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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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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哪些文件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哪些文件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问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二、按照现行规定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六)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是按照一个合同备案,还是按照一项业务备案?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按照一个合同办理一个备案;如果一个合同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跨境服务业务的,也应按照一个合同办理一个备案。 五、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跨境服务接受方(以下称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六)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以下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之一: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货运运单; (2)纳税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能够反映实际客运收入、客运量、始发地、到达地情况的汇总表或者汇总清单; 4.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由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六、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免税项目?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八、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免税项目?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九、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二)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三)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 十一、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 (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 (三)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四)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但是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三、向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的境外单位提供哪些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 十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 十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对境内不动产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对境内不动产的鉴证咨询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六、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七、如何理解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八、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十九、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十、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对该服务的收入取得有何规定和要求? (一)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应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由纳税人留存,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一、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是否需提供中文翻译?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三、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是否可只提供复印件?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四、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是否需提供中文翻译? 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五、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六、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在申报该免税收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合同执行期超过一个月(不含)的,在取得第一笔免税收入之前,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七、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如何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应当场逐项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并填写《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材料受理登记表》,由受理人、纳税人签字,加盖“文书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各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内容,将所有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请纳税人予以补正;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二十八、纳税人如何取得《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二十九、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我市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未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三十、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我市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三十一、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一)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三十二、纳税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是否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纳税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三十三、纳税人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一)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三十四、公告中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什么机构? 第三方机构是相对于跨境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之外的其他单位,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正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等机构或者单位。 三十五、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于以协议、业务、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视同书面合同。 三十六、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税规定的,如果放弃免税,应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十七、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的相关栏次中。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 三十八、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填报“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已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在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先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服务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后,方可申报跨境服务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填报明细表时,应当区别不同的跨境服务项目,依照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进行对应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如下: (一)跨境交通运输服务 1.跨境陆路运输服务 2.跨境水路运输服务 3.跨境航空运输服务 4.跨境管道运输服务 (二)跨境研发和技术服务 1.跨境研发服务 2.跨境技术转让服务 3.跨境技术咨询服务 4.跨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跨境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三)跨境信息技术服务 1.跨境软件服务 2.跨境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3.跨境信息系统服务 4.跨境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四)跨境文化创意服务 1.跨境设计服务 2.跨境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3.跨境知识产权服务 4.跨境广告服务 5.跨境会议展览服务 (五)跨境物流辅助服务 1.跨境航空服务 2.跨境港口码头服务 3.跨境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4.跨境打捞救助服务 5.跨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跨境代理报关服务 7.跨境仓储服务 8.跨境装卸搬运服务。 (六)跨境鉴证咨询服务 1.跨境认证服务 2.跨境鉴证服务 3.跨境咨询服务 (七)跨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跨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跨境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八)跨境广播影视服务 1.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2.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3.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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