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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2010-08-09 4页 doc 31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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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的条件是什么商品房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每个楼盘的交房标准(条件)都不一样,但一般政府有比较普通的规定,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七通一平"为基本要求上制定的!! 我们在买房下定单的时候一定要弄清交楼的标准(开发商提供),也要写进购房合同的. 工业用电为非居民用电,不能保证居民的供电,因为工业用电在用电高峰是受限制的,而居民用电不会,所以不符合交楼标准,不可以交房. 开发商必须提供居民用电才可以交房. 以下是某楼盘的交楼标准,供参考: 结 构: 砖混结构,房屋底层采用防 潮架空,屋面现浇叠合层,楼底搞震设防。 层 高: 建...
商品房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每个楼盘的交房(条件)都不一样,但一般政府有比较普通的规定,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七通一平"为基本要求上制定的!! 我们在买房下定单的时候一定要弄清交楼的标准(开发商提供),也要写进购房合同的. 工业用电为非居民用电,不能保证居民的供电,因为工业用电在用电高峰是受限制的,而居民用电不会,所以不符合交楼标准,不可以交房. 开发商必须提供居民用电才可以交房. 以下是某楼盘的交楼标准,供参考: 结 构: 砖混结构,房屋底层采用防 潮架空,屋面现浇叠合层,楼底搞震设防。 层 高: 建筑层高3.0米。 外 墙: 外墙面砖,色彩典雅。 内 墙: 白色腻子抹光。 地 面: 水泥砂浆拉毛面层。 门 窗: 单元入口设对讲程控门,进户均选带门铃外开多功能防盗门,室内门窗预留,外窗采用铝合金(银白色)门窗。飘窗及落地窗设铝合金防护网。 阳 台: 阳台设不锈钢栏杆。 厨 房: 墙面作抹灰平层。 卫 生 间: 卫生间预留上、下出水口,外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 空 调: 设空调机位及专用插座,预留空调管孔,设外机搁板,冷凝水专管排放。 供 水: 给水管采用PP-R聚丙烯管道,排水管采用PVC管道。 供 电: 设区内专用配电设备,一户一表20A-40A四回路供电。 电话系统: 每户客厅及主卧均预留电话接口。 电视系统: 每户接入光纤电视网络系统,客厅、主卧预留插孔。 集中抄表: 每户独立水、电、气供应系统。 交房是通过房东验收完成程序的. 收房先看“两书一证”,业主收房时应先请开发商出示“两书一证(表)”。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证(表)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在收房时最好先验房,再办理入住手续。从这个角度上说,最好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房,如果没有约定,则可采取在售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便于日后维权。 因此,如果还是工业用电,那就是最基本的生活设施没有解决好,怎能交房? 建议通过制定统一、明确、具体的交房条件,明确规定: 一、商品房交前,开发商必须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不得交房。 二、商品房交房前,必须取得经政府相关房产面积测绘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技术报告”。商品房没有取得“房屋实测面积技术报告”的,不得向购房人交付。 三、商品房交房前,必须出具经政府相关专业职能机构确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没有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明确承诺的,不得向购房人交付。 四、商品房交房前,必须出具经政府相关专业职能机构确认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没有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的,不得向购房人交付。 五、商品房交房前,必须出具经政府相关专业职能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商品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的,不得向购房人交付。 虽然上述这些条件在《商品房》中都有涉及,但均不详细、具体,有些条款措辞还相当模糊,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确定统一、明确、具体的商品房交房条件,是维护购房人权益、解决商品房问题层出不穷的最佳选择。 谈商品房的交房条件  作为一般的工薪阶层买房子是一辈子的大事,可以说半辈子为房子而奋斗。所以说买房时是慎之又慎,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让你半生的积蓄化为乌有。说到买房子,签订购房合同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合同中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局外人一般是看不明白的,就拿交房条件来说吧,实践中开发商采用的合同文本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第八条规定了5种交房条件: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 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选择第一种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相矛盾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以开出第十七条所说的验收合格是指的第十八条所讲的综合验收。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综上,可以看出综合验收合格是交房的一个强行性,所谓强行性规范就是说约定不能与之相冲突,否则约定无效。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却将其作为一个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实践中作为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往往选择自己最轻的第一种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我们说这样是对购房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前不久我就接触到这样一个案子: 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商住小区只完成了商品房的验收,小区内的道路等保障人们正常居住的基本配套设施均没有完工,根本不能正常居住。但是这时逾期交房已有5个多月了,按合同的约定预期6个月购房者就可以退房或开发商承担更高比例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向住户送达了交房通知书,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收房。     应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这样规定交房条件是不妥的,开发商依据该文本所签订的合同就交房条件的部分因与相关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笔者在此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尽快修订《示范文本》,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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