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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0-08-23 6页 doc 41KB 4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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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文本系示范,如因情况不同而需调整,可联系15311755518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条 经营部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 ...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文本系示范,如因情况不同而需调整,可联系15311755518 ( )有限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条 经营部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宗旨:振兴 经济。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 (二)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 (三) 以 厂房使用权出资,作价 万元,占注册资本 % 第十一条 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2)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成、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三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有关决议; (三)制定关于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工作人员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第二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罢免,任期届满,可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三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向股东各方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 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确认。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全体股东: 二0一 年 月 日 马律师整理,著作权归原作者以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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