权:先按约定→协商→转让时的各自出资比例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部份同意不行,通知也不行),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不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同法》法人的内部限制,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企业债务清偿) (1)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够再找合伙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约定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爱找谁就找谁。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①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关键词:不能抵销,不能代位。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中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对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就让该合伙人退伙 注意:《公司法》中,如某一个股东欠钱,法院强制执行,就要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在20天之内,不行使优先权,视为同意。 9.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关于权利,先看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关于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管是之前的还是之后的,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 (1)自愿退伙 (自己不想玩了)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区别: 看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有没约定合伙期限。如有约定,是协议退伙。没约定,是通知退伙。 通知退伙 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影响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企合伙人。 (2)法定退伙(自己想玩,合伙企业法不让玩了) 当然退伙:被动的 ①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③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人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想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当然退伙。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资没了。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退 退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 退 丧失偿债能力 退 不退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当时在企业设立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间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不同意的,退伙。 不退 备注:有限合伙人,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跟着出点资,分点红,不执行企业事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名退伙:主动,故意的犯错误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有钱故意不出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一般过失不算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A,如贪污企业财产。B,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关于生效的时间: 当然退伙:由法定事由实际发生时生效,如4.1号死亡,4.1号开始。 除名退伙:应书面通知,接到除名通知(不是作出)之日时开始生效。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财产继承 如某一个普通合伙人死亡,那继承人怎么办: ①直接退钱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退钱。 ②可以成为合伙人 A,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先看约定,没约定的要一致同意 B,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到同意的,退钱给该继承人。 注意: (1)有限合伙人不管是死亡,还是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续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因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因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退伙结算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管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退伙),都应当对退伙前(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与其无关)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即净资产)应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特殊主要体现在“债务承担的责任”。谁折腾的谁承担,没折腾的,承担有限责任。 特定债务 对外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1人造成的)或者无限连带责任(1人以上造成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还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债务 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 组成 普通合伙人 所有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所有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1,设立条件 (1)人数:2-50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不能以劳务出资。 2.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注意多选)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交易的,造成的损失与普通合伙承担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不管是有限合伙人折腾的还是谁折腾的,普通合伙人对外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再找折腾的人算账去。 3.利润分配 先看合伙协议有没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 4.交易,竞争,出质,对外转让 交易 竞争 出质 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 可以(因为不执行事务),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可以,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可以,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可以按协议的约定向外人转让,但应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不能,除非协议事行“明确可以”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绝对不行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行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有规定的可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否则不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行 5.个人的债务清偿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基本上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所以没有代位,抵偿一说。 6.入伙,退伙 入伙 退伙 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不是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资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对以前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普通,有限,特殊的都一样) ★★★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要是1.1下大雪企业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这里指的是人数,《公司法》里的解散,特别决议是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才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人只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清算人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1/2)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通知 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申报 合伙企业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60日内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公司法 解散 自清算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60日内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合并, 减资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清算费用,下面的顺序一样。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二条与有限合伙人无关 6.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不管是《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都是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投资项目 ★★★ 鼓励类 对中国有利的: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人。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注意: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投资项目。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禁止类 对中国不利的: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 不属于上述三种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注意: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并购要求 (1)并购并取得控制权的,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的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10-500美元之间的(210≤X<500)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1200美元之间的(500≤X<1200)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的(≥1200)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出资期限 (1)关键词是收购,不管是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还是股权,如果一次付清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1次付清。如果想分期,需要经过审批,而且前6个月不能低于收购价格的60%,期限不能超过1年,因为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严格按照股权的比例分配损益,如前3年不支付收购价格,就白分红了。注意: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他的按照规定,如应在2年内缴完。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份的出资,如果一次性付清的,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如果想分期的,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批,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并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份的出资,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低于25%的,除有法律和行政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①以“现金”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人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反垄断审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2)境外并购的,并购方方当在对外公布并购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境外并购 营业额 >15亿元 ≥15亿 已经并购的企业数量 >10个 >15个 并购前的市场占有率 ≥20% ≥20% 并购后的市场占有率 ≥25% ≥25% 拥有境内资产 ≥30亿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严格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损益。 一,注册资本 ★★★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是承认缴纳的资本,不是实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注意: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际出资额可以是0,分期出资就可以。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于25%(要≥25%),抵于25%要审批,只是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3.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经批准都可以减少。 4.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不是股东会,因为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不是批准)-----是一个特定程序。 注意:减资是批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单位:万美元)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300 应占投资总额的70% 300<X≤1000 其中420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 应占投资总额的50% 1000<X≤3000 其中1250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应占投资总额的40% >3000 其中3600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 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提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出资方式 ★★★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出资。注意:中方以人民币出资,不能以外币。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的现金,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注意:要拥有所有权的。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如果是借钱用于投资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借,自借自还,不能以合营企业名义借,也不能以合营企业他人的财产担保,不能以租赁的设备,也不得以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注意:.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三,出资期限 ★★★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注意:不是取得执照当天一次付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不是总额)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按公司法规定)。 2.收购价款 不管是收购国内企业的资产还是股权: (1)一次性付清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 (2)分期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并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出资期限的比较 普通出资期限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的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不得起过2年 不得超过1年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违约的处理) (1)合营各方均违约(双方违约,跟离婚差不多):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违约方: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改正错误的机会),如还没缴,视同自动退出。 B,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守约方:A,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B.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 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比较分配利润的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营企业 A,同步出资的:认缴的出资比例 B,不同步出资的:实缴的出资比例 合作企业 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契约式企业):约定 5.控股问题 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 即最后一笔钱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才能将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 1.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不是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是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股东发生变化,肯定要工商变更。顺序:同意------董事会------审批 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1.组织形式 同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 注意:增资,转让出资均需董事会通过。 3.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4.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注意:副董事长必须要设。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有。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注意:《公司法》≤3年。 (4)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注意:只有股份公司每年2次。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2/3)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全体过半数。 5.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不是过半数)通过方可作为决议(上市公司是全体过半数):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营期限在合同中要不要约定都可以,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餐饮,娱乐。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注意: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期限,与行业无关。 3.清算委员会 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见那张表格)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出资期限: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份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同意+审批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1.组织形式 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A, 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B, 无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一般不是低于注册资本的25% A, 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B, 无法人资格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A, 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董事会。 B, 无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收益分配 股权式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A, 同步出资的----认缴 B, 不同步的----实缴 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合同约定合作期限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6.经营期限 一般的约不约定都可以,但特殊行业必须约定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 4年 同有限公司,按章程规定不超过3年,≤3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相同事项 (1)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并,分立,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只有上面三条 (4)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注意:合作企业委托他人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 1.必须满足前提条件,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审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即利润分配中分配 。 四,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满时就不再延长。但外国人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都须审批。 外资企业 ★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设立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出资 (1)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20%)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注意: 1.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 2. 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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