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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公司经济活动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XXX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XXX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合约、契约、确认书、意向书等(以下通称合同)。
第四条 “合同相关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等。
第五条 “合同管理”指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以“分部门审核,签订人负责”为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因业务需要,与本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需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重大合同是指:
(一)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二)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
(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四)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五)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七)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合同采取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综合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一般由合同承办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该部门其它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会签审查的部门,包括法务部、财务部。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人是指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一节 合同签订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必须以XXXXX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人员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一)公司的重大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其它合同(本分管范围内,合同总金额50万元以下)可授权分管领导进行签订,分管领导无法签订时,可授权行政副总裁签订非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总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二)防城销售部营销方面的合同可直接授权部门经理进行签订,小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渠道销售合同的
文本可由部门经理转授权业务员进行签订。(三)分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合同的签订、变更及解除等合同管理事务,分公司总经理为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它员工行使合同签订权。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不在时,为行政副总裁)为合同的最终审批人;重大合同须经总裁、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业务事项而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节 合同签订基本流程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应采取谈判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较大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重大的合同谈判,必要时可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八条 调查、谈判结束后,合同的起草工作已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的,由合同承办人根据合同谈判内容、结果草拟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应语言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条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须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法务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意见。法务部对合同条款持有保留意见的,就所保留意见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等问
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及法务部审核意见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对合同条款持有保留意见的,就所保留意见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资料、法务部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一起报送分管领导(防城销售部报部门正经理)审核。
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修改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分管领导不在,由行政副总裁作为合同签订授权代表,决定是否修改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法务部或财务部认为合同如不作修改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该合同已超出法定代表人对该分管领导的授权范围而在审核意见中书面明确表示“建议先请示法定代表人再行签字盖章”,则公司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指示后,方可在合同上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经相关业务部门及法务部、财务部和分管领导评审确定为标准文本的合同,业务部门如对条款无修改的可重复使用,无需再经法务部、财务部审核,但重大合同除外。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已经审查签订的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
第三节 合同审核要点
第二十五条 法务部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均应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经营策略与
,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3、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4、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严密性:
1、包括条款是否完整、齐备;
2、文字是否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及附件是否完备;
5、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
(三)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包括合同承办人是否为可委托授权签订合同的人员;
2、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程序;
3、合同文本文字是否正确,正副本及附件份数是否齐备。
(四) 法务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二)资金、资产的合法性:包括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是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是否合法;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包括价款、酬金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合法;资产、资金使用效果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以及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款项金额是否按财务规范进行书写;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如发票开具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