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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

2017-11-14 29页 doc 10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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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1、为什么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互助性的政策本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制度参与者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托,通过参与者缴纳的公积金存量互助性作用的发挥,来实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从权利义...
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
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1、为什么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互助性的政策本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制度参与者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托,通过参与者缴纳的公积金存量互助性作用的发挥,来实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即缴存职工,只有在履行互助义务的基础上,才有资格享有互助的权益。2、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答: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3、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是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将影响职工申贷权利的行使。这是因为,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职工有责任监督和敦促单位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有一种因素是源于单位经营不稳定或职工工作岗位不稳定,这势必影响职工收入的稳定性,从贷款风险评估的角度,也将影响职工的申贷权利,尤其是欠缴住房公积金,如受理其贷款申请,则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职工曾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停缴一段时间后,转入新单位恢复缴存不足12个月,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答: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一段时间未按规定缴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后,再次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恢复缴存满12个月后,方能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如职工停缴期间仍在同一单位工作,未发生工作调动,则应补缴公积金后,恢复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5、以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现在在青岛缴存,如果衔接起来满12个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答:只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转移后,衔接起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在申贷的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6、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可不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答:夫妻双方购买住房,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并可以任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7、外地户口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无限制?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申办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8、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哪些规定?答:(1)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9、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余额倍数有哪些规定?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符合申贷缴存条件,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公积金贷款有上限吗?最多能贷款多少啊?答: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目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具体可贷额度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正常缴存余额、可贷年限、偿贷能力、贷款次数、房屋类型及总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11、现役军官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买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现役军人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不能在地方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12、征信报告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格?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2)贷款当前逾期;(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6)贷记卡当前逾期;(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9)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13、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在青岛购房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哪些条件?答: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办理条件有:(1)具有青岛市户籍;(2)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14、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15、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答: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16、父母可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购房吗?答:如果父母与子女共有这套房屋的产权,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不是共有产权,只能以购房人的名义申请贷款。17、我在即墨管理处缴交公积金,想在李沧买房子,请问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答:我市六区四市公积金贷款实行统一政策管理,凡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不受公积金缴交区域限制,根据个人需求,可在拟购住房区域的管理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您拟在李沧区购房,可到我中心李沧管理处办理。18、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状况如何认定?答:按目前的政策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按核定的缴存基数连续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后,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按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时,收入状况的认定,主要以核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如果自由职业人员申贷时实际收入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则应提供当期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收入状况,作为贷款偿付能力的审查依据。19、我丈夫申请贷款,为什么要我同时到场?答: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在《申请审批表》配偶保证栏签章,如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则须公证委托代理人。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持续期间增置的家庭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当然,经公证声明的财产或者债务归属,应另行认定)。就贷款受理而言,已婚的借款申请人,虽然购房合同载明的是借款人一方,但针对其家庭,属家庭增置的财产,同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为家庭应予承担的债务,对此,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应予知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借款人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申请手续。20、单身职工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哪些要求?答:目前,对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但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三)受理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提示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21、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必须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答: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应是必备的条件之一。22、公积金贷款期内,是否可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答:不可以。购房后追加共有人,是对房屋产权的处置行为。由于产权人申请了贷款,并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按照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利将受到限制。只有抵押担保的债务灭失,抵押人才可自主行使对抵押房产的处置行为。因此贷款期间不能追加房产共有人。23、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如何执行?处于还款期内的如何执行?答: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在调整日前尚未办妥贷款发放手续的,按新利率执行;在调整日前贷款已发放或处于还款期内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24、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是以申贷职工家庭为单位核定,按照夫妻双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而非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如申请人及配偶此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25、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有何规定?答:目前,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贷款结清满2年,申请二次贷款时须符合申贷缴存条件,即,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26、提前部分还款的办理规定是什么?答:提前部分还款办理规定包括:(1)提前部分还款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一、哪些人群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都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此基础上,为了扩大归集覆盖面,已将自由职业人员与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单位如何办理职工新增开户(柜台申报)?    答:根据《关于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业务的通知》规定,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交归集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打印《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驻青部队如何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驻青军队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持开户申请(需注明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妥的一式一联《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二张预留印鉴卡片,到归集柜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能提供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自由职业人员提供的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为个人缴纳、银行代收的社会保险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局指定代理公司代收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上一年度本市纳税证明,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专用账户,缴存、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    五、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规定,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六、自由职业人员能否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答: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开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七、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根据《关于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一份(A4纸),交归集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打印《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八、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离开青岛市单位时,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根据《关于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离开青岛市时,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销户提取。   九、单位是否应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界定,住建部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政策依据不明,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推行的范围。但作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故建设部也已多次向全国征求《条例》修改建议,对于农民工缴交公积金的规定也是社会各界关注之焦点。我们也希望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从根本上,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住房权益。  2015年5月份,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展开。    十、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十一、单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答:(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经营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   2.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3%。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明材料;   3.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第1、2项需提供原件,第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3、5项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单位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受理、审批:   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单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1.经营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3.其他确有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缓缴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明材料;   3.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第1、2项需提供原件,第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3、5项可提供复印件。   (三)缓缴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在缓缴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受理、审批   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购买商品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四、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五、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六、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十七、子女购买商品房,父母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   十八、有关租房提取采取了哪些简化手续?   答: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要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调整了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   一是修改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是简化提取要件: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三是调整额度限制: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加大骗提行为处罚力度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十、哪种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十一、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二十二、租赁提取额度、次数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二十三、职工退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离休、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对于达到满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已办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联名卡状态为正常(暂时只支持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的公积金联名卡客户)的,也可以与我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此业务生成后,提取金额会直接存入职工已签约公积金联名卡帐户中。    二十四、职工出境定居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二十五、有低保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二十六、职工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如何提取?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与青岛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二十七、职工户口迁出或户籍不在本市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青岛市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户籍迁出青岛市的,与青岛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青岛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二十八、大病提取有哪些?如何提取?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二十九、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十、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一、职工提前偿还部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提多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规定,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三十二、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将账户中的余额全部提出?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十三、购买部队出售的房子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军产住房的可以提取。可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全额收费票据。其中,缴费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的通用收费票据应为机打票据。职工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三十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首付款,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取得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按照规定,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对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三十五、购买经适房,可以将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转账用于交首付款吗?   答: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十六、购买经适房,已办理转账手续后,购房人需要退房,对于已转账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因故退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转账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售房单位全额退回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确认售房单位退回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已退回款项补缴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十七、职工与配偶协议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划转到自己账户上?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受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协议离婚的,依据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分割数额,对当事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分割时,被分割部分应只做青岛市范围内的内部划转。转入方在青岛市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割数额划入转入方个人账户。转入方未在青岛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被分割人账户所属管理处在暂存部关联账户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分割数额划入该账户。分割后,转入方可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手续。   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和转入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转入方现场签字确认的《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   三十八、请问诉讼离婚的,需提供哪些材料办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受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诉讼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和转入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转入方现场签字确认的《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三十九、本市户口,工作调到外地,如何转移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 自2017年5月15日起,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异地公积金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后,职工本人可直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青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四十、户口迁出本市,应如何转移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自2017年5月15日起,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异地公积金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后,职工本人可直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青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四十一、职工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何将异地公积金申请转入我市?   答:根据《关于青岛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规定,职工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岛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青岛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申请、审核受理、信息传递三项业务。 职工本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青岛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时,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信息传递阶段,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异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青岛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青岛公积金中心。 青岛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入账、信息传递业务。审核入账阶段,青岛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通过电话、短信或柜面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传递阶段,青岛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理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四十二、职工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何将青岛住房公积金转出我市?   答:根据《关于青岛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规定,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四十三、原单位无法办理转移业务,可否由职工本人办理?    答:若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可由职工本人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确认书》、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调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向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帐户转移手续。职工本人需到管理处受理柜台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      四十四、进城务工人员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以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调入的,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单位缴纳部分可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个人缴纳部分可选择以不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本市缴存比例下限计算月缴交存额。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十五、2015年10月1日后注册的新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企业持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妥的一式一联《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二张预留印鉴卡片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住房公积金维权知识问答1.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投诉举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答: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1)现场投诉:职工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行政执法业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2)电话投诉: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情形的,职工可拨打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举报;(3)网上投诉: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情形的,职工还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投诉举报。2.职工投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时,应携带哪些材料?答:职工投诉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3)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吗?答:是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4.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答: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单位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5.职工试用期期间,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答:是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6.如果职工不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还必须为职工办理缴存手续吗?答:是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答: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派遣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8.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能否代替住房公积金?答:不能,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障在职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专户管理,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确定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单位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亦不能免除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9.单位和职工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即使单位和职工通过写入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作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约定,但因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并不能免除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10.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中,单位及职工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单位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单位及职工应当配合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调查。11、除投诉举报外,职工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答:职工应当定期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单位的侵权行为,及时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12、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都包括哪些部分?答: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其中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1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4.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15.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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