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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合同

2018-09-06 22页 doc 197KB 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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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合同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合同协议书 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1.1下列文件将构成本合同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有关附件; (2)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 (5)其他双方约定的文件。 1.2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了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应按自上而下的优先预序进行解释。 2.合同范...
设备安装合同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协议书 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1.1下列文件将构成本合同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有关附件; (2)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 (5)其他双方约定的文件。 1.2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了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应按自上而下的优先预序进行解释。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工作要求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第5条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项下针对乙方所完成的全部合同责任和义务,甲方应支付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RMB:184,000.00)。具体分项价格见附件1(合同价格一览表)。 4.2 本分包工程设备甲供,设备费总计RMB:1,026,000.00元。 4.3 本分包工程设备价与安装费总价的2%施工配合费和2%总承包管理费作为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管理及配合施工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安装合同价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给总承包人。 5.工程款的支付计划 本合同款项支付计划在“合同条款”第18条中有明确规定。 6.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即生效: (1)合同已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 (此页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地 点: 地 点: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字: 签 字: 盖 章: 盖 章: 安装合同 1.适用范围 本安装合同适用于 电梯设备货物在项目现场的“安装”。 2.定义 2.1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 2.2安装承包人: 2.3设计单位: 2.4监 理 方: 2.5工程:指甲方、乙方和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6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7增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2.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9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0图纸:指由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和由乙方提供并经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1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2.16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天”指日历天数。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协议书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中国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如GB7588-2003、GB/T10058-1997 、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低于生产厂提供的出厂、安装、验收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标准、法规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有不同规定时,按照高标准和高要求执行。对无机房客梯,应已通过中国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或国际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提供相关认证报告。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4.甲方工作 4.1甲方代表: 4.2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 4.3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电梯设备的储存场地。 4.4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口。 4.5免费提供临时生产用房、生活用房、仓储用房、施工现场已搭建的脚手架、吊装设备、中小型机械、周转材料,如果总包因进度要求要进行拆除时,总包可以拆除。 4.6按乙方要求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4.7提供图纸一套,若需要多套图纸时甲方有偿提供,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乙方工作 5.1乙方代表: 倪军 5.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时提供相关预埋资料。 5.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表和计划。 5.4执行甲方施工现场一切和要求(包括保卫工作,文明施工);承担自身一切施工安全责任。 5.5甲方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口。乙方承担施工水费、电费(挂表计量)和接口以下部分的管线接驳。 5.6乙方承担已完未交验工程的成品保护。 5.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甲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5.8乙方在施工安装过程均有义务与甲方、设计人、其他相关专业的乙方积极配合。 5.9按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以便业主能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5.10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免费全面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30个月。 5.11除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外,整项工程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守则。若合同规范与国家现行规范有矛盾时,则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若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采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在安排物料和设备运送工作之前,乙方须通知甲方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5.13电梯生产厂家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施工,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生病、离职等除外),甲方有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5.14承包商在任何有关工程开始前,须根据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编制设计及施工详图、与结构接口大样图、深化详图和机械详图,并提交设计人、甲方审批,所有施工图纸都应得到设计人确认盖章,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用。设计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5乙方提供除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外,另须包括: 5.15.1本电梯设备设计、供应、安装合同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配合之要求。 5.15.2有关梁和架构上的荷载资料。 5.15.3开关、通风及设备等所需的一切开孔的位置资料。 5.15.4电梯、井道和底坑,包括导轨固定件和有关的轿箱平台位置资料。 5.15.5及其它一切所需资料。 5.16乙方应向业主、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设备的测试证书,一式五份。 5.17所有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设备、仪器、物料和零配件均须是近期生产、并未使用的,包装完好且保护妥当,任何损坏都应立即无偿退换。甲方不接受任何物品的退换导致延误工期的主张。 5.18乙方应在工程签订合同后28天内,提交深化施工图纸及各类计算资料,并送设计人审批。设计人有权驳回、修改或批准所呈报的深化施工图。若上述深化施工图被驳回,乙方必须按照设计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设计人规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施工图再次提交审批。一切不依从已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所进行的工作将不会被设计人承认接受。 5.19本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质量保证,避免任何因物料、工艺制作之错漏导致的缺陷或失误。乙方应确保在保证期内所有工程都不会因材料、工艺及设计不当而导致机械不能动作。 5.20乙方应按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偿为本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测试,测试须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5.2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剩余物料、清理垃圾。 5.22乙方签订合同2周内提供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详细土建设计图纸,经设计方确认后交甲方进行土建埋件预留、洞口预留等施工工作。 5.23乙方免费应派人员参加工地开箱检验,查对电梯零部件,如有缺、漏件,乙方负责根据开箱后确认签字的缺件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发工作。 5.24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6.进度计划 6.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2乙方必须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因乙方责任的计划进度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6.3甲方要求的工期:本工程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7.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延期,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并向甲方索要延期赔偿(延期赔偿为合同总价的0.3%每天,最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延期超过两周,乙方有权撤出人员,其间安装好的和未安装的部件由乙方派专人留守进行保管。(甲方支付100元/天的看管费用,支付天数按乙方书面出具的停/复工告知书结算”) 8.暂停施工 在取得甲方认可后,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是口头通知,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9.1.2不可抗力; 9.1.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延误赔偿 9.2.1 须在协定之时间内,或收到主承包人按本承包合同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开始及有序地进行本电梯安装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中标人的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单次奖励最低金额为2仟元,最高为1万元,累计不超过安装总价的2%;同时,甲方亦可以根据中标人施工现场所产生的施工质量问、施工进度的延误、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现象等一系列问题给予乙方一定处罚。单次处罚最低金额为2仟元,最高为1万元,累计不超过安装总价的5%。 9.2.2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诸如不良事件被上海市新闻媒体曝光、不文明施工给村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以及其他治安、综合治理、卫生防疫、廉政等方面的事故,乙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件对本项目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相应发生费用,乙方就此向甲方承担人民币1万元/次违约金。 9.2.3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建设工程的档案编制及归档工作。 10.工程竣工 10.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3要求本工程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验收合格,合格率为100%。如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将按审定后安装总价的2%,予以扣罚。 12.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4.重新检验 甲方保留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当甲方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5.系统调试 15.1本项垂直运输电梯由负责调试及各项测试,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合同技术规格书,经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15.2调试检验内容 运行试验(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和提升机械); (1)荷载试验; (2)调速限速试验; (3)安全保护试验(包括门的安全开关、落底、冲顶安全装置等); (4)其它各项有关功能试验等。 15.3乙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5.4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试,须在开始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5.5双方责任 15.6经充分的材料证明,由于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费用由业主承担。由于乙方设计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5.7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8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16.安全施工与检查 16.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 16.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7.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通过甲方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8.工程款 18.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8.2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92,000.00元)。 18.3最终验收付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审价完成后,并收到下列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安装合同总价的95%(即人民币174,800.00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安装工作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应在任何情况下于本项目项下的货物交付后的六个月内付清合同款项。 (1)自检记录表和安装验收合格证; (2)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果有就提供); (3)由甲方提出的经电梯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如果有就提供); (4)技术监督局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国家现行的电梯标准、验收检验规定; (5)获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发票。 18.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安装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第一年质保期结束后7天内支付,(乙方提供安装款5%的第二年的质量保函)。 19.材料设备供应 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施工前,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须搬离工地,这些费用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乙方的责任,则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如果是属于监理工程师误判,则由监理单位及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为了保证工期,不管乙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20.工程设计变更 20.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执行。 20.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2.变更价款 22.1乙方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2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2.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或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额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2.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2.4业主批准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3.竣工验收 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 23.2竣工资料编制应满足市档案馆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四份竣工资料。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相应的竣工资料编制。 23.3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作工程移交。 (1)双方已全部结清本合同项下之电梯相应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 (2)乙方已收到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 (3)乙方质量部门验收合格。 23.4已具备移交条件却由于甲方原因而未办妥移交手续,乙方对所安装的电梯的控制印板享有留置权,乙方自向甲方递交“电梯工程竣工单”之日起不再承担电梯保管责任。同时,甲方不得使用电梯,并须承担电梯保管责任。 24.质量保修、维修保养 24.1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24.2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 (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4)提供二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 24.3现场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协议中包括定期彻底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及机房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 24.4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1)维修保养人员应有中国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 (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 24.5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 24.6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24.7乙方应在本项目现场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 24.8故障修复时间: 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8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72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24.9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工作,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4.10乙方在对电梯设备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24.11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24.12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24.13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包括软件)。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24.14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经设备整机制造商认可的、在品质、型号、制造商等方面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需要修理的部件将被重新整修成“新”的状态。未提前得到甲方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物业。 24.15乙方有责任提供备品备件的详细库存清单以及按季度监控和报告库存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一起对相关的账目进行检查,以保证符合规定。 24.16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 (包括律师费用)。 24.17注明由谁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如果不是制造商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则需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24.18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24.19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4.20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4.21乙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25.违约 25.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5.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各期工程价款; 25.1.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25.2.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须返工、修复达到质量要求,并赔偿由此给25.2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5.2.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按延迟天数,每延迟一天支付延期安装合同价的0.5%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安装合同总价的 10%。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5.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监理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第30.2.3、30.2.4条规定相同。 26.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相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27.争议的解决 27.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7.2调解不成则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递交争议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7.3仲裁可以在合同完成之前、之后或在合同实施阶段进行。 27.4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7.5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不包括律师费用)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7.6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28.工程分包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 29.不可抗力 2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恶劣天气。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阅确认。在此期间,乙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各方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保险 30.1工程开工前,乙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责任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专利技术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合同解除 32.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脚手架的搭建、产品起吊及劳务分包除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中设备安装价款的10%的违约罚金。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2.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3.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本合同所涉通知、咨询、询问、答复及其他往来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甲乙双方接受通知的通讯信息现列明如下: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附件一 合同价格一览表 序号 费用类别 价格(人民币) 备注 1 安装费 L1:41,000 合同号C1097874 L2:39,000 合同号C1097875 L3:41,000 合同号C1097876 L4:33,000 合同号C1097877 L5:30,000 合同号C1097878 2 施工配合费 --- 3 调试费 --- 4 安装材料费 --- 5 人员培训费用 --- 6 运输费 --- 7 其他费用 --- 合同总价 (1+2+3…+7) 184,000 注: 1.上表中如有“其他费用”请注明用途。 2.总包所提供的施工配合工作: (1) 按业内惯用的有效方式协调与分包人的施工接口或界面; (2) 为分包人免费提供货物(包括设备、材料和工具等)在施工场地内的存放地点(货物的保管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3) 保证分包人在施工工期期间内的施工用电和用水及免费住宿; (4) 现场现有的且在施工工期内为分包人提供免费的货物垂直运输服务; (5) 允许分包人免费使用未拆除的脚手架但乙方损坏要进行维修; (6) 免费对分包人汇总到总包指定堆放地点的施工垃圾进行清运,非总包指定的堆放地点,分包自行处理; (7) 负责对分包人的已完工程自己进行成品保护,如发生其它分包人为损坏,总包与分包共同对损坏成品的其它分包协调损坏人赔偿; (8) 对某些需做进一步深化设计的施工分包项目,承担包括深化设计工作在内的全过程管理及配合工作。 附表2 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与车库电梯相关联的全部工作的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考虑本工程的特性,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自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满24个月止,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事项: 5.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的甲方、乙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5.2有关质量保修期保养事项执行《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相应条款要求。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电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 甲方: 乙方: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地址:汶水路40号 邮编: 200072 电话: 传真: 电话: 56650991 传真: 5603257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增值税号: 增值税号: 一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全称: 《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号: C1097874-878 ;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安全、可靠、正常、合法地使用,贯彻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一条龙服务的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定本合同。 二 维修保养对象 产品名称 型号 站/门 提升高度 载重量 梯级宽度 速度m/s 室内 维保台数 1 3300AP 11/11 1000 1.75 1 2 3300AP 10/10 1000 1.75 1 3 3300AP 11/11 1000 1.75 1 4 3300AP 5/5 1000 1.0 1 5 3300AP 7/7 1000 1.0 1 三 维保方式 实行常规维保方式,维保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若需变更维保方式或增加服务内容和时间,费用另计。 四 维保期限和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价格和承担方式执行: 免费维保期为2年,在此期间,乙方免费提供电梯维保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乙方义务 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每月两次的例行保养,包括检查、清洁、调整及润滑设备的各类部件,按照《电梯保养周期表》。 2. 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引用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因质量缺陷而应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在下面列明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序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行负责保养及维修所需的设备本身零部件以外的材料如工具、清洁材料、润滑剂、仪器、仪表及交通设施等等。 3. 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向用户通报设备运行情况,并免费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及时热线服务。 4. 对于本合同第六.4条规定的年检,由乙方负责实施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监察部门的各项年检标准。年检所发生的部件维修的处理,依据本合同第五.2条和第六.4条的规定执行。 5. 乙方派员长期入驻甲方场地的特殊服务不包含在此合同范围内,如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将提供有偿服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六 甲方义务 1. 电梯及附属设备在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事宜。 2. 甲方承担除了本合同第五.2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的电梯零部件修理和更换的费用。 3. 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电扶梯安全监察和使用管理规定以及电梯使用说明,负责电梯的正确使用、管理和监护,避免出现人为或故意的损坏,并应通过采取一定防范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坏。一旦生故障,立即停用,保持现状,通知乙方检查和维修,严禁强行使用。当发生火警、水淹或其他危及电梯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停驶,并将电梯停放到尽量安全的楼层,然后通知乙方对电梯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按相关规定主动向政府监察部门申报电梯年检, 5. 因甲方违反第六.2、六.3条或不可抗力,造成电/扶梯设备整修和零部件更换从而导致的人工和备件费用以及政府部门的罚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6.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电梯产品的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甲方在未接到乙方合同委托或书面同意前,甲方应拒绝任何第三方做任何与设备维修保养有关的工作。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 尽可能为乙方人员提供有关保养、维修的各种方便,并根据保养任务清单确认乙方的保养工作。 七 合同的效力 1. 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扶梯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如与本项目有关的《买卖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本合同应同时自动终止。 2.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变更方应负责办理主体变更的有关手续,否则,本合同仍然对其有效。如合同受让人/继承人提出新签合同,则新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3. 有偿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由甲方按季度在每季的中期向乙方支付。如果客户在免费维保期到期后需要变更服务需求,比如:需要乙方提供包限价备件、全包备件、包修缮人工、驻点服务等等其它增值服务产品,双方可按本合同主要条款另行签定有偿维保合同;但即使不另签,也不影响本合同根据约定自动转入有偿维保期。 4. 在免费维保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在进入有偿维保期以后,甲乙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结清维保费用。 八 其他约定事项 1. 在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派维修保养技工长驻现场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配合例如:办公室及一定仓储空间,水、电等基本办公、休息条件等。 2. 知识产权权利: 如果甲方设备具备与乙方附加服务装置相连接的接口,乙方可以安装附加的服务装置或软件用以增强已经安装在设备上的控制软件的功能。附加安装的服务装置或软件任何时候都属于乙方,乙方可以根据技术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对此类装置或软件进行升级、调整。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服务装置连接到甲方设备并享有完全的权利读取、使用和更新控制软件中的数据。 3. 如双方因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 4. 合同正本一式十份,由双方各执五份。 5. 联系方法:(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设备所在地址: 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24小时维保热线电话: (此页无正文)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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