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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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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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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人:

乙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鉴于乙方任职期间已经或有可能将要接触、知悉甲方在甲方的商业秘密且离职后应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为完善并严格执行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现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甲方带来竞争优势或者对甲方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指甲方生产中应用(含正处在研究、试制、开发过程中)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含失败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报告)。 

例如:

研发战略、技术

、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产品配方或秘方、技巧、生产装置、工艺路线、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技术文档以及具有潜在的、可预期价值的其他技术和信息等。

(2)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和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含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

例如:

市场信息,如:客户信息(包括长期特定客户,一般客户名册,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客户的业务需求情况等)、分销网络、市场分析或预测报告等;

生产经营信息,如:经营手段、产销策略、竞争策略、广告策划、未来发展规划、采购资料、货源情报、进货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产品成本、定价政策、销售价格、行销计划、谈判方案或策略、谈判底线、经营往来相关函电等;

招投标信息,如: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其他信息:指与甲方状况、甲方经营管理等相关的信息。

例如:

甲方各方面状况,甲方的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财务信息、会计账册,人事和人力资源信息,甲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暂时、零散的信息等。

二、乙方保证遵守如下保密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对使用、接触或了解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2、妥善保管甲方的商业秘密;

3、正确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4、不打听、不过问、不传播与其本职工作或岗位无关的商业秘密;

5、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与其工作或岗位无关的人员,更不能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6、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自己不得使用,或作为股份与他人合伙经营,或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第三方牟利;

7、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私自抄录、复制、邮递、电传、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的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抄录、复制、传递;

8、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故意或过失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递或泄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以及他人;

9、无论在职或离职,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的名义或以乙方自己的名义或以其他人的名义对外提供、发布或发表与甲方商业秘密相关的新闻、消息、文章、讲话或其他形式的讯息。

三、虽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但甲方对外承诺保密的,乙方保证根据前条的规定遵守等同的保密义务。

四、甲方将在乙方的工资结构中列“保密津贴”一项,保密津贴的具体数额按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

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别重大的贡献时,甲方将对乙方予以单独奖励。

五、乙方在职期间所生产的技术成果应及时报告并归甲方所有,该职务成果一旦实施或转让,甲方将根据经济效益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乙方对在职期间所生产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也应及时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自主决定实施或转让(甲方有优先实施或受让的权利),但是该技术的实施或转让不应导致出现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和产品产生竞争对手,也不应该出现导致乙方违反其竞业禁止的义务或承诺。

六、乙方解除劳动

应该提前六个月以书面的形式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例如: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

乙方通知违约的,通知违约金的

为乙方前六个月的正常报酬。

乙方保密工作和资料未交接完毕以及未按约定承担保密责任以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如未完成交接而擅自离职应承担擅自离职的违约责任,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违约金为壹万元;高级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违约金为贰万元。

前款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报酬总额。

七、乙方保证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将不带走从甲方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无论是记载于纸质或胶片上的文档、文件、图表、目录还是存储于磁盘、光盘上的软件、程序以及存储于电子邮件中的资料或信息,或者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鉴于甲方已在乙方工资结构中已列“保密津贴”项目,故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离开之后仍对在甲方任职期间获得、使用、接触或了解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如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包括不得为自己或其他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服务、牟利),保密期间至甲方宣布解密和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并且乙方保证不要求任何额外经济补偿。

不论甲方对乙方是否已经采取了脱密措施或竞业禁止措施,不论乙方的脱密期限或竞业禁止期限是否已满,也不论甲方对乙方采取的脱密措施或竞业禁止措施是否存在瑕疵,乙方均保证遵照前款的约定承担保密的法律业务和责任。

九、甲方开发的经营渠道、客户名单为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渠道和客户虽是甲方员工联系和开发,但联系和开发式在其工作过程之中或者利用了甲方资源、费用,该联系和开发的经营渠道和客户亦应归列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离职后一经发现其与甲方的客户进行业务联系或交易,乙方即构成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并且乙方不得以客户自愿选择与乙方或者乙方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为由进行抗辩。

十、乙方违反保密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违约金额数为:

如果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一般技术、管理人员或员工为伍千元,高级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为壹万元。

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在拾万元以下,一般技术、管理人员或员工为贰万元,高级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为伍万元。

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拾万元以上,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

十一、乙方违反保密约定除支付违约金外,直接或间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全部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并不限于:

(1)停产或减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销售额和利润的减少以及可增加而未增加的利润;

(3)产品积压和库存的损失和费用;

(4)被泄露商业秘密有研究开发成本。

甲方以上实际损失数额如果难以计算,赔偿额也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经营所得利润来确定计算。

因调查乙方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付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也应包括在乙方赔偿的范围之内。

他人侵权与乙方有关联或者乙方和他人共同构成侵权的,乙方还应对他人应负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乙方在职以及离职后1年期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的同类业务,只要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即视为违约,其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三、乙方应该遵守以下竞业禁止义务:

(1)不得利用甲方原有商业渠道从事经营活动;

(2)不得组建同类公司参与甲方竞争;

(3)不得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4)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甲方存在竞争关系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个人工作或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咨询、建议以及其他帮助;

(5)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再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的同类产品;

(6)除非甲方委派或书面同意,在职期间不得到同类公司、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任职或兼职。

十四、乙方不得共谋、鼓动、利诱、唆使甲方其他员工离开甲方、从事同类业务或组建同类公司以及从事前条6项之其禁止事项。

甲方员工三人以上(含三人)在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同一公司或为某一个人服务,乙方如在其内,甲方无需证明,乙方即应承担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

十五、乙方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为:       全中国       。                 

    十六、甲方对乙方给予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乙方同意提前在每月工资内补偿支付竞业禁止补助,离职后不予补偿且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责任。

    离职后乙方不得通过诉讼要求支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工资表中的竞业禁止补助。

     十七、如乙方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无论故意或疏忽大意,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般技术、管理人员或员工违约金为伍万元;高级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为拾万元;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拾万元以上违约金一律为贰拾万元。

十八、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约定,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外,直接或间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乙方赔偿范围同第十一条之规定。

十九、乙方6个月脱密期和1年竞业禁止期不合并使用。

无论乙方是否经历了脱密期或竞业禁止期以及这些期限的长短,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始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按第十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双方特别约定:乙方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约定对甲方构成侵权的,甲方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二十一、乙方指定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凭邮局退信凭证、甲方管理人员留存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箱发文稿之一即可证明甲方已完成了通知义务。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亲笔签字)

  法律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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