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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最新改进版(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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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最新改进版(汪海燕) 1 07 年刑事诉讼法笔记 汪海燕 第二阶段的必看法条: 1、刑诉法典 2、六机关、六部委的 48 条(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刑诉法典) 比如补充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适用。改变了刑诉关于补充侦查三次的 规定。 3、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 释) 是专家出题的重要法条依据 。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议上课点到的重点掌握。 第二阶段也要做真题,做三遍以上。 第一章 刑事诉讼...
07年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最新改进版(汪海燕)
1 07 年刑事诉讼法笔记 汪海燕 第二阶段的必看法条: 1、刑诉法典 2、六机关、六部委的 48 条(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刑诉法典) 比如补充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适用。改变了刑诉关于补充侦查三次的 规定。 3、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 释) 是专家出题的重要法条依据 。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议上课点到的重点掌握。 第二阶段也要做真题,做三遍以上。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基础)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知道就行。解决被追诉人的罪与罚问题。民事诉讼: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解决物质损失问题。 2、刑事诉讼法,概念: 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1979 年刑诉法典,1979 年发布,96 年修订。 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刑诉法律渊源对应。 (1)宪法。 2 (2)法典 (3)其他法律,刑法,关于死刑复核,追诉时效等规定。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解释。检察院和法院是狭义的司法机关。 (5)行政法规、规章。 (6)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前提是我国签署和批准的,且非保留条款。 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法 vs 实体法) 刑诉的作用:第一层次:刑诉保障刑法得以正确实施(工具价值) 第二层次:刑诉独立于实体法(独立价值)如:非法证据排出原则 刑诉的独立价值: 1、限制公权力 2、保障人权 3、增加裁判说服力,权威性(审判公开,回避等)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 1 条、第 2 条)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 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 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人权:1、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通过惩罚犯罪;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核心,最容易是受到侵犯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3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程序、实体,二者并重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程序优先)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我放到我家里,这个赃物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这 里是实体优先)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利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调解,和解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 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强调秩序。 结构: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等腰三角】 职能: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F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 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 公安机关=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 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6 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察 机关(双重领导)。 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建议补充侦查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利, 2、 检察机关=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决定逮捕+批捕+自侦+提起公诉 3、 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审判阶段) 依法行使审判权;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4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 →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的独立,独立于外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 被监督的关系,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 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不是合议庭独立,因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决定的,合议庭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 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判决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判决。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 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公安机关报捕——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议被驳回——可以向上级检察院 要求复核——上级法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改变不批准逮捕决定,必要时直接做出批捕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注: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方位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要等到生效之后才能监督。 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 意见的: 检查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 7 天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公安应当在接到立案书后 15 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事后监督有权以检察机关整体的名义提出纠正意见,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进行诉讼,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5 文字。 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在当地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理),如果 放弃这个权利,需用书面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辩护权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2.辩护权行使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随时可以为自己辩护。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羁押,有具体要求请 XX 具体律师的,看押机关应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应该将信息转交给 XX 律师或其律所,若没有说明具体律师的,公安应该将具体的信息转交给当地的律师 协会,或司法局。 检察院的保障义务:在收到审查起诉材料的三天内,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义务 法院指定辩护:可以指定,应当指定。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F12 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当时检察院有非常重要的权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有定罪免刑的性质,超出其控诉的职能,导致 控审不分。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 (3)明确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6 (4)确立了“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 在证据不足时,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时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说他是无罪的。 证据不足体现在两个阶段,一个是审查起诉,一个是一审。 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是确凿)充分。刑诉 142 条:达不到 证明标准可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补充侦查证仍然不足 ,要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也可以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不 起诉一审阶段达不到证明标准,应当作出由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我们国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刑诉 12 条表诉差不多,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 具体表现:具体制度上有两方面的差距。 一、刑诉 93 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是规定本案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如实 回答的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成了控方的证据来源。 二、一审阶段疑罪从无。二审证据不足怎么办?死刑复核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是无罪判决? 二审证据不足;或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都不是疑罪从无。 死刑复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裁定不核准,应当发回重审。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 14 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 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总结: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刑诉规定) 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公安部规定) 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4-16 岁一律不公开,16-18 岁一般不公开。年龄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 审判阶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7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掌握)(第 15 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 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针对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 不能做终止审理】;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 10年 15年 20 年,4 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院批 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 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F262,263→程序倒流 第 262 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 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 263 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①、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让公安机关自己撤销案件,检察院无权撤,注意并非由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决定”)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面两种情况的,应当退回本 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案例】 公安局长甲,涉嫌刑讯逼供,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查明甲只打了嫌疑人几 个耳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查机关正准备做出相应处理的时侯, 甲心脏病突发死亡,问:这时 检察 机关应该怎么处理? A.撤销案件 8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E.程序倒流 【答案】: B.不起诉 【分析】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只有两个结果 1.不起诉 2.程序倒流,同时符合 F15 条的第 (一)、(五),无论是哪个都是:不起诉。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 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 理 在审判阶段死亡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参加的);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国际刑警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的外事司),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移交证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通报结果、 引渡: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先签引渡条约 我国没有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裁判。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 公安机关 2、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领导关系) 3、 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监督关系)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4、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除了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同,其他职权都享有。 走私案罪侦查机关受双重领导,主要受海关领导。 9 二、诉讼参与人 1、 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 证人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公诉转自诉; 问:被害人什么时间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而不能自己提起上诉。 (2)自诉人(自诉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犯罪,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由检察院确定。 对于单位成为被告时,对于 诉讼代表人 只能 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其他诉讼参与人 1) 法定代理人: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民事:10 周岁以上—18 周岁,年满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位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产生的依据:法定; 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 哪些人的上诉需要被告代理人的同意?答: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不需要的被告代理人 同意的。 2)诉讼代理人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另,被害人的近亲 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刑法):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必需有血缘关系,其他的没要求)。 近亲属(民法):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3)证人(刑事诉讼中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中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3:00:08} 10 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 亲属可以委托) 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证人的资格(自然人)(哪些人不能作证:身理上,精神上,年幼,并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如: 6 岁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包括 6 岁小孩)均可作证。) ★★★特点: 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当证人和其他的身份冲突的时候,他只能选择作证人);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应当为证 人保密是错误的,应当为检举人、揭发人保密是正确的) 4)鉴定人(概念:自然人;回避;权利,但与证人途径不同) (1)鉴定人: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指派(委托)<内部>或者聘请<外部>,当事人不能委托,但是当事 人可以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法院内取消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只能由检察或者公安机关内才有鉴定机构。 对象:专门性事实 (3)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鉴定人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是通过参加诉讼来了解案件。 (4)鉴定人可以申请回避,证人不适用回避 5)翻译人员(由谁来决定回避,与民事诉讼不同) 6)辩护人 ★★★第四章 管辖(重点) 一、立 案 管 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1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交叉) 1、故意轻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 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公安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轻伤、重婚、遗弃均为公诉与自诉交叉的 案件)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重点注意:轻伤、重婚、遗弃案)。 轻伤没有证据的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说服撤诉,或者 裁定撤诉。 法院已经受理,但是证据不充分,不足以判处刑罚的,这种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被告人有 可能被判出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2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概念: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 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公安或检察不予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关键词: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案件。包括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9 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特殊主体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般主体 :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 (注意: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不由检察院立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包括省级机关),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或者是涉嫌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其 他机关配合。(六部委《48 条》第 6 条) 注意: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走私案件,由缉私机关侦查。 涉税案件;6 机关 6 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但,不征、少征税款案是渎职案件,由监察机关侦查)、 伪证罪;(刑诉中构成)6 机关 6 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伪证罪的对象(4 类):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 机关 6 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 商业受贿案、商业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在对国有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当中的渎职犯罪行为,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级 别 管 辖 13 1 最高人民法院职能: 审判监督,司法解释,死刑复核 2 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点)(注意“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性质严重的)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量刑严重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主体) 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归:中级法院管辖。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自诉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 4、 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解释》第 3、4、5、22 条)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下级不能审上级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交给中院审理。 数罪就高不就低:在整个案件中,有人可能被判死刑、无期,有人可能拘役,即整个案件需要全部交 给中院管辖,即: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三、地 域 管 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预备和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以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 产的结果发生地) 职务犯罪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在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管辖权不明的案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需要层层上报,一直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有管辖权但客观 上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也有可能被上级法院指定一个该请求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但指定管辖不能违背级 别管辖) 四、专 门 管 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罪, 涉及军事秘密案件。 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入伍之前,退伍之后、随军家属在营区内犯罪的, 全部 都归地方法院管。 14 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涉及军事秘密的除外) 军人和地方人员打架,分别管辖。军人和地方人员合伙盗窃军事机密,军事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司考口诀】: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 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管 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司考口诀】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重点) ★★1、 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司考口诀】: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2、 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 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 国际列车(;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 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 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 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 漏罪(犯罪地管辖)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司考口诀】: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9、 新罪 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 罪犯服 刑地法院 【司考口诀】: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15 第五章 回 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有利害关系) 代表国家的: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刑诉 28,29 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 或者其 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案例】问:聋哑人甲,委托自己的姐姐做辩护人和翻译人? 答:只能做辩护人,不能做翻译人。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 28 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 第 29 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只要违犯程序,一律回避,无论是否循私枉法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 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注意: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的, 16 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 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不予准许。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 进行辩护的除外。但这不是诉讼回避) 三、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 只能代为行使) 2、时间(任何诉讼阶段)既可以使书面也可一是口头 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院】 法院 一般由 院长 决定回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由 院长 决定。 院长 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民事诉讼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 例如: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检察院】 检察长的回避由 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人的回避一律由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的均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申请的效果: 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在此之前证据和诉 讼行为的效力)(重点) 5、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案例】 1.在审判阶段,检查机关聘请一个公安机关的法医作鉴定人,被告人要求这个鉴定人回避,理由是这 个鉴定人收了被害人的礼钱, 问:这鉴定人的回避由哪个决定? 答:由 检察长决定。即:谁聘请,谁决定。 2.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聘请一个公安机关的法医作鉴定人,被告人要求这个鉴定人回避,理由是这 17 个鉴定人的水平太低,需要换个水平高的,问:这鉴定人的回避由哪个决定? 答:当庭驳回,这不是法定理由,所以不允许复议。如果有法定理由,是可以向原审机关复议一次的。 3. 在侦查阶段,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侦查不停止,这是由侦查效率决定的。而审判起诉或者审判 阶段,其程序是暂停,这是公正性的要求。 4. 这个侦查员最后被决定回避了,其在回避前的所进行的相关收集的证据怎么处理? 答:效力待定,由决定回避的人或者机构例如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个证据是否有效。 ★★★★第六章 辩护(重点)与代理 一、辩护人 1、概念: 只能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必须是合法的事项。辩护人:不仅在实体而且在程序上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2、时间 : 3、人数:人数限制 1-2 人,一个律师不能为同案的两人同时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与诉讼代理人范围相同) 【案例】美国人甲在中国受审,他可以请那些人为其辩护?答案:【A】, A. 中国律师 B. 中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Jim 是甲的好友,是个美国公民 【分析】除非 Jim 是甲的近亲属,不然不能为甲辩护。本题 D 项未说明 Jim 是甲的近亲属,所以不能选。 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公民不能作辩护人,除非他是近亲属。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8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若是近亲属却是可以的。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当辩护意见发生冲突 时,可以自己各自辩护,常见于指定辩护。 2、辩护人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A、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具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B、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律师具有: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C、非律师辩护人在起诉、审判阶段,也可以行使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但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3)调查取证权。(重点)(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且不能收取辩护费用。) A、律师辩护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必须应当经过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意。(控辩双发在取证双方能力 不同) B、审判阶段,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证时,必须经过 检察院 或者 法院 的批准,并经 被害人及其经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C、律师辩护人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应当亲自去调查取证。而不能发放调查取 证书,让辩护人自己去取证。 19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在诉讼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享有此权力。(法定代表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8)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取保候审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 一般情况下 有 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当事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律师的义务(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 者伪证——注意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即刑法第 306 条; 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 【产生时间】 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 介入侦查的,只能是律师 《刑诉》第 96 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 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诉法第 96 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卷权、调查举证权。 20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审判阶段;指定的主体法院;被指定的对象)被指定的必须是律师 (1)“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审判时为标准) (A)盲、聋、哑(三者其一即可), (B)限制行为能力, (C)审判时候的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死刑的(没有无期) (2)“可以”指定的,除(1)之外,全部都是“可以” 六、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解释》第 36、38 条) (1)、对于以下强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是法院委 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 (A)盲、聋、哑(三者其一即可), (B)限制行为能力, (C)审判时候的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死刑(没有无期) 若是这 4 类案件,拒绝的是法院给指定的律师,必须 要有理由! (2)、其他情形时,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的结果是自行辩护。(不需要理由) 七、刑事法律援助 1、 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条例》第 11 条、第 12 条)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 2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 刑而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 审查。 2、 法律援助申请《条例》17 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3、法律援助的程序 4、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5、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八、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聘请代理人的时间 和辩护人产生的时间是相同的。 诉讼代理人行事的权利基本与辩护人是相同的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全权委托与特别授权)随时可以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附带民的案件的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4、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测谎仪的测出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类似事件;品格证据都不符合关联性) 3、合法性: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威胁 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口供包括供诉和辩解) 22 【案例】 (1)刑讯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这个案件是 我 干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刑讯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这个案件是 李四 干的,(辩解、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刑讯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那把刀被我埋到后院的井里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4)刑讯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这个案件是 李四 干的,后 公安找到 李四,合法讯问, 李四:这是我干的。(非法证据 衍生 出来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汪海燕:毒树之果。 注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第 61 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第 265 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 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 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声音、气味都是物证) 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的。汪海燕语:淫秽书刊 是 物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资格;单位不能作证;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生不可替代性、 优先性;保证证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罪。 供述:有罪、罪重为供述。 辩解:无罪、罪轻为辩解。 5、 鉴定结论(诊断书的性质是书证)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 23 (友情提示):三种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情形: 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保外就医的。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 视听资料为案发当时制作的 勘验笔录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划分标准 种 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注意: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一些非法证据也可依作为证据)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 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四、证明对象 1、 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 程序法事实(逮捕,回避,等都要证据) 注意不需要证明的事项: 《高检规则》334 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注意:不包括生效的调解 书。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程序性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五、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查明的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 事实,应当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予以查明的责任,否则要承担其所主张或认定的事实有不能成立危险的 后果。 24 原则: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追诉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人的代理律师不是控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既不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证明自己无罪,证明 自己无罪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但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刑法》第 395 条第 1 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先由控方证明被告人的巨额财产与实际收 入不符,这时证明责任转移,被告人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有合法来源。 《刑法》第 282 条第 2 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 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刑诉法】158 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注意:法院不能进行搜查!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①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依照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②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能证明犯罪事 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且证据已经有部分查证属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 ③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疑罪从无(我国不彻底) 第 1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 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 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疑罪从无的阶段:审查起诉与一审。 (2)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可以 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改判。 (3)死刑复核的时候,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 发回重审。 25 注意:“疑罪从无”只存在于一审中,对于二审和死刑复核,对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发回重审 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注意:死刑复核中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而是应当发回重审) ★★★第八章 强制措施(重点)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没有惩罚性,属于临时性措施。 我国强制措施从轻到重一共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预防;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公民扭送。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因为扭送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公检法机关。 公检法机关对扭送来的人员都应当接受,并且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机关,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公民扭送的适用范围和拘留的适用范围的对比:(我的对比结论:公民扭送的情形很狭窄,除非是司 法机关已经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如正在通缉或正在追捕,否则必须亲眼看见其犯罪或刚刚犯罪完就被发 现。而拘留的情形很广,基本上只要公安机关看你不顺眼,觉得你长的像重大嫌疑分子,就可以拘留你→ 供大家参考^^) 【刑诉法】63 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 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3、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二、拘传 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对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 种强制方法。(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也不需要拘传,因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有在传讯时 及时到案的义务)――另外注意: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 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1 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拘传】 公检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随传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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