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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国际融资有 效 性

2018-09-06 5页 doc 30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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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国际融资有 效 性【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文 件 号】电力工业部电外(1997)3号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2月15日 【正  文】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
BOT项目国际融资有 效 性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文 件 号】电力工业部电外(1997)3号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2月15日 【正  文】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电力工业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土建工程、技术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都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贷款机构规定的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原则同意招标的项目,并且中外双方已经签署贷款或经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协议前同意提前招标,才能开展对外招标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大型电力项目成立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接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初评报告,协调和解决评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项目领导组成。 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的国内主要投(融)资方或实施机构、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机构由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贷款机构批准。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初审和转报工作,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须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和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签订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按贷款机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其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参考上述范本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制造商的业绩既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又要结合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现有水平。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步设计、预设计)原则及电力工业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英文译本必须经具有副译审以上职称的人员严格校对、把关,中英文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二)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六)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给予警告、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十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评标工作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就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供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决定,评标工作组对进入短名单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由招标代理机构将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评标报告送国家评标委员会评审、批准。 国家评标委员会批准评标报告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送贷款机构审查,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凭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技术、设备、土建和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并报送贷款机构审查批准后,合同生效。 第六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招评标工作应严格遵照《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招标、评标及采购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招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参与招评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暗示、索取、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在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到投标人公司、工厂等处参观考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参与招评标工作的人员,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由当事人的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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