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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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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神最近的人-1982

一建水利、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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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88)建标字第33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
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88)建标字第33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工程)TJ302—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电气工程)TJ303—75、《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风工程)TJ304—7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中的有关电梯部分的条文同时废止。现批准的六项验评标准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管理,其每项的名称、编号及解释单位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三、《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浙江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六、《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责。以上六项验评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和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标准化办公室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TJ301—74)进行修订,修订后定名为《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对原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了广泛的调查,综合分析了各方面的意见。保留了原标准的一些规定,修改了一些条文,并充实了新的内容。对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项目,尽可能提出具体的定量指标,以便较明确划分“合格”和“优良”等级,突出了其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的地位。本标准共分十二章五十九节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楼地面、门窗、装饰和屋面等六个分部工程所含的主要分项工程。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项目、检查数量、检验都做了规定。在修订过程中,曾多次征求各地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一些地区做了试用。最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在执行本标准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建设监理司1988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方与爆破工程第一节土方工程第二节爆破工程第三章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一节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工程第二节重锤夯实地基工程第三节强夯地基工程第四节挤密桩工程第五节振冲地基工程第六节旋喷地基工程第七节打(压)桩工程第八节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第九节沉井和沉箱工程第十节地下连续墙工程第四章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防水混凝土结构工程第二节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第三节卷材防水层工程第五章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一节模板工程第二节钢筋工程第三节混凝土工程第四节构件安装工程第五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六章砖石工程第一节砌砖工程第二节砌石工程第七章木结构工程第一节木屋架和梁、柱制作工程第二节木屋架和梁、柱安装工程第三节屋面木骨架工程第八章钢结构工程第一节钢结构焊接工程第二节钢结构螺栓连接工程第三节钢结构制作工程第四节钢结构安装工程第五节钢结构油漆工程第九章地面与楼面工程第一节基层工程第二节整体楼、地面工程第三节板块楼、地面工程第四节木质板楼、地面工程第五节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第十章门窗工程第一节木门窗制作工程第二节木门窗安装工程第三节钢门窗安装工程第四节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第十一章装饰工程第一节一般抹灰工程第二节装饰抹灰工程第三节清水砖墙勾缝工程第四节油漆工程第五节刷浆(喷浆)工程第六节玻璃工程第七节裱糊工程第八节饰面工程第九节罩面板及钢木骨架安装工程第十节细木制品工程第十一节花饰安装工程第十二章屋面工程第一节屋面找平层工程第二节屋面保温(隔热)层工程第三节屋面卷材防水工程第四节油膏嵌缝涂料屋面工程第五节细石混凝土屋面工程第六节平瓦屋面工程第七节薄钢板和波形薄钢板屋面工程第八节波形石棉瓦屋面工程第九节水落管工程附录一检验工具表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第1.0.3条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提出的。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尚应遵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的规定。第二章土方与爆破工程第2.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土方与爆破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第2.0.2条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土方工程第2.1.1条本节适用于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的开挖与回填、以及挖方、填方、场地平整、排水沟等土方工程。(Ⅰ)保证项目第2.1.2条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严禁扰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第2.1.3条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基底处理记录。第2.1.4条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野外鉴别或取样试验。第2.1.5条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取样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土质量密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干土质量密度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应大于0.08g/cm3,且不应集中。检查数量环刀法的取样数量:柱基回填,抽查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100~500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灌砂或灌水法的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取样平面图及试验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2.1.6条土方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6的规定。检查数量标高: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排水沟、路面基层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挖方、填方、地面基层每30~50m2取1点,但不少于5点;场地平整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偏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表面平整度每30~50m2取1点。第二节爆破工程工第2.2.1条本节适用于开挖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平整的爆破工程以及水下爆破工程。(Ⅰ)保证项目第2.2.2条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水下爆破后基底的岩土状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2.2.3条爆破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2.3的规定。检查数量标高: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场地平整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偏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第三章地基与基础工程第3.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人工地基、桩基、沉井、沉箱和地下连续墙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其它形式的基础见本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和砖石工程的有关规定。第3.0.2条本章中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工程第3.1.1条本节适用于用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铺筑的人工地基、垫层和灰土防潮层等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1.2条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第3.1.3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干土质量密度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分层试(检)验记录。(Ⅱ)基本项目第3.1.4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配料、分层虚铺厚度及夯压程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优良: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灰土与三合土表面无松散和起皮。检查数量柱坑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基坑、槽沟每1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5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3.1.5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留槎和接槎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分层留槎位置正确,接槎密实。优良:分层留槎位置、方法正确,接槎密实、平整。检查数量不少于5个接槎处,不足5处时,逐个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3.1.6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1.6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3.1.4条的规定。第二节重锤夯实地基工程第3.2.1条本节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夯实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2.2条重锤夯实地基试夯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试夯。第3.2.3条重锤夯实地基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查数量独立基础每个不少于1处,基槽每30m2不少于1处,整片地基每50m2不少于1处。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2.4条重锤夯实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4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3.2.3条的规定。第三节强夯地基工程第3.3.1条本节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3.2条强夯地基施工的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各夯击点的夯击次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第3.3.3条强夯的夯击遍数和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3.4条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夯击点数量抽查5%。第四节挤密桩工程第3.4.1条本节适用于砂桩、土桩、灰土桩及碎石桩等挤密桩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4.2条挤密桩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第3.4.3条桩身的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4.4条挤密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4.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第五节振冲地基工程第3.5.1条本节适用于松散砂土或经试验证明加固有效的粘性土或人工填土的地基挤密加固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5.2条振冲地基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级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第3.5.3条每根桩的填料总量和密实度(包括桩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5.4条振冲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5.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第六节旋喷地基工程第3.6.1条本节适用于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和人工填土的地基加固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6.2条水泥的品种、标号,水泥浆的水灰比和外加剂的品种、掺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证明、试验报告。第3.6.3条旋喷深度、直径及旋喷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钻机取样、标准贯入、平板载荷试验、开挖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6.4条旋喷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6.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第七节打(压)桩工程第3.7.1条本节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方桩、管桩、板桩)、钢管桩、钢板桩和木桩(方桩、圆桩、板桩)的打(压)桩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7.2条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木桩、钢板桩、钢管桩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第3.7.3条打(压)桩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节点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7.4条打(压)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7.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桩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根。第八节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第3.8.1条本节适用于泥浆护壁成孔,干成孔、套管成孔和爆扩成孔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Ⅰ)保证项目第3.8.2条灌注桩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第3.8.3条成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以摩擦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300mm;以端承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100mm。检验方法检查观察和检查施工记录。第3.8.4条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严禁小于计算体积。套管成孔灌注桩任意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径之比严禁小于1。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第3.8.5条浇筑后的桩顶标高及浮浆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8.6条灌注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8.6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10%,但不少于3根。第九节沉井和沉箱工程第3.9.1条本节适用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和砖沉井及钢筋混凝土沉箱的制作、下沉和封底工程。第3.9.2条沉井、沉箱工程中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砖、钢壳制作等分项工程均应分别符合本标准中有关章节的规定。(Ⅰ)保证项目第3.9.3条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标号及下沉前混凝土的强度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第3.9.4条沉井、沉箱的封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混凝土试验报告。(Ⅱ)允许偏差项目第3.9.5条沉井、沉箱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9.5的规定。检查数量沉井、沉箱的制作质量按浇筑段(节)内外各抽查1~5处;下沉后的质量按每座沉井、沉箱检查。第十节地下连续墙工程第3.10.1条本节适用于以抓斗式和回转钻头式挖槽机械成槽,以泥浆护壁的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工程。第3.10.2条地下连续墙工程中的钢筋骨架及预埋管件等制作工程应符合本标准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Ⅰ)保证项目第3.10.3条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第3.10.4条挖槽的平面位置、深度、宽度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挖槽施工记录。第3.10.5条泥浆配制质量、稳定性,槽底清理和置换泥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取样检查和检查泥浆质量记录。(Ⅱ)基本项目第3.10.6条地下连续墙的钢筋骨架和预埋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安装后基本无变形,预埋件无松动和遗漏,标高、位置符合要求。优良:安装后无变形,预埋件牢固,标高、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正确。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第3.10.7条地下连续墙裸露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优良: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2%。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3.10.8条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接缝处仅有少量夹泥,无漏水现象。优良:接缝处无明显夹泥和渗水现象。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3.10.9条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10.9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第四章地下防水工程第4.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第4.0.2条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防水混凝土结构工程第4.1.1条本节适用于具有防水功能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其附加的沥青防水层。本节的实测项目按第五章第三节5.3.9表的有关项目测定。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3处。(Ⅰ)保证项目第4.1.2条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第4.1.3条防水混凝土抗渗标号和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和试块试验报告。第4.1.4条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止水片、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等的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严禁有渗漏。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Ⅱ)基本项目第4.1.5条防水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混凝土表面平整,无露筋、蜂窝等缺陷,预埋件的位置基本正确,可满足使用要求。优良:混凝土表面平整,无露筋、蜂窝等缺陷,预埋件位置正确。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4.1.6条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配合比符合要求,涂刷均匀,无漏涂和脱层。优良:配合比及胶结料的加热和使用温度均符合要求,涂层均匀,厚度适宜,无漏涂、脱层、流淌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第二节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第4.2.1条本节适用于地下砖石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基层上加抹掺有防水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或多层抹压法防水层工程。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但不应少于3处。(Ⅰ)保证项目第4.2.2条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及其分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施工配合比。第4.2.3条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Ⅱ)基本项目第4.2.4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表面无裂纹、起砂,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优良:表面平整、密实,无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尺寸符合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4.2.5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缝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留槎位置正确,搭接紧密。优良:留槎位置正确,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三节卷材防水层工程第4.3.1条本节适用于以沥青胶结材料铺贴的地下卷材防水层工程。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3处。(Ⅰ)保证项目第4.3.2条卷材与胶结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记录。第4.3.3条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Ⅱ)基本项目第4.3.4条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基层牢固、表面洁净,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冷底子油涂布均匀。优良:基层牢固、表面洁净,平整,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冷底子油涂布均匀,无漏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第4.3.5条卷材防水层的铺贴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铺贴方法和搭接、收头符合施工规范规定、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无损伤。优良:铺贴方法和搭接、收头符合施工规范规定,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无损伤、空鼓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第4.3.6条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保护层与防水层结合紧密。优良:保护层与防水层粘结牢固,结合紧密,厚度均匀一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五章钢筋混凝土工程第5.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第5.0.2条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模板工程(Ⅰ)保证项目第5.1.1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支架的支承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Ⅱ)基本项目第5.1.2条模板接缝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不大于2.5mm。优良:不大于1.5mm。检查数量按梁、柱和独立基础的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带形基础、圈梁每30~50m抽查1处(每处3~5m),但均不应少于3处;墙和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一间,墙每4m左右高为1个检查层,每面为1处,板每间为1处,但均不应少于3处。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楔形塞尺检查。第5.1.3条模板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止粘结措施。一、每件(处)墙、板、基础的模板上粘浆和漏涂隔离剂累计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不大于2000cm2。优良:不大于1000cm2。二、每件(处)梁、柱的模板上粘浆和漏涂隔离剂累计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不大于800cm2。优良:不大于400cm2。检查数量同第5.1.2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注:对设计有特殊要求,拆模后不再装饰的混凝土,其模板必须清理干净,接缝严密,满涂隔离剂。(Ⅲ)允许偏差项目第5.1.4条模板安装和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4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5.1.2条的规定。第二节钢筋工程(Ⅰ)保证项目第5.2.1条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以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注:进口钢筋需先经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用于工程。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第5.2.2条冷拉冷拔钢筋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冷拉记录。第5.2.3条钢筋的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5.2.4条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第5.2.5条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件试验报告。(Ⅱ)基本项目第5.2.6条钢筋网片、骨架的绑扎和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绑扎合格: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扣数的20%,且不应集中。优良: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扣数的10%,且不应集中。二、焊接合格、骨架无漏焊、开焊。钢筋网片漏焊、开焊不超过焊点数的4%,且不应集中;板伸入支座范围内的焊点无漏焊、开焊。优良:骨架无漏焊、开焊。钢筋网片漏焊、开焊不超过焊点数的2%,且不应集中;板伸入支座范围内的焊点无漏焊、开焊。检查数量按梁、柱和独立基础的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带形基础、圈梁每30~50m抽查1处(每处3~5m),但均不少于3处;墙和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一间),墙每4m左右高为1个检查层,每面为1处,板每间为1处,但均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第5.2.7条弯钩的朝向应正确。绑扎接头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其中搭接长度尚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搭按长度均不小于规定值的95%。优良:搭接长度均不小于规定值。检查数量同第5.2.6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5.2.8条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数量、弯钩角度和平直长度均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弯钩角度和平直长度基本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优良: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弯钩角度和平直长度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5.2.6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第5.2.9条钢筋的焊点与接头尺寸和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点焊焊点合格:无裂纹、多孔性缺陷及明显烧伤。焊点压入深度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优良:焊点处熔化金属均匀,无裂纹、多孔性缺陷及烧伤。焊点压入深度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二、对焊接头合格: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无横向裂纹。Ⅰ、Ⅱ、Ⅲ级钢筋无明显烧伤;Ⅲ级钢筋无烧伤。低温对焊时,Ⅱ、Ⅲ级钢筋均无烧伤。优良: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无横向裂纹和烧伤,焊包均匀。三、电弧焊接头合格:绑条沿接头中心线的纵向位移不大于0.5d;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3mm;焊缝厚度不小于0.05d,宽度不小于0.1d,长度不小于0.5d。无较大的凹陷、焊瘤。接头处无裂纹。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低温焊接咬边深度不大于0.2mm)。帮条焊、搭接焊在长度2d的焊缝表面上;坡口焊、熔槽帮条焊在全部焊缝上气孔及夹渣均不多于2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6mm2预埋件和钢筋焊接处,直径大于1.5mm的气孔或夹渣,每件不超过3个。优良:绑条沿接头中心线的纵向位移不大于0.5d;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3mm;焊缝厚度不小于0.05d,宽度不小于0.1d,长度不小于0.5d。焊缝表面平整,无凹陷、焊瘤。接头处无裂纹、气孔、夹渣及咬边。四、电渣压力焊接头合格: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无裂纹及明显烧伤。优良: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焊包均匀,无裂纹及烧伤。五、埋弧压力焊接头合格: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无明显烧伤。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钢板无焊穿、凹陷。优良: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焊包均匀,钢筋无烧伤、咬边。钢板无焊穿、凹陷。检查数量点焊网片、骨架按同一类型制品抽查5%,梁、柱、桁架等重要制品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对焊接头抽查10%,但不少于10个接头;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应逐个检查;埋弧压力焊接头抽查10%,但不少于5件。检验方法用小锤、放大镜、钢板尺和焊缝量规检查。注:d为钢筋直径,单位mm。(Ⅲ)允许偏差项目第5.2.10条钢筋安装及预埋件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5.2.6条的规定。第三节混凝土工程(Ⅰ)保证项目第5.3.1条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第5.3.2条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第5.3.3条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第5.3.4条对设计不允许有裂缝的结构,严禁出现裂缝;设计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刻度放大镜检查。(Ⅱ)基本项目第5.3.5条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每个检查件(处)的任何一处蜂窝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梁、柱上一处不大于1000cm2,累计不大于2000cm2;基础、墙、板上一处不大于2000cm2,累计不大于4000cm2。优良:梁、柱上一处不大于200cm2,累计不大于400cm2;基础、墙、板上一处不大于400cm2,累计不大于800cm2。检查数量按梁、柱和独立基础的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带形基础、圈梁每30~50m抽查1处(每处3~5m),但均不少于3处;墙和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一间,墙每4m左右高为1个检查层,每面为1处,板每间为1处,但均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尺量外露石子面积及深度。注:蜂窝系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露出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证层厚度的缺陷。第5.3.6条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孔洞面积每个检查件(处)的任何一处孔洞,其面积均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梁、柱上一处不大于40cm2,累计不大于80cm2;基础、墙、板上一处不大于100cm2,累计不大于200cm2。优良:无孔洞。检查数量:同第5.3.5条的规定。检验方法凿去孔洞周围松动石子;尺量孔洞面积及深度。注:孔洞系指深度超过保证层厚度,但不超过截面尺寸1/3的缺陷。第5.3.7条每个检查件(处)任何一根主筋露筋,长度均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梁、柱上的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累计不大于20cm;基础、墙、板上的露筋长度不大于20cm,累计不大于40cm。优良:无露筋。检查数量同第5.3.5条的规定。检验方法尺量钢筋外露长度。注:露筋系指主筋没有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但梁端主筋锚固区内不允许有露筋。第5.3.8条每个检查件(处)任何一处缝隙夹渣层长度、深度均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梁、柱上的缝隙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基础、墙、板上的缝隙夹渣层长度不大于20cm,深度不大于5cm,且不多于二处。优良:无缝隙夹渣层。检查数量同第5.3.5条的规定。检验方法凿去夹渣层,尺量缝隙长度和深度。注:①缝隙夹渣层系指施工缝处有缝隙或夹有杂物。②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缺陷,在装饰前应按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修整。(Ⅲ)允许偏差项目第5.3.9条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9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5.3.5条的规定。第5.3.10条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各类型的设备基础各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第四节构件安装工程(Ⅰ)保证项目第5.4.1条吊装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孔道灌浆的水泥砂浆强度、下层结构承受内力的接头(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出厂证明及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报告。第5.4.2条构件的型号、位置、支点锚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变形损坏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和检查吊装记录。第5.4.3条构件接头(接缝)的混凝土(砂浆)必须计量准确,浇捣密实,认真养护,其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标准养护龄期28d试块试验报告及施工记录。第5.4.4条外墙板防水构造的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的专门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Ⅱ)基本项目第5.4.5条圆孔板堵孔及就位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标高、坐浆、圆孔板堵孔、板缝宽度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优良:标高、坐浆、圆孔板堵孔、板缝宽度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圆孔板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块。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第5.4.6条构件接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一、钢筋接头的焊缝长度及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焊缝长度符合要求,无较大的凹陷、焊瘤,接头处无明裂纹和气孔。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低温焊接咬边深度不大于0.2mm);优良:焊缝长度符合要求,表面平整,无凹陷、焊瘤。接头处无裂纹、气孔、夹渣及咬边。检查数量按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少于10块。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二、钢材接头焊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Ⅲ)允许偏差项目第5.4.7条柱、梁、屋架等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7-1的规定。大模板及装配式大板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7-2的规定。检查数量各种不同类型的构件各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第五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Ⅰ)保证项目第5.5.1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钢筋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检查。第5.5.2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按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检查。第5.5.3条预应力筋所用的锚夹具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及专门规定。检查数量按施工规范第六章第6.1.2条的规定抽取试样。检验方法检查锚夹具出厂证明,硬度、锚固能力、探伤及外观检查报告。第5.5.4条钢丝镦头强度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其外形尺寸及外观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施工规范第六章第6.1.3条的规定抽取试样。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检查和检查抗拉试验报告。第5.5.5条后张法张拉预应力筋时,混凝土强度及块体立缝混凝土(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混凝土(砂浆)试块的试验报告。第5.5.6条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第6.2.7条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加预应力记录。第5.5.7条后张法孔道水泥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全面观察检查和检查水泥浆试块的试验报告。(Ⅱ)基本项目第5.5.8条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设计规定值偏差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张拉合格,不超过±5%。优良:不超过±3%。二、电热张拉合格:不超过+10%~-5%。优良:不超过+5%~-3%。检查数量按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不同类型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种。检验方法检查施加预应力记录。第5.5.9条多根钢丝同时张拉时,构件截面的断丝和滑丝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不超过钢丝总数的3%,且一束钢丝不超过一根。优良:无断丝和滑丝。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全面观察或检查施加预应力记录。(Ⅲ)允许偏差项目第5.5.10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的规定。检查数量按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同类型件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第六章砖石工程第6.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砖和砌石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第6.0.2条本章中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砌砖工程第6.1.1条本节适用于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的砌体工程。(Ⅰ)保证项目第6.1.2条砖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第6.1.3条砂浆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同品种、同标号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fm,k;二、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fm,k。检验方法检查试块试验报告。注:砂浆强度程内同品种、同标号砂浆为同一验收批。当单位工程中同品种、同标号砂浆按取样规定,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不应低于fm,k。第6.1.4条砌体砂浆必须密实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小于80%。检查数量每步架抽查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第6.1.5条外墙的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其他临时间断处,留槎的做法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Ⅱ)基本项目第6.1.6条砖砌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优良: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无4皮砖的通缝。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注:通缝系指上下二皮砖搭接长度小于25mm。第6.1.7条砖砌体接槎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接槎处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灰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优良:接槎处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灰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5个。检查数量同第6.1.6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第6.1.8条预埋拉结筋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数量、长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优良:数量、长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1皮砖。检查数量同第6.1.6条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第6.1.9条留置构造柱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留置位置应正确,大马牙槎先退后进;残留砂浆清理干净。优良:留置位置应正确,大马牙槎先退后进;上下顺直;残留砂浆清理干净。检查数量同第6.1.6条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6.1.10条清水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优良:组砌正确,竖缝通顺,刮缝深度适宜、一致,楞角整齐,墙面清洁美观。检查数量同第6.1.6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6.1.11条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每间不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第二节砌石工程第6.2.1条本节适用于毛石、料石砌体工程。(Ⅰ)保证项目第6.2.2条石料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检查试验报告。第6.2.3条砂浆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同标号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fm,k;二、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fm,k。检验方法检查试块试验报告。注:砂浆强度按单位工程内同品种、同标号砂浆为同一验收批评定;当单位工程中同品种、同标号砂浆按取样规定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不应低于fm,k。第6.3.4条转角处必须同时砌筑,交接处不能同时砌筑时必须留斜槎。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Ⅱ)基本项目第6.2.5条石砌体组砌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毛石墙拉结石每07m2墙面不少于1块;料石灰缝厚度基本符合施工规范规定;优良: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分布均匀;毛石分皮卧砌,无填心砌法,拉结石每0.7m2墙面不少于1块;料石放置平稳,灰缝一致,厚度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6.2.6条石砌体墙面勾缝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勾缝密实,粘结牢固,墙面洁净;优良:勾缝密实,粘结牢固,墙面洁净,缝条光洁、整齐,清晰美观。检查数量同第6.2.5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6.2.7条石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7的规定。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每间不少于2处,柱子不少于5根。第七章木结构工程第7.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木屋架、钢木组合屋架、梁、柱、屋面骨架的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第7.0.2条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木屋架和梁、柱制作工程第7.1.1条本节适用于方木屋架、原木屋架和钢木组合屋架以及木梁、柱等制作工程。(Ⅰ)保证项目第7.1.2条木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防虫、防火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第7.1.3条采用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及其专门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第7.1.4条屋架支座节点、脊节点和上、下弦接头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大样技术复核单。(Ⅱ)基本项目第7.1.5条木结构的钢拉杆、垫板、螺帽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钢拉杆顺直,各钢件应作防锈处理。优良: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钢拉杆顺直,垫板平整紧密,各钢件防锈处理均匀。检查数量按拉杆数量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7.1.6条屋架木腹杆与上、下弦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木构件在扒钉孔一侧的裂缝长度不大于50mm,且不大于扒钉孔到木腹杆端部长度的1/3。优良: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且在扒钉孔处无裂缝。检查数量按不同连接,接头形式的节点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个。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推拉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7.1.7条木屋架和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7的规定。检查数量木屋架逐榀检查;梁、柱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第二节木屋架和梁、柱安装工程第7.2.1条本节适用于方木屋架、原木屋架和钢木组合屋架及木梁、柱等安装工程。(Ⅰ)保证项目第7.2.2条制作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运输中无变形或损坏。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第7.2.3条木结构的支座、支撑连接等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连接必须牢固、无松动。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推拉检查。(Ⅱ)基本项目第7.2.4条木屋架,梁、柱的支座部位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屋架及梁的支座部位不封闭在墙体之内,构件的两侧及端部留出空隙。木柱下设柱墩。优良:屋架及梁的支座部位不封闭在墙体之内,构件的两侧及端部留出的空隙均不小于50mm。木柱下设柱墩。检查数量按支座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3个。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7.2.5条木屋架、梁、柱的支座部位防腐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有防腐处理。优良: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防腐处理的药剂、处理方法、吸收量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检查数量同第7.2.4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Ⅲ)允许偏差项目第7.2.6条木屋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6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7.2.4条的规定。第三节屋面木骨架工程第7.3.1条本节适用于木屋面檩条、椽条、屋面板等制作和安装工程。(Ⅰ)保证项目第7.3.2条木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防虫、防火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第7.3.3条檩条必须安装牢固,接头位置、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推拉检查。(Ⅲ)基本项目第7.3.4条椽条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椽与檩钉结牢固,屋脊处两椽条拉接可靠。椽条接头设在檩条上,并错开布置,无错开布置的相邻接头不多于2个。优良:椽与檩钉结牢固,屋脊处两椽条拉接可靠。椽条接头设在檩条上,并逐根错开布置。检查数量抽检不少于3间。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推拉检查。第7.3.5条屋面板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屋面板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铺钉平整,接头应在檩、椽条上分段错开,每段接头处板的总宽度不大于1.5m,无漏钉。优良:屋面板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铺钉平整,接头应在檩、椽条上分段错开,每段接头处板的总宽度不大于1m,无漏钉。检查数量抽检不少于3间。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7.3.6条封山板、封檐板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表面刨光,接头采用龙凤榫并镶接严密,下边缘至少低于檐口平顶25mm。优良:表面光洁,接头采用燕尾榫并镶接严密,下边缘至少低于檐口平顶25mm。检查数量抽检不少于3间。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7.3.7条屋面木骨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7的规定。检查数量抽检不少于3间。第八章钢结构工程第8.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制作、安装、焊接、螺栓连接和油漆等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超高层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工程还应执行专门的规定。第8.0.2条章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第一节钢结构焊接工程第8.1.1条本节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安装中的焊接工程。(Ⅰ)保证项目第8.1.2条焊条、焊剂、焊丝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焊接的专门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烘焙记录。第8.1.3条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施焊条件的合格证。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和考核日期。第8.1.4条承受拉力或压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必须经超声波、X射线探伤检验,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钢结构焊接的专门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探伤报告和X射线底片。注:承受拉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即施工规范中的一级焊缝;承受压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即施工规范中的二级焊缝。第8.1.5条焊缝表面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气孔、咬边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用焊缝量规及钢尺检查,必要时可采用渗透探伤检查。(Ⅱ)基本项目第8.1.6条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焊波较均匀,明显处的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优良:焊波均匀,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检查数量按焊缝数量抽查5%,每条焊缝检查1处,但不少于5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Ⅲ)允许偏差项目第8.1.7条焊缝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7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各种焊缝数量各抽查5%,但均不少于1条。长度小于500mm的焊缝每条检查1处;长度500~2000mm的焊缝每条检查2处;长度大于2000mm的焊缝每条检查3处。第二节钢结构螺栓连接工程第8.2.1条本节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安装中的高强螺栓连接工程。(Ⅰ)保证项目第8.2.2条高强螺栓的型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高强螺栓必须经试验确定扭矩系数或复验螺栓预拉力。当结果符合钢结构用高强螺栓的专门规定时,方准使用。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复)验报告。第8.2.3条构件的高强螺栓连接面的摩擦系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严禁有氧化铁皮、毛刺、焊疤、油漆和油污等。检验方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第8.2.4条高强螺栓必须分二次拧紧,初拧、终拧质量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钢结构用高强螺栓的专门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Ⅱ)基本项目第8.2.5条高强螺栓接头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正面螺栓穿入方向一致,外露长度不少于2扣。优良:螺栓穿入方向和外露长度一致。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但不少于5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8.2.6条扭矩法施工的大六角头高强螺栓终拧后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终拧扭矩经检查后补拧或更换螺栓才能达到施工规范的规定。优良:终拧扭矩经检查一次达到施工规范的规定。检查数量用小锤逐颗检查;用扭矩扳手按每个节点螺栓数抽查10%,但不少于10颗。检验方法用小锤和扭矩扳手检查。第8.2.7条扭剪型高强螺栓终拧后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除构造原因外,尾部梅花卡头未拧掉的螺栓不超过总数的5%。优良:除构造原因外,螺栓尾部梅花卡头均在终拧中拧掉。检查数量按接点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注:①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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