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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2010-08-16 5页 doc 33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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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中国投标网 http://www.tb51.com 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
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中国投标网 http://www.tb51.com 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技术》(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工程开工前14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明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碴料场堆置设计。 (7)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8)施工排水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1)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2)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3)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4)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5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2.6在任一开挖分部工程开工7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相应的A类表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二份。审查意见包括"同意"、"修改后再报"、"不同意"等内容。 2.8除非接到的审查意见为"同意",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48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0除非已经得到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11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设计(包括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引用)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部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爆破设计等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部规定的申报程序。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部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技术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和**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与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报建管局领导及有关处室,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爆破设计等文件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员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0mm。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0mm。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报请监理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碴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爆破申请单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4.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应严格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 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1)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第二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o,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8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纯角或圆滑状。 4.10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 4.1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5.1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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