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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XX公司
第一条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就乙方离职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 离职
1.1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乙方工作至 年 月 日止,并自次日起开始办理离职交接。1.2 甲方给予乙方本月工作期间扣除相应款项实际发放薪资为 元,于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在 年 月 日之前按乙方选择的银行转账或乙方到甲方办公地点领取现金等方式发放。
第四条 1.3 除上述1.2款载明的实际发放款项外,甲方及其作为股东或者普通合伙人参股、控股或管理的所有境内外企业均无需像本人支付任何薪资福利、费用报销、经济补偿或其他款项。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2.1 根据双方约定应由甲方享有权利的发明创造、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即使乙方在离职后完成该项目或者乙方在任职期间完成而未告知甲方的,项目的相关产权仍归属甲方。
第六条 2.2 根据双约定有甲方享有项目的发明创造、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乙方在离职后不得使用,否则构成对甲方权利的侵犯。
第七条 保守商业机密义务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仍对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属于甲方所有或虽然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承担如同在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如违反上述约定,则按双方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或竞业禁止规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在甲方工作期间年收入的三倍作为违约金(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的,以月平均工资乘以事儿个月作为其年收入),如支付违约金后尚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