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
,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
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
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
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
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续 表1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附件 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
城市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浦区 卢湾区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 西城区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 河东区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河北: 石家庄市长安区石家庄市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
辽宁: 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大东区 沈阳市皇姑区 沈阳市铁西区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市于洪区 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
江苏: 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白下区 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雨花台区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 无锡市崇安区 无锡市南长区 无锡市北塘区无锡市滨湖区 苏州市金阊区 苏州市沧浪区 苏州市平江区 苏州市虎丘区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上城区 杭州市下城区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宁波市江东区 宁波市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仓山区 福州市晋安区 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市海沧区 厦门市湖里区 厦门市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市槐荫区 济南市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四方区 青岛市崂山区 青岛市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市青山区 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市东西湖区
湖南: 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芙蓉区 长沙市天心区 长沙市开福区 长沙市雨花区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市金湾区 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市龙湖区
重庆: 渝中区 大渡口区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四川: 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锦江区 成都市金牛区 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成华区
五等: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路南区 唐山市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迎泽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
辽宁: 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铁西区 鞍山市立山区 鞍山市千山区
吉林: 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市南关区 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市二道区 长春市绿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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