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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

2010-08-12 50页 doc 487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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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项目施工管理规定(2010版)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部分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推进公司项目标准化施工、使公司的质安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与文明,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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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管理规定(2010版)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部分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推进公司项目标准化施工、使公司的质安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与文明,特制定本规定。 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2010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方案》长建发[2010]153号 第二条 适应范围: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质安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司工程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检查、落实。 3、公司质安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作阶段性评价和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的贯彻落实;把安全工作纳入施工。 2、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确保有效运行。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目标,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实现。 3、组织做好本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5、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认真履行承、发包合同,及时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7、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如实向公司,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第五条 管理内容: 1、项目部应制定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保卫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考核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图必须上墙。 2、项目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做到人证相符。 3、项目部应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各班组至少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分析总结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传达公司、项目部的安全施工要求。 4、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等应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项目部经理或项目主要现场负责人至少要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等情况组织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类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5、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工作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新员工安全教育课时不少于8小时;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安全施工交底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进行,并须双方签字确认。 6、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明确设备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责任人。各类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须每月组织一次机电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运转。 7、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应设不底于2.5米高的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应设不底于1.8米高的围挡。围挡应该安全牢固。 8、项目部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在危险部位悬挂安全警告、警示牌。 9、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着装规范。禁止穿拖鞋、凉鞋,穿背心、裙子和打赤膊。 10、切实做好现场文明施工。设备、材料须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布置、摆放,做到合理、整齐、规范、道路畅通。 11、作业场所严禁恶作剧、嬉戏打闹,酒后作业、醉酒闹事,打架斗殴。 12、项目部应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包括安装与拆卸),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临时用电工程,8)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能组织实施。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会、审查(详见《重大危险源管理 》)。 13、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m时,要根据土质和开挖深度按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坑(槽)、沟边堆土、堆料应符合有关规定。人工开挖时,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施工机械在坑(槽)、沟边移动时,应与坑边保持1m以上的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压跨边坡导致机械倾覆等事故。 14、土方开挖等地面以下施工作业前,应调查清楚地下管线和其它障碍物情况,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5、专职安全员应非常熟悉模板安装和拆除方案,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16、模板拆除前应有拆模申请。同条件养护试块必须达到规定的拆模强度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模。拆除的模板应随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堆码,做到整齐、稳固。 17、各种机械设备保护罩、限位装置、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有效,技术状况良好。 18、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严格遵守相应操作规程。 19、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由持证人员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0、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时项目部应检查其检测检验合格证。大型笨重设备进场前应进行验道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1、脚手架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脚手架所用的钢管、扣件应配套,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使用锈蚀、弯曲、变形超标的钢管和开裂、滑丝的扣件。脚手板要满铺,质量满足有关规定。 22、高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作业过程中严禁将工具、物料向下抛掷。 23、洞口、临边作业应设置1.2m高的防护栏杆,180mm高挡脚板,挂好安全网。 24、工地临时用电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现场必须使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应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室外配电箱必须要有防雨水措施。 25、凡超出周围避雷设施覆盖区域的工程机械、临时设施、井架、龙门架、脚手架等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 26、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由持证电工按规范要求架设,不准私拉乱接,。 27、移动、检修机电设备必须先断电。检修电气设备时,还应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现场有专人监护。 28、项目部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在员工宿舍、办公场所、易燃物资仓库等地方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在作业场所划定禁火、禁烟区域,严格控制火种。对氧气、乙炔、汽油、油漆、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尽量做到随用随购,不大量存放在现场,否则应按有关危险品仓储、保管办法实行管理,确保安全。 29、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审批制。明确动火人、监火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30、焊工必须严格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范,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31、员工休息室严禁使用热得快等容易导致火灾的电器。 32、施工人员到井下、容器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对受限空间空气进行必要的含氧浓度和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作业人员戴防毒面具等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作业人员状态。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33、起重作业前,应划定作业警戒区,对起重设备、吊具、绳索等进行检查,指定专人指挥。作业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警戒区内。 第三章 安全管理具体规定 第六条 安全通道 1、在进入建筑物入口处,或建筑物边物体坠落半径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均需设有双层防护的安全通道。 2、安全通道采用φ48*3.5钢管及扣件搭设,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3、上下两层防护脚手板铺设方向应相互垂直,不得在同一方向。 4、安全通道、安全防护棚醒目位置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标语。 第七条 安全防护棚 1、各类防护棚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2、防护棚顶部材料采用脚手架板或5cm厚木板或相当于5cm厚木板强度的其他材料,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严。出入口处防护棚的长度应视建筑物的高度而定,符合坠落半径的尺寸要求: (1)建筑高度h=2-5m时,坠落半径R为2m; (2)筑高度h=5-15m时,坠落半径R为3m; (3)建筑高度h=15-30m时,坠落半径R为4m; (4)建筑高度h>30m时,坠落半径R为5m以上。 3、防护棚上部严禁堆放材料,若因场地狭小,防护棚兼作物料堆放架时,必须经计算确定,按设计图纸验收。 第八条 临边、洞口防护 1、楼梯口应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除设置固定栅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外,还应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平网内无杂物,网与井壁间隙不大于10cm。 2、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孔洞口(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cm的,竖向孔洞高度大于75cm的)都要进行防护。 3、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好。 4、较小的洞口可临时砌死或固定型盖板盖严;较大的洞口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上面满铺竹笆或脚手板;边长在1.5米以上的洞口,张挂安全平网并在四周设防护栏杆或按作业条件设计更合理的防护措施。 5、阳台、楼板、屋面等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都要按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 第九条 临边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1、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3、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密目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 4、 当临边外侧临街道时,除设置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网作全封闭处理。 5、 防护栏杆应漆成红白相间的警戒色,间距500mm。 第十条 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 1、项目部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等对地下管线埋置深度、位置进行确认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发现文物时,应停止施工,向监理单位及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基坑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根据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 2、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或虽未超过5米,但地址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支护设计,并组织不小于5人的专家对专项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论证报告,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进行设计,并结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后经过检测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的各类建筑材料,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 4、基坑(槽)作业时,项目部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6、 土方开挖时,项目部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第十一条 人工挖孔桩 1、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实施;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2、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高度不低于1.2米。孔内须设应急软爬梯,每日开工前应检测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米时,应有专门的向井下送风设备,风量不小于25L/S。井下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安全灯。挖孔桩护壁应高出地面不少于200mm,孔口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堆土(石),不得有车辆通行对井壁安全造成影响。 3、孔内有人作业时,孔上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二条 落地式脚手架 1、 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实施;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2、 脚手架基础应平整夯实后进行硬化,并做好排水措施。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离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 立杆横距一般为1.05m,纵距按规范可取1.2~1.8m,宜取1.5m。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5、 剪刀撑每道宽度不应小于4跨不大于6跨且不小于6米,脚手架搭设高度大于24米时,外侧面沿整个高度和长度连续设置剪刀撑,搭设高度小于24米时,架体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中间每隔不大于15米设置一道。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米,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剪刀撑斜杆刷红白相间(500mm)警戒色油漆。 6、 脚手板应在操作层及操作层下层、底层以及每隔10米高满铺一层。 7、 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不大于300 mm。连墙件垂直距离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大于4米,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跨且不大于7米。 8、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大小横杆伸出架外不大于200mm。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所有外架架管均应刷黄色油漆。 9、 架体外立杆内侧应满挂密目安全网,操作层应设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外架每隔三层设180mm高红白相间(150mm),倾斜45º分色带。 10、 脚手架须设置人行斜道或运料斜道。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11、 脚手架在下列情况下要进行检查或验收: (1) 基础完工后即脚手架搭设前; (2)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 每搭设10-13米高或达到设计高度后,应进行一次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 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5) 停用超过一个月。 1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拆除方案,并经过批准; (2)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4)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第十三条 悬挑脚手架 1、 悬挑脚手架工程,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实施;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2、 锚固悬挑梁的倒U型环应用一级圆钢制作,其锚固在砼内的长度及钢筋直径应计算确定,环的两肢与底板钢筋焊牢。 3、 悬挑架体每隔12米应沿架体纵向通长搭设一道斜挑防护棚,其超出外架外边线的水平投影1.5-2米,斜挑防护棚上满铺架板并固定牢固,斜挑杆与水平面夹角30º左右。 第十四条 支模架 1、 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米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米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实施;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米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米及以上,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2、 支模架不能与外架连为一体。 第十五条 卸料平台 卸料平台外侧应设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防护栏杆不低于1.2米高,刷红白相间警戒色油漆,挂密目安全网。悬挂限载标牌。应编制搭设方案,通过计算确定构件大小和安装间距,绘制施工详图。使用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凡在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的高处机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 6095-2009)。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要拴挂作业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高挂抵用。 5、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角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 7、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8、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9、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10、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11、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伏、靠、坐在栏杆上。 12、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14、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四周围应连续设置实体围墙或围挡。围墙材料应选用砌块材料,围挡采用定型金属冲压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围墙或围挡的高度按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或围挡上书写或喷绘反映公司文化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标语、图片。 第十九条 项目部门楼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样式制作。详见后面附图2(P104)。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工程标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具体尺寸、颜色等见后附件8(P98):标志、标牌制作要求。“五牌一图”的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或粘贴常用宣传标语、安全标志牌及公司代表性工程图片。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大门两边、办公室宿舍前的空地应尽量砌筑一些花坛,种些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二十三条 工地的地面应硬化平整坚实,道路畅通,整洁,施工道路应进行日常性清扫,确保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行车无积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要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可靠,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不准随意在墙板、楼板上开孔或在钢结构上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要取得技术负责人认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图堆放,并挂设名称、品种、规格标牌。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整齐,堆放场地清洁。具体要求如下: 1、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高度不得大于长度,做到整齐稳固。 2、钢筋应架空堆放,下设条形砼梁或条形砖墩,架空高度不得小于200mm,钢筋两侧采用1米高钢管围挡,钢管埋入地下不少于500mm。钢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侧钢管高度。 3、砂石应堆放在砖砌围护池中,围护池墙高不低于500mm,厚度不少于240mm,内外抹灰。 4、模板木枋应架空堆放,架空高度不得少于100mm。 5、模板垫木沿模板短方向布置,间距不超过600mm,模板两端悬空长度不得超过100mm。 6、钢管堆放应搭设钢管搁置架,底部要找平,上部要设拉结钢管,高度不应超过1.5米,并应按长度分类堆放。 7、扣件应存放在扣件池中,池内地面找平抹面,池内设排水口,池外设排水沟。 8、袋装水泥存放应架空200mm以上,并离墙300mm,堆放高度不超过10包。 9、材料堆放处必须设置材料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标明材料的规格、型号、状态、进场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相应的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基坑四周应修建排水沟和集水井,用水泵将水抽入基坑顶的排水沟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派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大门。洗车槽底部及内侧均须抹面,底部应有不小于2%的排水坡度,不得积水。槽钢格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承受车辆的荷载。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搅拌站、输送泵、洗车槽等区域须经沉淀后排放,严禁将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或河流中。沉淀池的大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定期进行清掏。 第二十九条 现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应配设“机械设备管理责任牌”,标出设备名称及型号、操作者、联系电话等,详见P()。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楼层、仓库、材料堆场、模板加工棚、焊工棚等区域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有效。灭火器一经使用必须立即更换,现场不得有失效灭火器。 第三十一条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5KG干粉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还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水桶、黄砂池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灭火器应放置在灭火器箱内、专用托架上或挂在墙上,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小于150 mm,顶部距地面不大于1500mm,以方便取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生产区及生活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简易消火栓,楼层内每层应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地点设置消火栓,并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到达施工现场及楼层内的任何部位。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空洞口、基坑边沿及有毒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用语要人性化,统一规范,满足警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程施工时,各施工路段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警示标志、夜间警示灯。 第三十六条 办公楼、宿舍楼宜采用活动板房,也可采用砖混结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搭设前应进行专门设计,搭设后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员工宿舍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的小于0.9m,每间宿舍住居人员不得超过16人。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或宿舍内宜吊顶,室外四周应设明沟散水。 第三十九条 办公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开,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长度超过30米的办公楼、宿舍楼两端均应设置楼梯,以满足消防要求。严禁在在建工程内布置宿舍。 第四十条 办公室布置应合理,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整齐、明亮、美观大方。 1、 会议室应配置投影仪,墙上应悬挂企业标识、企业简介、组织机构框图、管理方针、质安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公司代表性工程图片等。 2、 管理人员办公室应配置资料柜、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上墙的岗位职责牌、晴雨表、工程形象进度图、管理人员通讯录等要悬挂有序。有条件的项目要安装固定电话和宽带网。 第四十一条 食堂应卫生明亮,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砖混结构或采用活动板房,采用单层结构,层高不得小于3米。 2、 地面应贴防滑地面砖,砖混结构内外墙体均必须抹灰,刷白色涂料,内墙1米高墙体贴白色瓷砖。食堂内要设置排水沟,确保排水畅通。 3、 尽量清洁燃料,减少环境污染。 4、 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时须穿白色工作服,戴白色工作帽。 5、 应制定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制并上墙公示,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6、 食堂内生食和熟食必须分开放置,并应有防鼠、防蝇、防虫、防潮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冲洗式男女厕所,安排专人每天清扫,确保卫生。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男女淋浴间或澡堂,淋浴喷头与现场施工人员数相适用。淋浴间应防滑,内有更衣室,挂衣钩等,。 第四十四条 工地大门处应设置门卫室,面积不得小于4米2,高度不得小于2.4米。门卫必须统一着装,室内应悬挂岗位职责牌。门卫实行交接班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四十五条 大门一侧应设置仪表镜,标识安全穿戴标准,详见P。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第四十七条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学校,教室可设在会议室、餐厅或活动室,也可单独设置,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教室内应配置桌椅、黑板、电视机、影碟机、投影仪等教学工具。 第四十八条 现场设置的标养室应密封良好,面积不小于10㎡,要吊顶,配备空调、水池、干湿温度计、喷淋设施或恒温恒湿控制箱等;相关管理制度须上墙。有条件的采用标养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医务室,配备急救器材(如担架和急救床等),配备止血药、绷带和其他药品。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各类加工棚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施工现场钢筋,模板加工棚应采用定型式,由钢杆件焊接或螺栓连接而成,或者采用钢管搭设加工棚,加工棚应双层防护,防护层高差600mm,檐口四周夹板围护600mm高,并喷绘加工棚名称、安全标语、警示标志等。 2、 定型式加工棚立杆与基础预埋钢板及加劲钢板之间采用满焊。 3、 地基承载力应大于等于100KN/米2,不够时应采取措施。 4、 加工棚的地面应硬化,四周排水畅通,结构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水泥库采用小型砌块砌筑,内外墙均须抹面,外墙刷白色涂料,地面抹水泥砂浆找平。水泥库高2.4米,大小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确定。门尺寸不小于1500*2100。水泥库应有防潮措施,底部架空200mm,水泥堆放离墙大于200mm。室外设排水明沟,确保排水通畅。 第五十二条 材料库房应安全可靠,通风良好,不同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四条 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2、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3、 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并将搅拌棚封闭。 4、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密遮盖。 5、 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及清扫。 6、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垃圾通道采用 φ200以上铁管制作,铁管壁厚不小于1mm,铁管3~4米一段,与楼层层高相适应。每隔1.5米设支架一道,牢固固定于墙上,铁管之间采用外套管或螺栓接长。每层平台应设投料斗,投料斗口距平台高度不得大于800mm。 7、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8、 施工车辆出入现场必须采取防止泥沙带出现场的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 9、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料,碾压过程中要洒水。 10、遇有五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11、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12、凡进行沥青防潮防水作业时,要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第五十五条 防止水污染措施 (1) 施工现场必须设清洗处、排水沟、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 (2) 现制水磨石作业必须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 施工现场临时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在食堂排水沟至隔油池之间设钢丝网隔挡以隔挡剩饭等杂物,池内油脂应定期清除。废水经除油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隔油池采用砌块水泥砂浆砌筑,内侧用水泥砂浆抹面,垫层采用C10混凝土。 (4) 施工现场厕所外均需设置防渗化粪池。化粪池砌筑标准:垫层混凝土为C10,底板、圈梁、顶板混凝土为C25,底板及顶板配筋为双层双向φ8@200,圈梁配筋为4φ12;顶板采用预制,顶板上设φ700清理孔2个,并盖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上部通行车辆的应另行计算;池壁采用实心砌块、M10水泥砂浆砌筑;池壁内表面及池底均采用防水砂浆(1:2水泥砂浆内掺水泥重量5%的防水剂)抹面,厚20mm;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100KPa。 (5) 禁止将有害废弃物做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第五十六条 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1) 施工现场遵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的降噪限值,制定降噪制度。 (2) 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施的机械设备。 (3) 电锯、电刨、搅拌机、空压机等强噪声机械必须安装在工作棚内,工作棚四周必须严密遮挡。在进行打桩等产生强振动作业前应采取可靠的减振措施。 (4)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的,必须严格控制作业的时间,晚22时至早6时不得作业。 (5) 杜绝出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其噪声限值必须符合下表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来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械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第五十七条 防止固体物污染措施 (1) 尽量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 (2) 办公生活场所应配备分类垃圾桶。上面分别标注“可回收”、“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等字样。 (3) 建筑垃圾必须拖运到指定消纳场所,严禁随意倾倒。 第六章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项目部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报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审核。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验收表。 5、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第六十条 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第六十一条 PE线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处,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第六十三条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lm;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 (10) 配电室的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以及至少2具8KG干粉灭火器; (11) 配电器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要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第六十四条 施工电线电缆敷设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架空线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电缆严禁沿地面明设,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埋地电缆敷设路径应设 “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六十五条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电器设备、配电屏等金属部件应做保护接零。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点。 第六十六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进行电气接零保护外,还要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切实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六十七条 开关箱、配电箱采用铁制箱体,应有名称、编号、用途、安全标志、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有专用门锁,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应保持整洁。 第六十八条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第六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十条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必要时指定专人监护。 第七十二条 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断电;检修电气设施、设备,应切断电源,上锁,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警示牌的挂、取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三条 在潮湿场所和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工电动工具,其中狭窄场所必须选用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七十四条 工作中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时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要采取可靠措施保护外电线路,确保按施工。 (1) 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要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第七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湘建建[2009]303号)附件2。 第七十七条 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分析工程项目特点、详细了解施工周边环境等基础上,进行危险源辨识,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见附件1,本清单仅供参考)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管理责任人等内容,管理责任人需在清单名录上签字。 第七十八条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由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和相应安全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后送项目部审核。 第七十九条 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项目部管理人员编制,经项目经理初审后在预计施工前一周送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湘建建[2009]303号文件)附件3。 第八十一条 公司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后,应当将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告知工程部质安管理人员。工程部质安管理人员应据此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台帐。 第八十二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显要位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十三条 项目部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经公司和监理公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八十四条 项目部要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如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项目部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及时补充和完善重大危险源清单,并经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八十五条 项目部要对从事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八十六条 项目部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须将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及其相应的控制措施、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须每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告知项目部负责人。检查要有记录。 第八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每星期带队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第八十九条 工程部应当每月对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八章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第90条 项目部应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91条 租赁管理 1、 项目部因施工需要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必须向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租赁。 2、 项目部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机械型号规格、技术要求、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 3、 所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在当地办理产权备案。 第92条 安装、拆卸管理 1、 项目部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项目部应根据出租单位提供的基础设计图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应有排水措施。基础完工后,项目部应组织出租单位、安拆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3、 机械进场时,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查验机械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并检查机械的技术状况。 4、 安拆单位要将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送项目部审核,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其安拆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 5、 项目部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经公司、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实施安拆工作。 6、 安拆作业时,项目部应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安排专职安全员维护现场安全,监督安拆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安拆。 7、 机械安拆单位要按照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设置附墙装置或缆风绳,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8、 当建筑起重机械的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要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建筑起重机械的控制电箱要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93条 验收管理 1、 起重机械安装好后,项目部应安排人员在现场监督安拆单位进行空载、动载、超载试验。合格后,安拆单位向项目部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安全使用说明书。 2、 项目部收到安拆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后,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未经安装验收或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投入使用。 3、 起重机械检测、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当将产权备案证、产品合格证、验收记录、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复印件交工程部备案。工程部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台账。 4、 起重机械每次升节后,项目部应在安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安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5、 塔式起重机最顶端应竖一面公司标志旗,塔臂杆上两面悬挂“高建集团”四个大字。 第94条 运行使用管理 1、 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2、 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项目部应当制定防碰撞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 起重司机作业前应当对电气设备、制动系统、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4、 启动设备时应先鸣电铃。作业中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5、 起重司机严格执行“十不吊”。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吊;2)、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吊;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吊;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吊;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稳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物件不吊;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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