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三龄童被狗咬伤责任如何分担

2010-08-09 2页 doc 23KB 41阅读

用户头像

is_737346

暂无简介

举报
三龄童被狗咬伤责任如何分担三龄童被狗咬伤 责任如何分担  原告杨某某,3岁男孩。被告张某某,男,27岁,个体户。   原、被告系紧壁邻居,被告平日以收狗出卖为业,一日从邻村收购一只狗回家用绳索拴在自家院内的偏房屋里喂养,待多收几只一并出售到外地。次日上午,被告外出买狗,被告家属在院内扫地,原告母亲带原告到被告门前玩耍,并与被告家属闲聊,不一会听到原告在被告家偏房哭叫,被告家属及原告母亲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原告左面部及左耳被狗咬伤,被告家属积极协助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家为此支付医药费2000元,后因原告又继续治疗花医药费4000多元,双方产生...
三龄童被狗咬伤责任如何分担
三龄童被狗咬伤 责任如何分担  原告杨某某,3岁男孩。被告张某某,男,27岁,个体户。   原、被告系紧壁邻居,被告平日以收狗出卖为业,一日从邻村收购一只狗回家用绳索拴在自家院内的偏房屋里喂养,待多收几只一并出售到外地。次日上午,被告外出买狗,被告家属在院内扫地,原告母亲带原告到被告门前玩耍,并与被告家属闲聊,不一会听到原告在被告家偏房哭叫,被告家属及原告母亲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原告左面部及左耳被狗咬伤,被告家属积极协助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家为此支付医药费2000元,后因原告又继续治疗花医药费4000多元,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整容及其交通费等30000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在责任承担上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认为:自己只是收狗卖的,并非是饲养人,且自己又将狗拴在自家的房内,是原告自己跑到狗窝边去的,原告的母亲有过错应负全部责任,当时垫付2000元只是出于同情,现要求返还。   该案在讨论时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认为被告饲养动物致人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认为被告饲养动物虽然致人伤害,是原告自己跑到狗窝里去 ,受害人的母亲作为第三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有过错,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免除赔偿责任;三是被告付无过错的主要责任,原告母亲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责任,由原告母亲承担次要责任;四是原告的母亲监护不周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同意以上第四种意见。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2、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3、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4、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第4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的原则。   就本案来说,首先、我们应看到被告既不是把狗放养,也不是将狗拴在公共场所或通道路边,而是拴在自己家偏房中,应该说是起到了一定的管束作用,正常情况下不致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次、被告虽然对自己饲养的狗进行拴养,原告的母亲有过错,但原告母亲并没有让孩子被狗咬伤的故意,因此不符合《民法通则》127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所以第二种观点也不能支持。第三、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好给他定论是否有过错,作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系紧壁邻居,被告长年收狗向外地转卖,理应意识到被告家可能有狗喂养在院内,在原告母亲带自己三岁孩子到被告家玩耍时,对小孩应负有看护责任,而原告之母抛开孩子与他人闲聊,没有尽到看管义务,造成原告自己跑到狗窝里去被狗咬伤,据此原告母亲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作为狗的管理人,对狗进行了拴养,基本消除了狗的伤害的危险性,《民法通则》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意是对无过错责任规定,而本案中明显是一起存在过错的损害赔偿问题。因而不应仅仅考虑动物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被告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论主人对自己的动物是否进行管理和约束,只要是造成损害的,就要求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笔者认为与情与理不符,更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本意,所以把原告母亲的过错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观点,也就是认为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观点,明显对被告不公,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所以以上第三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第四、如果没有原告母亲的过错,被告的狗也许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要说被告有过错也就是在原告母亲带孩子到被告家玩耍时被告家属没有及时提醒原告母亲:看好自己的孩子,其实被告并没有这个义务。也正是由于原告母亲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的损害,退一步说三岁儿童不加管理,就不是被狗咬伤也还会有其它的危险存在。虽说被告对狗进行了约束,但还没有进行更好的保护,还有一定的危险性存在。因此,在本案损害赔偿中,应结合《民法通则》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来裁判。原告的母亲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既符合《民法通则》127条规定的精神,又体现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
本文档为【三龄童被狗咬伤责任如何分担】,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