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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187-93_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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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187-93_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粥 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 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濡行 日期 .1 994年 5月 1日 3- 1一 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730号 恨据国家i1委计综[19861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I-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 T而设计规范》,己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 业总平而设汁规范)G8 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
GB_50187-93_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粥 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 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濡行 日期 .1 994年 5月 1日 3- 1一 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730号 恨据国家i1委计综[19861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I-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 T而设计规范》,己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 业总平而设汁规范)G8 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1L四年五月 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 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32511号文的要 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 的01在研究,认真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的实践经验,吸取f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 标准.并)泛地征求1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 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二个附录,主要有;总则, 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 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 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 总结经验,井请将需要修改、补允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 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了一 1一 2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一二章 总体规划 第 节 一般规定⋯“”“”’‘’“’‘ 第 几节 防护距离 -, , 第三节 交通运输······⋯⋯ 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五节 居住区 ·······⋯⋯ 第六节 废料场及尾矿场 、 · 第七节 排土场 ···········⋯⋯ 第八节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 ’ 第二节 生产设施············⋯⋯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4⋯ 第四节 修理设施 ··,··· 二 第五节 运输设施 -····4··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一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 第二节 铁路⋯⋯”‘·“‘. “ 第三节 道路 · ’·”””’‘””’ 3- 1- 4 3-1-4 3- 1-4 3- 1-4 3-1-5 3- 1-5 3- 1-5 3- 1-6 3- 1-6 3- 1-6 3--1-6 3- 1-7 3- 1-7 3- 1-7 3- 1-9 3-1-10 3- 1-10 3- 1- 10 3- 1-10 3- 1-11 3- 1- 11 3- 1-11 3- 1- 12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九章 附录一 附录二 工业码头 ·⋯‘,·“”’‘’‘’‘ 其它运输 ⋯⋯‘·“‘’‘.‘’‘.“‘ 竖向设计一‘’‘”” 一般规定 ‘···4·⋯“ ’ 设计标高的确定 ·········‘二 阶梯式竖向设计 ·· ⋯⋯ 场地排水 ···t·····,··⋯⋯ 土 (石)方工程 ·····⋯⋯ 管线综合布置 一般规定 ·····“‘二““ 地下管线 ··⋯’“‘”““’““” 地上管道和电力、通信线路 绿化布置···4·····4··....·... 一般规定 ·····,·⋯‘⋯ ’·‘” 绿化布置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土壤松散系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计算规定···t··,·······⋯⋯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3- I- 13 3- 1- 13 .... 3-1-13 ,·3- 1-13 ,3- 1- 13 二 3- 1- 14 ·⋯ 3- 1- 15 3- 1-15 ·。·3- 1- 16 ·3-1-16 ,二 3-1- 16 一 3-1-19 ·二3- 1- 19 ·,·3- 1- 19 。⋯ 3- 1-20 ‘·3- 1-20 ·⋯ 3- 1-21 附录三 附加说明 3-1- 21 3- 1- 22 3- 1- 22 3- 1一 3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上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而 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 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 的设计,制定木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业企业新建、改建 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而设计中的 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木行业 的规范 第1.0.3条 工业企业总平IN设i f-,必须贯彻执 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 置.节约用地,提高十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 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11.4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 工_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井应减少改建、扩建 工程施 r对生产的影响 第1.11.5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 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 L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除执行本规 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 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 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上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 地区建设T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 规定 第二章 厂 址 选 择 第2.0.1条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 的规定进行 第2.0.2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 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 择 第2.0.3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 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 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人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 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 卞要销售地。井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物条件,与厂 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0.5条 1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 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 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6条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 位十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J一 1一4 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7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 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 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 L业企业远期 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2.0.9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 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 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0.10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 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 涝措施 凡位十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 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 准)的有关规定 第2.0.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1址: 一、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 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Ix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 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 响的范围内; 十、N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 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皿级膨胀十等L程地质恶 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三章 总 体 规 划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总休规划,应结合工业企 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 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 择 优确定 第3.1.2条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 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 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 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3.13条 少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 设施、防洪徘涝、废料场、尾矿场、排一场、环境保护工 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 当有的人型 r业企业必须设置施 1_生产基地时, 亦应同时规划 第3.1.4条 t_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 .r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 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第3.1.5条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丁厂,应按 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对产生有A 、`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 必须 采取治理措施.其仃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土业企业设日卫牛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防 护 距 离 第3.2.1条 产牛有游气体、烟、雾、粉 1,等有害 物质的 r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 们 业企业设讨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 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I{.生防护即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 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在P!IL防护FIT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 应绿化 第3.2.2条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 企仲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 定》的规定 第3.2.3条 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 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 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3.2.4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 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交 通 运 输 第3.3.1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 D iv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 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 求,全山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 力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第3.3.2条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 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 质、运ht,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 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3.3条 I_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 据运At.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 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协让符合卜列要求: 一、L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D价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I_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 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 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 该管企业和铁路局的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 或设辅助所; 二、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四、有利f路、)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 (土业编组站,下间)的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第3.3.4条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 (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 方式等,经全而技术经济比较后抒优确定。应充分利 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 采用货物交接力式 第3.3.5条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 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 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1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路 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3.3.6条 I_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 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 系 第3.3.7条 )外汽车运愉和水路运输,在有条 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与本行业 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第3.3.8条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 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愉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 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第3.3.9条 采用管道、带式翰送机、索道等运输 方式时,除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外,并应与其它运输方 式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3.4.1条 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 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 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 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 塌的地段。 第3.4.2条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 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 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 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第3.4.3条 工业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 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 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的烟 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三废’,排放标准的规定 3一 1-5 第3.4.4条 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要求: 、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 户; 一、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 响。井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 风侧; 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四、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Ti、地势较高.避负位于低洋积水她段 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 阻塞 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1业企业,有条件时, 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第3.6.4条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 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 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3.6.5条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 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 使尾矿自流 输送。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第七节 排 土 场 第五节 居 住 区 弟3.5.1条 上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 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可集 中与分散相结合 第3.5.2条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 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 规划。 居作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人〔]的步行时问, 不宜超过30miu,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 L土E 第3.5.3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 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第3.5.4条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 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第3.5.5条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 越。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 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第六节 废料场及尾矿场 第3.6.1条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 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 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第3.6.2条 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 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 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 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 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 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 居住区的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3‘3条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 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 3一 1-b 第3.7.1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 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 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士场; 二、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四、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五、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 并为其 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第3.7.2条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 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3.7.3条 排土场最终坡脚线与村庄、铁路、公 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强 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 因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小 于50.、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的1.0一1.5 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因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t,、时, 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后,其安全距离可以减小。 第3.7.4条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休条件 进行复垦;复垦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第八节 施工荟地及施工用地 第3.8.1条 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 展的条件下,应靠近主要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 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 第3.8.2条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 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 等运输设施 第3.8.3条 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 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上述场 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水久性的施上 设施n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总平而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 F.恨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4.1.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只、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 整‘ 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 理 第4.1.3条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特 合卜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 「程应统 一规 划。近期T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井应与远期工 程合理衔接 泣、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 期工程建没施下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 在生产上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 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 pi'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1.4条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 确定: 、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 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_、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上业运输线路 的布置要求; 三、各种工程i'1线的布置要求; 四、绿化布置的要求; 五、施丁、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六、竖向设计的要求; L、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第4.1.5条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 势、I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 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上(石)方.L程量和基础工 程费用。 当)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 顺等高线布置,井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 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们 第4.1.6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 使建筑物共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 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 西晒 第4.1.7条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 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4.1.8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 人流 第4.1.9条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休的平而布 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I区绿化, 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 境 第二节 生产设 施 第4.2.1条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 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 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1布置在地卜 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第4.2.2条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 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f青‘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 的池段 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房的布置,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3条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 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井应iff免采用封闭 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 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第4.2.4条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 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 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2.4-1的规 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 幅的关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第4.2.5条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 中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 利干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 防嗓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 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嗓声限制值和总平 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6条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 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 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凤侧 第4.2.,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 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2.8条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 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 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木规范第43.9条的规 定 3一 1- 7 防 振 间距{m) 表4,2,4一1 振 源 量 级 单位1量值 允许振动速度(洲n介) O05 0 10 }。一20}0.50 l00 一150:00一}2.5。一3田 锻 倾 簇 锤 一 . 毛l ‘万 145 120 }100 75 55 一。 35 3百j 30 215 }19, 175 1功 135 :茹{::}{::览230 }2o5 185 1以) 1叨 阶 }140 120 105 }851:0一团一55 5走) 斗5 12日 }145 130 115 弧 180一70}阅 60 〕乃 咒 罗 窃 岁 95 80 7(l 笼 以) 誉? ?一 一一 活塞式审代}1一缩机 2O l5 l0 5 几。书, 6U 一4。-35 30 2O 一ts l0 5}一 以)一1以!}1。一。0一叨一5〔, 40 一30一20{10}一 霆左雾轰 11为IX肠户击制氧机 r17飞今 55以旧 一叩一7;一60140一30120 巧 一15 1(】2以洲)l]护小制氧机 ]5500 0一L45一L25一105 即 6O 150 45 一35一}35 火车 标准轨冲铁路 沁11乃胜 _之_10 一,一了5一叨 4O 25 }2。},5一10 lO 20一30一15 SO 一翻 45 3O 翼 15 l5 l050左右 l姗 120 95 7O 5O 3O 一25一劲 尹七 车 沥 青 路 一而 15t截重汽车 km击 锐10 一5、 4O 一3。 巧 一,0 5 5 5 〕 2()~30一8D 60 一;5}25 l5 泣O 5 二 易{25!。重汽, 一}。】。一一35一155 }135一‘15}95 75 65 60 351载重汽车 一 klll月 30 }。351 115 一L、 75 印 50 4O 35 35 80t牵引乍 ki]两 一 12 }‘朽 125 一105 即 团 5们 45 一;0 :5 黔高 1‘1载承汽穿_ knl门飞 毛 10 上_夕兰_ 50 一35 20 lO 5 一 5 515 10 一 加 30 9O 70 一55 40 25 12。 15 水 撰 清 砂 t/件 2一5 一1二 注1(卜 吕5 印 45 35 30 25 一2. 2O 210 185 1冈 l加 l05 95 }:5}。。一:5 注:①表列间距,徽锤、落锤及空气压赌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白路肩 边缘算起;水姆油砂自水他边缘稼起;有防振要求的仪骼、设备自其中心算起石 。表列数值系波能t吸收系数为004/rn 醒的砂类土 粉质土和可期的粘质土的防饭间距。当卜述1坡的波能盆吸收系数小丁或大于 。《目八n时,其防振Ib]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号 ③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大酬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即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 料确定石 闭当采取防振措旅后 其防振例距 .可不受木表限制 栩官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妞的关系 表4.24_2 一六几众践) 栩洲是器时备 卜~~户\ 允许的振动速度(~/习 ~~之迄 5 1(】 l5 功 25 30 35 40 t)()5 }1。一}080 053一}。40一}0321一u27} 黑0 10 }31: 159 一106一}0.80一}064一。54 0 46 020 }目厂 3 18 2 t6 }.60 128 一1。。 092 0 8趁J 峨)50 」600一}800 530 }400 320 }27D} 20.) t洲 }3200一}1600 10 60 }800}。40 5幻 }460 3 98 1刃 1;:,5 23B7 15叩 }1,, 9 印 ,% 682 5 97 2〔旧 63 66 3胜83 2120 }1600},270 皿060 } 796 250 79 58 3979 26 53 19卯 }1590 1330 】140 9 95 3oo 1955。14775 3183 }23, 19 10 }1590 13胡 1194 3一 1一 召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 频率风向的仁风侧. 第4.3.8条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 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 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 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 段 第4.39条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卜所服务 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1-1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 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 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1避免粉小和叮溶于水 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 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 5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 V.符合表4.3.9的规定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表4‘3., 设 施 名 称 notW MOx-tna}}>xtr, tnv? ? ? ? ? ? 建 筑 物 中央试(re)验}v .生产ht制率 露犬牛产装置 ??? ? ? ??? ?? ? ? ? 第4.3.1条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一宜位寸共贝 菏中心,或靠近I-.要川户 第4.3.2条 总降床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tit近!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便1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 听.月一应位1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 问的卜风侧和1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问的卜风侧 第4.3.3条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丁空气洁 净的地段 氧(氮)气站空气设备的吸风la ,应位丁乙 炔站和电石涟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 间的最小水平PI FF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 规范》的规定 第4.3.4条 压缩空气站的布W: ,应符合下列要 求; 、位J一空气洁净的地段 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 腐蚀t!1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 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_、ii: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 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r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 恻; 、拢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 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第435条 乙炔站的布置、应位于排水及自然 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其 与氧(氮)气站空气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6条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 位于土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站的布置.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 环境的#,'s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 宜寡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 向和至各用户支竹较短的地点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们_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3.7条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F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 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_、"I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自布置在地势较 低,日不窝风的地段; 、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 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 屋外蜜,卜变、}当在冷 配电装置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卜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冬季族行风向下风侧时 电 石 片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J-区围墙〔巾心线) to 1 is 注:①表列间Hp除注明者外 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 线算起:露大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璧井起石ra外变A电装置 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白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N时 自 路面边缘贺起,为公路型时 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吸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L的地区,冷却塔'J13?外变、RE 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一20r以下的地1},冷却堵与洲邻设施 (不包括屋外变 .配电装兰和散发粉尘的原料、徽料及材料堆场) 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 塔不使用风机时 其间即不得埔加; ③附属1车间或4产装置的崖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lx的间趾 应 按表列数值减少2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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