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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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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到学习本课与自己的成长成才密切相关,能否学好这门课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前途和人生价值的实现,从而激发起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主要内容] 1. 分析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2. 依据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成才的目标和应有的形象. 3. 论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及其对于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及其课程中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到学习本课与自己的成长成才密切相关,能否学好这门课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前途和人生价值的实现,从而激发起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主要内容] 1. 分析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2. 依据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成才的目标和应有的形象. 3. 论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及其对于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及其课程中的主线地位,使学生深刻认识到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4. 明确学习本课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 1. 使学生明确学习本课与自己成才的密切关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2.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讨论法 [教学时数] 4学时 [教学过程] 导入: 1. 教师自我介绍。 2. 请学生谈心目中的大学、大学老师、大学同学、大学生活。 3. 教师指正补充,进入教学内容。 一.适应人生新阶段 (一)什么是大学? 大学在我国泛指中等以上的教育(如”上大学”、”大学生”),特指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之类的文理科综合性学府。 高等教育有三个层次:一是多学院的综合性大学; 二是设于大学中或独立设置的专门学院; 三是学制较短,以实用科目和职业训练为主的社区学院、专修学校、专科学校。 德国教育家洪堡说: “大学的真正成就在于它使学生有可能,或者说它迫使学生至少在他一生当中有一段时间完全献身于不含任何目的的科学,从而也就是献身于他个人道德和精神上的完善”。 蔡元培说: “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大学并不是赎卖毕业的机关,也不是灌输固定知识的机关,而是研究学理的机关。” __“北京大学月刊发刊词”《蔡元培选集》67页 “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两者有性质之别,而不必有年限与程度之差。”——《蔡元培全集》第三卷150页 (补:蔡元培:“文、理,学也”“法、商、医、工,术也” 由于学术性的差异,因而大学得设研究生院,授予博士硕士等高级学位,而学院大多不能。) 竺可祯说:“大学是社会之光,不应随波逐流。” “大学犹如海上之灯塔,吾人不能于此时(抗战时期)降落道德之标准也。” ——《竺可祯日记》第二卷840页。 梅贻琦说:“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国立清华大学校刊》第341期。 (2) 大学生活有哪些特点? 大学是知识的海洋,有教书育人的良师,有学习研究和成才的氛围,具体来说有三大特点: 1. 强烈的学术色彩。 2. 自治性特点。 3. 社会性的特点。 所以,无论学习要求、生活环境还是社会活动都出现了有别于中学的变化: 1. 专业学习:要求业精而学博,强调素质的提高。 2. 日常生活:自我管理为主,学校管理为辅。 3. 课堂内外:各教学环节相互补充,强调人格塑造。 (3) 如何实现独立生活? 1. 确立独立生活的意识。 2. 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3. 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4. 有效管理时间,科学安排时间。 5. 合理运转“个人财政’。 6. 学会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挫折和压力。 (四)应该树立哪些新的学习理念? 1. 自主学习。 2. 全面学习。 3. 创新学习。 4. 终身学习。 (5) 新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把握哪几方面问题? 1. 合理安排时间:A.珍惜时间,树立“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知识”的观念。 B.制定适当的学习。 C.讲究用脑艺术,提高时间利用率。 2.把握关键环节:A.搞好课前预习。 B.提高听课效果。 C.注意及时复习。 D.加强课外作业练习。 E.做好阶段性小结。 3.学会利用书刊资料:A.懂得一些目录学和工具书、网络搜索的知识,学会查阅书刊和网络上的资料。 B.学会选择参考。 C.学会积累资料。 4.学会读书,提高读书效率:A.选书途径:a.请教师友名家,看书评。 b.自己浏览比较。 B.精选标准:a、符合学习总战略和成才总目标所需要的最适合自己阅读的。 b、能以最短时间把自己引导到学科的核心领域或前沿的。 c、立论全面完整,阐述深刻,图文并茂,表达精炼的。 d、既能获得知识,又有助于提高智能和非智力品质,尤其有启发创造性的。 e、广博与精深相结合,有助于改造和重建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的。 C.达到三个要求:读懂,读通,读活。 (六)应该培养怎样的学风? 1.勤奋刻苦 2.虚心好学 3.严谨踏实 4.求是创新 二.肩负历史新使命 (一)怎样的世界? 1.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和平与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是世界人民的共同呼声。 和平问题是政治问题,主要是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新的世界大战,也包括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制止局部战争问题。 发展问题是经济问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关系问题。 两大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障碍在于: A. 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还未根本改变,南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由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问题引发的争端和冲突此起彼伏。 B.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严重威胁世界和平(美国) C. 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也是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国际合作,铲除其存在的根源) 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 2. 复杂的未来走向 A. 政治多极化(美、欧、日、俄、中) B. 经济全球化(任何国家民族要闭关自守都不可能了) C. 信息革命与知识经济。 3. 日趋激烈的高科技竞争 各国动作:A提高科技在决策层中的地位和影响,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B.确立科技兴国的方针,加大科技投入,将发展科技置于重要地位。 C.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国家目标确定优先发展领域。 D.强调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形成整体优势。 (二)怎样的中国? 1.走过艰难的复兴之路:孙——毛——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崛起中的大国: A.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拥有成为世界大国的物质基础。 B.经济繁荣,增长迅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目前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但仍有约三千万贫困人口) C.科技发展迅速,但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依然较大。 a.科技竞争力落后于经济发展(97年20位,98年13位,99年25位,00年28位) b.知识技术创新效率不高,科研专利指标国际竞争力在二三十名后。 C.经费投入不足,居世界较低水平。 D.有一支强大的迈向现代化的军队,是维护国家独立、安全、繁荣和稳定的重要保证。 E.历史悠久,具有很强的民族凝聚力,是独立自主的政治大国。 3.腾飞蓝图绘就(新三步走)。 (三)怎样的使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 在新起点上继往开来 2. 在现实基础上迎接挑战: A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 B. 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 C.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四)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是怎样的?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德——灵魂 智——基础 体——条件 美劳——重要内容 (五)创新型人才有何专业素质特征? 1.强烈的创新意识。 2.创造性的思维。 3.创造性个性。 4.广博扎实的创新知识基础。 5.综合的能力。 (六)从哪些方面去努力才能成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创新型人才? 1.努力拓宽知识视野,夯实创新基础。 2.培养创造性思维。 3.养成浓厚的创新兴趣。 4.要有正确的自我意识。 5.要塑造健全完整的人格。 6.融入到社会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自身能力。 (七)当代大学生应塑造成怎样的新形象?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2.追求真理,善于创新。 3.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4.视野开阔,胸怀宽广。 5.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三、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2.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3.以从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4.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5.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二)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 1.“八荣八耻”明确了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八荣八耻”系统总结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3.“八荣八耻”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4.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3)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四、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意义和方法 (1) 意义: 1. 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2. 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打下知识基础。 3. 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2) 方法: 1. 理论联系实际: A.学习、理解和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理论知识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B.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2.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注重知与行的统一。 [经典推介] 1. 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8年5月4日。 2. 辛立洲:《人生起跑点的选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 常挽波:《大学生成才心理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8年版。 [学习思考] 1. 怎样理解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2.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大学生成才有什么关系? 3. 你已经在实际中发现了大学生活与高中生活有哪些具体的不一样? [实践环节] 理想与现实的差异会导致失落与失望。试调查入学以来本班同学中对哪些校内情况出现了有典型意义的失望表现,分析其成因并提出你有可操作性的应对办法,帮助同学(包括自己)适应全新的大学生活。 (小结、结束) 第1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把握实现理想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引导大学生坚持社会理想与个人理想的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本章教学的基本要求是,使大学生认识到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理解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信念的科学依据;理解如何确立理想信念、如何坚定理想信念、如何化理想为现实等问题。 【主要内容】 从本章的内容结构上看,第一节主要讲述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及其意义,解决的是何谓理想信念、为何要确立理想信念问题;第二节主要论述为什么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什么要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信念,解决的是什么是科学的理想信念问题;第三节主要论述如何确立理想信念,如何坚定理想信念,如何把理想化为现实,解决的是化科学理想信念为现实的条件、途径和方法问题。本章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使三节的内容有机联系在一起。 【教学重点、难点】 第二节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教学方法】 理论阐述和具体事例相结合。发动学生积极参与讨论。 【教学时数】 4学时 【教学内容】 案例导入(或新课导入): 孩提时代,我们都听说过“理想”一词,甚至从小我们都树立了自己的理想。和中学时期目标明确的考大学的理想相比,考上了大学以后,很多同学一下子感到茫然,感觉到“理想的失落”,进入了理想的“间歇期”。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每一个新阶段开始,都有一个人生规划问题。考上了大学,并不意味着万事OK。你现在的生活是你几年前的选择决定的,你现在的选择决定你大学4年后的生活。 美国耶鲁大学曾对应届毕业生做过一次研究。当时那些毕业生被询问是否有清楚明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书面计划,结果只有3%的学生有肯定的答复。20年后,再次调查当年接受访问的人,结果发现那些有实现目标的书面计划的3%的学生,在财务状况上远高于其他97%的学生,并且在快乐和幸福的程度上也高于他们。 进一步分析分析,有明确目标和计划并且写下来的人,在他们一生中完成的工作量是那些有计划但留在脑子里的人的50-100倍!这就是设定目标的力量。这就是目标书面化的力量! 另外,“四有”新人第一有就是“有理想”。 一、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1、理想的含义与特征 1)理想的含义 从人的角度讲,富有理想是人的本质内涵、精神属性。人是精神属性和物质属性的统一。 理想是人们在现实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人类对自身现状永不满足,对美好未来的不懈追求,就产生了理想。 2)理想的特征 a.阶级性:一定社会群体理想具有共同性; b.时代性:同一定时代的生产发展水平联系; c.现实可能性:经过努力可以实现; d.超越性:现实是不完美的,所以要追求理想,理想以预见方式反映未来。 3)理想的类型 可以从时序上、主体上、内容上进行分类: (具体内容看教材) 2、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信念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理论主张或思想见解及理想坚信无疑,并身体力行的精神状态。信念以认识为为基础,以情感为关键,以意志为保证。 信念的特征 ①有稳定性:一旦形成,终生不渝并具有巨大惯性。 ②多样性:人们需要的丰富多彩,导致信念的丰富多样 ③执著性:努力身体力行,不达目的是不罢休 ④亲和性:志同道合:德同则相聚,道合须志同 附:解释一下信仰 对某种宗教或某种主义信服、崇拜,而奉为言行的准则。这是《新华词典》就“信仰”这一词条给我们做出的解释。从本质的意义上说,信仰即是对万事万物存在惟一性真理的坚信不疑的认定。 可见,宗教确实是“信仰”,但也只是“信仰”的一种或者说一个方面,而不能够成为代表“信仰”这个概念的全部。所以我们的国家信仰的“马列主义”当然也是标准的“信仰”,而在这一信仰感召下,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在那个多灾多难、而又充满激情和使命感的年代,曾出不穷地涌现出了千千万万的楷模和表率的英雄。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为了自己信奉的理想,一个人可以抛头颅洒热血吃尽苦头,而万劫不悔。 “信仰”这个概念是很中庸的,是个标准的中性词,没有什么褒贬之分。我们的“马列主义”是“信仰”,而且在信仰祂的人群中祂就是“唯一的”、“伟大”的人生信条;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的“佛”也是“信仰”,而在信仰祂的人群中祂同样是无可比拟的伟大存在和信条。这些明显符合我们广大人民利益和善良价值观的固然是毫无疑问的“信仰”,但是那些我们看起来不够善良,不能够符合大众利益的极端的诸如“纳粹主义”、“霸权主义”、“单边主义”甚至“XX功”之类的邪教又何尝不是那些信奉者们眼中的奉行不悖的“信仰”呢?所以,“信仰”本身是没有什么褒贬性的绝对客观而中性的词语,一个名词。 《新华词典》对于“迷信”词条的解释有两条:1),相信神仙鬼怪。2),盲目地信仰和崇拜。对于第一条解释,我们不必去深究,孔子都说“六合之外,存而不论”,我们也用不着耗费那时间去求证到底有没有这些东西。我们应该注意的或者说我们必须注意的,也是我们唯一要注意的、真正让我们能够区分“迷”和“信”的事第二条解释:“盲目地信仰和崇拜”。这中间的这个“盲目”,才是真正的重中之重。 我们说到“信仰”,不管高尚也好或者平庸也好,不管是有益于大众也好或者只是利己也好,我们应该都还能够分辨是非,懂得取舍,但凡真正值得去信仰的“信仰”,应该都是不会去煽惑、鼓动别人盲从的。而且我们也能够利用这种信仰来调校自己的言行来符合这个信仰的规范。 但是“迷信”则不同,个人认为,这个本身就是某些人或者团体通过有意地、有企图、有目的地打着“信仰”的旗号而炮制出来的似是而非的理论或者教条,来愚弄大众,鼓动、煽惑更多地人盲目地跟从自己的旗帜的一种手段,比如“XX功”、比如所谓的四大邪教之类。 (二)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一般讲述) 二、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克服三个认识误区: ①渺茫论:共产主义渺茫 ②怀疑论:科学社会主义 ③实惠论:挣大钱、娶美女 三、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 (一)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 生活的悲剧,不在于没有达到目标,而在于没有目标,在于没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对于每一个不甘平庸的大学生来说,在奋斗伊始,首先面临的就是立志这一重大人生课题。立志是叩开事业的大门,是走向成功的第一步。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河。雄伟的万里长城,高耸的金字塔,堪称世界奇迹,但却是一砖一瓦垒起来的。 常有人担心平凡和琐碎的工作会埋没自己的理想,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平凡与伟大从来就没有一条截然的分界线。工作平凡,岗位平凡,不等于不能创造伟大的业绩。因为伟大就来自平凡,伟大只能在平凡中铸就。只要我们立足于平凡岗位,胸怀祖国和人民,着眼于未来,扎扎实实地努力工作,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就一定能创造出伟大的业绩。 (二)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1、正确认识和把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理想与现实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理想与现实有着显著的区别:理想是事物指向未来的发展趋向,现实是事物发展已经达到的状态。现实中既存在真、善、美,又存在假、恶、丑,理想则是真、善、美的集中体现。理想高于现实,如果理想等于现实,理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崇高理想的实现具有艰巨性和曲折性 理想总是高于现实,是对现实的超越,因此理想的实现并非易事,并不是现实状态的简单延伸。在实现理想的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有时会布满了荆棘,有时会会遇到急流险滩。 一般来说,理想目标越低,实现它的时间越短,经受的困难和挫折就越少;反之,一个人追求的理想越高远,实现的时间就越长,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就越大。 (三)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实践是检验理想是否科学的唯一标准,是使理想变为现实的唯一桥梁和纽带,也是大学生建功立业的唯一途径。没有实践,理想就永远不能变为现实,只能是空想。我们社会主义祖国的今天所实现的一切,都是革命前辈们前赴后继、英勇奋斗、流血牺牲得来的成果,是前辈们的理想转化而来的。我们也要通过实践把今天的理想变为现实。 【学习思考】 1、怎样为实现崇高的理想奋斗? 2、观点研讨:“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把握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了解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认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明确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是统一的,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形势下更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自觉培养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努力学习、增长才干、报效祖国;了解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把握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的基本要求,把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与弘扬民族精神有机结合起来。 本章教学重点 第一,理论方面的重点是深刻理解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科学内涵。 第二,知识方面的重点是正确理解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掌握如何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 学习爱国主义的关键是将爱国之志、报国之情转化为效国之行,也就是如何在实践中把“知”和“行”统一起来,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 本章教学热点 爱国主义问题本身便是中国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认识全球化和本土化的深刻矛盾,为什么还需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实践活动 参观王若飞故居 第一节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一、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1、爱国主义基本含义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与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重要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第一层含义:爱国情感。 2000人共同演绎“善意的谎言”——长春失明小欣月到北京天安门观看升国旗的心愿 第二层含义:个人对祖国深厚感情的内涵——归属、认同、荣誉。 第三层含义: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 最后: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1)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祖国的河山在人们的心中占据着至高至尊的地位。“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祖国的山山水水滋养哺育着她的子子孙孙。“禾苗离土即死,国家无土难存”,祖国的大好河山,不只是自然风光,而且是主权、财富、民族发展和进步的基本载体。因此,每一个爱国者都会把“保我国土”、“爱我家乡”、维护祖国领土的完整和统一,作为自己神圣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1) (1)           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爱自己的骨肉同胞,反映的就是对整个民族利益共同体的自觉认同。民族利益是整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这种利益高于民族内部之间的局部的、暂时的利益。爱自己的同胞与爱人民是一致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的意志决定着祖国的命运和前途。对人民感情的深浅程度,是检验一个人对祖国的忠诚程度的试金石。爱自己的骨肉同胞,最主要的是培养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紧紧地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 (2)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民族群体意识的载体,常常被称为国家和民族的“胎记”,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精神基因”,是培养民族心理、民族个性、民族精神的“摇篮”,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或许会背井离乡,或许会彼此隔绝,但对祖国灿烂文化和历史传统的认同总会把人们的心连在一起。爱民族的灿烂文化就应该认真学习和真正了解祖国的历史,深入理解祖国优良的历史传统。一个真诚的爱国者,必定是一个尊重和热爱祖国灿烂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人。 (3)爱自己的国家 爱祖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祖国的大好河山,自己的骨肉同胞,民族的灿烂文化,是同具体的国家相联系的。我们每个人的发展都是同国家的发展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爱祖国就要心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就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为祖国的独立和富强,为人民的解放和幸福贡献力量。 3、爱国主义的本质内涵 (1)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 爱国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等都必然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爱国主义的特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古代爱国主义:缔造、捍卫国家统一,反对诸侯割据;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发展生产,反抗阶级压迫。 近代爱国主义: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发动统治,实现中华民族独立和中国人民的解放。 现代爱国主义: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当代爱国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2)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的抽象的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拥护统治阶级及其实行的社会制度是爱国行为呢? 爱国并不是要维护祖国一成不变的僵死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而是热爱由先进阶级统治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先进社会制度的祖国。 当代中国所提倡的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空洞的。 思考:热爱祖国与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是统一的。 (3)爱国主义是一个普遍原则 爱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条普遍性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爱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需要,是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是发展经济、创新文化的需要,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 实践活动:参观王若飞故居,谈观后感。 二、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源远流长。自古以来,爱国的思想和行为受到人们的褒奖和景仰。中华民族由多民族融合而成,汉族与少数民族共同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各民族中都涌现出许多为民族和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仁人志士,他们的英雄业绩为历史所铭记。 1、热爱祖国、矢志不渝。 中华民族历史上许许多多爱国志士,他们刻骨铭心的爱国之情,矢志不渝的报国之志,生死不移的爱国之行,感人肺腑,流播四海,代代传颂。 伏清白以死直的屈原、誓死不降匈奴的苏武、爱国诗人陆游、民族英雄文天祥。 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以天下为己任,无论身居何位,都要心忧天下,关心国家的命运和民生的苦乐,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把爱国的思想付诸实际的行动。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范仲淹。 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始终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神圣职责,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始终是人心所向,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昭君出塞、文成公主入藏。 4、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中华民族爱好和平与自由,但决不容忍外来的侵略和压迫。面对外来侵略,各族人民总是团结一致,同仇敌忾,奋起反抗,表现出同敌人血战到底、誓死不当亡国奴的英雄气概。 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在中华民族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发展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所一致认同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民族品格和优良传统,深深地融入我们的民族意识之中。今天,爱国主义仍然是我们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建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集中整个民族的智慧来谋求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 正如胡锦涛指出:“包括大陆同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都应该为自己是中华民族的成员而感到无比自豪,都应该承担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责任,都应该以自己的努力为中华民族发展史续写新的光辉篇章。” 陈嘉庚——华侨旗帜、民族光辉(毛泽东题词)。 2、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爱国主义精神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时候团结统一,国家就强盛安宁,什么时候分裂内乱,国家就积贫积弱。历史的真实景象,已牢牢地铭刻在中华儿女的历史记忆之中。因此,团结统一始终代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人民绝不会有丝毫犹豫和退让。骨肉离别和纷争,是让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只有骨肉团聚,祖国统一,才是中华各族人民的共同期盼。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经过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3、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新的世纪,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中华民族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要高扬爱国主义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和港澳台以及广大海外同胞,激发起爱我中华、建我中华、强我中华的爱国热情。“人心齐,泰山移”,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奋发图强,艰苦奋斗,没有克服不了的艰难险阻,多少代人所企盼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三峡工程。 4、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爱国主义体现了每一个中华儿女对祖国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人能够成为什么人,应该成为什么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依赖于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祖国给个人的成长发展创造条件,对个人的奋斗成果作出评价,为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征程指明方向。 邓稼先1945年抗战胜利时,邓稼先从西南联大毕业。翌年,他回到北平,受聘担任了北京大学物理系助教,并在学生运动中担任了北大教职工联合会主席。抱着学更多的本领以建设新中国之志,他于1947年通过了赴美研究生考试,于翌年秋进入美国印第安那州的普渡大学研究生院。由于他学习成绩突出,不足两年便读满学分,并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此时他只有26岁,人称“娃娃博士”。 1950年8月,邓稼先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9天后,便谢绝了恩师和同校好友的挽留,毅然决定回国。同年10月,邓稼先来到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任研究员。此后的8年间,他进行了中国原子核理论的研究,担任了原子弹的理论设计负责人,解决了中国原子弹试验成败的关键性难题。数学家华罗庚后来称,这是“集世界数学难题之大成”的成果。邓稼先不仅在秘密科研院所里费尽心血,还经常到飞沙走石的戈壁试验场。 1964年10月,中国成功爆炸的第一颗原子弹,就是由他最后签字确定了设计方案。又同于敏等人投入对氢弹的研究。按照“邓—于方案”,最后终于制成了氢弹,并于原子弹爆炸后的两年零8个月试验成功。这同法国用8年、美国用7年、苏联用4年的时间相比,创造了世界上最快的速度。 钱学森是功勋卓越的科学家,又是心系祖国母亲的赤子。新中国成立后,他抛弃国外优越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历尽千难万险,回归祖国的怀抱,投身到祖国的建设中。钱学森被评为“两弹一星”的功臣,受到国家的表彰。在荣誉面前,他是这样说的:“说是表彰我对中国火箭导弹技术、航天技术和系统工程论方面所做的一切工作。我想这里面‘中国‘两个字是最重要的。” 伟大的人生目标往往产生于对祖国深沉的爱。一个人对祖国爱得越深,历史责任感就越强烈,人生目标就越明确,人生信念就越坚定。古往今来,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无一不是忠诚的爱国者。他们之所以能做出一番事业,使自己的人生有价值、有意义,根本原因在于对自己的祖国和人民有一颗滚烫的赤子之心。   第二节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一致性 有人说不爱社会主义不等于不爱国。难道祖国是抽象的吗?不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爱什么呢?——邓小平 港澳、台湾、海外的爱国同胞,不能要求他们都拥护社会主义,但是至少也不能反对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否则怎么叫爱祖国呢?——邓小平 2、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的一致性 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的一致性,是对全体中华儿女的基本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爱国与否是最大的政治分野。 只要站在拥护祖国统一的原则立场上,深明中华民族的大义,就能够在政治上求同存异,就能够团结起来,共同为祖国的统一大业奋斗。 二、经济全球化与爱国主义 (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1、经济全球化概念 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生产、贸易、投资、市场等一系列经济要素在世界范围内加速运动、各种经济实体在世界范围内加速融合、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普遍化的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 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 第二个阶段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与信息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相互制约、支持。 2、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的依据: (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第一,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 第二、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最强大的独立主体。 第三、国家是促使经济全球化正常发展的最具实力的制约力量。 (2)、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 3、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怎样弘扬爱国主义? (1)、加速提高中国的国力。 (2)、积极应对挑战和风险: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提高国家对全球经济走势和波动的预测能力和掌控能力,作好必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增强国家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增强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承受能力等。 (3)、要以宽广的眼界看世界:正确处理热爱祖国与关爱世界、为祖国服务与尽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4、关于为什么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政治、文化一体化问题 (1)、经济全球化与政治、文化一体化是本质截然不同的概念,经济全球化指跨国经济活动、跨国经济组织、跨国经济规则普遍化的客观发展趋势。政治、文化一体化指政治制度、文化价值观念的单一化、同一化和无差别化。 (2)、推行政治、文化一体化是一种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为。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有权选择和决定适合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文化。 (3)、推行政治、文化一体化违背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必然不能得逞。人类文明是多样性的存在。 (4)、坚决反对政治、文化一体化的图谋。 (二)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1、人有地域和信仰的差别,但报效祖国不受限制 经济全球化趋势为个人报效祖国消除了许多障碍或阻隔,开辟了更多的渠道和更大的空间。 2、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科学的无国界性,无损于每一个人与自己的祖国命运攸关的亲缘联系;科学的无国界性,不等于科学运用的无国界性。 3、经济全球化不等于全球的政治、文化一体化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不能以一个或几个国家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为蓝图来描绘世界的色彩。用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来衡量多样性的世界,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不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 三、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 所谓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接受的思想品格、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的综合体现。民族精神集中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是构成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一)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涵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这个民族精神,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1)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共同价值基础 表现在,自觉维护国家民族整体利益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对国家民族整体利益自觉认同和维护是贯穿中华精神文化的一条主线。 儒家:天下为公、克己奉公、仁爱、人际贵和精神。 道家:豁达大度的人格风范、颐情养性的生活准则、先予后取的人生态度。 法家:严明刑罚、褒奖事功、笃行实干的人生态度。 墨家:爱无差等、利他均平的人生理想。 融合成“从整体和谐统一出发,重大局、重整体的思维方式。”这种共同价值基础直接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内表现为“团结统一”;对外表现为“爱好和平”(睦邻政策、和亲政策、自卫反击、适可而止的对外用兵传统方针等) (2)、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高政治原则 表现为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始终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高行为原则。 (3)、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动力源泉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原则:以宽阔眼光、实践的眼光、创新的眼光看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2、民族精神的内容 (1)       团结统一 团结统一的“大一统”情怀是指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为了实现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凝聚全民族的意志、智慧和力量,同心同德、维护统一、顾全大局的互助合作精神。 (2)       爱好和平 爱好和平的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同其他民族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求同存异,团结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精神。它是中华民族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的文化积淀和结晶,成为中华民族的性格。 “协和万邦”——《尚书·尧典》、“亲仁善邻”——《礼记·隐公六年》、“讲信修睦”——《礼记·礼运》、“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 通亚非,郑和下西洋;历万难,玄奘西取经;为传经,鉴真渡扶桑;通中外,严复译洋书。 (3)           勤劳勇敢 勤劳勇敢的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勤奋劳作,努力不懈,勇于拼搏,敢于斗争的精神。 “不畏强御”——《诗经》、“勇者不惧”——《论语》。 远在古代,人们就把勤俭看作修身、持家、平天下的必备的品质和要求,他们笃信“克勤于邦,克俭于家”、“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认为恪守勤劳与节俭,为人必正,理家必富,治国必成。历史与事实都证明,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 (4)            自强不息 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所具有的独立自主、奋发向上、不断进取的精神。 “天行键,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体现为夸父追日、大禹治水、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等不屈不挠精神。体现为因时而变、随时而制、“与日俱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与时俱进精神。体现为“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开拓进取精神。 (二)要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1、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既要弘扬中国古代的民族精神,更要大力弘扬和培育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伟大民族精神。 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阿魏大实践,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反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小时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一)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 我们所强调的时代精神,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体现民族特质、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 1、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2、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3、改革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根本保障。 4、改革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的基本要求 1、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必须大力提倡理论创新、鼓励制度创新、强化科技创新、推进文化创新。 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努力塑造创新型的人格。 (三)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巨大力量 王选:汉字激光照排技术的自主创新,实现了中国出版印刷行业“告别铅与火、迎来光与电”的技术革命。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占领99%国内报业市场、90%海外华人报业市场。 第三节 做忠诚的爱国者 爱国主义包含着情感、思想和行为三个基本方面。爱国情感是人们对祖国的一种直接感受和情绪体验。爱国思想是人们对祖国的理性认识。爱国行为是指人们身体力行、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是爱国主义精神的落脚点和归宿。其中,情感是基础,思想是内核,行为是体现。只有做到爱国的情感、思想和行为一致的人,才是真正的爱国者。 1、 一、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为什么做忠诚的爱国者首先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究竟什么是国家利益?怎样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中最高准则。国家安全是国家利益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利益是具有一定次序性的,是不断发展的。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前提下,强调国家的经济利益,把经济利益作为新时期主要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衰,反映了绝大多数民众的共同需求,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最广泛的代表性,它必然要优先于国内其他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所以,做忠诚的爱国者,就要清晰地认清国家利益的内涵、意义和价值。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邓小平曾告诫我们:“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 [1]真正的爱国者,必定会把维护祖国的尊严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去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尊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将祖国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自觉地维护祖国的利益,敢于同一切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当国家领土和主权受到外来侵略时,自觉担负起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做斗争;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利益。 2、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理性地表达爱国情感。既要体现中国人维护国家利益的坚定信念,又要体现出中公民的文明形象和风范。尊重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虚心学习和借鉴别国的长处和经验,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为世界和平和发展做贡献。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培养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就是相信依靠本民族的力量能够迎接挑战、战胜困难,使自己的祖国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坚定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进步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使中华民族大家庭团结和睦,始终是人心所向,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把各民族的兴衰荣辱牢牢地维系在一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特别强调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行,对于维护和巩固祖国的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利益和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代大学生是未来促进民族团结、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栋梁之才,要自觉做推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模范,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的思想、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要努力学习掌握党和政府为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国家统一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努力增长才干,为全面开创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29岁的画家陈亚莲,入藏10年,和藏民结下深厚友谊。于右任《望故乡诗》。1990年5月张学良寄吕正操谒延平祠旧作诗。 不管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华民族实现国家统一的决心和信心不可动摇。 三、增强国防观念 1、国防和国防观念 国防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防的性质和功能受到具体历史条件和国家制度性质的制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我国的国防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的需要,丝毫没有扩张和侵略的性质。 国防观念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国防建设的目的、内容、途径和重要性等问题的认识,它主要包括国防忧患意识、国防目标意识、国防价值意识、国防责任意识、国防法制意识和国防献身意识等。在我国,国防观念鲜明地反映了全国人民对防御外来侵略、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自觉关注。 2、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的重要意义 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报效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 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 3、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的基本途径和要求 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贯穿于日常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增强国防观念的基本途径概括起来主要有:学习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意识和素质;参加军事训练,学习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参与国防教育活动,增进对国防的感性认识;关注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强化忧患意识。 杨业功是《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他用尺子丈量自己的工作,用读秒计算自己的生命。未曾请缨提旅,已是鞠躬尽瘁。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他是中国军人一面不倒的旗帜。 四、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振兴中华,从我做起”,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大学生所喊出的响亮口号。这个口号鼓舞着无数青年学子投身于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学生应当继续坚持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努力做到立报国之志、增建国之才、践爱国之行。 报国之志是爱国之情、忧国之心的深化,又是自觉地增建国之才和践爱国之行的动力。爱国不分先后,爱国也不在于做大事还是做小事。一个人尽己所能,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就可以无愧于爱国者的称号。所以,报国之志也是一颗平常心,就像在母亲面前尽一份孝心。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做到这一点,国家就必定会兴旺强盛起来。 同学们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报效祖国,都要努力学习,掌握报效祖国的本领。只有把自己的真才实学同报效国家的志向结合起来,始终如一地身体力行,才能为国家和民族做出应有的贡献,实现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的人生追求。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以大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方面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背景,帮助大学生较为系统地了解和学习人生观、价值观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分析和理解人生问题时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为科学正确地解决人生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方法论的指导。 本章的教学要求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的以一定的人生观指导生活实践,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确立人生目的,努力创造有意义的人生,正确对待人生环境,处理好人生的四种关系。 【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包含了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人生环境等问题,其中以人生目的为核心问题,说明“是什么”,人生态度讲“怎么样”的问题,人生价值从“意义”的角度对“为什么人”的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人生环境是人生目的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延伸,是实现人生目的的条件。 【教学重点、难点】 1、 从什么意义上理解“人生观”、“价值观”及其关系; 2、 如何理解“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3、 关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及“人性自私”的分析; 4、 如何理解“人生环境”。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教学等 【教学时数】 4学时 【教学内容】 导入: 古希腊神话斯芬克斯之谜的谜底是人。由神话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人到底是什么?人的本质应具有如下内涵:人的自然本质:人从自然进化而来,人的本性就是人的自然性:人是一个自然体,有维持自身生命的本能,有繁衍自身的本能,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好逸而恶劳,便是人性的基本特征和趋向。人的社会本质:人虽然是自然的一部分,更是社会的人。社会是由规则制约的人的聚合体,在社会里,人的自然情欲不能赤裸裸地再出了,有了社会,有了国家,人同时具有了政治性和阶级性,有了争斗,就有了规则和契约。人的实践本质:人类实践有两大基本类型---改造自然、改造自身。二者彼此联系,相互促进,不断推动着人性的变化和发展。人的理性本质:人有思想,会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会深入思考“人是什么?”“人生为了什么?”“怎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这是其它一切生物均没有的。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以一定的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行为并赋予人生这样或那样的意义,这是人的生命过程与其他动物生命过程的基本不同点:人生观对人的实际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每一种人生观都有其世界观基础;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特别是其中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为科学揭示人的本质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世界观与人生观 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 两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何谓人生目的?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记者到我国某贫困地区采访,碰到一个放牛娃,就问他:“你每天放牛是为了什么?”答:“为了讨个媳妇。”问:“讨媳妇为了什么?”答:“生娃。”问:“生娃干什么?”答:“放牛。”这个典型事例就明显地反映了人生目的问题。请同学谈一下自己的人生目的,并加以评讲。 如:光宗耀族型----为家人而做事,这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人生活法,考取功名,为家族争光;封妻荫子。缺陷:迷失自我,看不到自己的价值。 为国争光型-----“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周恩来),许多运动健儿、留学回国人员(“海归派”)。最崇高,理想型,人数较少。 为自己活着------为自己将来的好房子、车子、妻子、孩子、票子。人数可能最多,也是应当重点教育的对象。这类人虽没有丧失自我,但过于自私,成就不了大事。 为他人活着:焦裕禄式人物、雷锋。 “人生目的”是人们社会实践中的根本问题,因而成为人生观理论的核心问题。实际生活中,人们所追求的人生目的有正确与错误、崇高与低俗的区别。要求学生遵奉和践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这一科学高尚的人生观。 第一,它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基础上,是通过深刻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人的本质而得到的科学结论;剖析错误人生观,从反面论证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必须摈弃;讨论“人生态度”,应以怎样的方式实现人生目的。 第二,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今天最高尚的人生追求,而“为人民服务”之所以是高尚的人生追求,是从价值观角度判别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1、树立“为人民服务”人生目的的依据 人生观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主要方面体现出来的。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而活;人生态度,表明人应如何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别怎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有了正确的人生目的,才有正确的人生态度,才可能创造有价值人生。为此,应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的人生目的——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理由是: 1)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贯思想。1848年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一切运动是为少数人、部分人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列宁提出: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服务。毛泽东精辟概括: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形成及发展的过程,是无产阶级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都结合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阐述了为什么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的深刻道理。当前,胡总书记提出新世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给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增加了新的时代内涵。坚持以人为本,即要为大多数人服务的,为全体人民服务。 2)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对市场机制负反馈的必然要求。 面对市场机制,弘扬为人民服务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必须。 ①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说明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和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人们的权力和义务统一于人们自身上,每个人既是服务的对象,又都是服务的提供者,这样的经济基础客观上要求人们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要求“以人为本”,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同时,也强调国家在宏观调控上的引导与制约,强调每个主体为社会的服务,弘扬社会的主流价值。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人生观中的表现和反映,尽管现在有些方面未做到,但一定要做到。 ②在市场经济下,弘扬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对市场机制作负反馈的必然要求。 对市场经济作理性的分析:从市场经济性质来看,它有合理性,但也有局限性。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经济的合理性,更能提高效益;它又有社会的合理性,要求人和组织成为市场的独立主体,要求交换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调动人的积极性,建立使人趋向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有局限性的。市场经济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之间,更突出、更重要的功能是实现经济合理性,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交往中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来实现的,而对社会合理性的功能则是间接的、派生的、连带的、有限度的。当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冲突时,市场经济的自然倾向则是市场机制自发地选择经济的合理性,放弃社会合理性。另外,市场经济是以个体或集体法人对资源的占有、渴求为基础,允许人们只要按市场运行规则,就可以获得占有资源的满足,甚至可以用遵循游戏规则的方式牺牲他人的资源独立、权利、自由和尊严,以符合个体或法人对资源的渴求。因而,市场机制又是一个制造贫富两极分化和不平等的机制,存在使社会脱离以人为本的趋向和可能。针对市场经济的局限性,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目的,以制衡市场经济以物为目的的倾向,不间断地用合目的性整合人们的精神世界,实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统一。引导大学生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的人生观,就是对市场经济的强有力的负反馈,是对市场经济做合目的的整合的强大力量。 3)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更成熟、更持久、更属于人的动力。人类发展开发人的潜能有三个基本动力: 学习的动力:人是高等动物,具有无限的可能性,往往学习什么就能具备什么,开发什么就能具备什么; 竞争压力的动力:使人产生生存发展的危机感,产生强烈的发展欲求; 道德亲和力的动力:国家和社会通过道德和善的教化,使人产生追求道德和善的动力,产生责任感、义务感、荣辱感、良知和良心,推动社会、家庭和自我的不断发展。 这是人才有的更成熟的、更持久、更高级的动力,这也是儒家文化几千年来调动人的潜能的基本方式。任何文明都是开发以上三种人的潜能(动力)的方式的体现。社会和谐发展,要求三种调动动力均衡发展。尤其是道德亲和力,很重要。它使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动力十足。 4)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为人民服务不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且熏陶、感染了一代代人,在新时期更应该发扬。 (三)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所谓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所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看法。它是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是人生目的与人生价值的中间环节,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人生态度影响人生价值(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决定了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最终也影响到一个人的价值,人生态度对创造人生价值有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大学生中,不乏错误人生态度者存在,大致如下: 与世无争型:对人生、对社会抱悲观态度,对生活失去信心。于是他们学习上高呼“60分万岁”,生活上松散拖沓,没有时间观和纪律观,人际交往上独来独往,漠不关心他人,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什么都无所谓”。 享乐自私型:大学城外往往餐厅、舞厅、台球厅、礼品店、游戏机厅、卡拉OK厅生意兴隆。“消费发烧友”、“麻将先锋”、“舞林高手”出入其间。“甚爱必大费”(老子语),沉湎于物质追求,必耗大量时间和精力,而无暇追求人生的大志了。 惟我独尊型:轻视他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且嫉贤妒能,“人之生,不能无群”这是中国古人告诫后人的至理名言。不借助他人,不依靠社会,个人成功的机会太少了。 那么,当代大学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生活态度呢?首先要务实,人生是现实的,整日紧抓往梦的手,于现实有何益呢?其次要积极进取,不回避矛盾,勇于竞争。最后要乐观自信,矢志不移。“心地无私天地宽”,只有无私,才能无畏;而自我中心、充满私欲的人,往往会患得患失,贪图小利而贻误大事。 要引导大学生认同和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论据有三: 1、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是由“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人生观决定的。人生观影响、制约人生态度,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有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就有这样的人生目的,就有以天下为己任的人生目的,会产生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强大的精神动力,百折不挠,为国家、社会、人民尽职尽责。 2、是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决定的。我们社会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它不仅是生产方式、资源配置的转变,也是人生存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优胜劣汰对每个人产生压力和挑战,但也是机会。人只有一往无前、开拓进取,才能适应激烈竞争的环境,才能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3、是由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我党发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就要求我们的人生态度产生新变化。社会依靠改革创新不断发展,个人通过改革创新促使自己价值的实现。改革创新需要成本,需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为支撑,才能按照客观规律改造客观世界。 要求大学生人们乐观地面对生活,知难而进,永不停息。以建设性、求真务实、热爱重视生命对待人生,创造人生的成功和美好。 (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自觉抵制和批判形形色色的错误人生观。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同时,从国外传入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滋生了一些错误的人生观,诸如拜金主义人生观、享乐主义人生观、(极端)个人主义人生观,等等。这些种种错误的人生观尽管在形式上五花八门,内容上不尽一致,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征: 其一,它们都是没落阶级的人生观,反映的都是狭隘的阶级利益,不可能具有先进阶级的宽广胸怀和远大志向,更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推广的价值。 其二,它们都没有把握个人与社会的正确关系,忽视或否认社会性是人存在和活动的本质属性,否认社会的价值,他们讨论人生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基于一己私利。 其三,它们对人的本质的理解是片面的,夸大了人生某方面的需要,而无视人的全面性和人生的全面需要。在方法上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如把个人利益上升为社会唯一的利益)。 二、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1) 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人生价值是一个人在一生中对人类社会的延续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它与人们的义务、荣誉、使命、理想是密切联系的。人生价值是评价我们自身生活之意义的准则,它所要说明的就是人怎样生活才是有意义的。它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 (2) 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所谓价值评价,是对已经形成的人生价观念或行为的判断,即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通过个人心理活动、群体意识倾向和社会舆论,对他人或自己的与人生目的相关的社会行为进行衡量,分析其动机与效果,从质上判断其对社会是否有积极意义,从量上判断其积极意义的大小,从而表明对这一行为肯定或否定、赞扬或鄙弃的态度,并以此来引导自己的行为。 人生价值评价尺度有根本尺度和基本尺度。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根本尺度无法在普遍意义上操作和判断,因此有基本尺度。基本尺度:是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这是对人生价值尺度的具体化,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多元价值标准:金钱标准、能力标准、权力标准等,明确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根本价值评价标准 (3) 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 任何人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恰当的方法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分为两类:社会条件、个人条件。 (4) 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要对其基本思想和认识有个提炼: 1、正确认识人生价值的逻辑前提——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有二层含义:一是在社会中什么是根本,在人与物中,是人还是物?是人!二是什么是主体?对人与神而言,是人还是神?人是世界的主体,是本体,是目的。 2、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他人、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正如马克思说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2页)个人既不单纯是社会和他人的手段,也不单纯就是目的,这个“必然的事实”是我们认识人生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辨证关系的基础。 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不仅是个体生存的前提,也为个体的发展提供条件。个体提高自我价值的过程,就是通过努力自我完善以实现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构成了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基础。 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没有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人总是生活在社会当中,个体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个体的人生活动不仅具有满足自我需要的价值属性,还必然地包含着满足社会需要的价值属性。人是社会的人,这不仅意味着个体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必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还意味着以怎样的方式和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也是由社会决定的。一般而言,一个人所创造的社会价值越大,获得个人满足的机会和可能性也越大。 3、引导学生认同正确的人生价值标准。人生自我需要的满足是人生价值的一个部分,人生价值主要取决于他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因为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是人生存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基础(社会为一个人实现人生价值提供了基础、条件和平台),否则任何人的人生价值的实现都无从谈起。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一个人的生活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所规定的,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做的贡献为标准。人生自我需要满足是人生价值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但社会对人的反作用说明人的负价值。 4、科学认识和掌握创造人生价值的条件,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们的实践活动,从来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们都是生活在条件中,不可能生活在无条件中。 引导学生认同和掌握实现人生价值的原则和方法,坚持几个“统一”: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坚持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统一(即有创造价值的可能性和创造实际价值的统一);坚持实然价值与应然价值相统一(即已经创造的价值和应当创造的价值的统一)等等。 引导学生认识和掌握实现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 首先,正确认识认识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看社会条件提供什么的基础和平台;人生价值目标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要与有客观规律性的社会主导价值目标相一致。否则,人生价值是负的。 还要正确认识认识价值实现的个人条件:要从自我条件出发,避免盲目性;不断提高自身能力,锻炼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并要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做贡献;自强不息,经受挫折考验(百折不回),特别强调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三、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人生价值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与如何对待人生环境有重要关联。所谓人生环境,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赖以展开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正确对待人生的环境,主要就是要协调好四种关系:自我身心的关系、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此问题十分重要。条件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然,条件认识越多,把握越好,越有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正确对待人生环境,协调四种关系问题,其意义在于: 1、这是对中国优秀传统哲学的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优秀的哲学根本特点之一,是主张“和”、“合”之道。“和”就是讲关系,实际是强调天(人与自然)地(人与社会、他人)人(身心)的和谐发展。“合”是指统一、共生、共存、共融。 2、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科学发展观在人生观理论上的自然延伸和具体化。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创新。要推动改革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五个“统筹”,才能实现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要靠人,要正确对待四种关系,是科学发展观对人的素质提出的必然要求。 3、是大学生成人成才必然遇到的问题,解决大学生成人成才的问题的迫切需要。大学生身心发展处于特殊阶段,社会改革发展也使大学生产生困惑和不适应,因此会产生大量矛盾、问题、困惑,影响健康成长,故在人生实践中要协调好四种关系。 (一)协调自我身心关系 身指人体的生理组织以及身体的机能;心指人的精神活动。身是心的物质基础,心是身的精神机能。两者相互作用。协调身心关系以及身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以保证人自身系统的健康和活力,是保持身心健康的关键环节。(介绍保持身心健康的途径和方法。) (二)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因此,处理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和他人的利益关系。 协调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协调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和合作的关系。 (三)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如何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在人生观问题上的争论焦点。而“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及“人性自私”是近些年来在一些人中间相当流行的说法,有必要澄清这一问题。 首先,通过分析帮助学生了解,“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并不是如有些人所说的“新人生观”,而是资产阶级所奉行的人生观的一种形式,实质上是利己主义。 其次,“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基本理论依据是人性自私论。因此,应深入系统地分析人性和人的本质,帮助学生掌握人的本质是由人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这一正确观点,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阐释,理解现实生活中有自私心与人性自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再次,从动机和效果上来分析,所谓“为别人”实质是达到“为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思想史上,主张“合理利己主义”的思想家们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直言不讳。因此,“客观为别人”,与我们所倡导的“为人民服务”有着原则的区别。 此外,还可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口是心非、为了捞取个人名利而做一些“好事”的现象加以分析,对马克思曾经深刻批判过的“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理论加以介绍,帮助学生对“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一说法有清醒的认识。 (四)协调个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来源于自然界又依存于自然界,人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自然界就没有人本身。人必须科学把握自身对自然的改造活动,深入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学习思考】 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2、谈谈你对“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人生价值取向的认识。 3、谈谈你对价值评价标准中的能力标准的认识。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 【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特别是社会主义荣辱观,解决大学生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提高他们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促进他们健全人格和高尚品质的养成。 教学要求: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总体背景,结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针对大学生成长成才中的各种实际道德困惑,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进行较为系统的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锤炼道德品质,引导大学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主要内容】 第1节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第2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第3节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第4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第一、为什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二、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基本原则? 第三、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诚信及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建设 教学难点:第一、为什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二、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 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理论阐述的同时,进行典型案例的教学,开展有关的讨论,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把知和行统一起来。 【教学时数】 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一、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一)、道德的起源 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生产实践是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条件。 人类最初的道德以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道德逐渐从风俗习惯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式。 (二)、道德的本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1、 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2、 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3、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必然带有阶级属性。 4、 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二、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道德的主要功能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主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二)、道德的社会作用 道德的社会作用是指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1、 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 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3、 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4、 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 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6、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三、道德的历史发展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五种基本社会形态,与此相适应,出现了道德发展的五种历史类型,即原始社会的道德、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 第二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 1、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问题。只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才能充分激发整个民族的潜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2、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不是凭空产生的,而继承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并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 3、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中华民族身份认同的重要标志。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有利于我们每个人的道德修养。 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 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公私之辩”是中国传统道德发展演化的一条主线。在中国传统道德思想中,始终贯串着一种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先公后私、重义轻利的思想,表现出一种为国家、民族、集体利益的献身精神。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推崇仁爱原则,崇尚和谐,爱好和平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 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 中国自古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谦敬礼让是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中国传统道德在提倡谦敬礼让的同时,提醒人们“事思敬”、“不居功”,“择善而从”。 4、 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中国传统道德认为,诚信的内容和要求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是以诚为本,取信于人。 5、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 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是因为人有道德,因而,人们除了有物质需要外,还有精神需要,而一切精神需要中最高尚的需要,就是道德需要。 6、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中国古代先哲认为,在塑造理想人格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奋发向上,切磋践履、修身养性。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1、在对待中国传统道德的问题上,要反对文化复古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两种错误思潮;坚持批判继承的原则。 2、必须积极吸收其他民族文明的优秀成果。 第三节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可以和不同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相结合。要实现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就离不开社会主义文化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因为社会主义文化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是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的不可或缺的整合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社会主义道德要立足于、服务于这种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需要有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其精神动力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重性,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的共同属性,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的,它的运行和发展要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框架中进行,要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 为了把握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就必须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一系列关系;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正确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作用,形成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效用,避免市场经济的消极效应,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发达的商品生产,要受到商品生产本身的规定性的制约。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必然要把商品生产本身的为他的、服务的属性凸现出来,使其成为矛盾的主导方面,并将这种服务的对象指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个前提下,把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所追求的合法利润和自身的特殊需要同国家与人民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说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与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并不是必然对立的。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第1、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第2、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第3、 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结构。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1、在我国坚持集体主义基本原则的经济前提、政治组织前提和文化前提 2、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 第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尤其是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 第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正是集体主义为培养人的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 1、 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层次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实际思想道德状况,将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三是公私兼顾。 (三)、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   现阶段,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同时,还要继续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共产主义道德在现阶段的具体体现。 共产主义道德不仅是人类的道德理想,而且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历史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建设,要把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 第四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及其意义 1、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体现了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 道德规范是人们判别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尺度,也是人们在行为选择中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的基本标准。 2、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体现了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优良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又具有新形势、新时代条件下的新的道德规定。 3、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体现了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容的丰富和拓展。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既是从最基础、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方面,对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具体化,与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又从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对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容进行了新的扩展和完善。 (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爱国守法”,强调公民应培养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和护法;“明礼诚信”,强调公民应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诚恳待人;“团结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和睦友好、互相帮助、与人友善;“勤俭自强”,强调公民应努力工作、勤俭节约、积极进取;“敬业奉献”,强调公民应忠于职守、克己为公、服务社会。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是公民中文化素质较高的一个群体,应该做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模范。大学生应在三个重要环节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一是在思想上和心理上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产生认知和认同,全面掌握其内容和要求;二是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行为标准,正确进行道德判断和作出道德选择;三是积极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得到陶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提高。 (三)、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守信就是重诺言,讲信誉,守信用。诚实和守信是统一的。就个人而言,诚实守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单位而言,诚实守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实守信是正常秩序的基本保证;就国家而言,诚实守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是“立身之本”。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加需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首先,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是讲究信用的经济。其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最后,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二、大学生与诚信道德 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行为、品质,关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1、 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 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 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三、努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一)、道德修养贵在自觉 1、 道德修养是指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 2、 道德修养的实质,是在善恶观念的冲突中,自己跟自己“打官司”,自己既做“原告”又做“被告”,在自己的头脑中进行不同道德观念之间的选择。 3、 高度的自觉性是道德修养的一个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大学生要努力按以下要求来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首先,应有进行道德修养的强烈动机,这样才能满腔热情地、自觉自愿地去学习、去思考、去体验,从而提升道德修养的境界;其次,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启发、自我激励,坚忍不拔、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地进行道德修养;最后,应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自知之明,自我扬弃,发扬成绩,克服不足。 (二)、认识和把握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1、 途径:道德修养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个体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与社会实践相联系,是进行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因此,要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在实践中达到知行合一。 2、 方法: 第一、学思并重的方法。通过虚心学习,善于思考,辨别善恶,学善戒恶,以涵养良好的德性。 第二,省察克治的方法。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己思想与行为中的不良倾向、坏的念头,并加以及时抑制和克服。 第三、慎独自律的方法。指一个人即使独处在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地方,也要谨慎地注意自己的内心和行为,防止有违背道德的思想或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并自觉地按照社会所倡导的道德标准行事。 第四、积善成德的方法。通过积累“善行”或“美德”,使之巩固强化,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 第五,知行统一的方法。把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统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 【学习思考】 1、 人为什么需要道德?道德的本质、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2、 怎样理解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在新时期为什么要倡导和实践为人民服务? 3、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4、 怎样认识和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5、 谈谈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树立诚信品质? 6、 当代大学生怎样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1、帮助大学生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 2、强化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 3、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主要内容】 本章第一节介绍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主要了解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点,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 第二节介绍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主要了解社会公德及其特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社会公德的的实践与养成,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第三节介绍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另一基本手段: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主要了解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教学重点、难点】 一、重点: 1、认识道德和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中的目标和作用; 2结合大学生的生活实际,简要阐发社会公德及其特点,教育学生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3了解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 二、难点: 1、社会公德、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的区别; 2、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和私人意识的关系。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提问法、案例法 【教学时数】 3学时 【教学内容】 提问导入: 1、请大家想一想,人们走出家门进入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共生活包括哪些场所范围?人们之间又会形成什么关系或角色?人们需要遵守什么行为规范? 场所 角色 行为规范 出门上路----------行人----------右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乘车------------ 乘客----------顺序上下车,上车买票 去商场购物--------顾客----------公平交易,买后付钱 去影剧院----------观众----------不能大声喧哗、随意走动 2、在公共生活中,你经历过不讲社会公德的事吗? 通过上例,我们认识到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得遵守其领域的行为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1、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 (1)、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它包容和承载着个人的情感、个性、自由以及对生活的独特规律和表达),具有私密性、封闭性和独立性特点。 公共生活: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 (2)、私人意识和公共意识的矛盾 私人意识表现为对私人生活的私密性、独特性和自我主宰性的强烈维护,而公共生活规范意识以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有序、合法、公开、公正为目标,它强调人们之间的对话、交流、共同参与、彼此分担和共享。由于两种意识的特点和指向不同,所以两者之间容易发生矛盾。 提问:你是如何看待下列两段话: ①以追求个人自由为目标的私人意识常常会把个人生活看成是公共生活完全相隔绝的领域,对社会公德及法律规范的介入产生强烈的抵触和提防心理,排斥站在社会普遍价值的立场上对个人生活进行“品头论足”,把“私人生活”完全变成个人自由的标签。 ②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划分是相对的,私人意识只有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公共生活秩序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健康合理的发展。在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增强公共生活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来发展自己的个性。 结论:第一段中,私人意识同人们的公德意识和公共生活的法律意识的确立和发展相背离。 第二段是理性地对待两者的矛盾,这和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自由不能没有纪律、个性并不排斥共性是同样的道理。 2、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主要特征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新兴的证劵交易所、人才市场、网络的虚拟世界等。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以往“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与陌生人打交道。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体育馆健身、互联网冲浪等。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1、什么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包括哪些?看书P91 2、表演:请学生和老师一起做一个表演,请大家观察、比较表演中的两个场面,指出两个场面说明什么道理? 场面(一) 教师:“今天下午看电影,请同学们自己到我这里取电影票。” 场面(二) 教师:“今天下午看电影,请每组的第一位同学到我这里取全组的电影票,然后按座位顺序发给每一位同学。” 结论:两个场面说明有无要求即行为规范大不一样。说明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说明这个道理的现象,请同学列举。 例如:上学上课遵守时间纪律;体育比赛有赛场规则;食堂就餐要排队买饭等等。这些现象提示共同道理:无规矩不成方圆 ①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 ②公共生活需要共同的准则——公共秩序。 3、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何意义,看书P91-92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1、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有哪些?(风俗、礼仪、宗教教规、戒律、纪律、道德、法律等)。 2、两种基本手段即道德与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中的目标和作用。 (1)、两者共同目标是什么? 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两者的作用有何不同,只取其一行吗? 分析:道德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 法律的作用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P99-101)。 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广泛,它能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社会生活多方面和人们精神世界,可道德的实践规约作用是弱势和有限的,它作用的方式主要靠社会舆论的褒贬和劝说,依赖良心的自我把持和自由意志的高度自觉,它不像法律有社会强力机构的支撑,有明细精确的条文,有具体而现实的处罚措施。对于心地善良者,道德会起到巨大的鼓舞与鞭策作用,但对于顽劣不化者,除了言论上的谴责外,还要运用法律来惩罚,因此说:“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法律则以“他律”的形式体现了道德的基本精神。如果说道德是法治的道义基础和精神保证,法律则是道德得以实施的制度保障。 所以两者都要存在,它们既有区别又是互补的。 二 、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1、社会公德与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概念的区别 ·社会公德——人们在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社会公德具有一种场所道德的性质(你进入这个场所,就要遵守为了维护这个场所的公共秩序的道德要求。) ·从相对于社会其他道德规范而言,社会公德又具有底线的性质即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的性质。是没有阶级性的。 ·社会公德的特点:基础性、广泛性、简明性和继承性 ·国民公德(公民道德)——是一个社会或国家对它的全体国民或公民提出的普遍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所表明的是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国民或公民对社会和国家都要尽到的道德义务。 ·可见,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虽然也涵盖了社会公德的要求,但它主要不是指社会公德,而是一定社会或国家对其国民或公民所提出的主要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要求往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和推行。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从历史的角度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要》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务。 ·1982年《宪法》:“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199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内容概括为:一个核心——为人民服务;一个基本原则——集体主义;五个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三个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一个总的目标——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006年3月,胡锦涛同志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从这个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不仅可以看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认识越来越全面深刻,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规律的把握越来越具体,同时,也可以看出社会公德和国民道德或公民道德概念的重大区别。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试举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遵守以此为内容的社会公德的正反例子。 (三)、社会公德的践行与养成 1、谈谈看法 情景(一):8月19日,在某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本科考试报名时,有一男生称“老师”为“小姐”,另一位老师说他不对时,他还不以为然。 情景(二):一些大学生随口说脏话、吐痰、践踏草坪、公共车上不让座等等现象屡有发生。 2、你以为践行社会公德难吗?看书P97最后一段 3、建议:“从我做起”:身先士卒,身体力行。 “从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从现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请你谈谈对网络生活的看法: (1)上网目的:休闲娱乐,获取信息。 上网三大阵营:①浏览新闻②BBS论坛、在线影视、网上游戏③网上校友录、网上购物等。 (2)互联网社会的主要问题: ①虚拟社会问题:虚拟社会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无限性等; ②“网络依赖”问题:沉迷于在线聊天、网络游戏、“网恋“等; ③数字化鸿沟问题:网络的发展正把人群分化; ④网络安全问题:技术层面:病毒、黑客‘ 内容层面:信息内容是否合法。 (3)互联网对高校学生的主要影响:学生上网频繁,网络前景乐观;拓宽知识来源,促进专业学习;信息内容丰富,开阔学生视野;方便信息交流,增强思想沟通;伦理规范滞后,道德建设迫切;信息污染严重,优化环境迫切;价值多元选择,思想引导迫切。 所以,网络空间是双刃剑。 2、网络道德文明建设 (1)、加强自律,提高自身免疫力。 (2)、注重他律,加大舆论监督力。 (3)、加强强化德律,提升道德感召力。 (4)、法治,增强法律约束力。 3、网络生活中的法律 (1)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二是《著作权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四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产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我国《刑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与计算机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履行的义务: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不链接含有不健康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3)我国《宪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HYPERLINK "http://www.xici.net/help/law.asp" \l "1#1" \t "_parent" 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了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公共生活中“最低限度的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法治建设能为良好公民道德的形成提供法治化社会环境,法治社会是公民美德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可以说,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的效力。正如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所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表现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 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 1、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告诉人们有权作什么,不得作什么,必须作什么。 2、预测作用: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 3、评价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5、教育作用:通过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反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了解哪些行为要受?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10多种行为。 了解有哪些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学们要注意这是依法保障权利,而不是制约权利。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们要体会我国立法精神,中国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中国是怎样处理环境污染的。 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学驾驶时会详细而认真地去了解。 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了解哪些行为是违反行为的。见书108页。 案例:摄像头安装在澡堂换衣的衣柜顶上,可以吗?安装在教室,拍摄同学不文明举止,然后在全校范围播放,可以吗?请依据法律条文加以分析。 【经典推荐】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读本》第一讲、第四讲,学习出版社001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学习思考】 1、当代社会生活有哪些特点?如何维护公共生活秩序? 2、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3、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4、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 5、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6、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实践环节】 参加志愿服务者活动应注意哪些社会公德?写一篇小论文。 第6章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1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9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12 本章教学目与基本要求: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同时,使大学生了解爱情婚姻家庭的本质和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本章教学热点 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从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要较好地解决目前的就业问题,固然需要党和政府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更需要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大学生应如何择业与创业?大学生恋爱与恋爱道德也是大学生面临的热点问题。 学习方法 1、通过对教材及相关材料的阅读,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与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掌握我国目前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2、查阅相关书籍资料,欣赏经典爱情故事来加深对爱情本质的认识;学习、掌握婚姻家庭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寻找合适的人生伴侣、建立幸福家庭打下良好的人生基础。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是从业者获得生活来源、建立和扩大社会关系、发挥其在所受教育中取得的专业技能、实现其自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专门工作活动。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因此,职业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的职责规定。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①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②职业活动中的法律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其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规定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③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联系,互为补充。 其一,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的职责或价值。 其二,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特别是职业道德,往往采取诸如制度、章程、守则、公约、誓词、条例等简洁实用生动明快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与行政纪律结合起来,使之具有准强制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又相互区别。除了内涵、调控手段不同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一定职业活动的体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 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虽然存在职业分工,但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从业者和服务对象不存在根本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不同,无高低贵贱的差别,只有分工的差别。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一)爱岗敬业——职业态度 爱岗敬业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二)诚实守信——职业准则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做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条件下,诚信的缺失会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败坏企业的名声,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加强职业领域的道德建设,十分必要和及时。 (三)办事公道——职业操守 办事公道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按照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来处事待人。 (四)服务群众——职业目标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业活动使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的形式,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每个公民不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和应该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整个社会应该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又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和和谐状态。 (五)奉献社会——本质特征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 奉献社会的道德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目标指向,所有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等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 (1)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2)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3)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我们主要讲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一)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①完成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是指调整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称,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根据此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因此,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该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3、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5) ①          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6) ②          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7) ③          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8) ④          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通过知识的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应该有计划和目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思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1、经济高增长为何没带来人们预期中的高就业? ①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部门。近几年来,我国进入了以重工业化为特征的工业化加速发展期,第二产业的比重还会上升,而吸纳劳动力最多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缓慢。 ③企业大量富余人员的释放,加剧了就业难的局面 ④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新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很多企业倾向于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来代替人力劳动,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少了。过去,一条半自动洗衣机生产线需要70个劳动力,现在只要7个人。据测算,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以来,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增加70万一100万个岗位。 ⑤劳动力供求关系错位,也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内在原因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现状看,虽然总量供过于求,但在局部行业却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边是有人无事干,一边是有事无人干;一边是有事不愿做,一边是有事不会做。一些地区、行业和工种招不进人,留不住人。在城市,有30%的岗位找不到人,有20%的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⑥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2、当前失业的类型 ①结构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岗位要求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由于涉及体制转轨、产业结构甚至教育模式等问题,解决起来费时费力。 ②发展性失业 发展性失业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程中,常有一部分处于失业状态。 ③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中发展不景气而对劳动力的需求萎缩。它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力图降低的指标。 ④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指劳动者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大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一个常态,通过就业观念引导和信息披露,比较容易化解。 大学生就业问题,还与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有密切关系。许多高校毕业生非大城市、高收入部门不去。他们宁可在大河里做一条小鱼,也不到小河里做大鱼;宁可待在大城市里处于失业状态,也不到小城市、收入低的单位就业。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饭碗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尽管我国将长期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优势,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能够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 1、解决就业问题的步骤与方法 ①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就业已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 从政府来说,促进就业的办法主要是:制定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就业援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全国共组织53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70%;共有721万人先后获得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上海实施的“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三年来让数万名青年赢得岗位、企业赢得人才。近几年,各级党和政府以及高等学校共同努力,通过改革制度、建立机制、完善政策、改革人才培育模式、疏通就业渠道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稳定在70%左右。 ②通过加快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改革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年均以9%以上的速度增长,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均在700万人以上。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是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所有制结构看,2004年劳动力市场中,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60%左右。我国的非公经济发展很快,将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从产业结构看,国家已明确提出要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将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从企业结构看,“小企业,大就业”已成为共识,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正在进一步改善,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创办中小企业或在中小企业找到岗位。而且,现在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③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再就业机制,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根本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的新格局。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个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强法制建设,明确责任,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④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当前,一些人找不到工作,一些技术性岗位又找不到人,是因为劳动力素质和岗位需求不相适应。要想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要具备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职业要求的能力。俗话说得好:艺多不压身。无论在职职工还是失业者,都要有危机感、有进取心,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竞争上岗的新趋势。 2、树立正确择业观 ①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工具和目的的统一 职业对人来讲,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蕴含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②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从客观现实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要考虑个人的兴趣与意愿,也要考虑社会需求对择业的制约性,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的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即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 ③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现实和理想的统一 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顺利实现就业,就要充分利用大学的皓 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劳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 3、树立正确创业观 ①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创业意识 ②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眼光 ③是要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创业能力 总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两者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三、在艰苦中锻炼 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①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 ②祖国各地城乡的基层单位求贤若渴。 ③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同学们也许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这些考验有来自学习上的,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和家庭的。职业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生活领域,这众多的考验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职业生活。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①成为人才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②对于大学生来说,要在实践中成才,最为现实和最为迫切的,莫过于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1、爱情与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本质是基于一定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物质的文化因素的互相爱慕精神。 2、爱情的基本要素 ①性爱——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②理想——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理想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体现深刻的社会内涵。作为爱情的要素的理想,置根现实生活,人格相互映衬,志趣相互认同,体现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追求,是恋爱双方获得共同幸福的基础。 ③责任——规范性和高尚性的统一 爱情的真谛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责任既合乎道德规范,也符合法律规范。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是对爱情的起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是爱情高尚性的重要基础。责任的担当使爱情不是自此占有了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的为所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爱情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二)恋爱中的道德 ①尊重人格平等——恋爱的基础问题 恋爱中要彼此尊重人格的平等,就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双方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 ②自觉承担责任——恋爱的境界问题 爱情要求为对方付出的要比从对方那儿得到的多,主动自觉地对爱情承担责任体现了爱情的高尚性。爱情的高尚性首先表现为以责任和奉献为最重要的基础,责任是起码的要求,奉献是最高的爱情体现,爱情的真谛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 ③文明相亲相爱——恋爱的方式问题 恋爱中要举止得体、相互尊重,在公共场所出入和恋人独处都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恋爱道德。 (三)大学生的恋爱 爱情是强烈的感情体验,是强大的心理愉悦,可能成为学习生活的有力动力,处理不当也有可能成为影响学习生活的因素。爱情可能成为双刃剑,爱情之火也会烧毁人生。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青年人渴望友谊,总是把友谊作为自己的一种追求。同性之间的友谊是需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不能把男女同学之间的友情当作爱情, 友谊和爱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感情和概念。友谊是朋友之间一种平等的、诚挚的、亲密的,相互信赖的关系,爱情则是一对男女相互之爱。友谊是“开放”的,而爱情却是“封闭”的,不容许任何第三者涉足。友谊与爱情的感情深度不同。男女之间的友谊不是都能发展为爱情的。在现有爱情关系存在期间,友谊不能超出同志和朋友关系的范围,在异性交往中一定不能失去理性的驾驭。友谊关系主要承担道德义务。而爱情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就不仅要承担道德义务,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要错把友谊当成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爱情错位有爱情至上的倾向,主要表现一是“急”,一进校门就忙着找对象,过早地陷入情网;二是“过分”,一旦谈到朋友,就过分狂热,失去节制,在爱情和事业的关系处理得好,二者就能统一,并能相互促进;处理不好,二者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并互相牵制。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这种爱情观是对真正爱情的片面化或者功利化,往往从个人的主观想象或者片面追求出发来对待爱情,或者主观构想恋爱偶像,或者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追求经济条件,或者把爱情看成是摆脱孤独的方式。其实这样的想法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情,只会有损爱情的本质。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这种观点和行为把爱情看成人生游戏而不考虑对个人和社会的不利后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在行为中往往超出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既影响了学业又伤害了感情,甚至伤害了身体,现象上来讲例如爱情上的杯水主义和婚前性行为。 恋爱中要注意处理好的关系 ①恋爱和学习的关系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要正确地理解和处理恋爱和学业孰轻孰重的关系,同时应该把爱情作为推动学习的一个动力,应该把是否能推动学习作为衡量爱情价值的重要和特殊的标准,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不能本末倒置。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恋爱过于投入,必然影响学习。 ②恋爱和关心集体的关系 恋爱中的男女,往往过于注重二人世界,而相对忽视了和集体的关系,甚至会脱离集体,疏远同学。这种状态既对集体不利也对恋爱者不利,恋爱中的男女应该注意调整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加强和集体与其他同学的联系,这样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③恋爱和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爱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亲情之爱、同志之爱、社会之爱、国家之爱,虽然恋人之爱是最强烈地,但是只专注于对恋人的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这种爱情就显得自私和狭隘。实际上,对他人和社会的爱会使爱情变得更加高尚。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1、婚姻与家庭的内涵 ①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夫妻关系。 ②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他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基本条件,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种种方式在家庭中体现出来。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关系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又有极大的影响。 ④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调适。把握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关系到家庭和与家庭相关的人际关系的和谐,甚至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因素。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体现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②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存在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受到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制约的影响,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三、家庭美德 1、家庭美德的含义 家庭美德是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用以调整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起到维系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 2、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要大力提倡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①尊老爱幼——纵向的亲情关系 尊老爱幼是中国传统美德,尊老是因为老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为抚育教育子女付出了心血,应该得到社会、子女和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爱幼是因为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需要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照顾和培育。 ②男女平等——平等的性别关系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生活中男女双方平等关系的法律要求,也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和生活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 男女平等是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夫妻关系和子女问题上都要体现,在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中也要体现。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要体现为夫妻双方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要体现为对子女性别不同态度上的平等。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传统宗法社会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 ③夫妻和睦——对等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是否和谐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家庭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在夫妻关系上,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都会损坏家庭的和睦,进而会对子女和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④勤俭持家——持家的原则关系 努力工作、勤劳制富、量入而出、节约用费,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辛苦操劳,减轻家庭生活负担。 勤俭持家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成由勤俭败由奢”应该成为大学生的思想导引。在大学生中,应该养成经济条件好的同学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勤俭以养德的良好道德风尚。 ⑤邻里团结——横向的人际关系 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谅互让,增进邻里感情。 邻里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地缘关系,邻里关系是否相处和谐,也是家庭安定的必要条件,“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相处和谐可互相帮助,解危渡难,邻里关系相处不好,“以邻为壑”,则会矛盾丛生,纠纷不断,互相伤害,最终对家庭产生不利影响。邻里关系处理的原则是以礼待人,礼让为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法》第二章以结婚为名,第四章以离婚为名,第三章以家庭关系为名,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有关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兼顾婚姻和家庭。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两种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两性之间。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并由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各亲属间的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婚姻法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包二奶”现象及其制裁手段被写进婚姻法修正案,这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包二奶”被界定为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 (3)男女平等原则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这是因为: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婚姻法在离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如在离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计划生育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成效,关系着我国子孙后代健康成长。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克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承认各自独立的人格,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和生活方式,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体现了平等的夫妻地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所倡导的理想的家庭模式,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1)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3)结婚的程序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2)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2、离婚 (1)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②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2)离婚有两种方式 ①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②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5)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同学们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讲授目在于的向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主要内容】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三: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重点,难点】 1.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2.如何区分法治与法制。 【教学方法】 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法律的语言逻辑表达与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 课堂法制教育与法庭旁听实践性教学相结合。 【教学时数】 4学时 【教学内容】 新课导入: 问题1:法律是制裁犯罪分子的,不违法犯罪的人干吗还要学法? 案例1: 学生受处分由谁说了算 “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近来时有发生。一些大学生触犯校规后,认为学校的处罚太重,于是将母校告上法庭。据《中国青年报》5月19日报道,福州大学开始改变以往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各学院成立由行政干部、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三方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透明处理学生违纪问题。被处分的学生可以参加会议申辩,其他同学也可旁听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投票决定处分结果。   众所周知,以往各高校处理违纪学生,大多由学校领导、院系领导说了算,甚至由班主任、辅导员说了算,不管处理决定是否合情合理,受处分学生都只能被动接受而无处申诉。这种“家长式”管理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方面,缺少申诉和复议的处理决定,往往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合理性;另一方面,这种自上而下的单方面处罚方式,有违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不利于大学生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养成。   大学生的民主与法制观念较为淡薄,令许多有识之士忧心忡忡。依笔者之见,问题并非主要出在学生身上,而在于我们的教育环境、校园环境还缺少一种浓厚的民主与法治氛围,大学生缺少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熏陶。校园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由校方说了算;学生犯了错,如何处理完全由校方定夺,个别领导的态度可能决定着一个学生的命运。处于这种环境下的大学生,耳闻目睹的都是权力当道、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实,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又从何而来?   正因为如此,福州大学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建立处分申诉制度的意义,绝不仅限于给了违纪学生以申诉的机会,就有效维护学生的个人权益,更在于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点点滴滴、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而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个人,尤其是大学生们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素质,同时也是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巨大原动力。   实际上,“大学生状告母校”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各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违规事件时,没能做到透明、公开,没能给当事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姑且不论,仅就校方单方面的裁决方式来说,就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就难免让被处理的学生及其家长感到不服气。   在大学生交费上大学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是学校的“主人”,是大学教育的“主体”,而不再是单纯的服从者、被管理者。大学生在学校建设、规章制度的制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等方面,应该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这是包括高校管理者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亟须转变的一个观念。 可见,制裁犯罪仅仅是法律作用的一个方面,在现代社会。法律在规定权利,维护权利(包括学生的权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了。所以大学生学法,不单是或者主要不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明确公民的权利,依法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问题2:不知法也能守法吗?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但能守法,一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却不守法,怎样才算知法? 案例2: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 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 案例3 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 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下面就讲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 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对法都具有作用,其中物质生活方式还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的诸多侧面,如法的产生、特征、本质、作用、价值、发展等许多环节,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此外,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也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2千多年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专制皇权统治,缺乏与市场经济有关的契约,商标,专利等相关民商法传统。这是造成我国近代以来由强转弱的重要原因 三、法的历史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才开始有了法。(汉莫拉比法典)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作用 2、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作用 3、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4、促进和保障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 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以民法与刑法的比较为例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里面出现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刑法刑法财产。但民法以补偿方式为主,刑法以惩罚方式为主。再以行政法与民法比较为例,两者都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就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又称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和地方立法权。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在此采用广义的解释,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它要求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执法合理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可能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 (3)执法效率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三)法的遵守 1、守法 (1)守法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法的遵守,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2)守法的基本要求 ①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不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守法,而且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 ②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方略 1.依法治国原则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基本内涵: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主体:广大人民群众;领导者:中国共产党;标准:宪法和法律。 (3)本质: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4)根本目的: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治理国家。 (5)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 (6)依法治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①在我国,法律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其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②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是始终坚持和保证人们当家作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力量。而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③我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它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把党的领导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由过去主要和直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和直接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转变。 (7)必要性和重要性:①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②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③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④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法治与人治、法制的区别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4,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官本位的人治的社会,儒家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而外王。期待圣人,明君,清官的出现,所以往往人亡政息,摆脱不了治乱更替的历史周期。近代西方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强调制度约束 ,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2)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   (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3)国家法治的主要标志 完备的法律体系 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发达的法律服务业 背景链接 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建立法治行政,打造法治政府是《纲要》确立的依法行政的总目标。那么,什么是法治行政和法治政府呢?为了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之有清晰的认识,以保证建设法治行政和法治政府总目标的全面和有效实现,《纲要》进一步将这个总目标分解成各种具体目标,这些具体目标主要包括 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府归位,逐步使政府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这里所谓“归位”,是指政府应扮演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做政府应该做的事,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所谓“不越位”,有两个意思:其一是政府不做市场调节能解决的事和社会中介组织、社会自治组织职能范围内的事,不违法干预市场和社会;其二是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不做依法应由其他政府(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外地政府等)或其他政府部门做的事,不超越职权。当然,这首先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划分。所谓“不错位”也有两个意思:其一是政府应尊重人民的主人地位,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对人民颐指气使,以家长或主人的气势向人民发号施令;其二是不代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定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决定的事务,如直接干预企业产、供、销、人、财、物等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所谓“不缺位”,是指政府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职责,履行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能不作为,不能在应为的领域无为。 二、行政立法实现“三符合”、“三反映”   这里的“行政立法”是在广泛意义上使用的,包括起草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规范性文件。所谓“三符合”,一是要符合宪法、法律的实体规定,不能与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及法定目的、原则相抵触;二是要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不能越权立法;三是要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形式等。所谓“三反映”,一是要反映客观规律,不能脱离中国国情,脱离所在地区、所在部门、所在领域实际;二是要反映市场经济要求:既要保障和维护市场统一,防止地方割据和部门封锁,又要保障和维护市场自由,防止法律设定过分的统一规则和过分的规制窒息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市场的活力;三是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应是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益,而不应是维护行政部门自己的利益。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健全制度和程序加以保障。否则,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反映。 三、行政执法实现“三必须”、“三平衡” 这里的“行政执法”也是广义的,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法的形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所谓“三必须”,一是必须依法执法(依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执法);二是必须严格执法(违法行为必须得到追究、制裁);三是必须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手段文明等)。所谓“三平衡”,一是价值、目的平衡:行政执法既要追求秩序价值,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又要追求权益价值,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公私利益平衡:行政执法既要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同时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三是目的、手段平衡,为此,行政执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有人情味,多采用更富人性化的手段,如在行政处罚方面,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约与激励相结合,等等。 四、行政决策实现“三化”、“三公”   这里的“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有关政策性问题做出决议、决定。所谓“三化”,一是民主化,行政决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同时,行政决策在行政机关内部也应进行广泛的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除非特别紧急情况,行政首长不得专断;二是科学化,行政决策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特别是重大决策,没有对各种情况、各种方案的反复比较、分析,没有各个方面专家的反复论证,行政决策不得草率作出;三是规范化,行政决策的程序必须形成制度,任何人都必须按制度办事,不能恣意,不能我行我素。所谓“三公”,一是公开,行政决策的内容、根据、理由、过程和结果均必须公开,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不能有任何暗箱操作;二是公正,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社会正义。不能偏私,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公平,行政决策应平等对待各社会群体,不能厚此薄彼,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出身、信仰等歧视特定相对人,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不仅不得歧视,而且应在政策上予以适当照顾和倾斜。 五、社会矛盾、争议解决实现高效、便捷、廉价   法治社会必须建立高效、便捷和廉价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所谓“高效”,是指及时和有效,政府在矛盾、争议、纠纷未发生前,应采取措施,尽量协调各方利益,防止矛盾、争议、纠纷的发生,而矛盾、争议、纠纷一旦发生,政府则不能无所措手足,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解纠纷,裁决争议,化解矛盾;所谓“便捷”,指政府应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解决矛盾、争议、纠纷,尽量减少社会矛盾、争议解决机制中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去除不必要的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最便利和最易获得的解决争议途径;所谓“廉价”,指解决矛盾、争议、纠纷的成本低廉,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一般不应收费,同时,行政调解、裁决机构的设置和管辖一般应遵循就当事人、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尽量使之少费时间和少花钱。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矛盾、争议解决的高效、便捷和廉价,必须重构和创新我国整个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申诉、控告、举报、信访、复议、裁决、调解和诉讼等。 六、行政法制监督形成完善机制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权力受到制约,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力必有责任。从而法治政府必然是行政权力受到控制的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与行政责任挂钩,对行政权力必须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所谓“监督机制”,是指各种监督机关依一定规则构成的体系、体制以及各种监督作用的方式及其相互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有政府层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政府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内部自设的监督(如公安督察监督等)。要完善这一监督机制,即要通过法律明确各种监督的范围、领域、对象、监督权限、责任、方式和程序,理顺各种监督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之发挥有效的整体作用。 七、行政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其行政法治观念,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一项目标,同时也是实现《纲要》确立的其他目标的基本条件:没有整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或者至多也只是搞一些形式、搞一些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所谓“观念”,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是一种形成于内心的意识。法治观念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法治的崇尚、尊重、认同、崇拜。当然,人们这种内心的对法律、法治的崇尚、尊重、认同、崇拜必然要外化――外化为认真学习法律、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外化为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外化为求真务实(而不是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的行为。   以上即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在10年内要实现的主要具体目标。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证。避免民主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侵犯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文革”砸烂公检法,大鸣大放,绝不是真正的民主。背景链接 普京谈“民主与法律哪个更重要”   主持人:关于民主和法律秩序哪一个更加重要?   普京:关于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或者说优先权问题,我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有点与众不同,因为我认为,对民主这一词的传统理解是,民主与法制不能分离。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公众普遍接受的,称之为法律的标准化文件来指导,如果这些法律能够通过民主程序得以采用,那么这社会就是一个民主社会。 我想民主与法制这两者不应该相互分割,事实上,这样的事发生的话是有害的。因此,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国家的立法基础以及司法和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民主与法律----政治文明-----和谐社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的权利与法律的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赡养老人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的法律义务。在别的国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不构成一项法律义务 2从基本内容上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权利可以放弃。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种类和范围都受到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每项权利与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背景链接::有关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调查 大学生总体的权利义务观符合时代要求,但在认识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或“越位”,这是高校教育者及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不容回避的转型期挑战之一。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很强自主意识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人身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如70.6%的人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58.8%的人认为校方不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的处分;没有一个被调查对象选择放弃学习机会;78.3%的人认为学生有在校方所安排的宿舍和校外出租房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占了绝对多数。这说明面对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面对利益诉求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   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   在看到主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学生在权利义务观上存在的偏差。一方面,这些偏差体现为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即应有的权益观没有树立;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权益观的“越位”,即在权益诉求上超出了现实的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底线,成为对社会的过分“苛求”。   (一)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   ———“不到位”   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如,作为民事主体的学生,就享有各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商事权利;但是,在民事活动中还有“自己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来限定其权域,要求其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甚至有时是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显然权利和自由是有限度的,个人的意志自由或行为“空间”是有前提的。面对转型的个体化多元社会,虽然学生的自我权益意识在整体上比较高;但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此存在一定的偏差,还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认识,还处于一种“惑”然状态,存在权利义务认识上的“缺位”,或者说认识上“不到位”。   如,对“在校期间,在校园内或校方安排实习期间或在校外学生公寓内,学生遇到意外伤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小部分人选择“视校方有否过错而定”,少数人态度模糊,而多数人选“应该”。显然多数人认为只要读书期间出事,就都是学校的责任。与此同时,学生(包括家长)会盲目地弱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实际上,最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的在校生意外伤害案件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的诉端。而往往以学生一方败诉告终,但是,实际上往往是两败俱伤。又如,对“父母是否应该承担你读书期间的学费”,小部分人选“应该”,观点很明确;多数人选“不好说”,态度摇摆而不坚定;而选“不应该”则更是少数。从回答的情况可以看出,相当部分人没有形成应有的自主意识,在个人享受高等教育权这个关键问题上回避或者没有形成对自我负责的责任意识,借口是“国情决定一切”。这个国情就是“中国的父母愿意为儿女牺牲一切”的传统观念,这成为大学生依赖父母的当然理由。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一般就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承担责任。最近几年高校内的学子高消费现象,就是不承担责任这种观念的社会放大,拿父母的钱花得一点都不心疼!   (二)权利义务观上的“越位”   ———过分膨胀的诉求   面对社会变革,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基本的权益观是理性的。但是,在面对自身利益的利害权衡时,有些人往往在取舍上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从而导致对社会和家庭的“非分”要求,甚至置可能触及的道德底线于不顾。如,对“校方可否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处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多数人选“不可以”。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于社会调控机制转轨导致的利益规制机制失范,但是,大学生法律道德观的“越位”这一原因显然不能够忽视。   在社会调控机制转轨的情况下,一方面原有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调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规制机制又没有及时建构起来;随着大学生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有些人不仅敢于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同时又以自己为中心调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哪怕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这显然是对社会“应然”状态的直接穿越,是对自己所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的跨越,是一种角色越位。   如果是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不愿意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而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往往是对现有法定权益的放大化,或者是“法无规定即为允许”,其实,法无规定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法外有“诚信”,有社会应该有的道德底线,不然社会就会因此失范,运作“失灵”。   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之社会风险   由于少数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上比较普遍的“缺位”与“越位”,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的思考和应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1.学生对自己的约束放松,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高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和“无所谓化”就是不争的事实。2.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容易受到影响。3.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严重,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4.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由于学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的欠缺,很多学生毕业后难以及时适应社会规则,就业过程中的“不应”现象突出。   显然,上述问题是社会转型中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具体而言,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健康理性的主体意识。在高校现有的法律教学基础上,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意识、个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学生形成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观念。   (二)促进高校管理体制的及时转轨,建立健全在校生权益冲突解决机制。在现有的救火式被动式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引入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校主管机关统筹协调下的预防式主动式的机制。如,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对应性的法律观念培养,预防或避免由于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中的不当操作引发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配套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合理转型。如,大学生自主承担学费的转型仅有学生自身观念的变革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贷款、助学机制建设,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四)加强社会宣传,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高校不是保险箱,不是高级“保姆”,大学学习生活只是个人成长的一个阶段,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良性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一个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 背景链接:大学生权利现状分析 谈及大学生的权利与救济,首先要考虑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处的社会关系,然后才可以谈它在这一层面上所应享有的权利及所应承担的义务。在大学生所处的各种关系中,与其最为密切的首推学校,那么学校到底具有怎样的性质呢?以及它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有如何呢?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而这种关系必然影响到校内的各种关系。在学校于学生之间也就形成了同样的“我说你服”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在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这种关系已经被法治与民主所淘汰。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徐卫东教授这样概括高等学校的性质:“公立大学是被教育主管部门赋予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这是它的根本性质。”这样看来,首先,高校是一个事业单位,也就符合了民法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这一身份,大学生作为公民,在这个范畴内,双方均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它们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一点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民事关系。其次,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学校代表政府来满足大学生受教育这一宪法权利,也就产生了教育与受教育的宪法权关系。最后,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机关资格,但是基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授权,使其获得了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政府委托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权,因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权关系。 大学生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大学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基于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这四项最基本人权的各种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大学生均当享有。同时,作为受教育者还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赋予了大学生如此之多的权利,那么大学生权利的享有现状如何呢? 第一,关于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获得奖学金)和人格权内容(获得公正评价)。受教育权应该通时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二者缺一不可。我们来到学校接受教育是交过学费的,我们有理由,有权利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提供合格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义务。具体说来如对专业的选择权,对老师的选择权。但实际上呢?很多高校对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很少有学生真正实现了这些权利。一项权利一旦不能真正实现,那么它存在的价值是会遭到质疑的。 第二,关于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校内层次的民主权利)即大学生在自由状态下对学校公共事务决策的平等参与,是一种自由而不受压制状态下的平等权。如:大学生对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教学事务的参与管理权等。我们应该认真地审视一下我们的学生会这样一类标榜“代表学生利益”的组织,他们与学校团委应该是被指导与指导的关系,然而事实上,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从活动的组织到经费的划拨等一系列环节都是听从团委的安排。可以不客气地说,学生会已经演变为团委的工具了。何来自由?何来民主? 第三,关于大学生的人身、物质保障权。这个权利是指大学生在校生活期间所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伤害,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正当必要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包括人身保障权范畴的安全保障权,隐私权以及物质保障的勤工助学权等等。人格尊严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它体现在多个方面,但现在却很少有人重视它。包括学校的领导、老师、以及辅导员、管理人员。在对待大学生时,基本上都是高高在上,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俯视大学生。比如学校处理一个学生的时候,仅仅发布一份处理决定,上面既无处罚事由又无处罚依据,即使有处罚事由也是不可以的,诚然学校依据立法上的委托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是学校应该告知处罚的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上,如果没有告知被处罚者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的话,那么这个处罚事不成立和无效的。同样,学校也负有告知被处罚者处罚所依据的规则的义务。学校与学生相比占有强势地位,无论是权利的享有,还是权力的使用,而学生却是十足的弱势群体。因此,我们应该坚持权力的不可推定和权利的可推定,即权力法定,权利法无名文规定即自由。也就是说如果校规校纪上没有明令禁止的我们都是可以为的。学校不能依据××规定的引申规则来处罚学生。同时,在行政处罚这一层面上,学校应该给学生一个申诉的机会,甚至行政复议的权利,乃至诉诸司法审查。因为司法总是对我们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这个方面得不到保障的话,那么我们的权利是岌岌可危的。 人身权中的隐私权更是凸现了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一种冲突。隐私权是法治社会所推崇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法治迅速现代化的中国,在民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中国,社会上的法治管理都给个人留下很大的私人空间(如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犯),然而高校这一主体却可以任意干涉――检查寝室。寝室是大学生休息食宿的地方,也就是其居所。作为公民的居所,非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可以随便侵入,即使是执法人员也必须出示相关证明。然而高校却仅仅凭借那一点点的行政管理权就任意践踏大学生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这一神圣权利。在私权神圣的法治社会我们怎么能够容忍这一现象的存在呢?不只一次提及学校是强者,我们是弱者。大学生在法律上虽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很多方面,我们没有接触社会,缺乏社会经验,由于大学生没有自己的工作,缺少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因此,基于这些理由,对大学生的权利要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关于大学生的生活方式选择权。这是一个纯私人化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校大学生在私人生活领域,对自己行为的自主选择。”前不久,由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引发了社会尤其是法学界的广泛讨论,许多人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可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讲,这一规定是多余的,甚至可以说是法治的倒退。大学生作为公民只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结婚,难道说,因为多了一个“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多享受了受教育权,就要以牺牲其他的权利作为义务吗?这种代价是沉重的,是不合法理精神的。 可以说权利的享有不代表权利的实现,大学生的权利现状是令人担忧的。近年来,关于大学生权利被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如:刘燕诉北京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等。虽然出现了这样一些学生状告学校的例子,但是与学生权利受到侵犯与漠视的实际情况相比不过是沧海之一粟。对大学生的权利要怎样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如何救济这一重要问题还需要法学界的前辈们多多探讨,更加需要高校的配合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务高低等的不同而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法治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由法律来调整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还是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最终都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没有法律面前的平等,其他的权利就无从谈起。因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实现其权利的基础,是公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可以说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一项宪法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内容:(1)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2)任何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追究。(3)所有公民在法律实施上一律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背景链接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来关于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平等引起热烈的讨论。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是“机会平等”。甚至引用奥肯《效率与公平——一个重要的权衡》的著作,说:“关于平等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一个是机会的平等,也有人把它叫做起点的平等;一个是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有负相关的关系,就是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会损害效率,损害人的积极性。而机会的平等一般说来是跟效率正相关的,如果机会平等,大家能够平等竞争,这是能够提高效率的。”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前提,在西方“机会平等”的观念是伴随着现代化过程建立起来的,所谓“机会平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基本权力平等。与此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和现代化过程,这些基本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因此,机会平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力都必须受到尊重,这才是真正意义的公平。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力,“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追求”效率优先”并没有尊重劳动者的权力。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一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1亿民工人均欠薪1000元法院拟增设拖欠报酬罪》2006年4月29日《北京晚报》)。建筑业又是危险的行业,死伤的民工仅次于煤矿。如果我们观察各个行业,就会发现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6月23日《信息时报》发出消息,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去年9月首次对20家“血汗工厂”予以曝光后,再度对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30家“血汗工厂”予以曝光。而与上次公布的20家各种各样违反劳动法规所不同,本次公布的30家“血汗工厂”,其违法事实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和拖欠社保两个方面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仅在于收入分配不平等,也不是什么“机会不公平”,而在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力没有得到尊重。经济学家们讲了很多原因,什么“城乡二元结构”、“工农业差距”等等,但是深入追究,就会发现,劳动者没有得到公平的社会地位,他们的生命健康没有等到保证,劳动时间被延长,工资被拖欠。在这样的条件下,收入的差距当然会扩大。所以超过基尼系数的警界线的真正原因是,劳动者没有得公平的社会地位。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应该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入手,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不拖欠工资、不延长劳动时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新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往往理解为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元化和不确定化,国家安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威胁。必须确立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在内的新的国家安全观。 背景链接 非典提示建立新国家安全观 伊拉克战争提醒我们,必须要有强大的国防和高度的民族凝聚力;非典型肺炎的危害则提醒我们:必须要有新的国家安全观。 美国在“9•11”事件后猛醒。本以为有两大洋阻隔的地理位置和独一无二的威慑力量,美国是安全的。但是,“9•11”造成的恐怖以及随后发生的炭疽病恐慌说明,美国的安全也是脆弱的。为此,美国很快形成了新的国家安全观。 新的国家安全观强调:既要对付国家行为体的威胁,也要对付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既要对付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又要对付意料之外的生化危机;既要对付对称性作战的威胁,又要对付非对称性作战的威胁;既要重视传统安全因素,又要重视非传统安全因素。在诸多威胁因素中,现实告诉我们,对生化武器威胁尤其不能掉以轻心。 “非典”的威胁突如其来,令人有措手不及之感。目前尚无证据说明它是人为因素有意造成的。但俄罗斯议员谢尔盖-科列斯尼科夫指出,SARS病毒可能是生物实验室里泄漏出来的。这种说法目前只能留以备考。 但是,“非典”警示我们,不要说一个国家,如果一小撮人甚至个别人掌握先进的基因技术,要想危害整个社会的话是不难做到的。比如,从理论上讲,如果掌握了一个民族的基因特征,就可以消灭整个民族。 美国在1993年成立了负责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防护的专门机构“生化防护局”。1998年4月,克林顿亲自主持了“基因工程与生物武器”圆桌会议。1999年1月为此拨款28亿多美元。 “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心有余悸。因为如果恐怖分子当时在飞机上装上100公斤炭疽杆菌培养液,就可以造成100万人死亡,且可令纽约和华盛顿在很长时间内瘫痪。 “非典”提醒我们:在重视传统安全因素的同时,也要重视非传统安全因素。凡是可以造成国家整体性危害的因素,都应列入新的国家安全威胁。除生化威胁外,对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和保存、巨大水坝的安全、主要水源的防毒防污染、有关国计民生的物资(例如粮食、石油等)的保存和供应、提防亚洲金融危机式的金融风险,以及提防西方以舆论和谣言动摇民心,制造社会混乱等,都应十分重视,要有专门的机制和人员紧盯国内外事态的动向,警钟长鸣,争取把可能的灾难消灭在萌芽状态。(子安) 《国际先驱导报》 2003年4月25日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国家安全法》, 《反分裂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食品卫生法》等 背景介链接 一部反分裂法可抵百万雄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考虑和多方论证,适时决定启动反分裂国家法,这是顺乎民意之战略举措,是对“台独”分子的当头棒喝。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尖兵利器。   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宪法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拿大、俄罗斯、英国都曾经用法律来与分裂分子做斗争。因此,中国人大通过立法形式来“反独止独”,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  制订反分裂法有四大意义:   一是以统一意志对抗分裂企图。统一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不以个别分裂主义分子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反分裂法正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   二是以正法对抗歪法。反分裂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它是和母法中关于对台湾地位的认定是统一的。凡是符合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都是正法、正理,与其相悖的都是邪法歪理。陈水扁机关算尽,想通过什么“修宪”、“制宪”来分裂国家,但不管他耍什么花招,都逃不脱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对它的制衡,就如同孙猴子逃不脱如来佛的掌心一样。   三是以大民意对抗小民意。反分裂法是包括大陆和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是中国人民钢铁意志的表达。台湾当局误导、裹胁一部分台湾民众假冒“民意”与祖国人民对抗,必然会碰得头破血流,那些被台湾当局蒙骗的台湾民众最终也会明辨是非,回归代表中国根本利益的主流民意。 四是以主权法对抗干涉法。反分裂法的制定,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堂堂正正,它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不像某个国家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以国内立法形式干涉他国内政,在别国制造分裂和混乱。   反分裂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它功在当代,泽被千秋。   一是有利于依法治国。反分裂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全国人民可以在反分裂法的基础上统一决心,凝聚民意。   二是有利于依法“止独”。反分裂法的制定,使我们“反独止独”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不管“台独”分子如何奸诈狡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三是有利于依法扬威。有了反分裂法的支撑和保障,一旦“台独”分子试图把台湾从祖国的版图中分裂出去,我中国人民解放军就可断然出手,而且出师有名,名正言顺,以我正义之师缉拿“台独”一伙不法之徒,我军必将雄纠纠、气昂昂,依法严惩分裂祖国的民族罪人,将其绳之以法。 总之,反分裂法的制定意义重大,一部反分裂法胜抵雄师百万。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冲突 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欠债还钱的道德观念的冲突,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最后的困惑。 3.法律思维的特征 (1)讲法律。在法律思维中,所考虑的最核心因素是合法性。所谓法律思维,简而言之,就是合法性思维。即使某一决策在政治上是很有利的,在经济上很有效益,在道德上也很高尚,但如果属于违法,就不允许。法治社会要求以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以合法性为考虑问题的前提。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实行三个代表也得合法,但现在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提出逼民致富,将老百姓种的庄稼给拔掉,换成别的作物。这样做尽管出于好意,但却是违法的,我们不能用违法的方式来搞三个代表。当然我们国家正在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很多人的观念没转变,经常以违法的方式来做好事,但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允许的,否则须追究法律责任。美国著名的伊朗门事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特点。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尽管它的法治有很多缺点,但严格依法办事是其优点。当时,在伊朗有一些人把美国人劫持为人质,美伊两国政府秘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由伊朗政府帮助解救人质,而美国政府向伊朗出售先进武器。尽管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解救美国人的生命,但却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议会有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的法律规定。在人质事件解决完毕后,议会开始进行调查,结果又发现了另一个违法的问题,即美国政府把出售武器的这笔钱用来资助尼加拉瓜的反共游击队去了。因为当时尼加拉瓜由社会主义政党掌权,该政党上台之后就开始建立公有制,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使美国人在那儿的投资受到了侵犯。美国很恼火,但又不好出兵干涉,于是就资助当地的反共游击队。但因为议会又有法律规定资助国外武装也必须经议会授权,美国政府没有经议会授权而资助国外武装,这也是违法的。议会最后追查到签字做出决定的责任人身上,签字人是诺斯上校。后来斯诺上校被提交法院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最终改判无罪。因此,好心办事也会违法,这就是法律思维,合法性永远是其中心。 (2)讲证据。首先,不查明真相就不能下结论。这在科学试验室里完全正确,因为社会公众有足够的耐心等待科学家去查明真相。但案件的审理则不能如此。如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某些真相还未查明,或许永远也无法查明,而案件没有达到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法官却必须作出结论,而且只能是无罪判决。佘祥林案的教训在于,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匆忙结案,酿成一起冤案。 背景链接 无罪推定就是法律不管被告在客观上是否犯罪,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先假定其无罪。但是无罪推定是允许证伪的,而公诉人的职责就是对此无罪推定进行证伪。证伪成立,法庭将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证伪失败则无罪释放。 (3)讲程序。法律思维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程序公正要优先实现。案例4 九十年只代初,四川省夹江县发生一起造假行为,是非法使用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打假,按照法律作出了处罚,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没有问题。但被处罚人以打假者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商标侵权应由工商局进行查处,技术监督局是越权行政,程序违法。夹江法院原本准备支持原告主张,判打假者败诉。但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实行个案监督,让法院院长去汇报。院长说准备判打假者败诉,人大的同志就不理解,认为好人不应败诉。但是按照法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应预设立场,而只能依法裁决,而人大的同志显然持的是人治的观念。后来,该法院逐级请示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了越权行政无效,应判打假者败诉的批复。批复刚下来,还没宣判时,发生一个戏剧性的事件,焦点访谈对该案进行采访报道,并分析认为程序违法不碍实体正确,不能判打假者败诉,这是舆论监督。最后,据说最高院把批复给追了回来。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制度、规则的不信任,而相信青天大老爷。不讲究程序,梁山好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不是贪官污吏?是贪官污吏。该不该杀? 4.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我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2. 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犹如一粒种子的培育,需要适宜的环境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国长达二千年的封 建专制造就了特殊的法治环境,法律权威的丧失成为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羁绊。现实社会生活所折射出的法律权威丧失的征象主要表现为唯权是尚,漠视法律。无论是大权在握者或是普通民众都视权力为最高权威,最高追求。一些已攀登到权力宝座者把法视为自己手中可以随意驱使的奴婢,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以权乱法,恣肆妄为。当前它突出地表现为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依的现实揭示出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唯权观念和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而其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导致公民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形成。一旦公民的法理心理形成这种定势后,依法治国观念也就荡然无存了。 仅靠有法可依还远远不够,字面上的法律是空洞而脆弱的,它本身并不能唤起人们对它的内心激情。司法不但是实现社会主义最有力的手段,更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有效的工具。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显然其对依法治国的危害是深远的。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虽然我国民众已接受过十几年普法教育的熏陶,但法在他们眼里仍然是陌生的,甚至恐怖莫测的。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经济的,还是刑事的,相当一部分民众仍趋向于私人协商解决。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他们首先考虑的是低调处理,在忍无可忍时则采取原始的救济-报复。当这一原始救济手段被证明是无效时,才被迫选择司法救济。但此时他们崇尚的并不是法的公正,而是一个可以操纵法的人的公正。公众对法的权威感的丧失,其导源性因素有:唯权是尚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尊崇和对法律的蔑视;被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亵渎了的法律权威;较高的法律成本费用演化为公众对法律的规避和抛弃等。 。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走向法治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这就促使公众自主意识的觉醒,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法治事业。法治也只有在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基础才可能真正实现。可见,公众法治观念对于法治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所以,大学生应该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经典推荐]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年7月17日发布) 教政法[2003]3号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现就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学校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需要依法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依法治校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一)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要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中小学要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把法律知识作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内容,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制度;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校长、教师考核和学校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依法治校作为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作用,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建立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商、检查评估的协调机制,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各职能机构自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形成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合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明确校内职能机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学校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等形式,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学校要积极配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决定及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的特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成为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推动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依法治校典型,宣传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推动依法治校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 【学习思考】 王斌余案的启示 今年28岁的打工者王斌余,至今未婚,不过,他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今年5月11日晚,这个来自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年轻人,激愤之下一连捅死4个人。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王斌余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罪犯,和其他凶杀案一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然而,透过王斌余被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所扭曲的心灵,这又不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它折射出,在王斌余的背后,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   只上过小学四年级的王斌余,没有什么文化与技能,为此他只能靠出卖苦力维生。在外出打工的八、九年,他总是在屈辱中挣扎,最终也因无法承受屈辱而成了杀人犯。   “我杀了他们,是被他们逼的。”   那个夜晚王斌余并没有想杀人。   5月11日晚,因为没有要来工资,他和弟弟王斌银又被拒绝住到宿舍,他们便到外面找个住所。   就在这时,王斌余又遇到了白天没有给自己工资的吴某某,以及苏志刚、吴华等人。“我就是想问他们要点生活费。” 据警方事后调查,王斌余兄弟两人来到吴某某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的住处后,再次向吴某某索要工资,但吴某某没有开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苏志刚、苏文才(苏志刚之父)、吴华、苏香兰(女)先后到来,也和王斌余兄弟争吵了起来。   提起那天的事,王斌余有点激动,“苏志刚说我告他的状,可我从来没有。苏文才还打了我弟弟一个耳光。我告诉他们,我们只是来要工钱,并不是来打架的,可是他们父子俩又来打我。”   也许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个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我是被他们逼的没法活了。” 在王斌余一案的司法审判中,至关重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履行司法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   对王斌余杀人案的司法审判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应当注意的是,王斌余杀人前的遭遇与他杀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的关联,但我们没有理由得出王斌余除了杀人别无选择的结论。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议论把王斌余看作是全国上亿农民工处境的缩影,从改善所有农民工境遇的善良愿望出发谈论对王斌余如何定罪量刑,这显然隐含着情绪化的危险。如果以不适当方式影响未决案件的司法裁判,是不可取的,也是与法治原则相悖的。   王斌余案件是一个惨痛的悲剧。王斌余在杀人犯罪之前,不是一个罪大恶极之人,犯杀人重罪有深刻而又复杂的原因,被王斌余杀死、杀伤的人也同样不是十恶不赦之徒,对公民的生命权,我们都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依法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诉人和法官会掌握所有能够得到的人证物证,充分而全面地了解案情,让判决具有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共和国的建设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要努力做到自信、自立、自强、自律,争做学习的模范、创业的先锋、守法的公民、致富的骨干。全社会要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进城务工群体,努力形成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有效地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之上。无论何种原因和形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都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大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工作,也包括全体国民对于法律权威的尊重和维护。现在我们议论王斌余案件的审判,无疑应该有更高的觉悟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最终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案。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 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的法律问题。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帮助学生释疑解惑,提高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增强他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同时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在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难题。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理、宪法和有关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以及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的教育,同时注意培养他们的健康法律心理,以达到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目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宪法 1、 宪法的本质与精神 2、 宪法的作用 3、 我国宪法的修改与实施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1、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 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概述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 经济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5、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原则 阻却犯罪性行为---正当防卫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1、 诉讼法概述 2、 诉讼证据 3、 仲裁法律 【教学重点、难点】 1、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 2、我国宪法的修改与实施 3、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4、 诉讼证据 【教学方法】 讲授式与案例导入式 【教学时数】 10学时 【教学内容】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宪法 一、宪法的本质与精神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近代宪法产生后的指称对象差别较大。 在外语文献中,表述 “宪法”的词汇为constitution 或constitutional law,法语为la constitution,德语为verfassung。从辞源上考察,这些词均来自拉丁文constitutio,其原意为规定、组织、构造等。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是指由皇帝发布的文件——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社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直至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宪法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在中国,宪法一词反复运用,或称“宪”,或称“宪”,或称“宪法”,或称“宪令”,或称“宪章”,或称“宪典”,或称“宪纲”等。钱大群先生将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宪”字含义归纳为7个方面:(1)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这既可指除刑律以外的国家典章制度,也可指包括刑律、典章制度在内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2)指一般的法律、法令;(3)指法律或禁令的公布;(4)效法、遵循;(5)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6)指御史和监察机关;(7)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有时指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准则。归而言之,我国古典中的“宪”、“宪法”不外乎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尔雅•释佑》中的“宪,法也”,《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史记》中的“百官奉宪,各遵其职,而国统备也”;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行法律制裁,如《周礼•天官•小宰》中的“宪禁于王宫”,《周礼•地官•小司徒》中的“令群吏宪禁令”,《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南齐书•沈仲传》中“中丞案载之职,被宪者多结怨”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籍中反复使用的宪法一词并不具有现代意义。现代意义的宪法出现于1840年后。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戊戌变法失败后,清廷为敷衍民意,于1908年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取得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内涵。 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在宪法学中,宪法一词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法学基本概念的“宪法”;二是作为法律渊源形式的“宪法”。其中,“宪法”的第一种意义不仅涵盖了第二种意义,它还指宪法的创制、实施、保障等属于宪法运行制度的内容,还指宪法的历史、与宪法制度有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等,总而言之,它是指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与宪法学的外延完全重合,宪法即宪法学。第二种意义的宪法又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与一般法律相区别、具有根本法地位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二是指成文宪法典或冠以“宪法”名称的法律规范文件,其中第一层含义包括了第二层含义。 宪法是根本法,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特征。具体说来: 1、宪法首先是法,是法律渊源形式之一。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样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和主要特点,即它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并具有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和不溯既及往性的特点。 2、宪法其次是根本法,它又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在法律内容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性内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内容涉及到一国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诸如如何界定主权、如何组织政府、如何设置国家机关、如何调整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即宪法的内容是对一国最主要问题的制度化安排,是关于如何划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化处置,这些处置和安排不仅反映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还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了整个国家、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活动。而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富有细节性,它们所涉及的往往只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某些或某一方面、某些或某一领域的内容,如民法规定的是民事领域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刑法规定的是刑事领域的定罪、量刑和行刑问题,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刑事或行政领域的法律适用程序问题,等。并且,一般法律的内容是根据宪法创制出来的,是由宪法的相关规定所派生的。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已颁布生效的法律对人、对事、对地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任何法律都有法律效力,宪法也不例外,但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一般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其一,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创制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当普通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不合宪法要求或其内容与宪法相矛盾相抵触时,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违宪,予以废除或修改。其二,宪法是一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终法律依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如1982年中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又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 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 (3)在法律创制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有其严格而特殊的创制程序:由于宪法是根本法,是人民意志(执政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而其创制程序也有其严格而特殊的规定。第一,在宪法的制定上,宪法由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予以制定。就宪法的制定机关而言,有的国家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如1977年苏联宪法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和通过,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由国民会议通过,1982年中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有的国家宪法由专门的立宪会议或制宪会议制定或通过,如意大利宪法由制宪会议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由特设的制宪会议制定并经各州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法国宪法由国民制宪会议通过;有的国家宪法在宪法正式公布之前还要经过全民讨论或公民复决,而一般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第二,在宪法的修改上,无论是宪法修正案的提出,还是宪法修正案的议决,也都有比一般法律更严格的程序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要由立法机关或修宪机关全体成员的2/3或3/4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般法律的修改只要立法机关成员过半数通过就能生效。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国会两院议员2/3多数要求或应2/3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而修正案的通过则必须由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又如中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另外,有些国家还明文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政府的共和政体不能成为修改的对象。”意大利现行宪法第139条规定:“共和国的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对象。”第三,在宪法的解释上,就解释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亦有特别规定。就宪法解释机关而言,有的由最高立法(权力)机关解释,如1980年越南宪法第100条规定国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1982年中国宪法第 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的由普通法院解释,如1948年大韩民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可解释宪法,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首创了违宪司法解释机制;还有由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予以解释,如奥地利设有宪法法院、法国有宪法委员会、联邦德国有联邦宪法法院等有权解释本国宪法。 (4)在法律实施及其监督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比一般法律也有特别规定: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来监督实施。在具体监督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宪法往往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特设的专门监督机关。因此在宪法的实施的实践中,为保证宪法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只有宪法明确授予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才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其他宪法非授权主体只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负有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而不能代替宪法制定者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如1982年中国宪法第 62、67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是宪法的特征之一。此外,宪法还具有如下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则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因此,宪法可定义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本质是相对现象而言的。在哲学上,本质是指事物的根本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特有属性,是事物内部各要素间稳定的内在联系。宪法本质是相对于宪法现象而言的,是存在于宪法现象背后的内在必然联系,是宪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根本属性。由于历史上不同学者研究宪法视角的迥异,况且由于宪法现象的复杂性,因而提出了各自不同的宪法本质说。有代表性的宪法本质说主要有以下几几种, ①神的意志说 ②全民意志说 ③阶级意志论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即一方面,各国宪法都在实质上或形式上与民主有关,都表现着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在创制宪法时,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来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作用的界定及其特点: 要了解宪法作用的概念,须先了解法(法律)的作用的概念。“作用”与“职能”两词含义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有时译为功能、机能)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能力。相应地,法的作用一词,侧重于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一词侧重于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一般而言,法的作用与职能作为同一概念,或结合起来使用,即它是指法以其自身的活动(即法律调整的形式)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实际影响。研究法的作用,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二是联系法的社会本质和目的来看法的作用,即法的社会作用。其中,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才是目的。所谓宪法作用,就是指宪法以其自身的活动(即宪法调整的形式)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实际影响。 2、宪法的规范作用: 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形式: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但公民权利行为和国家权力行为是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对象。宪法对国家和公民两个基本主体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作用。(1)指引作用:它是指宪法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这主要是通过对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的,即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以及违反宪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法的实际作用与统治者创制宪法时的预期作用可能存在偏差,但这只是人引导公民、国家机关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引导公民权利行为的做出,这是公民权利行为合宪性的基本依据;宪法、法律未规定的领域应视为公民的自由,公民可在此领域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作为或不作为。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和政治后果,引导国家在权力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出合宪行为。这些都是宪法指引作用的具体体现。(2)评价作用:它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宪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如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游行示威行为是否超越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进行评价,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评价,宪法监督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等。宪法的评价作用不同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的评价,它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更主要是,宪法的专门评价一般只针对国家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为,即在大多数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只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合宪性往往表现为合法性问题,因而由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依据部门法进行评价。(3)预测作用:它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为主体可预先知晓或估计其他主体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这种作用对宪法关系的主体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进而保障宪政社会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以上三种作用外,宪法还具有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宪法的教育作用在于,通过宪法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可告诫其不要做出同类行为,而对合宪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作用也可对其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这种教育作用对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是不可或缺的。宪法的强制作用在于通过制裁违宪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既定的宪政秩序。 3、宪法的社会作用: 我们可从社会关系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关系上来看宪法的社会作用。 (1)宪法对政治关系的作用: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方面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而言之,宪法的此项作用就在于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首先,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行程序,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其次,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无论是英、美、法,还是苏联、中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后制定了宪法对其进行确认的。宪法总结并确认在革命中成长起来的民主原则,将其作为自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了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了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等,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上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最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又规定了一国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原则,因此它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2)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性质和发展变更都由立宪国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但这并不否认宪法对经济基础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是引导、促进和保障等方面,具体而言,这体现为:首先,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资本主义宪法将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人所有制转化为宪法中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并对其严格保护;社会主义宪法则直接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表现形式,以及对构成这一所有制形式的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这两种方式都是对社会所有制关系的确定。其次,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经济体制的具体形式,如我国现行宪法第15条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款。有的国家则以宪法精神指导一般法律规范,通过规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实际上确认特定的经济体制。最后,宪法还可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等。 (3)宪法对社会文化关系的作用:宪法对社会文化(特指精神文化)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宪法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宪法确认和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社会公德;宪法还规定教育、科学、宗教、艺术等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各项制度等,对社会意识产生影响。等等。 三、我国宪法的修改与实施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变革及其方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各国对宪法的变更十分慎重。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此即宪法的稳定性。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变动,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在120多年的时间里,共进行过140多次修改,直到2000年1月1日,才为新宪法所取代。此即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法都面临的复杂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稳定与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使宪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使社会现实遵循宪法秩序和基本价值理念;在另一方面,宪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念。   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动,在宪法学上称为“宪法演变”,宪法演变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其中,宪法修改是宪法演变的最正式的方式和常用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 宪法修改,是指修宪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在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至2004年进行修改宪法前,共进行过三次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五次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1979年决议、1980年决议、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和1999年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共二条;1993年修正案共九条;1999年修正案共六条;2004年修正案共14条。 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   1999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后,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11月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中央认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修正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2004年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列毛邓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确定的修宪总的工作方针是: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修正案时提出五个“有利于”,这些为修宪确定了指针。   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即“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1)完善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这次修宪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具体而言:   一是深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   二是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如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明确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是在关于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后,是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乡镇人大由过去的三年改为五年;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这次修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宪法修改内容上的特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为核心,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   二是宪法修改程序上的特点。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工作方针,做到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宪法修改文本上的特点。关于宪法部分修改的文本形式,一般有条文修正式和修正案添附式两种。前者按修正案将原文改过来,后者按顺序将修正案附于原宪法之后。1988年第一次修宪时,党中央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进行研究,决定采取宪法修正案添附的方式。自1993年开始明确提出,在新出版的宪法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宪法原文改过来。但除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社外,多数出版社仍未这么办。这样,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版本的宪法文本。  关于我国宪法的实施 (一)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   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关键是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因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制订者、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学习宪法和领会精神实质,有利于各级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如宪法也是法的观念;树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的观念;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   特别是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更是权利保障书的观念。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满足人的需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每个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觉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讲,其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依宪治国和发扬人民民主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宪法,党本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要正确认识认识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实施宪法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支持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能。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所言,贯彻实施宪法有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宪法;第二条原则,就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也就是说它不以领导人的变换来变更,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的修改宪法通过以后,要认真执行宪法的规定。 (三)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重在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一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要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不仅在内容上与宪法不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特别是这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贯穿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里,使宪法修正案得到落实;另外,政府和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实施宪法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人权法律体系。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充实宪法保护人权的条款,加强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制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完善土地征收用及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益。   三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宪法是国家构成法,因此宪法是授权法,但宪法本质上是控权法。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但科学配置国家权力,实行权力制约却极其必要。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不同程度存在的违宪现象,与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某些方面的不尽科学合理以及未能实行权力制约有关,因此,要努力“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制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措施”,改变目前宪法监督不力的状况,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四是要大胆探索和开拓宪法的具体适用,并建立国家机关权限争议裁决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然后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法的内容,法律体系等三方面来理解行政法。 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如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能的分工,各类行政主体权限、职责的确定及其相互之间的配合等社会关系。 二是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等社会关系。 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各级权力机关对相应行政主体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以及行政救济等社会关系。 从内容上来看,行政法包括配置行政权、规范行使行政权的程序、规定对行政权的监督、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确认公民对行政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救济权等。 从法律体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重要部门法。与民法、刑法、经济法一样是宪法下的重要部门法。 行政法的作用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 正式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就是以法治取代人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地讲,就是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任何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干扰,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的个性化发展。 依法治国呼唤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行政法治是重心所在;与此同时,行政法的发展又将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看,随着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理顺国家立法体制,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制度离不开立法与司法的保障。从法律文化层面上来看,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健全的人格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行政法的发展有利于公民广泛参与行政,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有助于公民人格的独立与完善。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行政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离开行政法,依法治国将变成一句空话。 我们接着看行政法的作用,这里行政法的作用是指行政法所能够产生的实际功效,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实际功效在于既能使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从下面五个方面来理解行政法的实际功效。 1.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实现。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权利不再局限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还包括公民的经济自治权、环境权、行政参与权、发展权等等。如行政法要求建立行政公开制度来确保公民对行政的了解与参与。 2.合理配置行政权、保障行政权的统一和高效。现代社会的国家行政事务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多变,只有合理地在行政机关之间配置行政权、规定完整的行政程序,才能避免有些事务行政机关争着管,而有些事务行政机关避而不管,才能保障行使行政权的效率。 3.规范、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赖于人,而人性自身具有弱点,掌握行政权的人就有可能滥用或误用行政权,行政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滥用和误用行政权起一个控制和监督作用。如行政程序制度就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起监督和控制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人把行政法叫做"控权法"。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对促进市场经济的作用体现在,一方面,确认公民的各种经济权利,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权的配置和规范行政权的运作程序来排除行政对市场的违法干预,保障按市场经济的规律与要求来办事。 5.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行政法确保营造一个平等、自由、良好秩序和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实施、监督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 在具体讲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它所具有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将促进行政法走向理性的选择,它不仅指导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还对行政法的整体发展和结构体系的走向给予指导。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明确价值取向将指导行政立法的价值取舍。 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如在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将指导行政主体的实施不但要符合行政法的合法要求,还要求其实施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我们不妨来看一个例子。如《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无证捕捞水产品的,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第一次查获的,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查获的,并处六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后再查获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在该规定的幅度之内,行政处罚单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但有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单位就不能随便地选择最高或最低的处罚,而要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给予合理数额的处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该项行政权,否则就是越权行政; 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按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3、行政主体所依据的行政法律必须是有效的。若依据已废除的行政法来实施,构成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合理性。这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享有该项自由裁量行政权,还必须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越权违法行政; 2、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客观标准、道德准则等,在合理裁量范围内行使; 3、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政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的进一步要求。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民法典。进入80年代以后,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单行民事法律,为了使单行民事法律在实施时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可以说是我国的特产,它是民事法律的纲领性文件,是对民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的规定,它的制定为我国将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创造了条件。 2、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要注意到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它分为财产的所有关系和流通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反映的就是占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等制度。财产的流通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可见,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民法不可能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亲属、监护等权利。 3、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具体反映,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是商品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体现。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资格。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财产多少,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发生诉讼纠纷时,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职业、身份、年龄、种族的不同或组织(法人)与个人(公民)的不同而丧失其合法权益。平等要求无命令、无强制、无特权。任何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的人格。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有了平等,才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真实意思就是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现相吻合。公平就是公正、平允、合乎情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等价有偿就是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等价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等价,而不是指价值、价格的等价。诚实信用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第二,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例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公民和法人通过享有并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就能够取得一定的权益,实现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我国民法之所以仍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在于强调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的法律效力,强调民事法律规范的广泛制约性。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的,否则将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民法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2)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公约。(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不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许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都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损害消费者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所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都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租赁、保管等各种合同行为以及债权和债务转让、公民立遗嘱、放弃继承的行为,均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都有哪些特征呢?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预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志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适当方式或行为表达出来,让他人知晓。如果只局限于内心设想、打算,便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内在的意思相一致;必须是关于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一切行为都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有能使行为人产生、变更或消灭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民法规范,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违法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方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一般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为两大类: 1、明示形式。即行为人以文字、语言等直接明白地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它包括: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当事人借助书面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也称书面的法律行为。它包括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电传等形式。一般的书面形式,只需当事人签名、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的书面形式,则还要履行其他某种法律手续,如公证、鉴证、认证、审批、登记等。 书面形式具有明确肯定、有据可查的特点,对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它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等来完成。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用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公民之间数额不大的买卖,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能够即时结清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缺点在于缺乏文字依据,发生争议时不易取得确切的证据。因此,对于数额巨大、内容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宜采用。 (3)视听形式。视听形式是指行为人直接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其特点是客观明确、形象逼真,但较易伪造、篡改,鉴别颇为不易,故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暗示形式。暗示形式是在明示形式之外通过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间接推断其内在意思的形式。它分为以下两种: (1)推定。推定也称为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文字,而是用自己的积极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积极行为而推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由此可推定双方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2)默示。默示也称为沉默,它是指当事人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通常,默示不能用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待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主体资格要件。对自然人而言,只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具有独立的依法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来说,在其章程、条例规定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超出了业务经营范围,其行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一般要符合下述要求;(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确系行为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述和流露;(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从于外界压力。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必须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法律行为。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自愿的,也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公共秩序,以及不允许损害公益事业和利益等。 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看,可以将无效的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撒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各种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显失公平的。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撒销。如果当事人在行为成立起超过一年才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具体而言,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一方当事人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5、代 理 在民事活动中,不一定事事要求民事主体亲自实施,可以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制度由代理人来实施。还有无民事行为人自己不能实施民事行为,也可以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制度由代理人来实施。那么什么是代理制度呢?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据此,代理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替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因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意味着被代理人是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表明他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相反,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他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受。代理的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于信托、行纪等行为。信托商店、行纪人虽然也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销售货物,但却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他们自已承受。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尽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和第三人提出的条件,综合加以考虑,提出目已的主张,这种主张是代理人独立的意志,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尤其是为无行为能力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表现的更是代理人独立的意志,并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上述特征可以把代理人与传达人、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为独立意思表示,他们只能起媒介作用。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指代理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一特征使得代理和代办区别开来。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由于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被代理人在不能或不愿意自已实施法律行为时,由代理人去辅助完成的法律行为,并且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了谋求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满足被代理人的需要而进行活动的,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承受,包括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因此,它也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 委托代理是实际生活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也是最重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委托代理的事项较为重大或代理期限较长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规定代理事项和权限的范围与代理的期限。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设立的代理。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是确定法定代理的前提和依据。法定代理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的权限范围也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通常,对于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有关指定机关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他们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如果法定监护人不愿或无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决,指定由关心其成长和生活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法定代理人。 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关系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样也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因为代理关系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导致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一方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特点 (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种基本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人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承担责任。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 1、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之债的特征 (1)侵权行为之债所生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3)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针对侵犯他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基本含义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而过错总是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 ②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之有无便成为确定与追究侵权责任的一个中心环节。 ③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过错原则的适用 ①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适用方法 一般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方法,二是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方法。 ③关于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第三人有过错,应由第三人与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基本含义 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特征 ①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 ②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侵权行为由侵害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构成。 (3)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①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这些法律既包括《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部分条款,也包括某些单行法规。 ②适用方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但是,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责任限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 ④免责条件。 一般的免责条款包括:不可抗力,但法律规定不适用的除外;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只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件,避免因时间过长,证据难以认证而导致法院判决不公,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其作用还能使在经历法律规定的一段期间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能保持一致,避免相关纠纷的连锁反应。 1、几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下列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还有,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环保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国家赔偿法》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一个月。另外,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相关海商案件的诉讼时效亦有不同的规定。 如何防止自已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可以因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为了避免自己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除了采取诉讼的手段外,还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向上述单位提出请求,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方面,应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了的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的再次主张权利,还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如果是权利人自行向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则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过上述行为,以防止义务人否认该行为的存在,例如要求其签字确认或采取公证送达主张权利通知书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方式均可。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义务人仍在权利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从签字之日起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如果权利人准备行使权利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要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权利人可以采取向义务人发出催款或主张权利通知书的方式,一旦义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即可视为对原权利义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便可以重新计算。尽管义务人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于法有据,但在大部分人看来,此举毕竟不合人之常情,将会受到道德与良心的遣责,因此,权利人采取向义务人送达主张权利通知书的方法落实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是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情况下,享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的权利,因此,权利人在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使法官认为自己超过诉讼时效系特殊情况所致,这样,法官便可以依照职权适当延长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以物权为其债务提供了担保,即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债权人仍可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以抵押物或者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值物优先受偿。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再次支持。 三、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指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应该注意到实际上我国的婚姻法既管婚姻又管家庭。关于这一点美国的法律恰好相反,它叫家庭法,但也管婚姻。在有些国家,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是分开的,婚姻法和家庭法并存。在学理上,把仅仅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叫做狭义的婚姻法,而把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叫做广义的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 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婚姻法中对有些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原则等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实施中存在着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9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原婚姻法作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着普遍性和伦理性的特点。首先,由于婚姻家庭是涉及到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问题,婚姻法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密切联系,因而它在适用上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其次,由于婚姻家庭是重要的社会伦理实体,决定它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与法律义务有机结合起来,所以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此外,为了有效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利益,婚姻法中的规定多数为强制性规定,由法律预先指明并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变更。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于全部婚姻立法中的指导思想。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个:一是婚姻自由,二是一夫一妻,三是男女平等,四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实行计划生育。 我们先来看婚姻自由原则-它是说男女双方有依法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强迫。这里的任何人当然包括父母亲朋。有人说 终身大事当然得咨询父母,对,可以咨询但不是代替你作决定。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要不要离婚只能是根据当事人自主的意愿而定,其他人无权干涉。为此,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然,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也就是说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那种在西方"性解放"的思潮影响下,把爱情当浮云、婚姻当儿戏的草率轻浮行为,是同婚姻自由的原则背道而驰的。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一方面要坚持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轻率离婚,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利。 第二是一夫一妻。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只能有一个配偶。因此无论男女在与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之前,都不能再婚,否则就构成重婚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人婚外与他人非法同居,虽然婚姻法修正案中没有关于第三者责任的规定,但事实上该非法同居的事实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给婚姻的合法者造成了伤害,因而在离婚时可作为过错理由要求对方赔偿. 第三是男女平等。它是指在婚姻家庭中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因性别的不同影响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 第四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妇女、儿童和老人从某种角度说是家庭中的弱者,保护弱者天经地义。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以及儿童受抚养、不被虐待,老人受赡养不被遗弃等,是我们这部婚姻法所特别提倡的。 最后是计划生育,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为了有计划地调控人口的增长速度,保证人口的质量,夫妻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履行该义务.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全面贯彻这些原则,才能完成婚姻法所承担的任务。 结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必备条件是结婚所必须具备而缺一不可的条件;禁止性条件是指应该排除的婚姻障碍,出现了这些障碍就要被禁止结婚。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男女双方都有自愿结合为夫妻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当然我们不反对我们父辈亲朋的关心,也不反对自己去向他们咨询。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自愿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至于这种自愿是如何产生的法律并不过问。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个条件是说必须具备结婚的最低年龄。一般国家都只规定了结婚年龄的下限,但也有例外。如沙皇俄国曾在民法中规定男女已逾80岁者不得结婚。规定结婚年龄不仅是从结婚的生理条件考虑,更重要的还是对国家和社会担负的责任,因为成家立业、为人父母、抚养后代这些事非到一定年龄的人不能具备这样的心理素质和责任心。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关于晚婚晚育的政策规定,如浙江省规定的晚婚年龄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符合要求。那么位于这二者之间的人可否结婚?我们说可以。因为婚姻法规定的是:"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说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未婚,或与配偶已离异或配偶死亡后,才可行使该项结婚的权利,否则即构成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基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要求,禁止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通婚。但此项禁止仅限于血亲,于姻亲则不限。但实际上如同翁媳、岳婿之间的婚姻关系似也有背人伦。直系血亲不得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对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指同出于一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指: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我国立法一向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鉴于麻风病已非主要威胁,故在2001年4月28 日的修正案中去掉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表述。根据1986年卫生部颁发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根据其健康状况做出了四种不同的规定:不许结婚(血亲及严重智力低下者);暂缓结婚(疾病未愈);不许生育(患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精神病患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限制生育性别。为了保证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和下一代的健康,男女双方均应到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结婚的法定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按照国务院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以及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 3、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 家庭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关系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夫妻关系 结婚之后首先出现的当然是夫妻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夫妻关系中并非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调整。婚姻法只在夫妻地位、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等几个方面有所规定。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对我国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在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且子女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同时,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在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的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双方共有,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异议,要注意到仅仅是知识产权中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夫妻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的利益以及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权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当然得没消耗尽);(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之间可以书面约定他们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抑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在他方有需要的时候,得给予扶助照顾。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夫或妻对依法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便是再嫁的妇女也有权带走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二)父母 子女 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最近的血亲,因此父母子女关系成为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的义务,反过来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请注意这两项义务并非对等的)其次父母子女互相对对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要注意到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同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一样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以及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因此而消除。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有的人家庭成员很多,关系复杂,但法律除了规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只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8条是这样说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说明,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在一定条件下发生抚养、赡养关系。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32条之规定,离婚有两种程序或方式,条件各不相同: 1、协议离婚:双方好聚好散,只要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即可。程序是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携带下列证件:结婚证;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该在1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夫妻关系就此解除。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把握,所以婚姻法又列举了下述情形,作为感情破裂的表征: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先行调解,无效再作出准予离或不离的判决。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的设置目的不言自明,须注意的是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贯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继承法 遗产转移的方式 遗产转移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方式进行。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以看出,遗产转移的三种方式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协议高于遗嘱,遗嘱高于法定。这就是说,遗嘱已处分的财产,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而协议已处分的财产,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进行分配。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适用: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2.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但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5.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利平等,一般应当均分遗产,经协商也可以不均等。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被称为代位继承。它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和转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遗产的连接,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所以转继承又可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立遗嘱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体现。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前提是遗嘱必须有效。遗嘱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有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完全正常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为;在他人胁迫、欺骗之下设立的遗嘱和被篡改、伪造的遗嘱以及由他人代理设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等,否则遗嘱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1)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时间;(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须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代笔);(4)录音遗嘱,也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有其他紧急情况,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形式的条件下才能采用,并且也应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有形式的遗嘱都必须注明时间。 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来所立遗嘱不妥,有权加以变更和撤销。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变更或撤销。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指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诠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五、经济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一)、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必须予以保障,以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自然的权利化为法定的权利。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求教获知权,或称受教育权、获取知识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有关消费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这是保障正确、适宜的消费所不可缺少的。 (2)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津、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计量法》等。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品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1、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基本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在对企业、市场、个体户和商标、广告管理中监督商品和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查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各级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食品检验、商检等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 2、公安、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对涉及暴力侵权、殴斗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查处,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检察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利益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按各自权限,积极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案件和侵犯消费者利益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积极受理,依法在7日内立案,及时作出裁判。应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 3、消费者组织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是: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4、新闻舆论机构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在积极宣传消费者利益保护法律和消费知识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责任予以批评、揭露。 5、经营者自体组织和内部机构   行业协会或地区性经营者组织,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各项活动,同时也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处理纠纷,找出问题原因并帮助解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内部应建立健全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及处理消费纠纷的制度与机构,切身保护消费者权益。 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买卖商品、接受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的不履行所产生的争议。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求偿原则,并根据侵害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主体;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肉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服务的提供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该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凭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摆明事实、分清责任,互相谅解,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发生消费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学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具权威的一种保护方法。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概述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了该项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制、保障人权的需要处罚,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在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新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辨证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形式上并非绝对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由于这种身份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存在的影响,因而会对某些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轻重上区别对待。这种立法规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在其他立法内容上也始终贯穿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刑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习、理解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要由刑法预先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这是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是: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 第二,所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 第三,平等意味着在适用刑事法律上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阻却犯罪性行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不认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加强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但正当防卫的成立或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保护合法权益表明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实行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防卫为借口,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防卫挑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相斗殴也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互相斗殴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均属不法行为,都无权主张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则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基础。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真正发生的、现实的、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断的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对主观想象或推测的侵害实行的"防卫",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实行的"防卫",理论上称为"不适时防卫"。由这两种情况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实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损害,但也包括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损害。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所谓必要限度,一方面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大体上和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当(但并不是相等),另一方面是指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为限。所谓重大损害,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人身伤亡,如重伤或死亡等。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遏制和打击暴力犯罪,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一、诉讼法概述 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要弄清楚什么是诉讼法,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诉讼以及诉讼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一词来源于拉丁文。诉,告诉;讼,争辨是非曲直。顾名思义,有了纠纷向法院告诉,以争辨是非曲直,这就是诉讼,俗称“打官司”。就其实质而言,它是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纠纷或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仅指起诉和审判活动,广义的诉讼则包括执行在内。 基于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案件的性质以及诉讼形式上的不同,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刑事案件即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俗称“官告民”。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俗称“民告民”。 3、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活动,俗称“民告官”。 (二)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测和虚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与该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诉讼证据的种类 我国诉讼法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来对证据进行分类的。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7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第7种证据中增加了"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也有7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我们重点介绍最常见的、三大诉讼所共有的几种证据: 1、物证。物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它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和所处的位置反映一定的案情。如:血迹、精斑、刀具、指纹等。 2、书证。书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这种材料一般都是使用文字,但也可能是符号和图画,它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如:同样是一个本子,上面沾有血迹是物证,里面记载的内容、符号则为书证(如日记)。 3、证人证言。证人是陈述所了解的案情的人。证人陈述的内容就是证言。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哪怕是一个孩子,只要他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将所听到的、见到的正确表达出来,也可作为证据。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经过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法鉴定(也称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的空缺,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次重复鉴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诉讼时间拖得很长的情况。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审判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侦查、审判人员制作的诉讼文书,不同于一般的书证,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 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到的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由于现场笔录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所以不应该在事后或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 诉讼证据的提供与收集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由谁来提供、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意味着负有责任的一方如果收集不到或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加以证明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应负责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反诉主张的证据,第三人也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也可能出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告,也有义务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162条和17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应如实陈述,但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2、证据的收集 司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有效方法,广泛收集证据,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 从以上可看出: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靠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虽然有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比如民事诉讼,有关相邻权的诉讼,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般都会去现场勘察。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后证据保全,即在民事、行政诉讼开始或进行中,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这是比较常见的;另一类是诉前证据保全,主要由公证机关进行保全,也有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需采取保全措施的,就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间内起诉。 二、仲裁法律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学习思考】 1、 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 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 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 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结束语 立志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使青年大学生认识到他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作为实现祖国现代化的主要力量,作为新生产力的开拓者,要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贡献自己的一切。 【教学重点、难点】 1、开拓视野、发奋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2、 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3、脚踏实地、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教学内容】 一、开拓视野、发奋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21世纪的大学生,应以放眼全球的宽广胸怀,以中华民族自尊、自强的豪迈气概,昂首阔步的走向世界。青年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珍惜年华、刻苦学习,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不断开拓视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大有作为。 二、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青年时期注重思想修养,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对自己一生的奋斗和成就将会产生长远和巨大的作用。青年应该成为引领社会风气之先的力量,尤其要在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自己做起,努力培养良好品德,努力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者,做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道德规范的实践者,做新型人际关系和良好社会风尚的推动者。 三、脚踏实地、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异常艰巨的,需要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奋斗。艰苦能磨练人,创业能造就人。一切有志青年都应有更高的追求,为祖国,为人民多做贡献。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才能闪闪发光。让青春承担责任,让责任引领人生,让我们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创造美好未来。 【教学小结】 祖国的前景无限美好,“四有”新人任务繁重,作为实现祖国现代化的骨干力量,作为新生产力的开拓者,要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而贡献自己的一切。 【参考材料】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前途、命运,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人生道路上遇到的各种问题,正确看待和处理各种矛盾,从而使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 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作为一种正确的思想意识,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脑中固有的,而是从实践中得来的。人们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不仅是认识的源泉,而且是检验认识的标准和认识的目的。 名人名言: “诗人主要的天赋是‘爱’,爱他的祖国,爱他的人民。” --------闻一多 “我们多年奋斗就是为了共产主义,我们的信念理想就是要搞共产主义。在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共产主义的理想是我们的精神支柱,多少人牺牲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理想。” ——邓小平 【教学互动】 讨论: 题目: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谈一谈你有哪些收获?对这门课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具体安排: 1、分组讨论,每个同学都发言,然后从中选出1—2名代表。 2、推选出的同学代表小组在全班发言。 3、老师做总结。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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