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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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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施行《形势与政策》教育专题讲座2015年全国两会“热点议题”网络投票结果来源:优酷网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的施行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及意义目录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思想背景: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强调 (二)法律背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渊源 (三)修订过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破茧重生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思想背景: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强...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
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施行《形势与政策》教育专讲座2015年全国两会“热点议题”网络投票结果来源:优酷网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的施行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及意义目录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思想背景: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强调 (二)法律背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渊源 (三)修订过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破茧重生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思想背景: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强调2012,十八大,【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2013,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2014,十八届四中全会,【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二)法律背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渊源 1972年,中国派团出席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UNCHE),通过这次会议,我国真正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保工作方针。 1978年,我国修改《宪法》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责任,在第11条首次专门对环保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9年,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环保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制定 基于思想上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和现实中对环境污染情况的考察,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草案,并以“试行”的形式颁布实施。 《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制定在当时国家法制建设尚未健全的条件下格外令人瞩目,标志着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保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确定了“将环境保护纳入统筹安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等环保的基本原则,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环保基本法律制度。此外,为了促进该法的全面施行,该法还对环保机构的职责、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等也作出了规定。1979—1989,《环境保护法》从“试行”到“正式通过” 1982年12月,我国修改《宪法》第26条再次对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作出规定,第9、10、22条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作出规定。 环境污染防治方面,1982.8《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5《水污染防治法》和1987.9《大气污染防治法》。 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1984.9《森林法》、1985.6《草原法》、1986.1《渔业法》、1988.1《水法》、1988.11《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此期间,国务院和国家环保部门还制定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20多部环保法规和规章。至此,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1989年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环保需要,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以来《环境保护法》的主要问题和修改方向 第一,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我国当时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而制定的,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不配套和不协调之处。 第二,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 第三,目前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不足以确保政府在进行具体规划和宏观决策时统筹考虑环境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条文已被后来制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重申或者修改。 《环境保护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1)从法律效力方面:修改指定为国家基本法并由全国人大通过; (2)从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强调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环境责任; (3)从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国家环境行政的目标、原则和环境政策;确立环保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三)修订过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破茧重生 三十多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环保赤字不断。环保法理念落后,规定不明,执行不严。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环境资源委员会时,修订1989年正式颁布的环保法就被列入日程。1995—2011年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议案(2400多人次、78件),仍然难以启动修法议程。 2008年3月,国务院启动机构改革,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环保法修改工作启动会,同时正式委托环保部起草修改草案部门建议稿。2011年9月,环保部草案建议稿被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新环保法修订中的“四次审议”和“两次征求意见” (一)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二)两次征求意见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一审稿引发广泛不满2012.9 2012年9月14日,环保部在官网上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所进行的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一公开举国哗然。“倒退”、“令人失望”、“退回重新起草”等呼声此起彼伏。 2012年9月25日,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14位环境法学家草拟的非公开信被其给吴邦国委员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暂缓审议“征求意见稿”。 14位环境法学家认为,《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近24年来,我国环保理念与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革,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等已成为新时期环保的基本共识。但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反映这种重大变革,最能体现理论与思想的政策环评、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字未提。“征求意见稿”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环保法律草案中最不成熟、最糟糕、最令人失望的一部草案。二审稿仍未通过2013.6 与一审稿不同,二审稿将“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写入了修正案草案,同时增加了对违法排污企业拟“按日计罚”,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此外还规定“官员不作为或可引咎辞职”、“伪造环保数据或将被撤职”等。 但是,二审稿因为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而备受指责,也因此引发公益界、公益律师及法律学者的强烈不满。不仅有舆论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中华环保联合会也遇到丑闻曝光:吸收违法企业为会员单位,收受污染企业捐助,是非环保组织,等等。一时间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上舆论的审判席。中华环保联合会之所以被口诛笔伐,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把对《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的不满发泄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头上。三审稿罕见未过2013.10 从“修正案草案”到“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 三审稿增加了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在拟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手段,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积极稳妥推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认为,三审稿内容比此前又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改动幅度还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进行更多的讨论,充分考虑,哪怕修法的时间长一点也没关系。四审稿终获通过2014.4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如果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则应当誉为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及意义 (一)修订的亮点 (二)修订的意义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新环保法修订的亮点 1、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环保优先,政策环评) 2、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增加透明度,人人有责,环保公益诉讼) 3、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补偿机制 4、惩罚力度大、按日连续计罚 5、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解读】 新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这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亮点一: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 【背景】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不断在缩小(新常态),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三高)也已经走到了尽头。 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我国已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新阶段)。 亮点一: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解读】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进行环评。这实际上是提出了“政策环评”的要求。这条法律规定可以让政府在决策时更好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施政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亮点一: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 【背景】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初衷与最终出台的法律之间有一定出入。《环评法》原本希望从决策的源头就开始论证利弊,如重大政策制定、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和区域开发等。完整的战略环评(SEA)应该包括三个环节,首先是对政策的环评,其次是对规划的环评,最后才是对项目,但我们的环评具有严重的先天不足,体现在《环评法》中就只剩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 对于中国这个世界工厂来说,政策环评拥有很多现实意义。中国是铅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服装、电子器件等的生产大国,这些产品在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在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的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亮点一: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 ●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亮点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视频:首次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解读】 信息公开很重要。它能够增加透明度,有效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体性事件(如各地PX项目事件),它比罚款更能约束违法行为。 亮点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新环保法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利。这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 亮点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背景】 业界公认的是,中国当下的环境治理存在一个体制性弊病,即主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封闭运行,基本将环境问题的承受者——公众排除在外。而在发达国家,公众是环境问题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推动者。 2005年,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2006年,国家环保部门虽出台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受害民众近年也通过信访、抗议等方式参与环保,但至今鲜有成功维权案例。民众的力量远未形成对政府和企业的有效制约,因此,环境法学界特别希望新环保法修订在公众参与方面着力。 亮点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解读】 新环保法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得到了扩展。这极大激发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亮点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背景】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公益诉讼并不被认可。因为法律将民事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了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都不能提起“他人”的诉讼。(如2010年重庆绿联向环保部提出复议申请,并向环保部发出起诉福建紫金矿业的建议书,未成。) 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样的修订虽然是一个进步,但是主体范围过窄。据统计,我国现在登记的环保组织有六七千家。如果法律明确授权的只有环保联合会,这显然是太少了。 在这次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我们看到主体范围得到了很大的扩大,“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解读】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首次被写进,体现出新环保法强烈的底线思维。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法治)。这不但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落实提供法律依据(比之制度依据),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更有威慑力。 亮点三: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补偿机制 【背景】 继18亿亩耕地红线之后,生态保护红线已成为另一条国家层面的“生命线”,承载了经济社会建设的底线思维。 “红线”概念最早被住建部门用作道路、建筑用地的控制线,随后“红线”概念逐渐被国土、环保、水利、林业、海洋等管理部门使用,比如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及水资源红线等。因此,“红线”除了指管控对象的空间面积和界线外,还包括数量、比例或限值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的初衷不仅是划定一条空间界线,更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它是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的一条“高压线”。 亮点三: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解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 亮点三: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解读】 过去在法律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很轻,甚至仁慈。对环境污染者的过度仁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们的肆无忌惮。 亮点四:惩罚力度大、按日连续计罚 【背景】 近些年来,不少企业被曝肆意排污,有的竟达十多年,附近的居民只能吸毒空气、喝毒河水、吃毒粮食,“癌症村”也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企业为什么如此肆意排污,实乃处罚不严所致。一个每天生产百吨的造纸厂如果不购买治污设备,每天可降低15000元的治污成本。而法律对他们的处罚只有一次,最高10万元,仅7天他们就能把处罚款赚回来。 从国际上看,备受关注的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肇事者BP石油公司,则是被逼得变卖家产,据测算,漏油之灾最终可能使BP“吐血”超300亿美元。相对美国的“重罚”,2011年中国渤海康菲漏油事件以“农业部+海洋部”总计30.33亿元的价码了结。 亮点四:惩罚力度大、按日连续计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解读】 新环保法为“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应对各种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问题时,我们不能各私其利、各自为政,而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重,同心协力采取行动。惟其如此,才能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 亮点五: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背景】 如今,我国污染特征发生了重要转变,呈现出污染复合型和影响区域性的特点。这种转变在工业化水平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群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城市群地区资源、能源消耗巨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使得重污染天气常常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突出的区域性特征;此外,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距离较近的城市之间输送、转化、耦合,导致细粒子浓度、臭氧浓度、酸雨频率与灰霾频率不断增大。 这些问题单靠各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亟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统筹环境资源,严格落实责任,形成治污合力。值得欣慰的是,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如京津冀、长三角正在积极探索这种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亮点五: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二)新环保法修订的意义 1、新法既是一部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也是一部适用性很强的法律。 2、新法既规范约束政府环境行为,也强化了环境监督管理的职权。 3、新法科学地借鉴了各国立法成功经验,是一部权责相一致的法律。 例如,新法对既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做了切合实际的修改,并且特别注重规定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立了行政强制措施、按日连续处罚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等规定。 这些不仅可以独立适用,对单项环保法律的“立改废”也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有关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环保领域的适用也具有统和作用,同时,对地方环境立法给予了相应授权并留有余地。 1、具有基础性地位,适用性很强 新法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特别是政府决策主要领导人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在给环境监管部门赋予更大执法权力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比如,对于公众关注的雾霾天气,新法实施后,一方面环保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另一方面如果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举报投诉后未予处理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再如,以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考核与评比,经常会要求环保部门修改环境监测数据。为此,新法规定对监测数据予以造假的行为将施以行政制裁。 2、规约政府环境行为,强化环境监管职权 与以往环境立法相比,新法明显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使得新法摆脱了政策法的痕迹,成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法。 例如,对按日连续处罚以及对处罚额度,授权环境执法部门可以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再如,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但对于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一些地方法院仍然不予受理。而新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仍然不受理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者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 3、科学借鉴他国经验,权责相一致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的施行 (一)开局良好:头两个月的施行情况 (二)配套措施:出台实施办法和加强执法培训 【结语】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根据环保部的不完全统计,新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部分地方环保系统执行新法力度大。如杭州市环保系统实施新法,一举端掉12个违法染色加工窝点,行政拘留26人。 南平: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 苏州:生态红线倒逼绿色发展 (一)开局良好:头两个月的施行情况 据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余晓洁)1月1日,史上最严环保法正式施行。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法制日报记者郄建荣:新法的执法环境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生根本性转变,基层环保执法队伍素质的提升特别是企业守法意识的养成需要一个漫长过程。旧法律环境下的旧积习已经养成,人们对法律实施成效被大打折扣、对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作用被严重削弱已经见怪不怪。 (二)配套措施:出台实施办法和加强执法培训【结语】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傅莹:新环保法“有牙齿”对污染“零容忍”,落实史上最严环保法关键在于执行。 陈吉宁部长: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纸老虎”,要让它成为钢牙利齿,关键在落实。环保部把今年定为环保法实施年。我们要让企业懂得守法不是高要求,是底线。6月5日“环境日”,要推出微信举报,让污染无处躲藏。 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治理环境污染要抓住关键,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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