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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

2019-02-11 11页 doc 41KB 8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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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要求,全国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要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了保证调查质量,现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印发各地执行;1980年5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原土地资源、土壤普查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部分)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要求,全国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要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了保证调查质量,现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印发各地执行;1980年5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原土地资源、土壤普查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部分)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 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 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 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 2 耕 地 园 地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24 灌溉水田 望 天 田 水 浇 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 胶 园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托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枝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地园地。 种植茶树的园地。 种植橡胶的园地。           续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3 4 5 6 7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 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25 31 32 33 34 35 36 41 42 43 51 52 53 54 55 61 62 63 64 65 71 其它园地 有 林 地 灌 木 林 疏 林 地 未成林造 林 地 迹 地 苗 圃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城 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 用 地 盐 田 特殊用地 铁 路 公 路 农村道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河流水面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 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续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8 未利用土地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苇 地 滩 涂 沟 渠 水 工 建 筑 物 冰 川 及 永久积雪 荒 草 地 盐 碱 地 沼 泽 地 沙 地 裸 土 地 裸岩、石 砾地 田 坎 其 它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的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 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沟渠。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地坎或堤坝。 指其它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第十条 耕地坡度分级 利用地形图资料量算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 耕地坡度分级  亩(0.0)                      表2 地面倾角 坡 度 值 平 面 梯 田 坡 地 <2° <0.035       2~6° 0.035~0.105       6~15° 0.105~0.268       15~25° 0.268~0.466       >25° >0.466                 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 第三章  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调查任务书 凡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县,应由县主管调查部门组织编写调查任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任务书的应包括: 1.本县的基本情况; 2.调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4.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组织调查专业队 调查任务书批准后,调查县应组建专业队,确定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队下设作业组,作业组设检查员。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和试点 正式调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以使全体专业队员熟悉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收集资料 1.按本规程第3条要求收集近期地形图、相应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等。 2.与调查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社会经济资料,如人口、劳力,各种用地的统计数据,生产和经济状况等。 4.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调查使用。 第十五条 准备仪器和工具 包括测绘仪器、量算、计算工具,各种手簿、文具,生活、交通和劳保用品等。 第四章  外业调绘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1.调绘宜采用影象平面图,也可采用航摄象片或新测制的地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规程图例。 3.测绘面积线不得有漏调和重叠,一般应选在航向重叠或旁向重叠的中部,平原地区航向重叠度达60%以上时,可隔片调绘。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应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七条 内业准备 在熟悉调查区图件资料的基础上,做航片接片图,准备航高、焦距等数据,预求航片平均比例尺,进行室内预判,确定外业的工作路线与方法。 第十八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1.境界包括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大队)、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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