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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办法

2019-02-04 7页 doc 51KB 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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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办法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及下属公司、部门公章的管理,避免公章误用、错用的现象发生,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部及下属企业、各部门。 第三条  文件内容 1.总则; 2.公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3.公章的刻制和注销; 4.公章的保管; 5.公章的适用; 6.处罚; 7.附则。 第二章    公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现有公章的保管情况,可将公章大体分为公司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受控文件章、部门专用章、内部使用章以及其他业...
公章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及下属公司、部门公章的管理,避免公章误用、错用的现象发生,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部及下属企业、各部门。 第三条  文件内容 1.总则; 2.公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3.公章的刻制和注销; 4.公章的保管; 5.公章的适用; 6.处罚; 7.附则。 第二章    公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现有公章的保管情况,可将公章大体分为公司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受控文件章、部门专用章、内部使用章以及其他业务章(如已发货、订金专用章等),法人代表章亦在此公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司章对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单位上报文件或与同级单位发送联络文件、单位证明、签订、合同等;对内使用,可用于内部发布公司公文等。 第六条  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以各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业务工作而专项使用的公章,对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财务专用章:用于支票等; 2、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对外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书上使用; 3、业务专用章:用于除合同以外的其他对外业务; 4、发票专用章:用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签章。 第七条  受控文件章适用于公司重要文件或图样的有效控制,内部使用。 第八条  部门专用章和内部使用章用于内部工作需要,对外使用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九条  法人代表章适用于需盖法人代表印章时使用。 第十条  其他业务章用于在相应业务工作中对内、对外使用。 第三章    公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十一条  受控文件章及部门专用章的刻制申请由使用部门或下属企业向管理部提出,经管理部批准后,由管理部负责完成刻制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申请由使用部门或下属企业向管理部提出,经管理部审核,报事业部总经理审批(附件一)。内部审批完成后,管理部负责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应政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注销,由使用部门或下属企业送管理部审核,后由管理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有关政府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已报废或过期的公章,统一由各使用部门或下属企业报管理部登记、处理。 第四章    公章的保管 第十五条  各类公章必须由业务归口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有义务对公章妥善保管,并在使用上进行监督、控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指派专人管理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各种公章,及时填写《在用印章登记汇总表》(附件二),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报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印章持有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保管人、负责人、印章有效性等方面的变化通知管理部,以便及时对汇总表作出相应的修改及调整;不列入汇总表中的印章均视为无效印章。 第五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公司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等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前,必须经过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同意,并按以下流程处理: 经办人填写《用章申请表》(附件三)→ 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准 →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 → 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资料交公章保管人盖章 → 经办人盖章登记 公司章及法人章使用参照最新版《关键业务管控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流程审核后的合同或协议,需要加盖有关公章时,不用填写《用章申请表》。 第二十条  财务部内部使用财务专用章时,由财务部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用章;其它部门需使用财务专用章时,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使用法人代表章时,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印章(出货用印章、日常结算业务印章等)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按照业务流程规定进行,可以不填写《用章申请表》或进行用章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用章登记由公章保管人以专用笔记本进行。登记表载明(用章)日期、(用章)部门、经办人和用章内容四项,由经办人用章时现场填写。 第二十三条  《用章申请表》和用章登记本是用章后的核查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未经核准的文件或者不符合业务流程的文件,不得擅自盖章。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刻制公章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事业部或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章保管人员因工作疏忽,致使公章遗失、被盗或未按规定使用、备案,对事业部或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保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属审批负责人责任的,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业部总经理核查管理部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管理部核查事业部除管理部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下属企业公章的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事业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附件 附件一:《公章刻印申请表》 附件二:《在用印章登记汇总表》 附件三:《用章申请表》 附件一 公章刻印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日期   刻制原因 及 用 途   部门(单位) 初核   公 章 样 式 管理部复核     总经理审批               附件二 在用印章登记汇总表 部门(单位): 类别 序号 印章名称 保管部门 保管人 状态                                                                                                                                                                                                 附件三 用章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文件标 (文件内容)   文件编号   需用章名称   部门(单位) 初核   管理部复核   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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