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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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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府发[2001]134号 各区(市)县下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
法律法规库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府发[2001]134号 各区(市)县下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需选定项目建设期代理业主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代理业主。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向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招标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招标方面的内容向其相关监督部门通报。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项目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除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外,应按成都投资信息发布办法进行发布。在上述途径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在本市权限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现行职责分工: (一)人事工程建设项目(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二)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机电产品进口行业管理部门认定; (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四)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分别由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市属权限范围内的资格认定和申请转报国家、省认定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工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主确定招标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日5日前报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的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是否设立标底。设立标底的,标底必须控制在概算或预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当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并存档备查。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在现有各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充实完善,逐步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计划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 项目管理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投标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开标后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标底,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否则视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禁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抬标、骗标、泄密、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市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工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济、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产品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不得委托非政府部门执行。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原招标投标审核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机关可会同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因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不公开招标;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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