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752-1993维生素B2
GB 1475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 品 添 加 剂
核 黄 素(维 生 素 B2)
Food additive
Riboflavin(Vitamin B2)
GB 14752-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核黄素(维生素 B2)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化学合成法及生物发酵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核黄素,在食
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2 引用标准
GB 601 化学试剂 滴...
GB 1475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食 品 添 加 剂
核 黄 素(维 生 素 B2)
Food additive
Riboflavin(Vitamin B2)
GB 14752-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核黄素(维生素 B2)的技术
、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化学合成法及生物发酵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核黄素,在食
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2 引用标准
GB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 613 化学试剂 比旋光度测定通用方法
GB 8450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方法
GB 8451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九九 O年版 二部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7,8-二甲基-10-[(2S,3S,4R)-2,3,4,5-四羟基戊基]-3,10-
二氢苯并蝶啶-2,4-二酮
3,10-dihydro-7,8-dimethyl-10-[(2S,3S,4R)-2,3,4,5-tetrahydroxypentyl]-ben-z
opteridine-2,4-dione
分子式:C17H20N4O6
结构式:
分子量:376.37(按 1987年国际原子量)
4 技术要求
4.1 性状
本品为橙黄色结晶性粉末,微臭,味微苦。干燥时不受漫射光的影响,溶
液遇光易变质。在碱性溶液中或遇光变质更快,其饱和溶液对石蕊显中性。
本品 1g能溶于 3000~20000mL水中,因晶形而异。在乙醇、乙醚和三氯甲
烷中几乎不溶,但在稀碱溶液中溶解度很大。本品在氢氧化钠溶液中是左旋的,
在盐酸溶液中是右旋的。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GB 14752-93
4.2 项目和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量(以 C17H20N4O6计),% 98.0~102.0
比旋度 20][a D
-120°~-140°
感光黄素(A) ≤ 0.025
干燥失重,% ≤ 1.5
炽灼残渣,% ≤ 0.3
重金属(以 Pb计),% ≤ 0.001
砷(As计),% ≤ 0.0003
5 检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未经特殊注明,均为分析纯试剂;标准中使用的水为蒸
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标准中配制的溶液,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水溶
液;仪器、设备为一般实验室仪器、设备;所需检验样品均应在化验前研磨,
以助溶解。
5.1 鉴别
5.1.1 试剂和溶液
5.1.1.1 稀盐酸溶液:取盐酸(GB 622)1mL,加水稀释至 3mL。
5.1.1.2 稀氢氧化钠溶液:取氢氧化钠(gb 629)1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
25mL。
5.1.2 鉴别方法
取本品约 1mg,加水 100mL溶解后,溶液在透射光下显淡黄绿色,并有强
烈的黄绿色荧光。取此溶液 25mL,加入 0.5mL 稀盐酸溶液,荧光消失;另取
此溶液 25mL,加入 2滴氢氧化钠溶液,荧光消失。
5.2 含量测定
5.2.1 试剂和溶液
5.2.1.1 冰乙酸(GB 676)
5.2.1.2 乙酸钠溶液:称取乙酸钠(GB 694)3.5g至 250mL量瓶中,加水
稀释至刻度,摇匀。
5.2.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
5.2.3 测定方法
避光操作。称取本品 150mg(准确至 0.0002g),置烧杯中,加冰乙酸 2mL
和水 200mL,直火煮沸溶解后,放冷,移置 500mL量瓶中,加水稀释于刻度,
摇匀。精密量取 5mL,置 100mL量瓶中,加乙酸钠溶液 7mL,加水稀释至刻度,
摇匀。按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 O年版(二部)附录第 24
页]在 444nm波长处,以水作空白,测定吸收度。
5.2.4 分析结果的
述
)1(323
100
21
1 xm
Ax −×
×= ………………………………(1)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GB 14752-93
式中:x1——核黄素的含量,%;
323——C17H20N4O6的吸收系数 ; %11cmE
A——吸收度;
m1——样品的质量,g;
x2——干燥失重,%。
5.2.5 允许差
本方法平行测定的允许绝对差在 1.5%以内。
5.3 比旋度的测定
5.3.1 试剂和溶液
5.3.1.1 氢氧化钾(GB 2306)。
5.3.1.2 无醛乙醇:取乙醇(GB 679)1000 mL,按照 GB 603中规定的方
法制备。
5.3.1.3 0.1mol/L 盐酸标准溶液:取盐酸(GB 622)适量,按照 GB 601
中规定的方法配制与标定。
5.3.1.4 0.1mol/L 无碳酸盐的氢氧钾溶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九九O年版二部第 636页比旋度项下规定的方法用氢氧化钾及无醛乙醇配制,
并参照附录第 176页[乙醇制氢氧化钾溶液(0.5mol/L)]的方法,用 0.1mol/L盐
酸标准滴定溶液标定。
5.3.2 仪器和设备
GB 613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5.3.3 测定方法
精密量取 18 mL经标定的无碳酸盐的氢氧化钾溶液,加新沸过的冷水至 100
mL,摇匀。
称取样品 0.25g(准确至 0.0002g),加上述稀释液定量稀释至 50 mL,摇匀,
按照 GB 61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测定时调节温度至 20℃。
5.3.4 分析结果的表述
比旋度 按式(2)计算: 20][ Da
cL
aa D ×
×= 100][ 20 …………………………(2)
式中: ——20℃的比旋度; 20][ Da
L——旋光管的长度,dm;
a——20℃时测得的三次旋光度的平均值;
c——每 100mL溶液中含核黄素的质量(按干燥品计),g。
5.4 感光黄素的测定
5.4.1 试剂和溶液
5.4.1.1 无水硫酸钠(GB 9853)。
5.4.1.2 无醇三氯甲烷:量取 20 mL三氯甲烷(GB 682)和 20 mL的水,
置分液漏斗中充分振摇 3min,放出三氯甲烷层,用每份 20 mL的水洗涤二次以
上。用干燥滤纸过滤三氯甲烷,加 5g无水硫酸钠粉末,振摇 5min后放置 2h,
倾出或滤出清亮的三氯甲烷。
5.4.2 测定方法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GB 14752-93
称取样品 25mg,加无醇三氯甲烷 10 mL,振摇 5min,滤过,滤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 O 年版二部附录第 24 页分光光度法中的规定,在
440nm波长处,以无醇三氯甲烷作空白,测定吸收度。
5.5 干燥失重
5.5.1 测定方法
称取样品 0.5g(精确至 0.0002g),置于已经在 105℃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
再置于 105℃干燥箱内,打开称量瓶盖,干燥 4h,取出,置干燥器中冷至室温,
称重。
5.5.2 分析结果的表述
干燥失重按式(3)计算:
100
42
32
2 ×−
−=
mm
mm
x ………………………………(3)
式中:x2——核黄素的干燥失重,%;
m2——干燥前样品和称量瓶中的总质量,g;
m2——干燥后样品和称量瓶中的总质量,g;
m4——称量瓶的质量,g。
5.6 炽灼残渣
5.6.1 测定方法
称取样品 1g(精确至 0.001g),置于已炽灼至恒重的石英坩埚中,缓缓炽灼
至完全炭化后,加 0.5~1 mL浓硫酸(GB 625)使其湿润,继续低温中热至硫酸
蒸气除尽后,在 700℃高温炉内炽灼使完全灰化移置干燥器内,冷至室温,精密
称定,再在 700℃炽灼至恒重。如需将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应控制
在 600℃。
5.6.2 分析结果的表述
炽灼残渣 x3按式(4)计算:
100
75
76
3 ×−
−=
mm
mm
x ………………………………(4)
式中:x3——核黄素的炽灼残渣,%;
m3——炽灼前样品和石英坩埚的总质量,g;
m4——炽灼后样品和石英坩埚的总质量,g;
m7——石英坩埚的质量,g。
5.7 重金属(以 Pb计)
5.7.1 测定方法 1
称取样品 2.5g,按照 GB 8451中的干法消毒,使每 20mL溶液相当于 1.0g
样品,并按照 GB845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并以此法作为仲裁法。
5.7.2 测定方法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 O年版二部附录第 51页重金属检查法
中第二法的规定测定。
5.8 砷的测定
称取样品 2.5g,按 GB8450中的干灰化法处理样品,使每 20mL样品液相当
于 1.0g样品,并按照 GB8450中的砷斑法测定。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GB 14752-93
6 验收规则
6.1 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
符合标准的要求,每件出厂的产品均应有产品合格证。
6.2 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对所收到的产品质量进行质量检验。
6.3 取样量按包装总件数的 10%随机取样,小批的不少于 3 件。取样需备有
清洁、适用、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注明产品
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及必要的说明。
取样时,应备有清洁适用的取样器,伸入每件包装的四分之三深度处,取
足够量的样品等量混匀后,装入样品瓶中。每批产品取样两份,每份样品应为
全检所需样品的 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另一份应密封保存,以备仲裁分析用。
6.4 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件数,重新取样品进行核
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
准进行仲裁。
7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 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标明“食品添加剂”
字样)、批号、产品生产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名称和贮存
条件。
7.2 用内有一层食品级聚乙烯塑料袋和二层牛皮纸袋的纸桶包装,每桶净重
10kg,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
7.3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合运。
7.4 本品应在避光、阴凉、干燥处贮存,防止受潮,避免日晒雨淋。
7.5 按规定包装,原包装保质期为三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天津药物研究院、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
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西安制药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唐菊芳、秦玉青、王锡慧、刘华。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食品化学法典 FCCⅢ(1983版)。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国家技术技术监督局 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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