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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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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眠不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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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最新版YLBXC-GZZD-001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1目的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给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2依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日常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方法》、《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和方法》要求。3适用范围:所有临床科室医保病人管理。4内容4.1门诊管理4.1.1参保职工就诊时,首诊医师必须核查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最新版
YLBXC-GZZD-001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1目的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给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2依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文本》、《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日常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方法》、《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和方法》要求。3适用范围:所有临床科室医保病人管理。4内容4.1门诊管理4.1.1参保职工就诊时,首诊医师必须核查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卡),严禁冒名就诊。4.1.2门诊医生做好医保患者的登记工作,并在姓名前加特殊标记符“△”。4.1.3开具处方基础信息必须齐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疗保险证号。4.1.4开具处方要做到疾病诊断与书写规范。4.1.4.1疾病诊断应明确,书写要规范、齐全,不能以代码、英文缩写、简称等代替。4.1.4.2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4.1.4.3疾病诊断与所开具药品应相符。4.1.5门诊处方应书写规范。4.1.5.1做到处方书写内容、医师签名要字迹清晰、准确、完整、处方修改要有医师签字,药品核发要有药剂师签字;4.1.5.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不得开“大处方”;全年平均每一门诊人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为140元。4.1.5.3处方应写明日期,并加盖医保处方专用章,取药应在门诊处方日期内,过期应重开处方。4.1.6、处方用法与用量。4.1.6.1处方书写须写明药品规格、剂量、用法和用量,且不应使用英文代码;4.1.6.2严格掌握处方量,急诊处方3日量,一般处方7日量,中草药7剂量。4.1.6.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经认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症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一个月量。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将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暂停其处方权,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4.1.6.4严格掌握药品使用规范,不得滥用药物,“慢性病、重症”用药限制范围支付应准确,抗菌药物不得大剂量、长疗程的过度应用。4.1.6.5不得支付与认定疾病无关的医药费。4.1.6.6处方中记录的药品规格、剂量、数量应与实际购药记录一致,药品名称、属性要对应一致。4.1.7药品名称书写规范。按照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不允许使用代码、商品名、英文简称,不允许在药品通用名中加数字、字母等。4.1.8门诊病历书写规范。4.1.8.1门诊病历书写应规范、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记录要详细,不准涂改伪造。所有检查结果必须在病历内记录。4.1.8.2用药及各项检查治疗应与疾病诊断及病历记录相符。4.1.8.3原则上大型检查项目不应在慢性病门诊开具,应去专科诊治,治疗方案有改变的,必须规范书写。慢性病门诊不能擅自更改治疗方案及处方。4.1.9“慢性病、重症”门诊治疗的参保职工,如果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4.1.10门诊医生在为“慢性病、重症”病人诊治时须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一起购药时,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否则收费处不能进行收费,造成的后果和纠纷由接诊医生负责。4.1.11“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4.1.12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如审核发现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责任人承担。4.1.13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4.2住院管理4.2.1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入院后,应于24小时内把医保IC卡或社保卡,交存到医保住院处。特殊情况(如丢卡坏卡等)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4.2.2入院第二日内和参保人员签订“医保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并于护理站和病室内设置明显的医保标志牌。城镇职工用红色、城镇居民用黄色的医展牌和床头卡片,并标明患者所属的医保中心。4.2.3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次单项100元以上医疗服务项目(如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或单次单项收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应在事前(紧急情况事后24小时)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定文字协议备查),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责任人承担。4.2.4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医保证(医疗证)须放在护士站统一保管。4.2.5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参保人员办理分解住院手续。界定标准为:院内不同科室之间的转诊,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够出院标准、以费用额度超标等原因动员或强迫参保人员出院,出院后15天内因同一诊断重新住院或让参保人自费住院15天后再办理医保住院的。4.2.6应加强对住院参保人员的管理,不得冒名、挂床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认定为挂床住院)。挂床住院:4.2.6.1稽核时住院病人不在医院的;4.2.6.2入院指征不明确或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检查未进行实质性治疗的;4.2.6.3住院人员晚上不在病房住宿的;4.2.6.4住院人员虽经院方同意临时离院但无规范请假手续的,如:无书面请假条,假条未注明离院、返院时间,假条无病人本人签名和未经主管医生批准同意等;4.2.6.5住院期间连续向医院请假2天以上或累计请假3天以上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由临床科室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4.2.7不得将不予报销的疾病,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4.2.7.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4.2.7.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2.7.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2.7.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精神病人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形。4.2.8如果安排超标准病房需由患者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如果需要包床者,必须到门诊交费。4.2.9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不得让病人到门诊取药,否则发生的门诊费用由责任人负责。4.2.10严格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检查项目的阳性率,阳性率≥70%,主要指彩超、CT、核磁、动态心电图、冠脉造影检查,其中冠脉造影检查阳性率均≥90%。4.2.11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入住特殊病房的条件,确实需住监护病房和层流病房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4.2.12严格掌握血液制品应用指征。4.2.13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以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4.2.1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经治医生应于检查治疗前填写《参保人员外检外治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4.2.15收治外伤病人住院时,接诊医生应当根据病人本人或知情的陪同人员对受伤经过的第一陈述,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在24小时内会同本院医保处工作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伤病人先按医保办理住院手续,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经认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医保审核结算手续;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应明确告知其政策依据,出院按自费病人结算医疗费用。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4.2.16严格统筹区外转诊转院标准,确因统筹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统筹地区外就诊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率应控制在3%以内。4.2.17各位医师在为参保病人用药时,要严格根据病情掌握《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适应症和限制范围,确需使用,备注中若标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时,应将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临床诊断依据等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内容与所用限制性药品应相符。4.2.18严格掌握医保“三目录”外项目应用标准,尽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全年累计“三目录”外费用应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5%以内(<15%)。4.2.19年度诊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0%。4.2.20严格控制住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5%。目录内药品使用率≥85%;自费药品占药品使用比例<5%。甲类药品占总药品费用比例≥30%。4.2.21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运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工作。4.2.21.1病案首页各项,不能有空项;4.2.21.2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4.2.21.3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完整准确;病危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每天记录,普通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职称人员首次查房记录等。4.2.22患者住院期间所有特殊检查用药,必须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所有阳性检查结果和有诊断价值的阴性结果,应在病程中体现。4.2.23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费用控制目标》,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过度检查和治疗,尽力降低城镇职工病人次均费用。医保处按照科室,每个月统计一次费用情况,拟定扣罚。4.2.24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做到:4.2.24.1属性要正确;4.2.24.2收费项目与病历相符;4.2.24.3各项检查单齐全;4.2.24.4不得以非医保诊疗各项目串换医保诊疗项目,不得以医保诊疗项目互换;4.2.24.5检查治疗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跨科室的应有会诊记录;4.2.24.6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相关、不必要);4.2.24.7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收费项目。4.2.24.8康复理疗项目使用要严格执行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4.2.24.8临床科室开展新超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限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诊疗设备型号变更,收费标准增加的),及时写出书面申请。4.2.25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必须做到:4.2.25.1属性要正确;4.2.25.2收费与病历相符,不得超量;4.2.25.3不得串换药品;4.2.25.4用药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用药应在病历中有相关记录;4.2.25.5书写通用名,不得将长期医嘱用药通过临时医嘱一次性领取,临时医嘱用药量一般不超过2日量;4.2.25.6不得过度医疗;4.2.25.7严格遵循《处方》及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使用范围,合理用药。4.2.25.8药品限制支付准确;4.2.25.9出院带药只能带七天口服药,写明用法。4.2.26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用材料必须做到:4.2.26.1贵重一次性医用材料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内置材料应粘贴标签);4.2.26.2材料属性要正确;4.2.26.3合理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4.2.27所有收费项目一定要在医嘱单上体现出来,并每日向参保人员公布,对有疑义的,应及时处理。4.2.28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如当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高,可自愿在当年度12月月底前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入院,不视为分解住院。其他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参保人员办理分解住院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半个月内因同一种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因病情明显发展或改变除外,应有详细的病历记录),其医疗费用由临床科室承担。4.2.29患者痊愈需要出院的,即可为其开具出院通知,不得无故拖延患者住院时间,增加患者费用和负担。4.2.30接到出院通知后,主班护士审核完毕病历后,把符合报销的限制用药品通过微机进行审批。4.2.31患者出院当日内,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出院通知单到医保结算处办理报销手续。必须实现出院即报,即报率达到80%。4.2.32患者出院3日内,完成病历归档工作。4.3药品管理4.3.1药剂科应提供足够的医保药品供临床医生选择,医保药品的供应率,西药≥75%,中成药≥60%。4.3.2药剂科应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关于剂量规定的小包装药品。4.3.3门诊各药房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病人的处方、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处方、离休干部的处方与普通病人的处方分别保存。4.3.4医保处方应该加盖医保专用章,有司要签字。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2基本医疗保险考核标准目的为更好地落实《沧州市中心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标准。依据无适用范围所有临床科室。内容1参保职工就诊时,首诊医师必须核查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卡),严禁冒名就诊。出现1例不核对病人身份,出现冒名就诊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2门诊医生做好医保患者的登记工作,并在姓名前加特殊标记符“”。出现1例登记不全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3开具处方基础信息必须齐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疗保险证号。出现1张处方不规范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4开具处方要做到疾病诊断与书写规范。4.1疾病诊断应明确,书写要规范、齐全,不能以代码、英文缩写、简称等代替。4.2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4.3疾病诊断与所开具药品应相符。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5门诊处方应书写规范。5.1做到处方书写内容、医师签名要字迹清晰、准确、完整、处方修改要有医师签字,药品核发要有药剂师签字;5.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不得开“大处方”;全年平均每一门诊人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为140元。5.3处方应写明日期,并加盖医保处方专用章,取药应在门诊处方日期内,过期应重开处方。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6处方用法与用量。6.1处方书写须写明药品规格、剂量、用法和用量,且不应使用英文代码;6.2严格掌握处方量,急诊处方3日量,一般处方7日量,中草药7剂量。6.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经认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症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一个月量。6.4严格掌握药品使用规范,不得滥用药物,“慢性病、重症”用药限制范围支付应准确,抗菌药物不得大剂量、长疗程的过度应用。6.5不得支付与认定疾病无关的医药费。6.6处方中记录的药品规格、剂量、数量应与实际购药记录一致,药品名称、属性要对应一致。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7药品名称书写规范。按照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不允许使用代码、商品名、英文简称,不允许在药品通用名中加数字、字母等。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8门诊病历书写规范。8.1门诊病历书写应规范、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记录要详细,不准涂改伪造。所有检查结果必须在病历内记录。8.2用药及各项检查治疗应与疾病诊断及病历记录相符。8.3原则上大型检查项目不应在慢性病门诊开具,应去专科诊治,治疗方案有改变的,必须规范书写。慢性病门诊不能擅自更改治疗方案及处方。出现1本门诊病历记录不规范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9“慢性病、重症”门诊治疗的参保职工,如果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现1例投诉的患者,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0门诊医生在为“慢性病、重症”病人诊治时须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一起购药时,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出现1例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1“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出现1张违规处方或1份违规门诊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2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3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住院管理14.1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入院后,应于24小时内把医保IC卡或社保卡,交存到医保住院处。出现1例超时放卡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入院第二日内和参保人员签订“医保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并于护理站和病室内设置明显的医保标志牌。城镇职工用红色、城镇居民用黄色的医展牌和床头卡片,并标明患者所属的医保中心。出现任何1项违规的,每份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3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次单项100元以上医疗服务项目(如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或单次单项收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应在事前(紧急情况事后24小时)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定文字协议备查),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出现任何1项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4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医保证(医疗证)须放在护士站统一保管。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5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参保人员办理分解住院手续。出现1例分解住院的,一经查实,扣罚科室奖金1000元。14.6应加强对住院参保人员的管理,不得冒名、挂床住院。出现1例冒名、挂床住院的,一经查实,扣罚科室奖金1000元。14.7不得将不予报销的疾病,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8如果安排超标准病房需由患者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如果需要包床者,必须到门诊交费。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9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不得让病人到门诊取药。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0严格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检查项目的阳性率,阳性率≥70%,主要指彩超、CT、核磁、动态心电图、冠脉造影检查,其中冠脉造影检查阳性率均≥90%。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1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入住特殊病房的条件,确实需住监护病房和层流病房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2严格掌握血液制品应用指征。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3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以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经治医生应于检查治疗前填写《参保人员外检外治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5收治外伤病人住院时,接诊医生应当根据病人本人或知情的陪同人员对受伤经过的第一陈述,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在24小时内会同本院医保处工作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6各位医师在为参保病人用药时,要严格根据病情掌握《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适应症和限制范围,确需使用,备注中若标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时,应将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临床诊断依据等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内容与所用限制性药品应相符。出现1例记录不规范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7严格掌握医保“三目录”外项目应用标准,尽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全年累计“三目录”外费用应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5%以内(<15%)。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8年度诊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0%。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19严格控制住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5%。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目录内药品使用率≥85%;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自费药品占药品使用比例<5%。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甲类药品占总药品费用比例≥30%。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0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运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工作。14.20.1病案首页各项,不能有空项;14.20.2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14.20.3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完整准确;病危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每天记录,普通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职称人员首次查房记录等。每出现1份记录不规范的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1患者住院期间所有特殊检查用药,必须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所有阳性检查结果和有诊断价值的阴性结果,应在病程中体现。每出现1份记录不规范的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2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做到:14.22.1属性要正确;14.22.2收费项目与病历相符;14.22.3各项检查报告单齐全;14.22.4不得以非医保诊疗各项目串换医保诊疗项目,不得以医保诊疗项目互换;14.22.5检查治疗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跨科室的应有会诊记录;14.22.6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相关、不必要);14.22.7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收费项目。14.22.8康复理疗项目使用要严格执行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14.22.9临床科室开展新超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限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诊疗设备型号变更,收费标准增加的),及时写出书面申请。出现任何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3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必须做到:14.23.1属性要正确;14.23.2收费与病历相符,不得超量;14.23.3不得串换药品;14.23.4用药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用药应在病历中有相关记录;14.23.5书写通用名,不得将长期医嘱用药通过临时医嘱一次性领取,临时医嘱用药量一般不超过2日量;14.23.6不得过度医疗;14.23.7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使用范围,合理用药。14.23.8药品限制支付准确;14.23.9出院带药只能带七天口服药,写明用法。出现任何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4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用材料必须做到:14.24.1贵重一次性医用材料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内置材料应粘贴标签);14.24.2材料属性要正确;14.24.3合理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出现任何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5患者痊愈需要出院的,即可为其开具出院通知,不得无故拖延患者住院时间,增加患者费用和负担。出现1例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6接到出院通知后,主班护士审核完毕病历后,把符合报销的限制用药品通过微机进行审批。出现1例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7患者必须实现出院即报,即报率达到80%。按照科室统计,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4.2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问题病历违规费用,5倍扣罚责任科室。14.29每月质量考核,凡是住院病人检查、在线病历审核、费用控制统计,其中有1项出现问题的,除单项扣罚外,另外扣除科室奖金500元。15药品管理15.1药剂科应提供足够的医保药品供临床医生选择,医保药品的供应率,西药≥75%,中成药≥60%。每低1个点,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15.2药剂科应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关于剂量规定的小包装药品。没有小包装的,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15.3门诊各药房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病人的处方、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处方、离休干部的处方与普通病人的处方分别保存。不符合规范的,每张处方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15.4医保处方应该加盖医保专用章,有司要签字。不符合规范的,每张处方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4“慢性病、重症”人员就医考核标准目的为更好地落实《沧州市中心医院“慢性病、重症”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给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无适用范围临床科室。内容1沧州市本级定点我院的“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IC卡、《医疗保险证》),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就医。如果需要到其它科室就医,挂就诊科室或专家号,然后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取病历资料,再到相应诊室就诊。诊查结束后持所有资料到“慢性病、重症”诊室,打印处方,审核盖章。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2接诊医生必须核对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3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诊治。严禁搭车开药。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4认真为“慢性病、重症”病人书写病历和处方,严格掌握处方量,不允许弄虚作假超量开药。“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门诊购药原则上不超过15天量,因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30天量,中草药7剂量。凡因探亲、出差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购药或超量购药时需要填写审批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5在书写处方时,按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内容、签名要清楚、准确、完整,不得有缺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6一张门诊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7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8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9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0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同时取药者,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否则收费处不能进行收费,造成的后果和纠纷由接诊医生负责。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1“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2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3“慢性病、重症”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目的做好“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管理工作,给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和《沧州市城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重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补充协议》。适用范围临床科室。内容1沧州市本级定点我院的“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IC卡、《医疗保险证》),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就医。如果需要到其它科室就医,挂就诊科室或专家号,然后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取病历资料,再到相应诊室就诊。诊查结束后持所有资料到“慢性病、重症”诊室,打印处方,审核盖章。2接诊医生必须核对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3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诊治。严禁搭车开药。4认真为“慢性病、重症”病人书写病历和处方,严格掌握处方量,不允许弄虚作假超量开药。“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门诊购药原则上不超过15天量,因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30天量,中草药7剂量。凡因探亲、出差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购药或超量购药时需要填写审批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5在书写处方时,按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内容、签名要清楚、准确、完整,不得有缺项,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接诊医生负责。6一张门诊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7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8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如审核发现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责任人承担。9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10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同时取药者,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否则收费处不能进行收费,造成的后果和纠纷由接诊医生负责。11“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12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5生育保险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目的保证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落实,给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沧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临床科室。内容1参保人员在诊断怀孕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围产保健手册》和诊断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沧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手续。2职工实施生育手术,应当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职工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3参保人员在我院就医时,门诊医师应该严格审验生育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身份证、《准生证》、《沧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并加“△”标记符,严禁冒名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医师为其办理入院手续。4参保人员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工作人员审验证件无误后,按照医保要求办理手续。如果当时未带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的,务必于办理入院24小时内补办医保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5病人到病房后,主班护士审验人、证是否一致,同时把医保证放入档案夹内统一管理。6参保人员住院后,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参保职工用红色、居民用黄色的医展牌和床头卡片,并标明患者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7患者入院2日内,完成《沧州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的签定工作,包括患者和家属签字。8参保人员入院后,不得随意离开病房,如果外出散步等,留电话给护办室。不得挂床住院。9经治医生应该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单次、单项自费项目100元以上或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项目、一次性材料,要在使用前完成《沧州市医疗保险项目外、特检特治签字表》的签字工作。10经治医生应该准确、完整地做好病历记录,科学合理地为产妇选择分娩方式,在病历首页明确地标明顺产、难产、剖宫产、分娩期并发症等诊断,并做到诊断与病情记录相符。凡无适应症的剖宫产一律按照顺产定额标准结算,和患者或家属一起在《沧州市医疗保险项目外、特检特治签字表》上签字,否则,超出部分费用由科室承担。10.1分娩时出现下列情形属于“难产”费用支付范围:10.1.1胎方位异常持续枕横位颜面位持续枕后位前不均倾高直位10.1.2产程进展缓慢潜伏期延长、活跃期延长、第二产程延长、滞产10.1.3肩难产10.1.4胎儿宫内窘迫10.1.5臀位产10.1.6侧切+胎吸术+产钳10.1.7胎儿发育异常a)巨大儿b)胎儿水肿(脑积水、胸腹水)10.1.8双胎10.1.9缩宫素滴注引产或药物引产术10.2分娩时出现下列情形实施剖腹手术属于“剖腹产”费用支付范围:10.2.1绝对性骨盆狭窄及骨盆畸形10.2.2头盆不称(跨耻征阳性)10.2.3臀位10.2.4横位10.2.5胎方位异常(前不均倾位、颜面位、额先位、持续性枕横位、持续性枕后位、高枕直位)10.2.6胎儿宫内窘迫10.2.7产力异常10.2.8产程延长,经处理后无好转(潜伏期延长、活跃期延长、第二产程延长)10.2.9过期妊娠10.2.10羊水过少10.2.11前置胎盘10.2.12胎盘早剥10.2.13胎膜早破10.2.14前次剖宫产史10.2.15子宫肌瘤剜除术后10.2.16子宫先兆破裂或子宫破裂10.2.17高龄初产或珍贵儿10.2.18多胎妊娠10.2.19巨大儿10.2.20脐带脱垂10.2.21子宫畸形10.2.22子宫脱垂10.2.23严重外阴、阴道静脉曲张10.2.24合并卵巢瘤、子宫肌瘤10.2.25脐带异常10.2.26耻骨联合分离10.2.27胎儿宫内生长受限10.2.28软产道异常10.2.29妊娠合并症10.3在分娩期出现下列情形属于“分娩期并发症”费用支付范围:10.3.1子宫破裂10.3.2羊水栓塞10.3.3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10.3.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10.3.5产科休克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11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12参保人员出院,当天到医保处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实现出院即报。即报率达到80%。13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标准为:13.1正常生产2000元;13.2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13.3剖宫产3000元。13.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城镇居民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标准为:13.5正常生产的600元;13.6难产的800元;13.7剖腹产1000元14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标准为:14.1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14.2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14.3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元;14.4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14.5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14.6输卵管结扎术的500元;14.7输精(卵)管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14.8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1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16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7女职工因出差、探亲、休假、异地工作等原因或因早产、急救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应就近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并应于3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6生育保险人员就医考核标准目的保证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落实,给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无适用范围临床产科各科室。内容1参保人员在我院就医时,门诊医师应该严格审验生育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身份证、《准生证》、《沧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并加“△”标记符,严禁冒名就医。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2参保人员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工作人员审验证件无误后,按照医保要求办理手续。没按照要求办理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3病人到病房后,主班护士审验人、证是否一致,同时把医保证放入档案夹内统一管理。没按照要求办理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4参保人员住院后,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参保职工用红色、居民用黄色的医展牌和床头卡片,并标明患者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5患者入院2日内,完成《沧州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的签定工作,包括患者和家属签字。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6参保人员入院后,不得随意离开病房,如果外出散步等,留电话给护办室。不得挂床住院。出现挂床住院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1000元。7经治医生应该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单次、单项自费项目100元以上或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项目、一次性材料,要在使用前完成《沧州市医疗保险项目外、特检特治签字表》的签字工作。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8经治医生应该准确、完整地做好病历记录,科学合理地为产妇选择分娩方式,在病历首页明确地标明顺产、难产、剖宫产、分娩期并发症等诊断,并做到诊断与病情记录相符。凡无适应症的剖宫产一律按照顺产定额标准结算,和患者或家属一起在《沧州市医疗保险项目外、特检特治签字表》上签字,否则,超出部分费用由科室承担。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9参保人员出院,当天到医保处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实现出院即报。即报率达到80%。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1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的问题病历,5倍扣罚科室。11每个月质量考核,凡是住院病人检查、病历审核有1项有问题的,扣罚科室奖金500元。2项均不存在问题的,追加科室奖金500元。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8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医考核标准目的为更好地落实《沧州市中心医院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制度》,做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给离休干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无适用范围临床科室。内容1接诊医师在为离休干部诊治前,必须查验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身份证,严禁冒名顶替。同时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2书写专用病历本,要做到详细记录病情及所使用药品,确保病情、药量与专用处方一致。并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章。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3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费用,经治医生要严格掌握处方量,每次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量。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中成药和西药处方最多不超两种疾病五种药品。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4离休干部需要住院的,24小时内凭社会保障卡(IC卡和《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手续。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5要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目录。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必须事先告知本人或亲属,并在特检特治签字表上签名。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6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外检、外治、外购药品的,必须填写《沧州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外检、外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7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必须事前填写《沧州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8患者住院期间发生费用达到5万元,或连续住院3个月以上的,填写《离休干部特殊情况备案表》,上报医保处。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号 2014年1月 年月 第次修订YLBXC-GZZD-007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制度目的做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给离休干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沧州市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定。适用范围临床科室。内容1接诊医师在为离休干部诊治前,必须查验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IC卡)、身份证,严禁冒名顶替。同时做好门诊登记工作。2书写专用病历本,要做到详细记录病情及所使用药品,确保病情、药量与专用处方一致。并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章。3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费用,经治医生要严格掌握处方量,每次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量。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中成药和西药处方最多不超两种疾病五种药品。4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的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费用单据及有关资料交所在单位,单位于每季初5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5离休干部需要住院的,24小时内凭社会保障卡(IC卡和《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手续,确因丢卡、补卡等特殊原因未按时办理的,应该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6对住院病人的管理,遵照《沧州市中心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7要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目录。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必须事先告知本人或亲属,并在特检特治签字表上签名。8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外检、外治、外购药品的,必须填写《沧州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外检、外治、外购药品审批表》。此项费用由所在单位持审批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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