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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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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规则股票交易规则[转载] 2007-12-18 16:11发表于:2007-07-09 12:59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交易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基金。      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东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价格变化档位:A股...
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转载] 2007-12-18 16:11发表于:2007-07-09 12:59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交易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基金。      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东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深市B股为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沪市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02美元。       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单位为“股”(基金按“基金单位”),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以100股(沪市B股为1000 股)或基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的 委托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交易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上交所:9:15-9:25(集合竞价,9:20-9:25不接受撤单申报)、9:30-11:30、13:00-15:00      深交所:9:15-9:25(集合竞价,9:20-9:25与14:57-15:00不接受撤单申报)、9:30-11:30、13:00-15:00      两所在9:25-9:30只接受申报,不做其它处理。      开市价: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      收市价:深市为有成交的最后三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沪市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市价。      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股票成交撮合规则 股票成交撮合规则中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是什么意思?   所谓价格优先,即在买入申报时,买价高的申报优先于买价低的申报;在卖出申报时,卖价低的申报优先于卖价高的申报。所谓时间优先,即在同价位的买价申报情况下,依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PT股票下跌多少算跌停没有跌停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实行“T+1”中的“T+1”是指:结算时间   以下情况哪种是不可能的:申购1股股票   股市大盘指数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有代表性的股票   深圳股市是在什么时候开始计点的(大盘指数):1991   深圳股票成交佣金的起点是多少?5元   在股票交易撮合后,可能会隔一定时间再进行交割(即在客户帐户中完成资金和股票的转移),证交所会有具体固定,有一个专门术语——T+n来表示交割时间,请问T+1表示在撮合后什么时间进行交割?一个交易日后   一支股票现在是涨停板,那么我现在可不可以委托交易这支股票呢?可以   香港恒生指数的成分股中最多的一类股票是其他工商业股票   我国的深圳股市是在什么时候正式开始营业的?1991   以下情况哪种不可能发生在PT股票身上:日上涨8%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如果有一支股票代码以9开头,请问这是一支什么股票?B股   股票发行价高于面值叫:溢价发行   深交所、上交所对上市的股票、基金的交易实行的涨跌幅限制是10%   以下股票指数计算的基期最早的是道琼斯指数   在股市中是以什么以颜色表示上涨呢?红色   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最有权威性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是道琼斯指数   买卖双方如果撮合成功,那么他们的成交价格是:先者为价   在股市中一个交易日内,对股票的波动价格会规定一个幅度,所以会出现涨停及跌停板,在我国上市和深市中涨停与跌停板是多少?10%   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多少才能有配股资格?6%   某股票10配2,配股价是4元。除权前收盘价是10元,请问除权后的价格是:9元   K线图是分析股市动态最常用的图表,请问下面哪一个数据在K线图上是看不出来的(某段时间)?交易股数. 股票的托管与转托管 股票的托管是证券无纸化交易的必要条件,它是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和证券商为方便证券上市交易,简化交割手续,而对股票进行代保管。投资者只要拥有证券帐户卡即可进行股票的买卖而不必接受股票实物。      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在股票托管方式上有所区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来实行的是集中托管方式,股票全部托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1998年4月1日起实行全面指定交易,托管方式变为指定券商和中 央登记公司进行分级管理,即由登记公司控制券商某一股票的总量,而由券商控制每个帐户的股票余额,投资者在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后,中央登记公司先增加券商 的股票总量,同时将该帐户的股票余额传至券商处,将控制权交给券商,以后随着该帐户买卖股票,券商也相应及时调整该帐户的股票余额,保证其余额的正确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中央结算与分布式登记相结合的模式,即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为全国性市场的一级清算中心,各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进行控制,股票实际是托管在各券商处,这样,投资者在某个券商处买入的深圳股票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      转托管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托管方式所引出的,投资者如果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即要办理股票托管的转移,即转托管。      例如,某投资者在A券商处开户买卖沪、深两市上市股票,由于某种原因,他欲将资金和股票移至B券商处、而此时他资金帐户内既有上海股票,又有深圳股票,还有资金。那么,他所要办的手续是:      (1)问清B券商的深圳席位名称和席位号;(2)在A券商处撤消指定交易;(3)在A券商处将资金取出;      (4)在A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详细填写转托管申请单,并向A券商交纳30元转托管手续费。      (5)在B券商处开立资金帐户;(6)在B券商处存入资金并办理指定交易;(7)在A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的第二天,到B券商处查询转托管的股票是否已到其在B券商处所开立的帐户内;      其中,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      (1)在办理转托管时,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同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2)办理转托管手续,无论转出几只证券、转出多少股,办理一次转托管手续,投资者需向转出方A券商缴纳30元转托管手续费,而转入方B券商不收费;      (3)办理转托管手续,当日收市前可进行撤单,放弃转托管;      (4)办理转托管时,正好遇到某只股票送股派息或进行配股,那么,股权登记日收盘后,股票托管在哪个券商处,其送股派息和配股就应在该券商处进行。      (5)办理转托管后第二天,投资者应及时到转入方券商处查询股票是否到帐,股票种类和数量是否正确,如有疑义,应及时进行查询解决。      (6)撤消和办理指定交易所要注意的问题可参考前面指定交易的有关内容 送股与转增股 从 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大多数公司都有扩张股本的强烈愿望,因而上市公司的分红一般采用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派现与送股相结合这三 种形式,其中又以送红股较为普遍。据统计,1996年沪、深股市有近四成的上市公司以送红股或送股与派现相结合为分红形式。此外,公司在推出分红时, 往往把增资配股、转增股本也列为方案的一部分,在一个时期也受到投资者的认同。       不少投资者把送红股、转增股本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 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 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 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 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以送红股的方式对股东进行回报,这在国外成熟股市上是较为少见的。而外国投资者更注重现金红利,所以发行H股的公司多采取派发现金分红的方式。 参与配股须知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在认购配股前需详细阅读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了解配股缴款的具体时间、认购办法等内容。      1、认购办法      社会公众股东可在认购期间,凭个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沪市到各自指定交易的券商处,深市到托管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同时要保证资金帐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投资者可通过当面委托的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种方式认购,其委托方式和买卖股票一样。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认购,但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超过其可配股数量。当然,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配售部分或全部。      2、如何计算配股数      沪市规定,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深市则规定,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配售。      3、如何确认配股是否有效?       由于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逾期未缴款者,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处理。因此,在配股后对认购是否得到确认十分重要。配股投资者可在第二天到券商处打印交割 单,查看资金帐户上现金是否少了,以确定认购是否有效。在此,也提醒投资者,参与配股最好不要赶末班车,以免万一操作失误,没有时间补救。      4、认购配股是“买入”,还是“卖出”?      深市的配股认购,在交易所电脑系统设置中,其买卖方向是“买入”;沪市的配股权证在交易所买卖方向限制以“卖出”指定完成。      5、沪市配股为何是“卖出”?      按上证所规定,配股主承销商是唯一买入方,投资者是卖出方,这是由于投资者卖出配股权,获得股票,而非一些投资者所理解的配股是付出了钱,理应为“买入”的错误想法。       在操作上,上证所代理配股主承销商在集合竞价一开市,就以配股价大量申报买入配股权,和投资者打进的“卖出”相配对。如果投资者配股申报误敲成“买入” 委托,直接进入上证所电脑主机,因为申报时间往往滞后于主承销商的大笔买单,自然成交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配股申报成交的话,因其买卖方向搞错,配股缴款仍 是失败的,该投资者必须在第二个交易日以“反向操作”方式“双倍卖出”委托,方能正常配股缴款。       何谓“反向操作”以及“双倍卖出”委托呢?现在可以举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某投资者参加配股缴款时,误敲成“买入”1000股,若及时发现可在第二个交易 日(仍在配股缴款期内)申报“卖出”2000股即可,将原来误操作的“买入”委托纠正为“卖出”委托,这就叫“反向操作”,将原来错误申报的1000股配 股,以正确申报方向委托“卖出”2000股,这就叫“双倍卖出”,若该投资者只是“反向操作”,而没有进行“双倍卖出”委托的话,配股缴款仍是失败的。      6、获配股票何时上市      投资者在进行配股缴款以后,常常发现所配股份迟迟没有到帐,心里很着急。其实,配股并不是马上到帐的。社会公众股获配股份的上市交易日期,将于该次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经证券交易所安排,另行公告。 B股发行增发及配股 对B股首次发行、增发及配股的特定法规有哪些?       □针对B股首次发行、增发及配股(以下统称发行)的特定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 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A股企业相比,申请发行B股企业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申请发行B股公司除需满足发行A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特殊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2)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得少于1.5亿元人民币;在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公司净资产总值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对上市公司申请增发B股有什么特殊规定?      □公司增发B股需满足的条件与增发A股条件基本相同,但B股增发与前次内资股发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可以少于12个月。      ■我国对从事B股发行的中介机构有哪些规定?      □中介机构从事B股发行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1)证券机构承销境内上市外资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B股承销商资格和外管局核发的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有关B股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特殊规定?      □由于B股投资人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对B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有:      (1)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公司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如果按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重要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3)公司可以聘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审阅或审计;但是在境内披露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审阅或审计报告时,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署;      (4)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      a.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b.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国家对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我国对B股法人股流通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 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 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发行B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但原则上应为已经设 立并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 股票入门买卖权证须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市场参与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工作小组针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权证的定义和种类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    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 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 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   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二、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三、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 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 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四、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 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 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五、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 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 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 5%的持有人名单。   六、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 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 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 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 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 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 格为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七、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 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 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九、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 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 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十、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 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 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一、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   十二、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 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 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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