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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2019-04-02 29页 ppt 843KB 16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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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完全正确履行(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三)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二、合同的履行原则旅客运输合同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完全正确履行(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三)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二、合同的履行原则旅客运输合同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 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条款不明法律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是指同一价格中的中等质量标准。达成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法律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自主订立合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时交付:交付时的价格逾期交付交货付款涨---原价跌---新价涨---新价跌---原价(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例: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A,A_市为交货地B,B_市为交货地C,A_市为付款地D,B_市为付款地(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A,双方协议补充B,按交易习惯确定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表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没有先后顺序 有先后履行顺序 有先后履行顺序 适用的条件 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续) 抗辩权的行使 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暂缓履行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暂缓履行 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2、恢复履行: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3、解除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案例:需方有权拒付货款吗? 1997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0万元;供方于1997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验收后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 1997年12月1日供方运送了100台电冰箱给需方,需方经检验,发现所交付的电冰箱为无法使用的次品,12月30日,供方向需方索要货款,需方拒绝。练习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事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 B练习题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2000年)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C案例 例:2007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试: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案例:甲方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甲方、乙方在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由甲方卖给乙方一台价款为620万元的机器,交货时间为1月23日,付款时间为2月25日。1月25日甲方交货后,乙方认为机器质量很好,又于25日与乙方签订合同,再购买一台机器。发货日期为3月25日。至3月25日,甲方公司可以乙方公司未支付第一份合同的货款为由拒绝第二份合同的发货,因为乙方欠缺信用。 案例:需方拒付货款是否违约? 1993年7月20日,甲商贸公司(需方)与国外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价8500元,共计货款425万元,交货日期为1993年11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1993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五、合同履行中债的担保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时间:1年内;5年例如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约定于1998年10月1日前偿还,而王五欠张三6万元,约定于1998年9月15日前偿还;但至约定还款时间王五未向张三还款,而张三至1999年元月10日一直未向王五追索,又未向李四清偿债务,此时,李四即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催促王五清偿债务6万元。 王五——张三——李四练习 例: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A,代位权B,不安抗辩权C,撤销权D,后履行抗辩权注意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过债权范围行使代位权,依法无据,也不必要。例如,丁某欠李某到期债务10万元,而许某欠丁某到期债务15万元,如丁某怠于行使债权,则李某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仅应为10万元,而不得及于超出10万元之部分。案例 例:2003年5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0000元,约定2004年5月1日还本付息.2003年12月6日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赠送给其好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所剩无几.2004年6月7日乙得知甲存在上述行为,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诸法院保护其权利.试回答:(1)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2)乙行使该权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3)乙行使上述权利的期限如何确定(4)乙提起诉讼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答案】BC 撤销权案例: 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2年后,王某无力还款,答应变卖家中财产还给李某。在拍卖家中财产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机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2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问:(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2)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3)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 (4)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会得到支持。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而李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人,因此赵某仅有义务向王某返还,李某无权请求赵某向自己返还。 (3)不可以。因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 (4)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被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作业一、名词解释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5、撤销权二、简单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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