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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和审判

2018-05-06 28页 ppt 401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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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天空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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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和审判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宜提起公诉作出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刑法NO.10、NO.37、NO.19、NO.20-2、NO.21-2、NO22-2、NO24-2、NO.27-2、NO.28*3、疑案不起诉对不起诉的救济1、被害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直接起诉2、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3、侦查机关不服的可要求复议,并可向上一级提请复核4、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不起诉的意义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
不起诉和审判
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宜提起公诉作出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刑法NO.10、NO.37、NO.19、NO.20-2、NO.21-2、NO22-2、NO24-2、NO.27-2、NO.28*3、疑案不起诉对不起诉的救济1、被害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直接起诉2、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3、侦查机关不服的可要求复议,并可向上一级提请复核4、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不起诉的意义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2、不起诉制度可以便合理地使用司法资源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审判概述一、审判的概念是法院对控诉机关提请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法律评价并依法作出实质处理结果的一系列国家职权活动1、刑事审判是法院代国家行使的专门权力活动。与其他民间解决方式相较,审判是特定主体代表国家进行的职权活动,而其他民间解决纠纷的主体是广泛的、审判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强制性手段;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之一3、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二、审判的地位和作用审判的地位由于刑事诉讼构造的不同而不同作用:终结刑事诉讼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三、审判模式古代弹劾式诉讼模式(个人起诉不告不理、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审判公开、言词审理)中世纪纠问式诉讼模式(国家追诉控审合一、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地位、秘密的面审理)英美法之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官保持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程序和裁判均有控制权*)大陆法之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法官是庭审的中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相对消极缺乏对抗性、被告人的地位相对较低处于被处置的地位)混合式审判模式(如日意,对原职权主义进行改革,形成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特征但又保留了某些职权主义传统的审判模式。具体言,在起诉方式上对原来的卷宗移送主义改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当事人控制法庭调查证据的范围,引进了交叉询问规则。等等)2、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79年刑诉法所谓强职权主义,特点,一是庭前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法官在庭审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三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居于辅助和次要地位。现行审判模式。对原审判模式进行了改良,将庭前的实质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同进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将由审判人员出示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出示,将控辩双方只能在法庭辨论阶段才可进行的辩论改为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进行辩论,等等。较多地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四、审判组织和审级制度审判组织。指为行使审判权而由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组成的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英美的陪审制和欧陆的参审制*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独任庭,和普通案件的合议庭基层法院或独任制(简易程序)或合议制。中级以上法院合议制。审级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几次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以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一是法院的设置、二是当事人的上诉权与机关的抗诉权、三是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ª我国审级制度。四级二审制,两审终审的理由一般为:一是幅员辽阔便于诉讼,二是既能保障诉讼权利又能简化诉讼程序减少重复审理。第二节 审判原则指贯穿于整个刑事审判过程并对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审判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一、直接、言词原则乃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均以诉讼主体的在场为先决条件。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辩认方式进行。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指法庭开庭审判时,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审判,否则法庭不得进行审理或者审理活动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指刑事程序中证据的调查与采取,应由法官亲自进行,只有以直接调查并经权衡、评判后采信的证据方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言词原则,指法庭审理中应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即要求被告人被害人以口头方式陈述,证人鉴定人以口头方式作证,控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口头方式进行辩论。凡未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调查的证据不得为法院采信,更不得用作判决的依据。我国刑诉法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与完善NO.47、NO.155、NO.156、NO.157都是对该原则的体现,没有明确确立该原则,尤以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为最大障碍。二、辩论原则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口头、对抗性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辩论,不得进行裁判。英美法最充分,大陆法突出法官之作用,有所限制。三、参审与陪审原则指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判。参审指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与专业法官一起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陪审指由非专业人员组成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陪审团中审查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是否有罪作出裁定,以作为法官判决的基础。四、集中审理原则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应不间断地进行。包括:一、整个审判阶段是以庭审为中心,所有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应在庭审中一并提出、辩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二、审判不间断,对一案的审判应一次性连续完成,即使需2日以上也应每日连续,不应有日数间隔。作用:可避免审判拖延、防止庭外干扰。五、一事不再理原则*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院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第三节 庭前准备程序(NO.150、NO.151)一、庭前审查活动庭前审查活动的概念与特征指法院在开庭前在控辩双方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活动。特征:1、庭前审查是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必经程序;2、任务是依法决定是否交由法院审判。只初步审查,不涉及定罪量刑。我国的庭前审查刑诉法修改前乃实质审查,不受起诉主张及起诉证据的限制。现行刑诉法为形式审查。NO150规定庭前审查为形式审查,审查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有无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材料齐备的,开庭,不符合的,退回。自诉案,仍进行实质审查。内容:1、是否属本院管辖。2、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4、是否附有起诉前悼念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刑诉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之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审查后,应在七日内(自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日)作如下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对于人民检察院对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的人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再行提起起诉的,应当受理。*对于已撤诉而无新的事实证据而又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NO.15条第2至第6项情形的,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但身份不明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的,应予受理。二、开庭前的准备对于决定开庭的案件,应进行如下工作: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个独任审理;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3、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为其指定辩护人;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前五日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的复印件照片;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6、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第四节  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开庭的内容和程序主要有:第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事项。第二、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宣布理由。第三、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第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庭调查包括以下和程序: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向法庭阐明公诉事实和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明意见,说明各自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持的基本看法和意见。三、被告人依次接受公诉人的讯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询问及审判人员的讯问。四、审核其他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就此发表意见。*法庭辩论阶段主要由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论证和反驳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和宣判。三种判决:有罪、无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前,撤诉的,应当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五节 自诉案件的审理三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基本相同,特殊规定: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但撤诉后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4、开庭审理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第六节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特点:只适用于一审、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适用范围: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3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简易程序的方式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可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期限:20日第七节 刑事裁判及其文书一、刑事裁判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和审理结束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决定。刑事裁判的形式有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种。二、判决是法院在诉讼终局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特征:强制性、稳定性、排他性*判决书*是法院代表国家对具体诉讼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的裁决的书面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件。与刑事裁判是内容与形式有关系。格式:开头部分、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部分和结尾部分。三、裁定指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决定。有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之别。对自诉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民回重审的裁定和有关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和核准死刑的裁定是实体性的裁定。按审判程序可分为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裁定和再审裁定。四、决定是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决定的对象都是法庭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或法院自己行使权力的问题。第二审程序一、概念和特征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特征:1、上诉审程序的适用具有或然性2、上诉审程序设立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一审裁判失去法律效力*对第一审的救济体现在以下方面:1、事实的认定。*2、统一适用法律。*二、上诉审原则1、上诉法定原则2、上诉自由原则3、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节 上诉抗诉的提起一、提起的主体1、上诉人包括: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检察机关二、提起的期限和方式期限: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方式:上诉既可口头也可书面,既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方式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上级检察机关在二审法院审判前对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撤回抗诉。三、提起的理由上诉:无需理由,不服一审判决即可抗诉:1、事实认定错误;2、法律适用错误;3、诉讼程序错误第三节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内容包括: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裁定是适当8、一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是否正确二、审判方式开庭审理:两种情况,一是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于第一种案件,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但对于第二种案件必须开庭。不开庭审理三、对二审案件的处理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上诉不加刑*1、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得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头版拘役或有其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限;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头版的刑罚畸轻或应当适用附加刑的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我国第二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一、程序的虚置现象*二、审判方式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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