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要求,全国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要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了保证调查质量,现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印发各地执行;1980年5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原土地资源、土壤普查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部分)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
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
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
,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
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
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
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
2
耕 地
园 地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24
灌溉水田
望 天 田
水 浇 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 胶 园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托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枝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地园地。
种植茶树的园地。
种植橡胶的园地。
续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3
4
5
6
7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
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25
31
32
33
34
35
36
41
42
43
51
52
53
54
55
61
62
63
64
65
71
其它园地
有 林 地
灌 木 林
疏 林 地
未成林造
林 地
迹 地
苗 圃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城 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
用 地
盐 田
特殊用地
铁 路
公 路
农村道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河流水面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
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续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8
未利用土地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苇 地
滩 涂
沟 渠
水 工
建 筑 物
冰 川 及
永久积雪
荒 草 地
盐 碱 地
沼 泽 地
沙 地
裸 土 地
裸岩、石
砾地
田 坎
其 它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的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
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沟渠。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地坎或堤坝。
指其它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第十条 耕地坡度分级
利用地形图资料量算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
耕地坡度分级 亩(0.0) 表2
地面倾角
坡 度 值
平 面
梯 田
坡 地
<2°
<0.035
2~6°
0.035~0.105
6~15°
0.105~0.268
15~25°
0.268~0.466
>25°
>0.466
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
第三章 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调查任务书
凡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县,应由县主管调查部门组织编写调查任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任务书的
应包括:
1.本县的基本情况;
2.调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4.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组织调查专业队
调查任务书批准后,调查县应组建专业队,确定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队下设作业组,作业组设检查员。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
和试点
正式调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以使全体专业队员熟悉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收集资料
1.按本规程第3条要求收集近期地形图、相应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等。
2.与调查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社会经济资料,如人口、劳力,各种用地的统计数据,生产和经济状况等。
4.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调查使用。
第十五条 准备仪器和工具
包括测绘仪器、量算、计算工具,各种手簿、文具,生活、交通和劳保用品等。
第四章 外业调绘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1.调绘宜采用影象平面图,也可采用航摄象片或新测制的地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规程图例。
3.测绘面积线不得有漏调和重叠,一般应选在航向重叠或旁向重叠的中部,平原地区航向重叠度达60%以上时,可隔片调绘。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应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七条 内业准备
在熟悉调查区图件资料的基础上,做航片接片图,准备航高、焦距等数据,预求航片平均比例尺,进行室内预判,确定外业的工作路线与方法。
第十八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1.境界包括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大队)、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