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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重点学习课件(可编辑修改)

2018-08-15 27页 ppt 5M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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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重点学习课件(可编辑修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监察委的背景、职能以及同纪委的区别以及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前言CONTENTS目录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国家监察法01020304PART0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委设立背...
国家监察法重点学习课件(可编辑修改)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监察委的背景、职能以及同纪委的区别以及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前言CONTENTS目录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国家监察法01020304PART0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监察委?这次机构改革的现实原因,就是两个“还不完全适应”: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这些障碍和弊端,必须通过机构改革来破除。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众多国家机构依法高效履职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权力行使的全面监督,无论是出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还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廉洁高效政府,清正廉洁政治生态的渴望,都是十分必要的。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3、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4、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5、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PART02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效显著。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监督检查公职人员:1、依法履职2、秉公用权3、廉洁从政4、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上述调查结果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与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和检察的同体监督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异体监督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转化为国家监督权克服检察侦诉同体的机制掣肘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一个平行机构,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PART0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一府两院”结构将改革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结构监察权实现分离独立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监察委员会纪律检察委员会国家机构党内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受其领导对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其领导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本级党代会受本级党代会及上级纪委领导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党内执纪问责为主行政监察难以发挥单轨运行模式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双轨运行模式破纪→破法违规违法到犯罪契合了腐败滋生规律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80%90%行政监察国家监察党员成为公职人员主体是合署运行的现实基础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监察委员会纪律检察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及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党的纪检委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党委会批准纪检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PART0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第二条)。国家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六条)。国家监察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一条)。国家监察法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五条)。国家监察法有必要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整合在一起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家监察法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监察法一是接受人大监督。二是强化自我监督。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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