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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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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市疫情处置指挥部 2.3 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3 预警与预测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疫情预测 3.4 预警监测支持系统 ...
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市疫情处置指挥部 2.3 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3 预警与预测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疫情预测 3.4 预警监测支持系统 3.5 预警 4 疫情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三级响应 4.3 二级响应 4.4 一级响应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 5.2 保险 5.3 调查和总结 5.4 督导检查 5.5 加强预防接种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卫生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社会动员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制定与解释 8.4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全面提高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充分利用全市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积极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1.2.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负责制,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1.2.3 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加强防治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研究有效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控制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1.2.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对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积极研制和科学应用检测试剂、疫苗、药物等,切实加强临床治疗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性文件。 1.4 现状 人类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传染性疾病出现四个方面的新趋势:生物战争与生物恐怖危险日益增高;曾得到控制的老传染病(鼠疫、西尼罗病毒)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使洪水泛滥,虫媒传染病、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发生的机会大大增加;人畜共患传染病(艾滋病、非典)不断被发现。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人类发现和确认的新传染病已近40种。一些新发传染病的危害已为世人共知,艾滋病已成为人类的主要杀手之一,埃博拉出血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疾病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性震撼世界;疯牛病在欧洲肆虐;莱姆病已遍及五大洲几十个国家;大肠杆菌O157:H7、O139型霍乱曾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大规模暴发和流行,都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灾难。 目前我市已有较为完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和传染病防治专业队伍,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达到国家对法定管理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控制的要求,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大,今后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将无法避免。为此,在我市卫生系统与其他部门在应对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的应急联动方面,则需要形成一套有效运作的机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厦门市所有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处置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的领导机构,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2.1.2 市卫生局是突发重特大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主管单位,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其日常协调机构。 2.1.3 市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综合协调以上工作,必要时成立综合协调组、医疗组、疾控组、督查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等。 市公安局: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疏导交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不配合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中有关动物(家禽、家畜、动物园观赏动物、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等)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禽、畜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 市爱卫办:全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病媒生物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 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内容的新闻发布会,指导各级新闻发言人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为境内外记者采访提供方便,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市外办:负责协助在厦外籍人员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境外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市经发局:负责医药物质的储备和调度,一旦疫情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所需的防治药品、防护用品和消杀药械。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疫情控制措施;按疫情分级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 市旅游局:配合做好游客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协助卫生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做好日常预防消毒工作。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按规定向卫生部门做好可疑人员的交接,送指定医院进行排查和治疗;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采取有效的管理和严格的消毒处理措施。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厦门地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部门及相关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协助调拨。 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预算。 各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治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2.1.4 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市卫生局成立专业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组成,负责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治专业指导和队伍建设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疫情信息;组织、协调、指挥卫生技术专家或应急队伍及时评估临床治疗病人的控制效果,检查各种预防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治方案;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监测网络,监测、分析并报告疫情状况;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终止建议并参与实施消毒隔离等防治措施;承担病原体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支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建立心理应激救援工作机制;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医疗机构:成立医院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流程;协同市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疗方案;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预防疾病传播;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有关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开展对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社区居民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发现可疑病人要及时报告。 市紧急医疗急援中心(120):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按市卫生局规定的责任区域调度指挥指定救护车运送患者。 2.2 市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全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设立市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卫生及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设置的若干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 2.3 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建立厦门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治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以及执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发现传染病症状,应及时向市、区卫生局反映情况。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疫情发生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设若干监测点。各监测点医院要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统计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发生疫情的传染性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进行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撰写《疫情》供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3.2 信息报告 3.2.1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市暴发疫情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全市卫生系统疫情监测网络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汇总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综合专家组意见后报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3.2.2 重大传染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的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2.3 主要传染病暴发疫情,指包括甲、乙、丙三类共37种法定传染病以及水痘、手足口病等学校、托幼机构内暴发传染病,在一个疫情发生单位内出现1例甲类传染病或3例乙类传染病或5例丙类传染病的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 疫情预测 本市新发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首例病例,根据具体病种类别和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蔓延趋势的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确认,并按要求报省卫生厅、卫生部予以确认。非首例病例的确定由市专家组,组织相应临床学、流行病学和病原学专家确认。专家组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由市卫生局报请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4 预警监测支持系统 厦门市主要传染病暴发疫情的报告系统,建立在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疾控机构及各级医疗机构组成。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全市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 3.5 预警 根据传染性疾病传播链、跨区暴发、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传染病划分为四级疫情预警。 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依照疫情分类标准,并结合疫情发展趋势、疫情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审议后,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建议,分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5.1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传染性疾病):我市周边地区已有鼠疫疑似病例出现;我市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我市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区卫生局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2 黄色预警(Ⅲ级,较重传染性疾病):我市周边地区已有鼠疫病例出现;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首例病例;我市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我市1周内在1个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我市在1个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3 橙色预警(Ⅱ级,严重传染性疾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我市发现首例鼠疫病例;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4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传染性疾病): 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宣布消灭的烈性传染病;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疫情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按照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卫生部门实际,处置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分三级应急响应,即三级(Ⅵ、Ⅲ级疫情)、二级(Ⅱ级疫情)、一级(Ⅰ级疫情)。 4.1.2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发展,应及时成立疫情处置指挥部。市卫生局应急办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局内应急防治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医疗、疾病控制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控组:指挥、协调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协调疫情监测。 监督组: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地、地下空间、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宣传组: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4.2 三级响应 疫情专家委员会做出Ⅵ、Ⅲ级疫情预警报告后,市卫生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4.2.1 防控措施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市和区疾病控制中心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对病人接收医院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疾病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要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卫生专业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执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4.2.2 医疗救治 启用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院区为重大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为定点收治后备医院。收治医院在接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情况,市属其他综合医院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收治医院。 4.3 二级响应 市卫生局在专家委员会做出二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分管领导同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 防控措施 在坚持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临床诊断或疑似诊断的患者集中收治到第三人民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民航、公路、铁路、码头、长途客运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厦门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市或区疾控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商场、各类公园、展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进入人员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区疾病控制中心,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街道、社区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响应。在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的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疫情的街、社区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市政府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4.3.2 医疗救治(参见4.2.2) 4.4 一级响应 一级疫情预警由市卫生局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1 防控措施 在坚持二级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疾病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厦门的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厦门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组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全市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要求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全市各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市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各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市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4.2 医疗救治(参见4.2.2) 4.5 扩大应急 当突发疫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卫生系统应做好进一步的应对计划,主要有:扩大后备定点收治隔离病人医院名单的确定;卫生系统各专业队伍的后备队组织;物资储备的调运与扩充;全市医务人员调遣、全市范围内现有医院及装备征用等,调整疫情控制工作方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上报。 4.6 应急结束 本次疫情的末例治愈病人出院,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例发生,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由厦门市卫生局报请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本次应急响应即可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安全火化传染病死亡者遗体,善后抚恤,以及管理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应急经费和物资。 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疾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制定稳定传染性疾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5.2 保险 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疾病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指导今后的传染病防制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检讨,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各级有关卫生部门要作好有关总结工作,各区卫生局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将疫情工作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 5.4 督导检查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加强后期传染病的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5.5 加强预防接种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次疫情控制的需要,做好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提高全市人群的整体免疫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卫生保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重大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建立厦门市传染病防治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6.2 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与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6.3 社会动员保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主动发布新闻,做好境内外媒体工作,加强互联网论坛的引导和管理,避免虚假信息传播,保障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专家通力协作,开展控制疫情的科研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传染病的宣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有关自我保护、加强预防措施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市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社区居委会督促居民搞好卫生、预防疾病。 7.2 培训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习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与说明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通常指以下情形: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口蹄疫病、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现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追究其党纪及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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