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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责任本质的探讨

2010-09-02 3页 doc 31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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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责任本质的探讨对法律责任本质的探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3 李鹿野 摘要: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西方主流观点有三个,分别是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然而,学界对该观点提出了质疑。针对这些质疑,本文认为该观点当下仍适合于我国实际,但需通过制定良好的合理的法律,从实践上弥补该观点理论上的缺陷。 关键词:法律责任;规范责任论;立法 1. 西方三种法律责任本质理论 法律责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西方法学家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论,即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道...
对于法律责任本质的探讨
对法律责任本质的探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3 李鹿野 摘要: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西方主流观点有三个,分别是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然而,学界对该观点提出了质疑。针对这些质疑,本文认为该观点当下仍适合于我国实际,但需通过制定良好的合理的法律,从实践上弥补该观点理论上的缺陷。 关键词:法律责任;规范责任论;立法 1. 西方三种法律责任本质理论 法律责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西方法学家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论,即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① 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使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具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有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 有无和重轻。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② 而第三种观点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加之准则评价的结果。③ 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管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④ 二、分析两种对规范责任论质疑的观点 中国法学界对法律责任论的本质问题大致存在两种质疑:其一,“规范责任论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其二,“规范责任论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姐姐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⑤ 先来分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本身就表意模糊,但我们不妨将这句话理解为:规范责任论刚性太强,过于死板,没有强调社会生活中可能现实存在的多种多变的情况。它暗示着“行为”与“法律责任”仅仅只有一种单线式-----对应的关系,即符合规范----肯定;违反规定----否定。 首先,在“规范责任论”中使用的“规范”一词,旨在强调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目前,只有这种方法才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因为,“规范”的前提条件就是:社会上已形成良好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不断得到完善和认可。也就是说,在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中所分别关注的问题此时已成为一种研究的前提,只有统一在这个已经有机结合过的前提下,才能开始规范责任论的研究。这也是规范责任论的高明之所在。 其次,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这一对概念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但它们不可能在时空上永远保持----对应的状态。规范责任论所强调的是对“法律规范”这个更抽象、更高层面上、整体意义上的高度来考察,永远不用担心出现“滞后性”等一系列人们暂时无法预料到的后果。于是,人们也就不必杞人忧天地担心规范责任论在“规范”上存在的理论漏洞。 最后,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在法律的概念中加入价值判断作为必要的特征,那么就会将法律义务混为一谈,就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⑥类似地,如果在理解规范责任论时,无法摆脱道德这一“紧箍咒”,势必会使思维出现偏差,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理性地认识法律责任,也就无从适用法律责任来让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不过,本文前面所述的法律规范是“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是具备了一定价值判断的法律规范,根本没必要再硬和“道德”扯上冲突。 再来看第二种观点。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阵固然会对法律评价标准产生深刻的影响,但这大致可归为“社会环境”或“客观条件”----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个很奇妙的东西----它既带有个人(或某一群体)的自由意志色彩,又含有社会客观条件的影响因素。至于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本身就具有阶级性。而需要思考的是,阶级利益冲突对法律评价标准的影响会单独影响到法律责任吗? 诚然,阶级利益对法律评价标准的影响导致法律责任的影响虽然不可忽视,但是,也不必特别强调。因为无论将它归入哪一点考虑,都可以看到它对社会、对法律、对法律责任追究的影响。我认为,规范责任论在此问题上能够类比包含即可,不必深究。 三、使规范责任论趋于完善的理论和实践任务 综合上述简短的分析,毫无疑问,我认为西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范责任论为相关理论中最有理论。而且,在中国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心中的准绳除了现有的法律条文,就是社会公认的法律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据法律规范来确定法律责任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显然,规范责任论在现阶段的中国适用最广----人们心中默认的法律责任的实质就是一种规范责任论。然而要使这一套理论更加完善、更加无懈可击,在司法实践中更易操作、争议更小,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完成。 实践要求:加强立法,完善立法、如前所述,,做规范的形式分析的前提条件是:社会法律规范(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则)已经考虑到了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那么,只有在追究法律责任之前明确法律责任,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文明社会应该抱有的态度。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要实现法治必须具备两个因素:其一,所有人都服从法律;其二,被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理论要求:解决好两个问题:一、重视法的合理性研究,研究如何使法律更科学,符合社会发展,从而使立法更加契合一定时期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谐发展的要求。二、建立一套更完善的规范责任论理论体系来合理论证阶级利益冲突对法律责任的影响。 四、总结 综上,本文观点是:在西方的三种法律责任本质论中,规范法律责任论为最佳概括。规范责任论的“规范”是一个相对概念:它既是一定条件下的规范原则,又是一定条件下的弹性方法。规范责任论是从“行使特征”的角度来研究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它研究的内容前提就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即,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环境影响内化为规范法律责任论的必然要素,规范法律责任论实质上隐含了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由于法律规范具有更高层面的整体性意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讨论法律规范的本质也不会出现法律研究的“滞后性”缺陷或偏离正确的研究轨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应该与“道德责任”分野。及时不进行严格分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一说也涉足了道德领域,从而使规范责任论自身能够不依靠其他概念或解释来单独承担概述“法律责任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重任。阶级利益冲突对法律责任本质的影响应当予以承认,但不必独立阐述。可以将其划归为法律责任本质这一理论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条件而加以考虑。 在分析了规范责任论的优点之后,我们仍应承认这一套理论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对此,解决方法就是制定良好的合理的法律,从实践上弥补理论的缺陷:加强理论研究,使自身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可以用先进的理论来指导立法活动等司法实践。 注释: ①---⑥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李鹿野 (1987--- ),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6级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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