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5)377号

2017-08-09 3页 doc 28KB 20阅读

用户头像

is_450001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5)37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05]377号 颁布时间:2005-08-10 适用地区:河北省为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担保的规程、标准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强化对担保企业的业务状况、市场行为及...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5)377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的通知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05]377号 颁布时间:2005-08-10 适用地区:河北省为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担保的规程、和相关配套,强化对担保企业的业务状况、市场行为及工作质量等综合评定,逐步建立信用档案和定期评价公示制度。要注重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业主对工程担保所发挥的保证履约、节约投资、化解风险等作用的认识,增强其推行这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实行工程担保企业备案制度。担保企业(含进冀担保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担保活动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场所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与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工程担保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将上述条件要求的附件资料,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审查后,将通过“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从已公布的企业名单中选用。现有担保企业,应于2005年9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以后成立的担保企业,每季度备案和公布一次。三、严格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干涉委托人自主选择担保企业,不得强令担保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四、担保企业承担担保业务应当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且应当实行连带责任保证。五、担保企业要求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可采用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反担保采用保证金方式的,保证人不得在未发生赔付情况下,不经被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动用或支配反担保保证金。六、禁止虚假担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保。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因故确需解除保证合同的,由当事人签署,并将解除合同协议向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七、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按有关规定向保证人提出保函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证合同送原备案机构备案。八、被保证人委托担保企业进行工程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保证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保证合同应向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保证合同及保函应当使用建设部建市[2005]74号文件所印发的示范文本(见附件)。九、担保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风险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并建立可靠的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经营。十、担保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担保档案的管理,将担保文件、过程资料包括承接担保后预控和防范风险的措施、了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十一、实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手册》制度。《业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用以记载企业担保业绩、工作质量和市场行为,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十二、担保企业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向社会公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一)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工程合同担保业务的;(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三)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四)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的;(五)出险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主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无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七)任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八)只收取担保费用,而不进行风险预控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
本文档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5)377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