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保密工作培训

2019-04-27 42页 ppt 6MB 161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666165

资深钳工

举报
保密工作培训保密工作培训2015年10月25日思考? 什么是保密工作? 我们接触到的保密工作有哪些? 社会信息化保密法制教育?“铁人”王进喜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照片。——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案例1隐藏 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就是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一张照片。大庆油田的“铁人”王进喜握着钻机手柄眺望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高大井架。日本情报专家据此解开了大庆油田的秘密,他们根据照片上王进喜...
保密工作培训
保密工作培训2015年10月25日思考? 什么是保密工作? 我们接触到的保密工作有哪些? 社会信息化保密法制教育?“铁人”王进喜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照片。——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案例1隐藏 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就是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一张照片。大庆油田的“铁人”王进喜握着钻机手柄眺望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高大井架。日本情报专家据此解开了大庆油田的秘密,他们根据照片上王进喜的衣着判断,大庆油田位于齐齐哈尔与哈尔滨之间;并通过照片中王进喜所握手柄的架式,推断出油井的直径;从王进喜所站的钻井与背后油田间的距离和井架密度,推断出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当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征求开采大庆油田的设计时,日本人一举中标。庆幸的是,日本当时是出于经济动机,向我国高价推销炼油设施,而不是用于军事战略意图。案例2 2013年1月,某县机要部门接到一份秘密级密码电报。县委办秘书组组长胡某要求机要人员匡某复印,以便转发,匡某遂将密码电报报头遮住,违规复印。胡某起草明电并附上该复印件,经县委主任罗某签发后上传至县党政门户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匡某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胡某行政记过和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分管机要工作的县委办副主任高某、分管秘书工作的县委办副主任贺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负有领导责任的罗某向所在市市委保密委员会作出检查。案例3 2013年11月,某单位设计员张某携带有涉密文件资料的笔记本电脑赴外场工作返回后,擅自将电脑带回家中存放,被盗贼窃走。经鉴定,涉密笔记本电脑内存储机密国家秘密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2份。事件发生后,单位给予直接负责人张某开除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处经济罚款。案例显示 80%以上的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文件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给我们的启示 对外发布的文件、图片、信息资料一定要仔细自查,从根本杜绝泄密的可能性。 涉密人员要妥善保管涉密资料。 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警惕性 泄密时的心态 炫耀、张扬、无意、猎奇、没有保密意识、缺乏警惕性、信息交换……我们谈谈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为了维护一个国家、政党、组织的安全和利益,由一定组织具体实施的、具体特定对象、具体任务和一定规律、方法的一种群体行为。我们所讲的保密工作,是在保密法的规范下,由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各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为保守国家秘密的安全而实施的一切组织行为。**社会信息化保密法制教育**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2010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亲自签署的国家主席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是我国1988年所颁布的《保密法》在22年后的新生,该法律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一、新法与原法是什么关系?新法是对原法的全面继承和科学发展,是我国依法治国继往开来和与时俱进的保密立法成果。 **二、新法究竟新在哪里?1、依法保密有了新举措(涉及新法50个条款)2、信息公开有了新原则(涉及新法第4条一个条款)3、违法必究有了新理念(涉及新法第3条和第48条两个条款) **1、依法保密有了新举措一是,限制了定密的权限:不仅限制了机关党政机关的定密权限,还同时限制了负责定密解密工作的具体人员。二是,从严控制知悉范围,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三是,强制执行解密,规定应当定期进行解密审查,并实行最长保密期限制度。四是,补充了信息系统的保密法律制度和网络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网络监管的制度。 **五是补充了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制度:规定要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实施审查任聘;上岗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和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离职必须实行脱密期;出境实行审批制度;以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六是,新法共授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18项监督职能,其中包括责令停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建议调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以及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等。 **七是,对不适合处分人员违法、机关单位违法、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拒不依法处分违法人员的领导人员、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制裁程序与办法。 **总之,这七项举措完善了原法的内容,补充了新的法律手段,解决了我国在社会信息化加快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建设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对我国保密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2、信息公开有了新原则新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有两层意思:法律既保障信息公开,(不能违法保密、拒绝公开);法律又约束信息公开,(不能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中存在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包括国家秘密等例外事项。**法律保障信息公开的五项举措⑴缩小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根据新法第9条规定,在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时,对这些领域中具备国家秘密属性的事项进行了限定:即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⑵限制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一是,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公安与国家安全机关除外),也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权。二是,规范了定密责任。规定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结束了“人人都有定密权的历史。。 **⑶强化解密的法律程序建立起审查解密制度,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新法还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开时视为解密。”**⑷依法追究定密人员法律责任新法还规定,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5)依法实施定密监督新法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定的国家秘密事项。**2、法律约束信息公开的四项规定⑴依照法定范围主动公开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所要求的范围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⑵依照法定权限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10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超越自身的职责范围,去公开属于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友邻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⑶依照法定程序公开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⑷依照法定要求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里既包括了国家秘密,也包括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还包括了受《公务员法》所保护的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即便不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也有“四个危及”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譬如:1、公开后被敌对势力、犯罪分子或竞争对手所利用的害处要大于人民群众从这些信息中获得的好处的;2、公开后在人民群众中所造成的内部矛盾、纠纷等不安定因素要大于人民群众从这些信息中获得的好处的;3、正在酝酿、调研、试点过程中尚未确定和不成熟的政策、措施等。另外,许多内部请示、报告则属于无需公开的事项**总之,严格区分“以公开为原则”与“以依法公开为原则”的法律界限就必须做到:公开信息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公开信息要有合法的理由,公开信息必须权衡利弊得失,不能不计后果,阳光政府并不等于裸体政府!**3、违法必究有了新理念新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是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重大理念创新成果;也是与原法只追究泄密行为不追究违法行为的原则区别:**这里“任何”两字非常重要,其含义:任何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主体、无论以任何行为方式,无论有无泄密后果、无论情节轻重、无论故意过失、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就必须依法追究,没有任何例外和借口可以规避法律追究!追究法律责任的起步价就是行政警告处分。**从原法的“泄密必究”,变为新法的“违法必究”,既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领导干部等涉密人员家庭幸福与个人前途的需要。国家社保基金会办公厅主任佟达宁被策反后,央视主持人王志曾经裁访策反佟达宁的台湾间谍徐光明:为什么大陆公职人员要比台湾公职人员容易被策反?回答是,台湾公职人员泄密开除没商量!**目前新法所规定的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12类违法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和时常发生的现象,过去往往熟视无睹,只要不泄密被抓,没有人受到法律制裁…….**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绝密高考试卷被盗案;私用U盘、电脑处理国家秘密等。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过失出售涉密文件资料等。**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携带涉密计算机出差不采取防范措施等。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出境等。**(五)非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的;未经制文机关单位批准复制中央绝密文件等。(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用手机编发涉密短信、电子邮件,编写涉密书刊文章等。**(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场所、用普通传真机传密等。(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将涉密存储载体接入互联网被双开和判刑等。**(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情报机构窃密木马程序不断翻新。(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在家用电脑上处理涉密信息不断受到革职处理等。**(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更换操作系统后不恢复安装等。(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将淘汰的计算机给非涉密岗位及人员使用等。**总之,依法处分12类违法行为,为我国保密工作全面实行法制化管理,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促使“我保密、密保我”的保密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友情提醒大家:为了您的家庭幸福和个人前途,请将新法48条的12类必须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抄录在您的案头,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勤勤恳恳被“双开”!不要兢兢业业被撤职!
/
本文档为【保密工作培训】,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