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社会保障学讲义
第一章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与理论框架
一、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n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分支
n社会保障学应当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即是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科学。
二、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三、社会保障的研究方法
n纵向与横向结合
n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
n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目标
n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
n满足国民的生活保障需求,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福利
n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n稳定功能: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的风险
n调节功能
——调解公平与效率
——调解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
——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福利投资
n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n互助功能
n其他功能:防控风险、资本积累等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一、社会保障的特征
n公平性
——保障范围的公平性
——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保障过程的公平性
n社会化
——
的开放性
——筹资的社会化
——服务社会化
——管理与监督社会化
n福利性
n法制
性:立法规范与立法先行
n多样性
——各国社会保障模式日益多样化
——同一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国内部呈现不同的模式
——项目结构多样化
——水平结构多样化
n刚性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n公平原则:覆盖全民
n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n责任分担原则:政府主导与社会分责,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n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n其他原则:互济性、法制性
第五节 社会保障的意义
n社会保障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道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
n社会保障维护并创造着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着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n社会保障能够化解多种社会矛盾,不断增进国民福利,并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n社会保障能够为其他相关社会政策的实施提供配套。
n社会保障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改良产业结构。
第二章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发展阶段的划分
划分标志:
——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定时期内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政府介入的程度
——社会保障实践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
——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实践的具体内容
阶段划分:
以政府介入的程度或制度化为依据,可以分为慈善事业时代(前社会保障阶段)、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现代社会保障阶段(产生-发展-成熟)
以社会保障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内容为依据,可以分为社会救助型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型发展阶段、社会福利型发展阶段
二、影响社会保障发展进程的因素
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决定社会保障发展水平
社会因素:社会问题的存在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
道德伦理因素
政治因素
历史文化因素
第二章第二节 慈善事业与济贫制度
一、慈善事业时代
n宗教慈善事业
——宗教教义:行善
——教会的慈善活动
n官办慈善事业
——中国:仓储后备、以工代赈
——西方
n民办慈善事业
——范仲淹、朱熹、刘宰、熊希龄
——美国:苏格兰人慈善协会(1657,波士顿)
——德国:“基尔特”(手工业者互助基金会)
——英国:“友谊会”
二、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n1601 年英国《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确立
n济贫制度的发展
——1834,《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
——1763、1871,瑞典
——1854 ,荷兰
三、对早期社会保障发展的简要评论
——性质上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
——根本目的是防止被统治者反抗。
——保障项目是极端有限型。
——保障水平是极端低下型。
——保障效果是不良型。
第二章第三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
n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社会经济背景:机器化大生产的工业社会
——思想背景:新历史学派
——政治背景:工人运动、俾斯麦的内外政策
n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性质上是权利义务结合型
——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保障水平是基本保障型
——保障过程是规范化、强制性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n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线索:
产生:1883年,德国《疾病保险法》
发展: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
成熟:二战后,英国建成福利国家
进一步改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
n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
——疾病保险、工伤保险、老年保险、失业保险、灾害社会保险、护理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n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特征:
——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普遍性福利
——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保障项目走向完备化
——实施过程进一步社会化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
n立法先行:审慎、公开的决策过程
n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n协调发展:项目间协调、子系统间协调
n多样化发展:多因素影响,多模式并存
第二章第四节 社会保障发展的经验、教训与改革
一、社会保障发展的国际经验
n尊重本国的国情
n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和谐发展
n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n努力追求社会化
n对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日益重视
二、社会保障发展的国际教训
n国家包办社会保障事务和福利的高速膨胀,将带来严重的社会保障财政危机。
n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助长国民惰性,影响国家竞争力。
n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不全或水平过低会使有关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三、国际社会保障改革
n福利国家的改革
——削减福利支出
——调整福利结构
——扩充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引入私营机制
n美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调整指导思想:自由竞争
——适当调整目标:中下层
——调整有关内容: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家庭津贴
——重视私营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第五节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历程
——创建时期(1949-1956):初步建立国家—单位保障制
——调整时期(1957-1966):调整完善
——停滞时期(1967-1977):文革,封闭的单位化
——恢复时期(1978-1986):制度修复、个别实验
经济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与特色
基本框架:
国家保障、城镇单位保障、农村集体保障。
主要特色:
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全面保障
板快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原因
——经济改革动摇了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保障体制自身存在缺陷,并在实践中造成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保障改革的影响
改革的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3):为国有企业配套和缓解乡村贫困问题。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在延续,新型社会保障机制开始生长。
——第二阶段(1993-1997):市场经济支柱,新旧社会保障制度并存,但此消彼长。
——第三阶段(1998-):成为一项基本社会制度。
评论
成就:国民社会保障观念发生巨大变化,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得到确立
问题:过分强调效率、强调为国企改革配套、改革方式统放不分,保障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不公平现象严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长期忽略
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明显不足
法制建设滞后
责任模糊
——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
——政府责任边界模糊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不明
新制度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
基本目标:在制度定型的基础上,成为全体国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在维护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与和谐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
——尽快实现制度定型
——维系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促使新制度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第三章 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经济学与社会保障
第三节 社会学与社会保障
第四节 政治学与社会保障
第一节 概述
一、西方社会保障理论源流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
英国 莫尔:《乌托邦》
意大利 康帕内拉:《太阳城》
法国 摩莱里:《自然法典》
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 欧文
二、中国社会保障理论历史源流
——大同社会论
孔 子:《礼记·礼运篇· 大同章》
陶渊明:《桃花源记》
洪秀全:《原道醒世训》
康有为:《大同书》
孙中山: 三民主义
——社会互助论
墨子:兼爱交利
孟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孙中山:进化之动力在互助而不在于竞争。
——仓储后备论:建立谷物储蓄以备灾荒
——社会救济论:用食物和货币赈济遭受灾害或生活极端困难无法生存的社会成员。
第二节 经济学与社会保障
一、经济学对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
——经济学中的选择理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方法
——经济学特有的视角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政策选择提供了有价值的思维方式
二、福利经济学与社会保障
n(英)庇古:《福利经济学》(1920)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n旧福利经济学:以基数效用论和局部均衡为基础,提出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转移支付等观点。
n新福利经济学:以序数效用论和一般均衡为基础,提出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对市场失效和政府作用进行了研究。
三、经济学家与社会保障
凯恩斯:国家干预、增加公共支出
阿罗:社会选择理论、阿罗不可能定理
哈耶克:效率至上、私人企业制度、自由市场经济
缪尔达尔:不发达国家应积极进行平等主义改革,实现社会经济平等
弗里德曼:效率至上、经济自由、有限政府
阿马蒂亚·森: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贫富差距
第三节 社会学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学对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
n 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社会问题的客观存在
n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n社会学构成了社会保障理论发展进程中最早和最直接的渊源。
二、社会学家与社会保障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帕森斯:结构功能论
——涂尔干:社会整合论
——瑞林格:社会价值观与意识形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威廉斯基、黎鲍克斯:残补型和制度型社会福利
第四节 政治学与社会保障
一、政治学对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
民主制度与社会保障
法制化与社会保障
人权与社会保障
政党政治与社会保障
二、政治需要与社会保障
——政治需要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
——社会保障的发展也无法离开政治的推动。
——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下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泛政治化
第四章 社会保障相关关系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范畴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宏观关系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
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公共政策
第五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范畴
一、公平与效率
——公正(justice) 、公平(fairness)和平等(equality);
——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公平;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公平与效率的辨正统一关系。
二、政府与市场:国家干预抑或自由主义?
1、政府的作用:
——萨缪尔森(1992:68):“有关效率的政府行为试图矫正垄断一类的市场失灵。政府促进平等的
使用诸如收入再分配等工具来反映社会对穷人和残疾人的关心。稳定化政策试图削平经济周期的高峰和低谷,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并且促进经济增长。”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9:9-10):
1)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设施,以确保机会均等;
2)确保人们对信贷等至关重要的资源享有平等的机会;
3)创造一个能够增强人民权力的环境,尤其是为那些处于劣势或脆弱的群体创造这样一个环境;
4)将根除贫困置于绝对优先地位;
5)确保担负起责任,保持工作的透明度。
2、市场的作用:市场化改革
3、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就是社会政策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德国弗赖堡学派:阿尔马克、艾哈德
三、权利与义务
1、社会保障与权利
——费边社会主义(19世纪末):
国民有生存权,国民有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义务;
——昂格鲁·萨克逊(20世纪30年代):
新社会保障,是国家对其公民的责任和公民应享受的权利;
——“自由、民主、平等” ;
——“人权说” 。
2、社会保障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对个人来说:劳动的义务;缴费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非对应关系。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宏观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
1、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的基础
2、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保障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障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生产积极性;
——社会保障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的劳动力供给;
——社会保障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二、社会保障与人的发展
社会化:自然人-社会人;
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社会;
——安全保障机制,解除个人后顾之忧;
——摆脱生活困境和提高健康水平;
——提高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增强个人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社会保障与社会进步
——消除贫困;
——维护稳定;
——促进公平。
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
一、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
1、社会保障与劳动力流动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或城市转换工作的代价往往使原有社会保障权益丧失,劳动力地区间流动受阻;
——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城镇劳动者为主,阻碍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
2、社会保障与劳动力供求
——增加劳动力供给:
化解风险,提供保障;
激发劳动积极性;
以就业为导向的失业保障。
——抑制劳动力供给:
缴费造成劳动者收入减少;
“养懒汉”现象;
提前退休。
——增加用工成本:
减少用工;
将成本转嫁给劳动者或消费者。
二、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
1、社会保障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为陷入生活困境或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援助;
——通过教育福利的实施和劳动者职业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2、就业对社会保障的促进作用
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公共政策
一、社会保障与消除贫困
1、社会救助直接面向贫困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起到缓解贫困的作用;
2、社会保险主要面向劳动者,直接起着预防贫困和减少贫困的作用;
3、社会福利可以实现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
4、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相对贫困。
二、社会保障与人口政策
三、社会保障与国民教育
四、社会保障与家庭政策
第五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
——都进行风险转移;
——都给予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等方式为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
——充足的基金是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
——都是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性质不同:公共利益-经济利益;
——经营目标和主体不同;
——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不同;
——责任主体和所有者权益不同;
——运行机制和环境不同;
——被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不同。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对立与冲突
2、促进和补充
3、共同发展
复习思考题
n试述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n试述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n试述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n试述社会保障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n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第五章 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主要模式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含义
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系统,它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以及各种具有互助共济功能的社会化保障机制共同编织成的“社会安全网”。
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阶段
n 面向贫困人口和工业劳动者的阶段
n 面向贫困人口和一般劳动者的阶段
n 面向全体国民阶段
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
n完整性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物质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
协调性
水平上相互协调
功能上相互补充
地区间相互协调
层次性
需求层次
社会分层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
n根据业务内容划分: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n根据受保对象的社会生产活动或收入关联划分
关联型、非关联型
n根据政府介入程度划分
制度化、非制度化
第二节 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的特点
n 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n 权利义务关系的单向性
n 对象是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弱势群体
n 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n 依法自愿申请
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社会救助是最先形成的、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形式,是现代社会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
——社会救助是保证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n 特点
预防性、补偿性、储蓄性、责任分担、互济性。
n主要险种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遗属保险、残障保险、护理保险
三、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n 内容
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
教育福利、住房福利
n特点
保障对象全员化 保障项目广泛化
资金来源多样化 保障水平弹性化
四、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是一个以特殊对象为划分标志的综合性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不仅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而且包括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因公残废的军警人员,部分项目还惠及军人家庭,其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其性质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褒扬和经济补偿。
五、补充保障
n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捐助基础上的民办社会救助事业。
n社区服务: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全体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特殊群体为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福利性服务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
n企业年金: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n商业保险
n家庭保障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主要模式
一、福利国家模式
n基本特征
——累进税与高税收,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
——普遍性与全民共享
——政府责任与全面保障
——法制健全
——充分就业
n典型代表:英国、瑞典
二、社会保险型模式
n 基本特征
——以劳动者为核心
——责任分担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互助共济
——现收现付
n 典型代表:德国、美国、日本
三、强制储蓄型模式
n 基本特征
——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
——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障
——政府承担监督责任
n典型代表:新加坡、智利
四、国家保险型模式
n含义
国家保险型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以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为宗旨的社会保障模式。
n特征
——通过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并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来源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再另交保障费
——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章 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监管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界定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以基金的用途或功能为依据,可以被划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救灾基金等等;
——以基金的存储与运转为依据,可以被划分为积累性基金与非积累性基金;
——以基金来源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等;——除此之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障基金和慈善基金等。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
——现收现付式(横向平衡);
——完全积累式(纵向平衡);
——部分积累式(折衷)。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
1、财政拨款
2、征收社会保险缴费(税)
3、发行福利彩票与募捐
4、服务收费
5、基金营运收益
6、其他渠道,如发行特种国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
1、征税方式(缴税制)
征税方式是社会保障领域最为重要的筹资方式。其优点在于,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足之处在于,税收形成财政资金后只能通过年度预算来安排,且通常以年度收支平衡为基本目标,从而事实上无法积累社会保障基金,进而无法抗拒周期性的社会保障风险。
2、征费方式(缴费制)
征费方式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征费方式的特点,是在强制征收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既可以采取类别费率,也可以采取综合费率;既可以混合筹集,也可以分项筹集。
3、自由筹资方式(储蓄制??)
自由筹资方式即采取非固定的、灵活的方式来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它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一、社会保障的给付形式
1、现金援助
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以及救济金、各种现金津贴及福利补助等,一些国家还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对部分社会成员给以现金援助。
2、实物供应
包括直接发放实物与发放食物券两类。
3、劳务服务
包含着现金与实物的含量在内,是现金与实物支撑起来的保障待遇。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待遇
1、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社会保险项目较多,待遇不一,因此,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客观要求分项给付、社会化管理。
2、社会救助待遇给付
不同救助项目的待遇给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3、社会服务的提供
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纯粹的福利服务,它对受助方免费提供,如某些福利机构提供的收养孤老、孤儿等服务;
——具有福利性的低收费服务,它虽然对受助方收取费用,却不以赢利为目的;
——交易性的社会服务,它基本上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服务机构可以产生赢利。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与条件
1、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
实现所储存的基金的保值;实现所储存的基金的增值
2、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条件
——具有一定的规模的社会保障基金;
——健全的资本市场;
——高效率的营运机制;
——国民经济发展状态良好,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
——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方式
1、集中垄断式运营模式
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其特点是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
2、分散竞争式运营模式
常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符合条件的私营机构来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允许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其特点是基金管理分散且具有竞争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
1、间接的、被动的、保守的投资
即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优点:简便易行、安全可靠;
——缺点:投资收益偏低,在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条件下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而且必然降低基金原有的价值量和购买力。
2、直接的、激进的、风险型投资
即基金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商业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
——优点:回报率高;
——缺点:风险大、过程复杂。
3、平稳型投资(委托投资)
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
的规定共同分享。
特点是介入上述两类投资模式之间,获利水平较第一类投资模式高,风险则较第二类投资模式小。
4、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投资方式
——银行存款;
——债券投资;
——股票投资;
——信托投资;
——实业投资;
——不动产投资。
四、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管
——根据社会保障法律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律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完善的基金运营规则,它可以视为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
——通过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来纠察基金运营中的失范行为。
复习思考题
n如何理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
n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n比较社会保险征税制与征费制。
n为什么说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职能的标志?
n政府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
1、内在价值
——追求正义与公平,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完善与合理;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
——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
二、社会保障管理
保障管理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使其得到贯彻落实,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或方案的制订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能够监控和纠察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机器化大生产的出现以及社会问题的凸显;
——共产主义运动愈演愈烈,从直接破坏机器到进行集体政治行动,迫使资产阶级思考对策;
——在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续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
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1、济贫法阶段
——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
——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被冠以《济贫法》名称,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
——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
——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以整体形式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的,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完善与发展阶段
——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自我保障责任。
三、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1、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安全性;
——强制性;
——普遍性;
——平等性;
——鼓励性。
3、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公平优先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 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4、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以下一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5、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如下一些:
(1)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4)社会保障机构与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
(5)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
(6)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体制;
(7)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8)其他社会保障关系,如社会保障子系统之间、项目之间的关系。
6、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 。
7、社会保障法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来看,它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
四、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
——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
——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或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五、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1、第一阶段(1950-1965年间):社会保障法规的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66-1977年间):社会保障制度遭受破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阶段。
3、第三阶段(1978—1989年间):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修改补充原有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阶段。
4、第四阶段(90年代初至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设阶段。
六、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理的理念;
——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
——法制建设的层次低;
——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七、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1)定义
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2)特征
——社会保障决策权统一集中在中央;
——社会保障预算权统一;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一种直接的双重联系。
(3)优点
——有利于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监督,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所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使社会保障功能更有效地发挥;
——有利于社会保障各项之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形成规模效益,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
——有利于社会保障管理和企业机构精兵简政,降低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费用;
——对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便于加强社会监督。
(4)局限性
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往往难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往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受行政干预较多。
2、分散管理模式
(1)定义
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特征
——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
——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预算独立;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间接的,政府将社会保障事务委托给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只对社会保障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平衡。
(3)优点
——各管理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能根据自己所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周全的管理法规,较灵活地适应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
——管理的独立性强,能根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保障项目和内容,较灵活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4)局限性
——管理机构多,管理成本高;
——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工作的反复,给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管理增添了许多难题。
3、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1)定义
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特征
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把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3)表现
——既能体现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的要求,又能兼顾个别项目的特殊要求;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2、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二个层次: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进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环节包括: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管理;二是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管理;三是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管理与监督。
3、其他社会保障管理
除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外,社会保障领域还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四、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1998年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中确立的,它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与监督。在中央政府机构序列是,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其他有关部门亦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管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是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政策法规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直接事业单位。
2、民政部
民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事业等。民政部内设的相关机构主要有:政策研究中心、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优抚安置局。
3、其他部门
——卫生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全民卫生保健等事务;
——财政部内设社会保障财务司,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及财务制度等;
——审计署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
——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与社会团体,亦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就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复习思考题
n简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n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n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实质?
n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n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n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哪些?各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第八章 社会救助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分类
第四节 我国社会救助的政策实践
第五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社会救助的意义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意义,简单说是对需要救助者,由国家或社会给予救济与扶助的意思,也就是以社会力量共同来救助无生产能力之不幸者或扶助、援助那些虽有生产能力但却因一时遭遇困危的不幸者之意。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
——广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对于生活困难者,以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其经济上的生活,含有共同救贫的意义。
——狭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解决国民贫困,以国家财政给予经济性保护,使其满足最低生活水准的需要,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环节,又称公共救助(public assistance)。
二、社会救助与公共救助的区别
1、范围:社会救助范围除了政府所办理的公共救助外,还包含民间救助与救济,但公共救助范围只有政府办理,所以社会救助的范围比公共救助的范围大。
2、主办单位:社会救助除政府主办外,还包括民间团体主办的救助;但公共救助只有政府主办。
3、经费来源:社会救助经费除政府所编的预算及金钱外,还包括民间个人或团体的金钱;但公共救助的经费以政府的预算及政府的金钱为主。
4、救助对象(受领资格):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指基于自然与人为原因不能或失去劳动收入的,以及能够从事劳动生活但收入不足以维生之人;公共救助受领资格纯粹以生活贫困为基准,因此受领资格的决定必须经过资产调查手续。
5、救助重点:社会救助的重点放在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院所收容、职业辅导、教育扶助、住宅服务、冬令救济等方面;公共救助的重点放在院所收容教养、老弱残障安置、医疗救助、灾害救济、家庭补助等方面。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
一、社会救助的功能
1、直接功能
——直接达到保护国民生活的目的:济贫、救急;
——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
——安定社会秩序;
——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2、间接功能
——民主国家的象征;
——减少贫富差距;
——提高国民生活素质。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
——最低保障性;
——按需分配;
——权利义务单向性;
——国家责任;
——全民性。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分类
一、依据社会救助的方式,可以分为院内救助与院外救助
1、院内救助(indoor assistance)
——是指把需要救助者收容在救助机构内安养,也就是对于无法自力谋生的国民予以生活上的照顾,一般是通过机构(institutions)如安老、育幼、教养、疗养等有关院所(workhouse)予以收容。也称院内服务(indoor service)或院内救济(indoor relief)。
——院内救助的优点:
(1)救助无依无靠、无谋生能力的孤独老弱幼小贫困者;
(2)照顾被收容者的院民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康乐等生活;
(3)解决部分的社会问题。
——院内救助的缺点:
(1)机构式收容,人数有限;
(2)被收容者因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性、精神性的东西均有院方提供,容易养成依赖或自卑的心理;
(3)院民与外界(一般社会)容易社会隔离;
(4)容易引起院民与院方发生摩擦或冲突。
2、院外救助(outdoor assistance)
——对于无法自力谋生的国民,不分男女老幼,无需强迫送至安老、育幼、教养、疗养等有关院所收容,而留在自己家里或由亲人照顾,由政府予以现金的家庭补助或提供食物及其他用品,或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贫困无依老人或儿童或残障者等等,均能获得正常化的家庭生活,也称为院外服务(outdoor service)或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
——院外救助的优点:
(1)可作大规模的院外收容,受救助的人数多而普遍;
(2)无须机构的设备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节省设备费及人力费;
(3)被救助者除了政府的家庭补助与服务外,有很多日常生活活动仍须由自己去动手维持,所以不会养成依赖或自卑心理;
(4)可减少被救助者与他人的争执和纠纷;
(5)不会产生社会隔离。
——院外救助的缺点:
(1)救助范围较广,工作人员常有人手不足之感;
(2)各地方政府财力不一,救助标准各异,所以救助绩效不同,有失公平合理原则;
(3)被救助者日常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娱乐……的生活并非完全靠政府提供,有很多需自己去想办法或自己动手,所以,会给一些人的生活带来困扰与不便。
二、依据社会救助的内容,可以分为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农村扶贫开发等。
1、生活救助
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2、灾害救助
——是指当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紧急提供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目的在于帮助社会成员度过灾害发生带来的生活困境。
——包括现金救助、食物救助和以工代赈等。
3、失业救助
——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长期享受。
4、住房救助
——是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
——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因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而居无定所的问题。
5、医疗救助
——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
——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旨在恢复受助对象的健康。
6、教育救助
——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收教育的公平机会而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通过减免学杂费用、资助学杂费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
7、法律援助
——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中对因贫困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成员,通过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等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社会救助。
——以司法救济的形式出现,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
8、扶贫开发
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投入,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