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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2019-02-20 2页 pdf 307KB 1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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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提示:√——必看,下划线——强调或指明陷阱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不是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陷阱:注册地)【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提示:√——必看,下划线——强调或指明陷阱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不是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陷阱:注册地)【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注意区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每年题)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①姓名或者名称、②代理事项、③权限和④期间,⑤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理解这两种代理责任关系。无权代理(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拒绝、否认都是无效代理)表见代理(无权,有效)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3【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和④地役权【地役权】√分)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4.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2013/2014/2015))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的保护方式】规定物的侵害保护方式具体规定物权的归属、内容争议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请求排除妨碍可能妨碍物权请求消除危险造成损毁请求修理、重做、更换请求恢复原状一般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或刑事责任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保证合同及保证方式】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不得抵押=不得拍卖)√)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陷阱提示:①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②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①②不得抵押,只能质押)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①主合同、②抵押合同、③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定金】性质是担保。0-1《担保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当作预付款,超过部分不得使用定金双倍法则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3【行政处罚、刑罚种类的区分】(每年考题)行政处罚刑罚官——民国家——罪犯拘留拘役罚款罚金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工程事故犯罪类型】(每年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5)降低质量(永久工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一级)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临时工程/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人的因素)串通投标罪2016已考)串标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委托监理的范围(5类)】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工程【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每年《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注意:不能延期)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先工商,后资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2016年教材新增4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古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①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②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③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④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①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连带责任】(必考)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联合体承包、共同承包、总包与分包就分包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不予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5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2015)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①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2014、2016)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住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5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6-27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9-20【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P75《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豁免】√P7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电子招投标】2016年新增,2016年一级、二级都有考查)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招标投标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标底】1-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还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非强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区别】√P782016年教材新增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模拟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B.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可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C.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D.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E.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答案】AC【评标委员会】题)P80①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接受招标人主动澄清)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③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④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中标和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投标人】√P83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不是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题)P83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②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③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④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⑤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保证金】√P8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禁止串通投标】题)P8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禁止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行贿中标(账外暗中)P86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明确予以折扣,不是“账外暗中”行贿,而是一种价格优惠,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P8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投标投诉处理】0-1P8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3)【工程总承包的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分包的范围】√P9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8【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一个多选P10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03对年内发生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2Z2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题)P104~105资质不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伪造出借资质证书;需要持证上岗的,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情节严重2014承揽业务不良行贿、串标、骗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质量不良偷工减料、不按要求施工、不履行或拖延保修、不出具保修书(干活)201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P10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公告的变更】P107行政处罚决定经①行政复议、②行政诉讼以及③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④行政执法监督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2015年一级多选)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建筑市场诚信评价】(1分)P108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9体进行诚信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3-14【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P109《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争议处理】√P113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照最高法院《XX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1题)P115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垫资的处理】√(1分)P115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P116①款购房人>②承包人>③抵押权人>④普通债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无效合同的类型】——违法分多选)P120《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种类】——违心《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10裁机构不得撤销。√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终止的方式】P125《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法定解除】√P125《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的过错P126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P126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P127《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①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②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作用:订立合同的参考,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2Z204020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制度(7-8【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P129协商订立协商一致11法定订立(劳动者不愿意的除外)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续订合同的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企业改制重新订合同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视同订立工作了年都未签过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无效处理】√P131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参见教材P134,《劳动合同法》第38、39、40条,每年抽一条出来考查一道多选。【经济补偿】P136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劳务派遣】√P13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者的特殊保护】√P144女职工:经期禁止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3级体力劳动女职工:孕期禁止第3级体力劳动,怀孕7月以上,不加班和上夜班,产假不得少于90天《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的可以招用)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等级为5~6级,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提出,可以终止。【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和的主任都是由“官”大的担任)√3.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但最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年内提出3、4注意对比)【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冷门未考过)P149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12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4【承揽合同】P15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注意: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选一个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运输合同】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噪声污染防治】√13排放建筑噪声标准夜间(22:00-6:00)55dBA)昼间(6:00-22:00)70dBA)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P175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3.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4.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5.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水污染】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略(集训处理)2Z20502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略(集训处理)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0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2.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Z2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教育培训制度(3【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定期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需要离开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1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学时的再培训。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与专家论证】√P219下列工程编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一责任人归纳】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P22915)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教材新增)P232劳动关系工伤承担主体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受伤派遣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受伤指派单位√用工单位转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单位的职工伤亡用工单位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级的判断】√每年都考,必须记住较大事故的判定*(详见时间轴)2Z2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建设单位安全责任】√题)P247~249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道、爆破、停水停电)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确定工程安全施工所需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资料7.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建管办备案【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每年P252(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依法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特种设备,五证齐全】0-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①制造许可证、②产品合格证、③制造监督检验证明、④备案证明和⑤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16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略)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2【五方质量责任终身制】√P266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1.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总监理工程师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即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材料现场检验】(近三年都是个题,《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①工程设计要求、②施工技术标准和③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关键词))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工程质量检查机构】√P269(一)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生效。(二)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归档。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四)参建单位有①违法行为与②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以及③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五)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组织以及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可以与建设单位有关系)(六)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隐蔽工程检验】√P27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的返修】(验收合格前)P27117(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二)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2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274-277(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二)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且资料真实、准确、齐全。(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四)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五)依法实施监理(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八)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P280)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注意:只有特殊要求,才可以指定;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3)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监理依据】√P282)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3)设计文件;4)承包合同。注意不包括监理合同未经总监签字:①建设不拨付工程款②不进行竣工验收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3-4【竣工验收】√谁组织-------建设单位谁参加-------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P285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18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4家签)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两类工程(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处理】√必考题P292(一)承包方责任处理《司法解释》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发包人责任处理《司法解释》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司法解释》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P295(一)提交的时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限3.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P2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温工程: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缺陷责任期】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设计文件,以及③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预留保证金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19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0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5【法院管辖】√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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