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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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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企业在风险管理实务中,经常会运用套期保值方法。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自主运用外汇远期合同锁定汇率,防范汇率风险;从事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来锁定价格风险等,都属于套期保值的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
2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企业在风险管理实务中,经常会运用套期保值。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自主运用外汇远期合同锁定汇率,防范汇率风险;从事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来锁定价格风险等,都属于套期保值的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相对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面临较多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套期保值有更多的需求。例如,某上市银行为规避汇率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外币期权合同对现存数额较大的美元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二、套期保值的分类 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以下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 1.企业对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3.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煤炭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价格变动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以下是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 1.企业对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为规避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买飞机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3.商业银行对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本章着重讲解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以及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等问题。 第二节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一)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但是,某项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企业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确定)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3.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这里所指报告主体,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各企业,也指提供分部信息的各分部。因此,在分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其中,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例如,甲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承担了一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负债。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甲企业可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使该互换合同的条款与该金融负债的条款相“匹配”,并将该互换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该互换合同,甲企业可以定期收取按美元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同时支付按人民币固定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4.企业虽然可以将整体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关系中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套期指定。 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打算将其用于对所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该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为10年,而债券的剩余期限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能在互换合同剩余期限中的某5年将互换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被套期项目 (一)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辨认和单独计量。同样地,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3.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企业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5.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此,企业集团内的各组成企业或分部之间发生的套期活动,只能在各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分部的分部报告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不能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反映。但是,发生在企业集团内两个组成企业或两个分部之间的外币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例如,外币应收款项),如果其外币汇兑损益不能相互抵销,则可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当企业集团内的两个关联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时,它们之间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产生的外汇汇兑损益通常不能全额抵销。与之类似,企业集团内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1.将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言,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具有较多选择。只要被套期风险可以辨认且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仅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均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相应地,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附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全部利率风险中的可辨认且可单独计量的部分(如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就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与之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但是,企业可以仅就一项特定风险(LIBOR变动形成的风险等),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整体的所有现金流量进行指定。例如,假定企业有一项实际利率为LIBOR-1%的附息金融负债,则其不能将债务本金和以LIBOR确定的利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不能将-1%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可以就LIBOR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整体(即债务本金和以LIBOR-1%确定的利息)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将该金融负债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中(也仅限于这种套期),企业可以将某种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对与其相关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套期。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一项组合中可能既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金融负债,但指定的货币金额应当是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金额。 2.将非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通常情况下,企业难以区分和计量与非金融项目特定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相关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因此,企业在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对应的被套期风险只限于与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例如,甲公司预期从乙公司购买一批轮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美元和人民币。由于轮胎是非金融项目,因此,甲公司只能将与轮胎有关的所有风险或其中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但是,甲公司不能将预期购买的轮胎所含橡胶成份的成本变动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 3.将若干项目的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例如,当被套期组合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限制在9%至11%之间较小的范围内。 套期有效性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一组类似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或一组类似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而确定的,因此,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企业不能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达到几乎相同的规避风险效果。例如,某商业银行有承担类似风险和到期期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为1亿元和9000万元,两者形成的净头寸为1000万元。对此,该商业银行可以仅将金融资产总额中的1000万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进而言之,如果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固定利率项目,对应的套期关系是公允价值套期;如果是浮动利率项目,则对应的套期关系是现金流量套期。 第三节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一、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二、高度有效套期的认定 套期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3%。如果该套期也满足以上条件(一),那么该企业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套期有效性评价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 (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 (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 (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 (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 (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 (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例25—1)甲公司20×7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8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 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其变动如下(单位:万元): 表25—1 (1)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项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当季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 90 70 -110 -140 当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71.4% 100% 100% 评价 80%~125% 非高度有效 80%~125% 80%~125%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 表25—2 (2)以累计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项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150 -40 100 当季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 90 160 50 -90 当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93.8% 80% 111% 评价 80%~125% 80%~125% 80%~125% 80%~125%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高度有效 表25—3 (3)确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项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 -90 -150 -40 9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90 -60 110 13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0 10 0 1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而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kx+b+ε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自变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ε: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四、套期有效性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利率风险,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表进行估计。该表反映了每一时期利率的净敞口,只要此净敞口与产生这种净敞口的特定资产和负债(或特定资产组合、特定负债组合,或其中的一部分)有关,套期有效性就可以根据这些资产和负债来评价。 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互换的固定利率完全吻合。带息资产和负债的浮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互换的浮动利率亦无须相同。互换的公允价值来自其结算净额。如果互换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同样的数额变动,则该变动对互换合约的净结算不会产生影响。 3.某企业不符合套期有效性评价时,该企业应该从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识别引起套期关系不符合套期有效性评价标准的事件或环境变化,并且能证明在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前套期是有效的。企业应该从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日起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第四节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 (1)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①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②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3)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二)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2)20×7年1月1日,ABC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7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000元,公允价值是1100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0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元。当日,ABC公司将存货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ABC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存货X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ABC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000000 贷:库存商品――X 1000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贷:套期损益 25000 借:套期损益 25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0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000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注:由于ABC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0000元(即,1100000-1000000)产生不利影响。 假定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25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元。其他资料不变,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000000 贷:库存商品——X 1000000 (2)20×7年6月30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500 贷:套期损益 22500 借:套期损益 25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0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000 借:银行存款 225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500 说明:两种情况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2500元,从而对ABC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2500元。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500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000的比率为90%(22500/25000),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例25—3)20×1年1月1日,GHI公司以每股5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上购入MBI公司股票20000股(占MBI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规避该股票价格下降风险,GHI公司于20×1年12月31日支付期权费120000元购入一项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5元,行权日期为20×3年12月31日。 表25—4 GHI公司购入的MBI股票和卖出期权的公允价值 单位:万元 项目 20×1年12月31日 20×2年12月31日 20×3年12月31日 MBI股票 每股价格 65 60 57 总价 1300000 1200000 1140000 卖出期权 时间价值 120000 70000 内在价值 100000 160000 总价 120000 170000 160000 GHI公司将该卖出期权指定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MBI股票投资)的套期工具,在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将期权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即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变化。 假定GHI公司于20×3年12月31日行使了卖出期权,同时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据此,GHI公司套期有效性分析及账务处如下: 1.套期有效性分析 表25—5 日 期 期权内在价值变化(利得)损失 MBI股票市价变化(利得)损失 套期有效率 20×2年12月31日 -100000 100000 100% 20×3年12月31日 -60000 60000 100% 2.账务处理 (1)20×1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确认购买MBI股票) (2)20×1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确认MBI股票价格上涨) 借: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00000 (指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被套期项目)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购入卖出期权并指定为套期工具) (3)20×2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00000 贷:套期损益 100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100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0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50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50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 (4)20×3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60000 贷:套期损益 60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60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0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70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70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60000 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140000 (确认卖出期权行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贷:套期损益 300000 (将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5—4)甲公司为境内商品生产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20×7年2月3日,甲公司与某境外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购买合同(确定承诺),设备价格为外币X(本题下称FCX)270000元,交货日期为20×7年5月l日。 20×7年2月3日,甲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外币Y(本题下称FCY)240000元的远期合同。根据该远期合同;甲公司将于20×7年5月l日支付人民币147000元购入FCY240000元,汇率为1FCY=0.6125人民币元(即,20×7年5月l日的现行远期汇率)。 甲公司将该远期合同指定为对由于人民币元/FCX汇率变动可能引起的、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工具,且通过比较远期合同公允价值总体变动和确定承诺人民币元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假定最近3个月,人民币元对FCY、人民币元对FCX之间的汇率变动具有高度相关性。20×7年5月l日,甲公司履行确定承诺并以净额结算了远期合同。与该套期有关的远期汇率资料如表25-6: 表25-6 日 期 20×7年5月1日FCY/人民币元的远期汇率 20×7年5月1日FCX/人民币元的远期汇率 20×7年2月3日 1FCY=0.6125人民币元 1FCY=0.5454人民币元 20×7年3月31日 1FCY=0.5983人民币元 1FCY=0.5317人民币元 20×7年5月1日 1FCY=0.5777人民币元 1FCY=0.5137人民币元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进行如下分析和账务处理: (1)套期有效性评价 甲公司预期该套期高度有效,原因在于:第一,20×7年2月3日,FCY240000元与FCX270000元按20×7年5月l日的远期汇率换算,相差不大(仅为258人民币元);第二,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将在同一日期结算;第三,最近3个月,人民币元对FCY、人民币元对FCX之间的汇率变动具有高度相关性。 但是,该套期并非完全有效,因为与远期合同名义金额FCY240000元等值人民币元的变动,与将支付的FCX270000元等值人民币元的变动存在差异。另外,应注意,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的差异无须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考虑,因为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是以远期汇率来计量的。 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如表25-7: 表25-7 20×7年2月3日 20×7年3月31日 20×7年5月31日 A.远期合同 5月1日结算用的人民币元/FCY的远期汇率 0.6125 0.5983 0.5777 金额单位:FCY 240000 240000 240000 远期价格(FCY240000元折算成人民币) 147000 143592 138648 合同价格(人民币元) (147000) (147000) (147000) 以上两项的差额(人民币元) 0 (3408) (8352) 公允价值(上述差额的现值,假定折现率为6%) 0 (3391) (8352)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3391) (4961) B.确定承诺 5月1日结算用的人民币元/FCX的远期汇率 0.5454 0.5317 0.5317 金额单位:FCX 270000 270000 270000 远期价格(FCX270000元折算成人民币) (147258) (143559) (138699) 初始远期价格(人民币元)(270000×0.5454) 147258 147258 147258 以上两项的差额(人民币元) 0 3699 8559 公允价值(上述差额的现值,假定折现率为6%) 0 3681 8559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3681 4878 C.无效套期部分(以FCY标价的远期合同和以FCX标价的确定承诺两者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 290 (83) (2)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为简化核算,假定不考虑设备购买有关的税费因素、设备运输和安装费用等) ①20×7年2月3日 无须进行账务处理。因为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当日公允价值均为零。 ②20×7年3月31。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3681 贷:套期损益 3681 借:套期损益 3391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3391 ③20×7年5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4878 贷:套期损益 4878 借:套期损益 4961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4961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8352 贷:银行存款 8352 (确认远期合同结算) 借:固定资产——设备 147258 贷:银行存款 138699 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8559 (确认履行确定承诺购入固定资产) 注:甲公司通过运用套期策略,使所购设备的成本锁定在将确定承诺的购买价格FCX270000元;按1FCX=0.5454人民币元(套期开始日的远期合同汇率)进行折算确定的金额上。 二、现金流量套期 (一)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3)不属于以上(1)或(2)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5)20×7年1月1白,DEF公司预期在20×7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DEF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7年6月30日。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100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000元,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000元。当日,DEF公司将商品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DEF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商品X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DEF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DEF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DEF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25000 (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0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5000 (确认商品×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确认衍生工具Y的结算)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确认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例25—6)ABC公司于20×6年11月1日与境外DEF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20×7年1月30日以外币(FC)每吨60元的价格购入100吨橄榄油。ABC公司为规避购入橄榄油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为1FC=45人民币元,合同金额FC6000元。20×7年1月30日,ABC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橄榄油。 假定:(1)20×6年12月31日,1个月FC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FC=44.8人民币元,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6%;(2)20×7年1月30日,FC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1FC=44.6人民币元;(3)该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保值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4)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简要提示:根据套期保值准则,对外汇确定承诺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情形1:ABC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1)20×6年11月1日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6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8)×6000/(1+6%×l/12)]=1194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194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194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194 贷:套期损益 1194 (3)20×7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000=2400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206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206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206 贷:套期损益 1206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67600 贷:银行存款 267600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4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2400 (将被套期项目的余额调整橄榄油的入账价值) 情形2:ABC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1)20×6年11月1日 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6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8)×6000/(1+6%×l/12)=1194人民币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194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194 (3)20×7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000=2400人民币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206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206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67600 贷:银行存款 267600 ABC公司将套期工具于套期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净损失)暂记在所有者权益中,在处置橄榄油影响企业损益的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净损失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将全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企业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7)20×6年10月1日,XYZ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在其境外子公司FS有一项境外净投资外币5000万元(即FC5000万元)。为规避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XYZ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20×7年4月1日卖出FC5000万元。XYZ公司每季度对境外净投资余额进行检查,且依据检查结果调整对净投资价值的套期。其他有关资料如表25—8: 表25—8 日 期 即期汇率 (FC/人民币) 远期汇率 (FC/人民币) 远期合同的 公允价值 20×6年10月1日 1.71 1.70 0元 20×6年12月31日 1.64 1.63 3430000元 20×7年3月31日 1.60 不适用 5000000元 XYZ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假定XYZ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XYZ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1)20×6年10月l日 借: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85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5500000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作账务处理。 (2)20×6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343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430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350000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3500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3)20×7年3月31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157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1570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200000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2000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5000000 (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结算) 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类似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套期保值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套期保值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分类进行系统的规定。新准则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对套期保值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要求企业按套期关系不同将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按照新准则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会计方法及应用条件作出规定。新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严格地规定了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只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定了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分别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作了严格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新准则有关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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