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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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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4.1 基本原则 24.2 建立和保持 24.3 评定和监督 25 核心要求 35.1 目标 3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5.3 安全生产投入 3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35.5 教育培训 45.6 设备设施管理 55.7 作业安全 8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10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115.10 职业健康 115.11 应急救援 12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3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
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4.1 基本原则 24.2 建立和保持 24.3 评定和监督 25 核心要求 35.1 目标 3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5.3 安全生产投入 3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35.5 教育培训 45.6 设备设施管理 55.7 作业安全 8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10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115.10 职业健康 115.11 应急救援 12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3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化管理规范评审办法 14附录B(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表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报告表 47附录D(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申请表 49附录E(规范性附录) 管理制度 50附录F(规范性附录) 操作规程 51 前言 本规范按GB/T1.1—2009的规定编写。本规范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花都区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研究协会、广州市花都区标准化协会、广东省皮具行业协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有标、谭家钱、薛普希、冯文希、尹丽丽、毕志平、毕景楼、林焱、凌传建、张世英、邓成斌。本规范首次发布。 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皮革皮具行业中箱包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皮革皮具行业中箱包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本规范针对皮革皮具加工行业中箱包生产企业编制,皮革皮具加工行业中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 术语和定义AQ3013、AQ/T9006界定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AQ3013、AQ/T9006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2 安全绩效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3 相关方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3.4 隐患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5 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6 事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3.7 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3.8 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及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和状态。3.9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3.10 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3.11 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3.12 变更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4 一般要求4.1 基本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2 建立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评定和监督4.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4.3.2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评;自评后向有资质的外部评审机构申请评审。4.3.3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级别,A级为最高。4.3.4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按附录A执行。4.3.5 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5 核心要求5.1 目标5.1.1 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5.1.2 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包括生产、设备维护、仓储等在内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2.1 组织机构5.2.1.1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5.2.1.2 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2.2 职责5.2.2.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5.2.2.2 企业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5.3 安全生产投入5.3.1 制度企业应建立书面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流程、范围与检查要求,以确保安全投入的顺利实现。5.3.2 台账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5.3.3 费用投入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并按照计划投入费用。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4.1.1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4.1.2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5.4.1.3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5.4.1.4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5.4.2 规章制度5.4.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5.4.2.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有效文件形式下发到相关的工作岗位。5.4.3 操作规程5.4.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场所、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及设备特点,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5.4.3.2 企业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统一规范,并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5.4.4 评估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5.4.5 修订5.4.5.1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5.4.5.2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4.5.3 企业应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5.5 教育培训5.5.1 教育培训管理5.5.1.1 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计划,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5.5.1.2 企业应组织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5.5.1.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5.5.1.4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5.5.1.5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价。5.5.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在岗从业人员的教育档案。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5.5.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5.5.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5.5.3.1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5.3.2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5.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5.3.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复审培训。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5.5.4.1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5.5.4.2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5.5.5 安全文化建设5.5.5.1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5.5.5.2 企业应通过宣传栏、告示板、班前会、班后会等方式,宣传安全方面的知识,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5.5.5.3 企业应通过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鼓励员工针对安全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5.6 设备设施管理5.6.1 设备设施建设5.6.1.1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6.1.2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5.6.1.3 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5.6.2.1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5.6.2.2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5.6.2.3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5.6.2.4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5.6.3 生产设备5.6.3.1 通用要求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设备的安全管理处于良好状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张贴安全标志,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设备日常点检制度;——操作设备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设备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设备的控制开关、工作部件、防护罩应保持完好;——设备的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绝缘良好,不应该存在明显破损、老化等情况。5.6.3.2 裁剪设备使用激光或者电加热方式的裁剪设备应保证作业场所通风良好,防止作业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从业人员健康造成损害。使用裁剪机、电剪等设备的从业人员作业中应使用防割伤手套。5.6.3.3 车缝设备设备的传动装置应有防护罩,且应保持完好。产生热量部位,如电机、皮带轮等应及时清理,防止因为过热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5.6.3.4 切削设备切削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设备应有集尘装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通风。5.6.3.5 冲压设备冲压设备应配备必要的防止手部伤害的安全装置,如防护栅栏、双手按钮、感应装置等。一般情况下,冲压设备应只允许单次行程操作,只有在一些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连续行程操作。5.6.3.6 整烫设备企业应针对整烫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降温措施,并保证良好的通风、降温效果,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使用锅炉的,应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落实相关措施。5.6.3.7 空压机空压机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有定期检定合格标志,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5.6.3.8 气动设备气动设备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禁止使用气枪清洁工作台面或者作业人员身上的灰尘。5.6.3.9 手持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并保存检测记录。电源线必须使用护管软线,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工具开关的规格与负载匹配。5.6.3.10 其它机械生产、加工设备企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伤害。5.6.4 辅助生产设备5.6.4.1 特种设备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5.6.4.2 电气装置企业应保证各类电气装置处于安全的状态,避免触电事故或者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5.6.4.3 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企业应保证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接地规范,电器元件连接紧固,外观良好,有安全警示标志。5.6.4.4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的架设位置、间距、导线型号、规格、线路的保护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线路导线绝缘保护完好;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需要使用临时线路时,应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限及架设方式应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5.6.4.5 防爆电气易燃易爆场所应装配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理更换。5.6.4.6 电焊机企业使用的电焊机应保证外观良好,作业人员作业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5.6.4.7 气焊与气割设备企业使用的气焊与气割设备的气瓶、容器、管道、仪表应保证外观良好,有正确的颜色标识,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5.6.4.8 工业气瓶企业使用的工业气瓶外观无明显腐蚀、机械磨损等缺陷,色标标志正确,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储存及使用应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5.6.4.9 工业管道企业应该保持工业管道的标识、管线规范有情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5.6.4.10 机动车辆企业应建立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5.6.5 厂房设施5.6.5.1 建构筑物企业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应经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宿舍或饭堂。5.6.5.2 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杆厂区内的楼梯以及防护栏杆的外型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以及明显的锈蚀等缺陷。楼梯以及防护栏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6.5.3 仓储设施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仓储设施存放各类物料,并根据储存的物料性能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仓储设施的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持畅通。5.6.6 消防设施5.6.6.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5.6.6.2 企业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设施有效。5.6.6.3 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5.6.7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5.6.7.1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5.6.7.2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5.6.7.3 拆除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5.7.1.1 一般要求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5.7.1.2 动火作业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实施许可制度。5.7.1.3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应建立临时用电作业许可制度,规范施工作业现场用电,确保安全。5.7.1.4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对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制度和监护制度。5.7.1.5 高处作业企业应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评估高空作业风险,并制定专项控制措施。5.7.1.6 吊装作业企业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7.2 作业行为管理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5.7.3 作业人员5.7.3.1 用工管理企业用工应符合劳动法规要求。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针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5.7.3.2 工伤保险企业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赔付。5.7.4 作业环境5.7.4.1 通风企业应保持作业区域整体通风良好,对以下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化通风措施,保证该场所空气质量满足安全要求:——密闭或通风不畅场所;——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滋生细菌、病菌的场所。5.7.4.2 照明5.7.4.2.1 企业应保证作业场所内需要的照明满足国家相关标准。5.7.4.2.2 企业应针对照明设施每月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缺陷时,及时进行维护与处理。5.7.4.2.3 企业应建立应急照明设施清单,对应急照明应定期进行试验,确保可用性。5.7.4.3 温度5.7.4.3.1 企业应在作业现场装设温度计,高温季节每日登记温度。应采取措施保证作业现场的温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7.4.3.2 当作业场所温度过高时,企业应采取装配空气调节器、发放降温饮料等必要的调温措施,防止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伤害。5.7.4.4 通道企业应保持作业通道畅通,严禁堵塞。5.7.4.5 地面企业作业场所地面应保持平坦。在员工可能到达的梯口、升降口、漏斗口设置安全防护拦栅。5.7.5 消防管理5.7.5.1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能力。5.7.5.2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必要的消防知识。5.7.5.3 新、改、扩建(含项目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5.7.5.4 安全出口、楼梯口、层间异位和前室的楼梯间必须设置“紧急出口”标志;,车间、仓库地面应设置疏散指示箭头;生产场所应张贴火灾紧急疏散示意图;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 m,箭头指向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方向。5.7.5.5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5.7.5.6 企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成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5.7.5.7 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消防应急演练,不少于两次的全员消防灭火疏散专项演练,有员工宿舍的企业,要针对宿舍特点组织开展演练。5.7.5.8 企业应按GB50140 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不能被埋压和遮挡。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5.7.6 危险化学品管理5.7.6.1 一般要求5.7.6.1.1 企业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5.7.6.1.2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5.7.6.1.3 企业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操作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培训。5.7.6.2 危险化学品使用5.7.6.2.1 作业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使用专门的容器盛装,并有明确的标签。5.7.6.2.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应在适当的位置张贴危险化学品周知卡。5.7.6.2.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隔离等措施。5.7.6.2.4 企业应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5.7.6.3 危险化学品储存5.7.6.3.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仓库或者区域存放危险化学品。5.7.6.3.2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者区域的建筑结构、电气、通风、室内温度、消防设施设置,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量等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5.7.6.3.3 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张贴危险化学品周知卡。5.7.6.4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需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作为有害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随意丢弃。5.7.7 警示标志5.7.7.1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的规定,在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5.7.7.2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施工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5.7.7.3 企业应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老化、标识不清晰等情况时,应及时维修更换。5.7.8 相关方管理5.7.8.1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5.7.8.2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5.7.8.3 企业应将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在企业与相关方签定的项目协议中,应规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5.7.9 变更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8.1 隐患排查5.8.1.1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5.8.1.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企业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5.8.1.3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5.8.2.1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5.8.2.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5.8.3 隐患治理5.8.3.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5.8.3.2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5.8.3.3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5.8.3.4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5.8.4 预测预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风险评估、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9.1 辨识与评估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与安全评估。5.9.2 登记建档与备案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5.9.3 监控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1.1 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10.1.2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5.10.1.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5.10.1.4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5.10.1.5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5.10.1.6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10.1.7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2.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5.10.2.2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5.10.2.3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5.10.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10.3.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5.11 应急救援5.11.1 应急机构和队伍5.11.1.1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5.11.1.2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5.11.2 应急预案5.11.2.1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以及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5.11.2.2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5.11.2.3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5.1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5.11.3.1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5.11.3.2 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包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明确相关人员的应急联系电话,确定外部救援机构以及联络方式,在值班室、生产车间配备电话,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5.11.3.3 企业应在明显处张贴有关应急救援电话号码。5.11.4 应急演练5.11.4.1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5.11.4.2 企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管理工作。5.11.5 事故救援5.11.5.1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5.11.5.2 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5.12.1 事故报告5.12.1.1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12.1.2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12.1.3 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5.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5.12.2.1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5.12.2.2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制度。5.12.2.3 企业应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杜绝类似隐患存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12.2.4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5.13.1 绩效评定5.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5.13.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5.13.1.3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取消评级,并在一年后重新进行评定。企业发生重伤事故或者火灾事故时,应重新进行自评。5.13.2 持续改进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办法A.1 评审标准见附录B《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表》。A.2 评审条件申请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b) 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c)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末发生过死亡事故。A.3 评审分级A.3.1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级别。A.3.2 按附录B中的评审项目单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分级,其中的评审项目单项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A.1),总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A.2): Pn=Sn/(Yn-V)×100% (A.1) P=S/Y×100% (A.2)式(A.1)、(A.2)中:Pn─评审项目单项得分率;Sn─评审项目单项实得分;Yn─评审项目单项标准分;V─评审项目空项分P─总得分率;S─总实得分,S=∑Sn;Y─总应得分,Y=∑(Yn-V)。分级标准如下:a) P≥90%,Pn≥60%且60%≤Pn≤80%的项目不超过2项的,为A级;b) P≥80%,Pn≥60%且60%≤Pn≤70%的项目不超过2项的,为B级;c) P≥70%,且Pn≥60%的,为C级;d) 达不到C级的,为不达标。A.3.3 评审项目单项扣分方法扣分时,以评审内容的标准分作为基准,如没有特别说明,扣完评审内容的标准分为止,不出现负分。A.3.4 抽样方法自评时,企业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然后依照检查结果针对评审内容进行评分。外部评审时,应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如没有特别说明,对设备、人员等需要评审的对象的样本以在册数(H)按比例抽取,抽查数量按下列规定:H≤10,抽查H台(人);10<H≤100,抽查10台(人);100<H≤500,抽查15台(人);500<H≤1000,抽查20台(人);H>1000,抽查30台(人)。当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数量导致该评审内容的标准分已经被扣完时,不再继续抽样。A.4 评审管理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按照如下方法开展自评、评审:a) 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评审管理小组按照《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表》(见附录B)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见附录C),向已获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提交书面评审申请表(见附录D);b) 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见附录C),评审达标后,评审机构上报企业所在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审核、公告,发放证书。评审机构对相关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c) 获取证书后,达标企业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d) 达标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审核机构应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e)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向原评审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A.5 其它A.5.1 持续改进A.5.1.1 评审期限为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A.5.1.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A.5.2 基本流程图基本流程见图A.1。 图A.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箱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要素评审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扣分说明自评分评审分1 目标1.1 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3未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生产方针,扣1分;抽查管理人员与员工,一人不清楚扣1分。   1.2 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包括生产、设备维护、仓储等在内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5企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扣3分;没有制定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每缺一个部门扣1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3分;企业未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扣4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组织机构2.1.1 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置安全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51、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扣4分;2、没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扣3分;3、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扣3分。   2.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工程师;500人以上(含500人)至1 000人的企业,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4 ‰的比例聘任专职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1 000人以上(含1 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2 ‰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工程师。5没有按规定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5分。   2.2 职责2.2.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6没有按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生产岗位的职责每缺一项扣1分。   2.2.2 企业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参加安全活动为少于三次,开展安全检查不少天八次。5没有按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没有完成、每缺一人扣1分。   3 安全生产投入3.1制度企业应建立书面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流程、范围与检查要求,以确保安全投入的顺利实现。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   3.2台账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6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不得分;无财务专项科目或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的,不得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4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2分。3.3费用投入企业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投入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标志及标识;——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3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0.5分;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每次扣1分。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1.1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企业没有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扣2分,没有制定管理制度的,扣1分。   4.1.2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2各职能部门不清楚法律法规要求的,扣2分。   4.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2没有进行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扣2分。   4.1.4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4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要求,与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不一致,发现一处扣1分。   4.2 规章制度4.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10查看文本,每缺少一项管理内容扣2分;管理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具可操作性的,每项内容不满足上述要求,扣2分。   4.2.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有效文件形式下发到相关的工作岗位。4查发放记录,未发放到相应工作岗位,缺少一个岗位,扣2分;抽查作业现场及工作岗位,每发现一处无规章制度,扣2分。   4.3 操作规程4.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场所、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及设备特点,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1安全操作规程应以危害分析为依据,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一个不符合扣2分;安全操作规程应发放到相关的工作岗位,每缺少一个扣2分;各相关岗位持有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是最新的有效版本,每一个不符合扣1分。   4.3.2 企业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统一规范,并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5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经过审核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4.4 评估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5未制定评审和修订制度,扣1分。未进行评审和修订的,扣1分   4.5 修订4.5.1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3未更具评审情况对对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或者规章制度不符合实际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4.5.2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查培训记录,一项不符合扣1分。   4.5.3 企业应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3查档案和现场,一处不一致,扣1分。  4.6 文件和档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6保存记录不完整的,每处扣1分记录不准确、不规范的,每处扣3分。   5 安全教育培训5.1 教育培训管理5.1.1 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要求,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结合不同时期,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5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1分;未按规定识别教育培训需求或识别不全,扣2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有效实施,扣2分。   5.1.2 企业应组织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1未落实组织教育培训的人员、资金或设施,扣1分。   5.1.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教育档案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卷、进岗通知书。2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或档案不全,扣2分;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不符合,每项扣0.5分。   5.1.4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2未记录变更情况,扣1分;记录不全,每条扣0.5分。   5.1.5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价。3无评价记录扣2分;漏评一次扣0.5分。   5.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在岗从业人员的教育档案。2培训目标未包含终身教育或全员培训扣1分;对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未经常进行的扣1分。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5.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5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证书失效,扣5分;未参加继续教育,一人不符合,扣2分。   5.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一人不符合扣1分。   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5.3.1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查培训记录和抽查相关人员,每年未进行再培训或再培训学时不足的,一人次扣1分。   5.3.2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51人次未接受三级教育培训而上岗,扣5分。培训学时不足的,一人次扣1分   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未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一人次扣1分;   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查培训记录和抽查相关人员,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3.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查培训记录和抽查相关人员,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5.4.1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4查培训记录和抽查相关人员,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4.2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3查培训记录和抽查相关人员,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5 安全文化建设5.5.1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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