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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知识杂货店

2018-11-26 16页 doc 1M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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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知识杂货店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 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
2018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知识杂货店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 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 件四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 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 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 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014 年)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1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 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 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 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 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 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 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 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湖南省行 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 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 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4 九、签订时间……………………………………………………………………………4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6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6 1.2 语言文字…………………………………………………………………………11 1.3 法律………………………………………………………………………………11 1.4 标准和规范………………………………………………………………………11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 1.7 联络………………………………………………………………………………14 1.8 严禁贿赂…………………………………………………………………………14 1.9 化石、文物………………………………………………………………………15 1.10 交通运输………………………………………………………………………15 1.11 知识产权………………………………………………………………………17 1 1.12 保密……………………………………………………………………………18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8 2. 发包人………………………………………………………………………………18 2.1 许可或批准………………………………………………………………………18 2.2 发包人代表………………………………………………………………………19 2.3 发包人人员………………………………………………………………………19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1 2.6 支付合同价款……………………………………………………………………21 2.7 组织竣工验收……………………………………………………………………21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1 3. 承包人………………………………………………………………………………21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2 3.2 项目经理…………………………………………………………………………23 3.3 承包人人员………………………………………………………………………24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6 3.5 分包………………………………………………………………………………26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7 3.7 履约担保…………………………………………………………………………28 3.8 联合体……………………………………………………………………………28 4. 监理人………………………………………………………………………………29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9 4.2 监理人员…………………………………………………………………………29 4.3 监理人的指示……………………………………………………………………29 4.4 商定或确定………………………………………………………………………30 5. 工程质量……………………………………………………………………………31 5.1 质量要求…………………………………………………………………………31 5.2 质量保证措施……………………………………………………………………31 5.3 隐蔽工程检查……………………………………………………………………32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4 5.5 质量争议检测……………………………………………………………………34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4 6.1 安全文明施工……………………………………………………………………34 2 6.2 职业健康…………………………………………………………………………39 6.3 环境保护…………………………………………………………………………40 7. 工期和进度…………………………………………………………………………40 7.1 施工组织设计……………………………………………………………………40 7.2 施工进度计划……………………………………………………………………41 7.3 开工………………………………………………………………………………42 7.4 测量放线…………………………………………………………………………43 7.5 工期延误…………………………………………………………………………43 7.6 不利物质条件……………………………………………………………………44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5 7.8 暂停施工…………………………………………………………………………45 7.9 提前竣工…………………………………………………………………………47 8. 材料与设备…………………………………………………………………………48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8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8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9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49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0 8.6 样品………………………………………………………………………………51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2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3 9. 试验与检验…………………………………………………………………………54 9.1 试验和检验业务…………………………………………………………………54 9.2 取样………………………………………………………………………………54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4 9.4 现场工艺试验……………………………………………………………………55 10. 变更………………………………………………………………………………55 10.1 变更的范围……………………………………………………………………56 10.2 变更权…………………………………………………………………………56 10.3 变更程序………………………………………………………………………56 10.4 变更估价………………………………………………………………………57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58 3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59 10.7 暂估价…………………………………………………………………………59 10.8 暂列金额………………………………………………………………………61 10.9 计日工…………………………………………………………………………61 11. 价格调整…………………………………………………………………………62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2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5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6 12.1 合同价格形式…………………………………………………………………66 12.2 预付款 …………………………………………………………………………67 12.3 计量……………………………………………………………………………68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69 12.5 支付账户………………………………………………………………………73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73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3 13.2 竣工验收………………………………………………………………………73 13.3 工程试车………………………………………………………………………76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78 13.5 施工期运行 ……………………………………………………………………78 13.6 竣工退场………………………………………………………………………78 14. 竣工结算…………………………………………………………………………79 14.1 竣工结算申请…………………………………………………………………79 14.2 竣工结算审核…………………………………………………………………80 14.3 甩项竣工协议…………………………………………………………………81 14.4 最终结清………………………………………………………………………81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82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82 15.2 缺陷责任期……………………………………………………………………82 15.3 质量保证金……………………………………………………………………83 15.4 保修……………………………………………………………………………84 16. 违约………………………………………………………………………………86 16.1 发包人违约……………………………………………………………………86 16.2 承包人违约 ……………………………………………………………………88 4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0 17. 不可抗力…………………………………………………………………………90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90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91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1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2 18. 保险………………………………………………………………………………93 18.1 工程保险………………………………………………………………………93 18.2 工伤保险………………………………………………………………………93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93 18.4 持续保险………………………………………………………………………94 18.5 保险凭证………………………………………………………………………94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4 18.7 通知义务………………………………………………………………………94 19. 索赔………………………………………………………………………………95 19.1 承包人的索赔…………………………………………………………………95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95 19.3 发包人的索赔…………………………………………………………………96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96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97 20. 争议解决…………………………………………………………………………97 20.1 和解……………………………………………………………………………97 20.2 调解……………………………………………………………………………97 20.3 争议评审………………………………………………………………………97 20.4 仲裁或诉讼……………………………………………………………………9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9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0 1. 一般约定…………………………………………………………………………100 1.1 词语定义………………………………………………………………………100 1.3 法律……………………………………………………………………………101 1.4 标准和规范……………………………………………………………………101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01 5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01 1.7 联络……………………………………………………………………………102 1.10 交通运输………………………………………………………………………102 1.11 知识产权………………………………………………………………………103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04 2. 发包人……………………………………………………………………………104 2.2 发包人代表……………………………………………………………………104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04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05 3. 承包人……………………………………………………………………………105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5 3.2 项目经理………………………………………………………………………105 3.3 承包人人员……………………………………………………………………106 3.5 分包……………………………………………………………………………106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07 3.7 履约担保………………………………………………………………………107 4. 监理人……………………………………………………………………………107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07 4.2 监理人员………………………………………………………………………107 4.4 商定或确定……………………………………………………………………108 5. 工程质量…………………………………………………………………………108 5.1 质量要求………………………………………………………………………108 5.3 隐蔽工程检查…………………………………………………………………108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09 6.1 安全文明施工…………………………………………………………………109 7. 工期和进度………………………………………………………………………109 7.1 施工组织设计…………………………………………………………………109 7.2 施工进度计划…………………………………………………………………110 7.3 开工……………………………………………………………………………110 7.4 测量放线………………………………………………………………………110 7.5 工期延误………………………………………………………………………110 7.6 不利物质条件…………………………………………………………………111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1 6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111 8. 材料与设备………………………………………………………………………111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11 8.6 样品……………………………………………………………………………111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2 9. 试验与检验………………………………………………………………………112 10. 变更………………………………………………………………………………112 10.1 变更的范围……………………………………………………………………112 10.4 变更估价………………………………………………………………………112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12 10.7 暂估价…………………………………………………………………………113 10.8 暂列金额………………………………………………………………………113 11. 价格调整…………………………………………………………………………113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3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4 12.1 合同价格形式…………………………………………………………………114 12.2 预付款…………………………………………………………………………115 12.3 计量……………………………………………………………………………115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1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17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7 13.2 竣工验收………………………………………………………………………117 13.3 工程试车………………………………………………………………………118 13.6 竣工退场………………………………………………………………………118 14. 竣工结算…………………………………………………………………………118 14.1 竣工付款申请…………………………………………………………………118 14.2 竣工结算审核…………………………………………………………………118 14.4 最终结清………………………………………………………………………119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19 15.2 缺陷责任期……………………………………………………………………119 15.3 质量保证金……………………………………………………………………119 15.4 保修……………………………………………………………………………120 16. 违约………………………………………………………………………………120 7 16.1 发包人违约……………………………………………………………………120 16.2 承包人违约……………………………………………………………………121 17. 不可抗力…………………………………………………………………………122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22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2 18. 保险………………………………………………………………………………122 18.1 工程保险………………………………………………………………………122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23 18.7 通知义务………………………………………………………………………123 20. 争议解决…………………………………………………………………………123 20.3 争议评审………………………………………………………………………123 20.4 仲裁或诉讼……………………………………………………………………123 附件…………………………………………………………………………124 1. 协议书附件:………………………………………………………………………125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25 2.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26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26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127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30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31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32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33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134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136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138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141 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 。 。 。 。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 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 (¥ (¥ (¥ (¥ 元); 元); 元); 元); 元)。 。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3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十三、合同份数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承包人执 份。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4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 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 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 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 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 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 6 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 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 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 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 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 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7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 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 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 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 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 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 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 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 占地。 8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 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 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 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 〔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 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 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 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9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 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 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 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 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 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 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 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 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 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0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 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 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 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 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 11 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 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 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 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 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 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 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 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 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 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 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 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 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 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 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 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 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5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 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 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 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 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 16 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 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 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 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 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 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7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 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 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 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 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 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 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18 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 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 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 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 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 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 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19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 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 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 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 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 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 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0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 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 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21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 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 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 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 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 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 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 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 22 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 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 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 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 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 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 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 23 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 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 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 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 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 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 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24 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 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 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 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 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 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 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 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 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 25 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 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 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 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 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 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 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 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 26 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 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 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 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 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 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 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 27 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 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 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 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28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 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 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 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 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 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 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 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 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 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 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29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 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 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 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 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 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 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 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 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0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 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 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31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 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 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 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 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 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 32 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 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 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 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 33 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 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 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 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 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34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 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 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 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 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 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 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 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 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 35 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 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 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 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 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 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 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 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 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 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 36 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 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 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 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 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 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剩余 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 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 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 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37 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 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 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 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 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 38 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 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 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 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 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 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 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 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 39 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 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 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 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 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40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 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 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 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 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 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41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 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 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 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 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 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2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 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 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 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 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 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 43 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 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 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 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 44 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 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 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 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 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 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45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 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 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 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 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 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 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 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46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 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 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 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 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 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 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 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 47 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 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 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 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 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 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48 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 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 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 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 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 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 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49 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 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 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 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 50 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 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 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 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 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 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 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 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 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51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 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 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 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 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 替代品。 52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 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 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 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 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 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 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 53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 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 取样检测。 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 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 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 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 归档。 9.2 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 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 54 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 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 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 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 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 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 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55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 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 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 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 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56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 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 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 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 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 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 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 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 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 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 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57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 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10.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 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 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 10.4.1.1 的规定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 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 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 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 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 58 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 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 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 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 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 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 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59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 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 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 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 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 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 获得同意; 60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 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 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 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 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 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1 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 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 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 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62   Ft1 F01  B2 Ft2 F02  B3 Ft3 F03 L Bn F0n Ftn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 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 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 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 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 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63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 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 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 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 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 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 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 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 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 64 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 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 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 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 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 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 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 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 燃料、动力数量按第 11.1 款中的第 2 种方法调整。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 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65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 66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 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 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 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67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 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 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6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 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 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 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6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 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 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70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 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 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 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 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71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 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 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 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 得发包人批准。 72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 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 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 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 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 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 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73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 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 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 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 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74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 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 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 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 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75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 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 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 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 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 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76 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 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 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 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 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 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 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 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 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 77 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 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 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 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 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78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 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 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 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79 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 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 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 违约金。 80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 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 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 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 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 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8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 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 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 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 82 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 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 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 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 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 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83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 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 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 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 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 84 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 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 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 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 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 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 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5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 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86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 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 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 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87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 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 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 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 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8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 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89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 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 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 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 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 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 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90 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 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 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 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91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 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 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 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 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 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92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 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 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 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 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 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 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3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 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 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 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 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 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94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 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 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 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 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 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 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95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 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 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 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 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96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 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 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 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97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 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 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 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 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 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 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 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98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00 ; ; ; ; 。 ;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 。 ;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10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 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02 ; 。 ; 。 ;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 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 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03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 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04 ; ; ; ; ; 。 。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105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 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106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 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107 。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 ; ;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 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108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 109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10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111 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112 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113 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 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 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 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 的± %时,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114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15 。 。 。 。 。 。 。 。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16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延期要求。 小时提交书面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17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担; 承担。 。 。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18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 。 。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19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20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 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21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 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 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22 。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 。 。 。 。 种方式解决: (1)向 (2)向 123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24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125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26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127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28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129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30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131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32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33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 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 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 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 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134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盖单位章) (签字) 135 年 月 日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 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 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 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 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 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 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6 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字) 137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 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 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 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元(大写: (小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 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 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 138 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 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 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 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 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 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 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 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 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 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 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39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 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 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 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 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盖章) (签字) 140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41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42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3 ( ∆P P0A B1 − 1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造价管理� � � � � � 质量管理� � � � � � 材料管理� � � � �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造价管理� � � � � � 质量管理� � � � � � 材料管理� � � � �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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