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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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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4-2004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GB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4—2m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GB 50034-2004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GB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4—2m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6月18日 前言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虹 姚萌 钟信财 杭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峰 宁华  1总则1.0.1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3一般规定 ----》》4照明数量和质量----》》5照明标准值----》》6照明节能----》》7照明配电及控制 -----》》8照明管理与监督 ----》》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眩光值(GR) ----》》HYPERLINK"http://blog.hexun.com/SEGT/1942772_d.html"条文说明 ----》》 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条文中,“条”、“款”2术语3一般规定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照明光源选择3.2.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2.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2.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IOOW。3.2.4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3.2.5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3.2.6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3.3.3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3.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F标志的灯具。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3.4照明节能3.4.1本标准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3.4.2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4照明数量和质量4.1照度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分级。4.1.2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5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6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7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4.1.5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5的数值。4.1.7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4.2照度均匀度4.2.1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4.2.2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4.2.3在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2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3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4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4.3眩光限制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4.3.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第5章的规定。4.3.3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表5.2.11—3的规定。4.3.4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1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2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3限制灯具亮度;4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4.3.5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4.3.5的规定。4.4光源颜色4.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4.4.1确定。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反射比4.5.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4.5.1选取。5照明标准值5.1居住建筑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5.2公共建筑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5.2.2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5.2.5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符合表5.2.5的规定。5.2.6医院建筑照明标准应符合表5.2.6的规定。5.2.7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7的规定!5.2.8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明标准值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5.2.9展览馆展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9的规定。5.2.10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5.2.11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2.11-1的规定;2有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2.11-2的规定;3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2.11-3的规定。5.3工业建筑5.3.1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4公用场所5.4.1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5.4.2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6照明节能6.1照明功率密度值6.1.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8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6.1.9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6.2充分利用天然光6.2.1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6.2.2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6.2.3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6.2.4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7照明配电及控制7.1照明电压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7.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1一般工作场所——95%;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 7.2照明配电系统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7.2.2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3应急发电机组;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7.2.3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7.2.2所列的第1或第3种方式。7.2.4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7.2.5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7.2.6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7.2.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7.2.8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7.2.9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7.2.10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7.2.11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7.2.12当采用工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7.2.13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7.2.14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7.2.15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3导体选择7.3.1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7.3.2照明配电线路应按负荷计算电流和灯端允许电压值选择导体截面积。7.3.3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7.3.4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4照明控制7.4.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7.4.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7.4.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7.4.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7.4.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7.4.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7.4.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8照明管理与监督8.1维护与管理8.1.1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8.1.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8.1.3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2实施与监督8.2.1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8.2.2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8.2.3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8.2.4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A.0.1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1UGR应按A.0.1公式计算:A.0.2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1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2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w>0.0003sr的情况;3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4灯具为双对称配光;5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6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7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附录B 眩光值(GR)B.0.1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GR)计算1GR的计算应按B.0.1公式计算:               B.0.2眩光值(CR)的应用条件1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室外体育场地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2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3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4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5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GB50034-2004标准条文说明1总则1.0.1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1.0.3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和规范的关系。2术语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47条,绝大多数术语引自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CJ/T119——98。3一般规定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3.1.1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1为照亮整个场所,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3.1.2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大面积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3.2照明光源选择3.2.2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能是合理的。3.2.3本条是选择光源的一般原则。     1细管径(≤26mm)直管形荧光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较好,适用于高度较低的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场所。     2商店营业厅宜用细管径(≤26mm)直管形荧光灯代替较粗管径(>26mm)荧光灯,以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以节约能源。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和显色性好,可用于商店照明。     3高大的工业厂房应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具有光效高、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而高压钠灯光效更高,寿命更长,价格较低,但其显色性差,可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如锻工车间、炼铁车间、材料库、成品库等。     4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光效更低,故不应采用。     5因白炽灯光效低和寿命短,为节约能源,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如普通白炽灯泡或卤钨灯等;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应采用100W及以下的白炽灯。 3.2.4本条规定可使用白炽灯的场所: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除了白炽灯,其他光源要做到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较困难,成本较高。      2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因为气体放电灯有高次谐波,会产生电磁干扰。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因为气体放电灯开关频繁时会缩短寿命。     4照度要求不高、点燃时间短的场所。因为在这种场所使用白炽灯也不会造成大量电耗。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如使用紧凑型荧光灯不合适时,可以采用白炽灯。3.2.5应急照明采用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因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可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对于疏散标志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而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达不到上述的要求。3.2.6显色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如采用Ra大于80的三基色稀土荧光灯;显色指数要求低的场所,可采用显色指数较低而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光源。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3.3.2本条规定了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最低效率值,以利于节能。这些值是根据我国现有灯具效率制定的。在调查的荧光灯灯具中,带反射器开敞式的灯具效率大于75%的占84.6%;带透明罩的效率大于65%的占80%;带磨砂棱镜罩的灯具效率大于55%的占86%;带格栅的效率大于60%的占58%。对于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带反射器开敞式的效率大于75%的占80%;带透光罩的效率大于60%的占62%。3.3.3本条为几种照明场所,分别规定了应采用的灯具,其依据是:     1在有蒸汽场所当灯泡点燃时由于温度升高,在灯具内产生正压,而灯泡熄灭后,由于灯具冷却,内部产生负压,将潮气吸人,容易使灯具内积水。因此,规定在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水灯具,至少也应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因各种介质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对灯具要求不同。若采用密闭式灯具,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若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散热构造和措施的灯具,或带散热孔的开敞式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振动和摆动较大的场所,由于振动对光源寿命影响较大,甚至可能使灯泡自动松脱掉下,既不安全,又增加了维修工作量和费用,因此,在此种场所应采用防振型软性连接的灯具或防振的安装措施,并在灯具上加保护网,以防止灯泡掉下。    6光源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或自行脱落,而导致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如在生产贵重产品的高大工业厂房等场所。    7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安装不易积尘和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以有利于保持场所的洁净度,并减少维护工作量和费用。    9在博物馆展室或陈列柜等场所,对于需防止紫外线作用的彩绘、织品等展品,需采用能隔紫外线的灯具或无紫光源。3.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当灯具发热部件紧贴在安装表面上时,必须采用带有标志的灯具,以免一般灯具的发热导致可燃材料的燃烧。3.3.5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则:    1采用电子镇流器,使灯管在高频条件下工作,可提高灯管光效和降低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有利于节能,并且发光稳定,消除了频闪和噪声,有利于提高灯管的寿命,目前我国的自镇流荧光灯大部分采用电子镇流器。    2T8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不应配用功耗大的传统电感镇流器,以提高能效;T5直管形荧光灯(>14W)应采用电子镇流器,因电感镇流器不能可靠起动T5灯管。    3当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它比普通电感镇流器节能;这类光源的电子镇流器尚不够稳定,暂不宜普遍推广应用,对于功率较小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可配用电子镇流器,目前市场上有这种产品。在电压偏差大的场所,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为了节能和保持光输出稳定,延长光源寿命,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镇流器的国家能效标准的规定。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3.4照明节能评价3.4.1目前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建筑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m2,本标准也采用此评价指标。其值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3.4.2本标准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根据对国内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随着照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性能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制订的。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10%—20%。目标值执行日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4照明数量和质量4.1照度4.1.1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分级大体一致。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1.5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0.51x,与原照明设计标准的分级一致。4.1.2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即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4.1.3-4.1.4本标准修改了原标准的低、中、高的三种照度标准值,只规定一种标准值,与CIE新标准一致,但凡符合这两条所列的条件之一,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或降低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级。4.1.5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数值。此表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一2001的规定完全一致。4.1.6为使照明场所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为此应计人表4.1.6的维护系数。    1因光源光通量衰减的维护系数,按照光源实际使用寿命达到其平均寿命70%时来确定。    2灯具污染的维护系数的取值与灯具擦拭周期有关。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擦拭周期为1-4次/年,本标准规定了2-3次/年。    3维护系数是根据对50个照明场所的实测结果并综合以上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也和原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相同。4.1.7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4.2照度均匀度4.2.1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根据现场的重点调研和设计普查,照度均匀度多数在0.7以上,人们感到满意。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一2001中也规定了0.7,因此本标准规定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参照CIE标准规定,增加了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的规定。4.2.2房间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3的规定是参照原CIE标准29/2号出版物《室内照明指南》(1986)制订的。4.2.3户主视苎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根据CIE出版物《体育比赛用的彩色电视和摄影系统的照明指南》No.83(1989)制定的。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是指主席台前各排坐席的照度。4.3眩光限制4.3.1为限制视野内过高亮度或对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规定了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其角度值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适用于常时间有人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内。4.3.2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UGR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根据附录A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1995)的公式。4.3.3室外体育场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l{)评价,GR最大允许值应符合5.2.11的规定,GR值按附录B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4.3.4由特定表面产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称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将会改变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如灯安装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以外区域。      2从房间表面装饰方面考虑,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4从周围亮度考虑,应照亮顶棚和墙,以降低亮度对比,但避免出现光斑。4.3.5本条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4.4光源颜色4.4.1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一2001的规定制订的。光源的颜色外貌是指灯发射的光的表观颜色(灯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它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色表的选择是心理学、美学问题,它取决于照度、室内和家具的颜色、气候环境和应用场所条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场所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间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温暖气候条件下喜欢冷色表;而在寒冷条件下喜欢暖色表;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间色表。4.4.2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该标准的Ra取值为90、80、60、40和20。随着人们对颜色显现质量要求的提高,根据CIE标准的规定,在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室内照明光源显色指数不宜低于80。但对于工业建筑部分生产场所的照明(安装高度大于6m的直接型灯具)可以例外,R9可低于80,但最低限度必须能够辨认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的最小允许值在第5章中规定。4.5反射比4.5.1本条规定的房间各个表面反射比是完全按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一2001的规定制订的。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视野内亮度分布控制在眼睛能适应的水平上,良好平衡的适应亮度可以提高视觉敏锐度、对比灵敏度和眼睛的视功能效率。视野内不同亮度分布也影响视觉舒适度,应当避免由于眼睛不断地适应调节引起视疲劳的过高或过低的亮度对比。5照明标准值5.1居住建筑5.1.1居住建筑的照明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六大区的35户新建住宅照明调研结果,并参考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BJ133—90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居住建筑的国内外照度标准值对比见表1。    1根据实测调研结果,绝大多数起居室,在灯全开时,照度在100~2001x之间,平均照度可达1521x,而原标准一般活动为20—30—501x,照度太低,美国标准又太高,日本最低,只有751x,俄罗斯为100lx,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标准定为1001x。而起居室的书写、阅读,参照美、日和原标准,本标准定为3001x,这可用混合照明来达到。    2根据实测调研结果,绝大多数卧室的照度在1001x以下,平均照度为711x,美国标准太高,日本标准一般活动太低,阅读太高,俄罗斯为1001x。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卧室的一般活动照度略低于起居室,取751x为宜。床头阅读比起居室的书写阅读降低,取150lx。一般活动照明由一般照明来达到,床头阅读照明可由混合照明来达到。    3原标准的餐厅照度太低,最高只有501x,美国较低,而日本在200—5001x之间,根据我国的实测调查结果,多数在1001x左右,本标准定为1501x。   4目前我国的厨房照明较暗,大多数只设一般照明,操作台未设局部照明。根据实际调研结果,一般活动多数在1001x以下,平均照度为931x,而国外多在100-3001x之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标准定为1001x。而国外在操作台上的照度均较高,在200—5001x之间,这是为了操作安全和便于识别之故。本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定为1501x,可由混合照明来达到。   5原标准的卫生间一般照明照度太低,最高只有201x,而国外标准在50—1501x之间,根据调查结果,多数为1001x左右,平均照度为1211x,故本标准定为1001x。至于洗脸、化妆、刮脸,可用镜前灯照明,照度可在200—5001x之间。    6显色指数(Ra)值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制订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同时,当前光源产品也具备这种条件。5.2公共建筑5.2.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六大区的46所图书馆照明调研结果,并参考原国家标准、CIE标准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图书馆建筑国内外照度标准值对比见表2。   1所调查的阅览室大部分为省市图书馆和部分大学图书馆,半数以上阅览室照度在200~3001x之间,平均照度在3391x,而原标准高档照度为3001x,CIE标准为5001x,美国和俄罗斯均为3001x。根据视觉满意度实验,对荧光灯在3001x时,其满意度基本可以。又据现场评价,150—2501x基本满足视觉要求。根据我国现有情况,本标准一般阅览室定为3001x,国家、省市及重要图书馆的阅览室、老年阅览室、珍善本、舆图阅览室定为5001x。   2根据陈列室、厅(室)、出纳厅的照度普查结果,半数以上平均为2001x,原标准高档为1501x,而国外标准在200—3001x之间,本标准定为3001x。   3根据书库的调查结果,多数照度在1501x以下,除美国照度较高外,日本和俄罗斯在50~751x之间。本标准定为501x。   4工作间的照度,调查结果多数平均在200~3001x之间,而原标准高档为3001x,考虑图书的修复工作需要,本标准定为3001x。   5各房间统一眩光值(UGR)和显色指数(Ra)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制订的。 5.2.2办公建筑的照明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六大区的187所办公建筑照明调研结果,并参考原国家标准、CIE标准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办公建筑的国内外照度标准值对比见表3。      1办公室分普通和高档两类,分别制订照度标准,这样做比较适应我国不同建筑等级以及不同地区差别的需要。根据调研结果,办公室的平均照度多数在200~4001x之间,平均照度为4291x,而原标准高档为2001x。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原标准值明显偏低,需提高照度标准。CIE、美国、日本、德国办公室照度均为5001x,只有俄罗斯为3001x,根据我国情况,本标准将普通办公室定为3001x,高档办公室定为5001x。     2根据会议室、接待室、前台的照度调查结果,多数平均在200—4001x之间,平均照度为3581x,原标准高档为2001x,而CIE标准及一些国家多在300—5001x之间,本标准定为3001x。     3根据营业厅的照度调查结果,多数为200—3001x之间,而美国为300—5001x,日本高达750~15001x,本标准定为3001x。     4设计室的照度与高档办公室的照度一致,本标准定为5001x。     5根据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的照度调查结果,重点调查照度在250—3501x之间,平均为3241x。普查照度平均为2001x,而原标准高档为1001x,CIE标准为3001x,美国标准稍低为1001x,日本为300—7501x,本标准定为3001x。     6资料、档案室的照度普查结果均小于1501x,CIE标准为2001x,日本为150—3001x,本标准定为2001x。     7办公建筑各房间的统一眩光值(UGR)和显色指数(Ra)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一2001制订的。 5.2.3商业建筑照明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六大区的90所商业建筑的照明调研结果,并参考原国家标准、CIE标准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商业建筑国内外照度标准值对比见表4。    1由于商业建筑等级和地区的不同,将商店分为一般和高档两类,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重点调研结果是多数商店照度均大于5001x,平均照度达6781x,因为调研的商店均为大型高档商店,而普查的照度多数小于5001x。CIE标准将营业厅按大小分类,大营业厅照度为5001x,小营业厅为3001x,而美、德、俄等国均为3001x,日本稍高,达500-7501x。据此,本标准将一般商店营业厅定为3001x,高档商店营业厅定为5001x。    2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将超市分为二类,一类是一般超市营业厅,另一类是高档超市营业厅。根据调研结果,照度大多数在300~5001x,平均照度达5671x。而美国不分何种超市均定为5001x,日本在市内超市为750—10001x,而在市郊超市为300~7501x,俄罗斯为4001x。本标准将一般超市营业厅定为3001x,而高档超市营业厅定为5001x。    3收款台要进行大量现金及票据工作,精神集中,避免差错,照度要求较高,本标准定为5001x。    4商店各营业厅的统一眩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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