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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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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水管〔2005〕10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厅组织人员对原《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过程中如...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水管〔2005〕10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厅组织人员对原《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 善。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审批权限 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流域机构审批(详见附表1): (一)长江干流河道(包括入江支流河口段); (二)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 (三)茨淮新河河道; (四)怀洪新河河道; (五)淠史杭灌区总干渠; (六)驷马山引江水道; (七)龙河口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和梅山水库等省管大型水库; (八)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具体河段详见附件1); (九)跨市的内河河道(指河道的两岸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其中上述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抄送相应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非水利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批程序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 (一)建设方案审查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3份,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时,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征求有关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流域机构审查或将审批意见通知初审单位。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审查批准前应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征求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施工方案审查。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由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审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技术要求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 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 第九条开工手续 经过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含水利项目和非水利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 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 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以上内容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当地河道及水工程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 第十条施工监督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 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审批权限表 2、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表 附件二: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表 建设项目大型中型小型 水库(总库容) 一亿立方米以上一亿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一千万立方米以下 水闸(过水流量) 一千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至一百立方米一百立方米以下 桥梁(多跨总长) 一百米以上一百米至三十米三十米以下 桥梁(单跨长) 四十米以上四十米至二十米二十米以下 码头(吨级) 一千吨级以上五百吨级至一千吨级五百吨级以下 船台、滑道(船体重量) 五千吨以上一千至五千吨一千吨以下 给水工程(日供水量)二十万吨以上五万至二十万吨五万吨以下 排水工程(日排水量)十万吨以上四万至十万吨四万吨以下 送变电工程 500(或330)KV 220KV 110KV 燃气管道工程(日供气量)三十万立方米十万至三十万立方米十万立方米 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务 [2002]358号文规定:长江干流安徽段建筑物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航道整治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1000吨级以上码头由省水利厅初审,转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评审工作,提高防洪评价成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如下: 一、评审组织 报告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中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附件一并上报。评审会应邀请相关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二、报审条件 1、报告编写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防洪评价资格。 2、报告内容须按水利部建管司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编写。 3、编制单位须在报告上盖章,相关人员须在图纸上签字。 4、报告须提前五天以上报审批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分送给各位专家审阅。 5、报告编制单位应事先准备好多媒体汇报光盘、拟建工程现场的摄像和图片资料等。 6、对于技术条件比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评审前应组织专家查看工程现场。 三、评审主要程序 1、组成专家组; 2、建设单位介绍拟建工程情况; 3、项目设计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设计情况; 4、报告编制单位汇报; 5、专家评审; 6、形成并通过专家评审意见; 四、其它要求 1、参加评审的专家除在评审会上发言外,还必须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在意见上签字。 2、评审前的报告,须在报告上注明送审稿。专家评审后,报告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改为报批稿,作为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 附件:1、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2、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会有关单位专家及代表名单 3、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会专家意见表 附件一: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签字备注 附件二: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会有关单位专家及代表名单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 单位名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签字备注 主持单位 特邀专家 建设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 附件三: 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会专家意见 项目名称 姓名单位职称专业 专家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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