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森林抚育规程实施细则
前 言
本细则引用的指导性文件:
1、《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2、《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5、《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
6、《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2014);
7、《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2014)。
本细则由江西省林业厅提出。
本细则负责起草单位: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 本细则于2017年首次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相关术语和定义 (1)
第三章抚育作业措施 (4)
第四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14)
第五章作业设计 (15)
第六章作业施工与作业监督 (17)
第七章检查验收 (18)
第八章档案管理 (23)
第九章附则 (24)
附录1江西省主要目的树种一览表 (25)
附录2江西省人工林抚育最低保留株数表 (26)
附录3江西省天然次生林抚育不同径阶适宜保留株数表 (27)
附录4江西省主要树种抚育间伐开始期、间隔期划分表 (28)
附录5江西省主要树种龄组、龄级划分表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依据国家林业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的
》(林造发〔2015〕113号)精神而制定;并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等相关技术
,以及《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目的是为了
江西森林抚育行为,强化森林抚育经营技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用材林、防护林的中幼龄林抚育。
第四条本细则根据江西省森林状况、立地条件和培育目标,明确了不同森林的抚育方式、抚育条件、作业对象、作业要求,细化了抚育开始期、抚育间隔期、抚育采伐强度、最低保留株数等相关技术指标。
第五条森林抚育目标是调整林分树种组成,提高目的树种比例;优化林分密度,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清除劣质林木、杂灌杂草,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分健康状况,增强林分抗性;改善林分水肥条件,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调整林分空间结构,保护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
第二章相关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起源划分
按照林分起源,将其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两类。对于人工天然混生的林分,按照林分中的目的树种确定其起源;对于层次明显的异龄林,可以分别层次划分目的树种和起源。
1、天然林:指依靠自然力恢复或形成的森林;
2、人工林:指依靠人工措施,如飞播、直播、植苗造林等方式形成的森林。
第七条龄组划分
按照林分的目的(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和龄级,将其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五类。对于层次明显的异龄林,可以分别层次划分目的树种和龄组。
1、幼龄林:指森林开始形成或造林后到郁闭期间的林分,其特点是以高生长为主要特征;
2、中龄林:指森林郁闭到接近成熟期间的林分,其特点是以胸径生长为主要特征;
3、近熟林:指森林接近成熟到成熟期间的林分,其特点是生活力出现衰退,胸径和高生长出现明显下降为主要特征;
4、成熟林:指林木开始枯死,已到达生理成熟的林分,其特点是以枯损量明显增加为主要特征;
5、过熟林:指林木超过成熟期以后,其特点是高生长几乎停止,自然枯损量逐年增多,林木蓄积量随年龄增长而下降为主要特征。
江西省森林抚育主要树种龄组与龄级划分详见附录5。
第八条林木分类
在天然林、人工林中,按森林培育目标、林木经济价值、生长状况和生态作用,将林木分为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其它树四类。单层同龄人工纯林主要采用林木分级,见第九条。
1、目标树:指在目的树种中,对林分稳定性和生产力发挥重要作用的长势好、质量优、寿命长、价值高,需要长期保留直到达到目标直径方可采伐利用的林木;
2、辅助树:指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
种、改善森林空间结构、保护和改良土壤等功能的林木;
3、干扰树:指对目标树生长直接产生不利影响、或显著影响林分卫生条件、需要在近期采伐的林木;
4、其它树:指林分中除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以外的林木。
江西省森林抚育目的树种名录详见附录1。
第九条林木分级
在单层同龄人工纯林中,按林木生长优劣,将其分为Ⅰ级木(优势木)、Ⅱ级木(亚优势木)、Ⅲ级木(中等木)、Ⅳ级木(被压木)、Ⅴ级木(濒死木、枯死木)五级。
1、Ⅰ级木:又称优势木,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林冠上部,占用空间最大,受光最多,几乎不受挤压;
2、Ⅱ级木:又称亚优势木,直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稍高于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稍受挤压;
3、Ⅲ级木:又称中等木,直径、树高均为中等大小,树冠构成林冠主体,侧方受一定挤压;
4、Ⅳ级木:又称被压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且偏冠,树冠处于林冠层平均高度以下,通常对光、营养的需求不足;
5、Ⅴ级木:又称濒死木、枯死木,处于林冠层以下,接受不到正常的光照,生长衰弱,接近死亡或已经死亡。
第十条森林抚育方式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采伐又称间伐,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四类。
1、透光伐: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阶段,当目的树种林木受上层或侧方霸王树、非目的树种等压抑,高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
2、疏伐: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当林木间关系从互助互利生长开始向互抑互害竞争转变后进行的抚育采伐;
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当林分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
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以改善林分健康状况为目标进行的抚育采伐。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第三章抚育作业措施
第十一条抚育方式确定原则
根据森林发育阶段、培育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森林抚育方式:
1、幼龄林阶段由于林木差异还不显著而难于区分个体间的优劣情况,不宜进行林木分类和分级,需要确定目的树种和培育目标;
2、幼龄林阶段的天然林或混交林由于成分和结构复杂而适用于进行透光伐抚育;
3、幼龄林阶段的人工同龄纯林(特别是针叶纯林)由于基本没有种间关系而适用于进行疏伐抚育,必要时进行补植;
4、中龄林阶段由于个体的优劣关系已经明确而适用于进行基于林木分类(或分级)的生长伐,必要时进行补植,促进形成混交林;
5、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森林进行卫生伐;
6、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施肥等其它抚育措施;
7、幼龄林郁闭前后进行割灌除草,之后依据林分生长发育、受灾害危害情况,配合抚育间伐、补植、修枝等抚育方式实施,促进目的树种健康生长;
8、在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时,应采用综
合抚育措施,即抚育间伐、补植、割灌除草、修枝、施肥等几种抚育方式配套组合,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第十二条抚育采伐作业原则
1、采劣留优、采弱留壮、采密留稀、强度合理、保护幼苗幼树及兼顾林木分布均匀。
2、抚育采伐作业要与具体的抚育采伐措施、林木分类(分级)要求相结合,避免对森林造成过度干扰。
⑴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
⑵实行林木分类的,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必要时)其它树;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它树;
⑶实行林木分级的,采伐木顺序为:Ⅴ级木、Ⅳ级木、(必要时)Ⅲ级木;保留木顺序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3、同一林分需要采用两种及以上抚育方式时,要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
第十三条透光伐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
⑵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
2、目的
解决幼龄林目的树种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采密留匀、采劣留优,调整林分树种组成和空间结构,改善保留木的生长条件,促进林木高生长。
3、伐除对象
伐除上层或侧方遮阴的劣质林木、霸王树、萌芽条、大灌木、蔓藤等。
4、作业方法
目的树种占优势、且分布均匀的林分,采用全面抚育;目的树种分布疏密不均、呈团状或块状分布的林分,采用团状(或带状)抚育。
5、开始期
幼龄林郁闭后,当目的树种受上层或侧方霸王树、非目的树种压抑,高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透光伐。开始期详见附录4。
6、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用材林一次透光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20%~45%,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10%~20%;防护林一次透光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5%~30%,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5%~15%;
⑵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⑶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后,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⑷更替层的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
⑸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⑹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⑺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详见附录2、附录3。
⑻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7、间隔期
当经过一次抚育后,林冠重新重叠,林分郁闭度再次达到0.8以上,或者胸径连年生长量重新呈下降趋势,应再次进行抚育。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详见附录4。
第十四条疏伐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和幼龄林;
⑵天然、飞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个龄级,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
符合条件⑵的,可采用定株为主的疏伐。
2、目的
解决同龄林密度过大问题,采密留匀、采劣留优,进一步调整林分树种和空间结构,保证目标树或保留木的营养空间。
3、伐除对象
伐除密度过大、生长不良的林木。
4、作业方法
同龄纯林采用下层抚育采伐;混交林、复层林采用上层抚育采伐;其它林分采用综合抚育采伐;对于株行距整齐的人工林,可每隔一定距离,按事先确定的采伐行距和株距,机械地确定抚育采伐木,即采用机械抚育采伐。
5、开始期
幼龄林郁闭后或中龄林,当林木间关系开始向互抑互害竞争转变时,应进行疏伐。开始期详见附录4。
6、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用材林疏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5%~30%,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10%~20%;防护林疏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0%~25%,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5%~15%;
⑵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⑶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后,郁闭度降
低不超过0.2;
⑷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⑸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⑹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⑺林木保留株数应满足第十三条5⑺规定。
7、间隔期
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详见附录4。
第十五条生长伐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
⑵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
⑶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出现枯死木、濒死木现象的林分。
符合条件⑶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2、目的
调整中龄林的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
3、伐除对象
采用林木分类的,选择和标记目标树予以保留,采伐干扰树;采用林木分级的,保留Ⅰ、Ⅱ、Ⅲ级木,采伐Ⅴ、Ⅳ级木。
4、作业方法
作业方法参照第十四条4相关内容。
5、开始期
在中龄林阶段,当林分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生长伐。开始期详见附录4。
6、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用材林生长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5%~30%,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10%~20%;防护林生长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0%~ 25%,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5%~15%;
⑵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⑶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后,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⑷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数量不减少;
⑸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⑹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应进行补植;
⑺林木保留株数应满足第十三条5⑺规定。
7、间隔期
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详见附录4。
第十六条卫生伐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⑵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
2、目的
改善林分健康状况,减少病虫和火灾发生,促进林木健康生长。
3、伐除对象
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难以恢复或危及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的林木。
4、作业时期
在林分遭受危害后进行。
5、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没有受林业检疫性和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⑵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
⑶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数按GB/T 15776的规定执行;
⑷原则上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因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要进行补植。
第十七条补植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
⑵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
⑶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
⑷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
⑸立地条件良好、符合经营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
符合条件⑸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
2、目的
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
3、作业方法
在郁闭度低的林分,或林隙、林窗、林中空地等,或在缺少目的
树种的林分中,补植目的树种或其它有利于目的树种生长的树种。
4、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作为补植树种。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要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要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
⑵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
⑶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
⑷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
⑸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
⑹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80%以上。
第十八条割灌除草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林分郁闭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受杂灌杂草、藤本植物等全面影响或上方、侧方严重遮阴影响的人工林;
⑵林分郁闭后,目的树种幼树高度低于周边杂灌杂草、藤本植物等,生长发育受到显著影响的。
2、目的
清除妨碍林木、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促进目的树种健康生长。
3、作业方法
采用人工、割灌机等方式清除灌木、藤条和杂草,提倡使用割灌机等机械进行割灌除草,即机械割灌除草。
4、作业时期
幼龄林郁闭前后割灌除草1次。
5、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提倡在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围局部进行,不要全面割灌除草。
⑵割灌除草施工要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林窗处的幼苗幼树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第十九条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1、条件
在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2、目的
促进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
3、作业方法
采用松土除草、平茬或断根复壮、补植或补播、除蘖间苗等措施促进林分天然更新。
4、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
⑵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
⑶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
第二十条修枝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用材林:
⑴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
⑵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它树;
⑶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木。
2、目的
改善林内通风和光照状况及林木生长条件,促进林木生长发育,培育大径级用材林或珍贵树种用材林。
3、作业方法
采用平切法、留桩法清除林木下部枝条,一般采用平切法,对于松树等轮生枝,采用留桩法,修枝时留1~3厘米的残桩,以免切口相连造成环状剥皮。
4、作业时期
依据林分发育阶段确定,一般不能在同一龄级内再次修枝。
5、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
⑵幼龄林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整;
⑶中龄林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整。
第二十一条施肥
1、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⑴用材林的幼龄林;
⑵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⑶珍贵树种用材林。
2、目的
增加林木所需养分,提高林木生长量,增强林分抗逆能力。
3、作业方法
采用沟施(环状沟、条状沟、放射状沟)或穴施方法,将肥料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区的土壤中,沟(穴)深度20厘米左右,表层覆土盖实。
4、作业要求
作业后的林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追肥种类为有机肥或复合肥;
⑵追肥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区,树冠投影范围,并用土盖实,避免流失;
⑶施肥对象为目的树种、目标树,或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⑷有条件的可进行测土配方施肥。
第二十二条采伐剩余物处理
1、伐后要及时将可利用的木材运走,清理采伐剩余物可采取运出,或平铺在林内,或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在林内等方式处理。
2、对于感染林业检疫性和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采伐剩余物等,要全株清理出林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
第四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十三条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森林抚育活动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1、树冠上有鸟巢的林木,应作为辅助木保留;
2、树干上有动物巢穴、隐蔽地的林木,应作为辅助木保留;
3、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动物廊道。抚育作业设计要考虑作业次序和作业区的连接与隔离,以便在作业时野生动物有躲避场所。
第二十四条野生植物保护措施
森林抚育活动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野生植物:
1、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树种,或列入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树种,要标记为辅助树或目标树保留;
2、在针叶纯林中的乡土树种应作为辅助树保留;
3、保留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植物种;
4、有必要保留的观赏和食用药用价值的植物;
5、保留利用价值不大但不影响林分卫生条件和目标树生长的林木。
第二十五条其它保护措施
森林抚育活动中,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1、森林抚育作业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下目的树种及珍贵树种幼苗幼树;
2、适当保留下木,凡不影响作业或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林下灌木不必伐除(割除)。
第五章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设计总体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县(市、区)为设计总体。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
1、作业设计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区划的小班为抚育作业设计小班;或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区划小班的基础上,依据林分实际情况重新区划森林抚育作业小班,抚育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
2、作业设计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树种、林木分布
与生长发育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样地,标准地面积为0.06~0.10公顷,标准地数量分别起源按照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确定。人工林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的1%,天然林样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的1.5%。每个小班应至少设置一块标准地。
3、调查标准地的地形地势、土壤、植被及测树因子(包括郁闭度、树种、胸径、株数、林分平均高、蓄积量等)。
第二十八条设计内容
1、树种和林木分类与分级。采取目标树经营作业设计,应进行树种和林木分类,明确小班的目的树种、辅助树种、其它树种和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其它树;采取常规人工林抚育作业体系的作业设计,应进行林木分级,明确小班的I级木、Ⅱ级木、III级木、Ⅳ级木、V级木。
2、抚育方式。明确小班宜采取的抚育方式、作业措施等。对于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抚育方式,应明确保留木、采伐木。
3、抚育指标。明确小班的抚育面积、(浇水)用水量、(施肥)肥料种类与数量、(割灌除草)除草面积、(定株)定株穴数或株数。平均胸径5厘米以上的间伐小班应有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用工量、费用概算等。
4、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其中,作业道路应能通到每个小班。
5、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小班边界、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等主要小班因子,以及辅助设施,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二十九条设计成果
抚育作业设计应包括以下文件:
1、设计成果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等;
2、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和原则、作业设计地区的基本情况、抚育技术措施、人工和物资需要量、设施的修建、费用测算及抚育作业施工进度安排等;
3、调查设计表包括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外业调查表、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汇总表等;
4、作业设计图包括抚育作业布局图(作业区位置示意图)、小班作业设计图。
第三十条设计资格
抚育作业设计,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承担。
第三十一条作业设计文件审批
抚育作业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抚育作业设计由森林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非林业系统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按1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作业施工与作业监督
第三十二条抚育作业施工
1、施工前要完成辅助工程设施及生产与生活资料的准备,人员组织,并在现场统一操作方法。
2、涉及采伐的抚育方式,抚育作业要按技术要求选择采伐木,并在其胸高处和根径处进行注记。具体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相关规定执行。
3、实施施肥作业时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抚育作业监督
1、作业质量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抚育作业单位负责。实施抚育作业的单位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在现地监督检查作业设计的执行情况并指导抚育作业。
2、质量监督员对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警告和暂停作业处理,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相关规定执行。作出暂停作业处理的,在继续作业之前须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所有工作都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
第七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检查验收依据
1、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及本细则;
2、经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
等。
第三十五条检查验收组与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省级核查、市级审核汇总、县级自查的组织方式。县级自查在抚育作业后及时进行,市级审核汇总在接到县级自查材料后开展,省级核查在市级审核汇总的基础上开展。
2、验收程序
⑴县级自查。森林抚育作业完成后,县(市、区)林业局及时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所有抚育作业小班进行现地检查,形成详细的自查材料,并向设区市林业局行文上报。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林业
厅行文上报自查材料。
⑵市级审核汇总。设区市林业局对辖区内各县自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汇总材料,并向省林业厅行文上报汇总材料和各县自查材料。
⑶省级核查。省林业厅按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要求进行抽查,抽查县级样本数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20%,核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2.5%。
第三十六条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1、检查内容
⑴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⑵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⑶作业设计质量。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抚育方式是否符合当前林分特点且正确反映实际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2、抚育质量控制指标
森林抚育质量控制指标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各抚育方式中对应的作业要求规定执行。
3、小班作业质量综合
标准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综合抚育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⑴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⑵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⑶抚育对象错误;
⑷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
⑸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2的规定。
4、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七条检查验收方法
1、听取汇报
听取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2、审查资料
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自查报告,工作总结;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及小班附图;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培训资料;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3、外业调查
⑴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
采用北斗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北斗或GPS实测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
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⑵间伐小班调查
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0.06~0.10公顷的标准地。小班面积在6.67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小班面积在6.67~13.33公顷的设置2个标准地,面积在13.33公顷以上的设置3~5个标准地。
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北斗或GPS定位数据。
⑶补植检查
检查补植树种、补植株数、种植点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⑷割灌除草小班检查
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⑸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检查
检查更新等级、幼苗幼树生长、目的树种株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⑹修枝检查
检查修枝对象、修枝高度、修枝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⑺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4、内业整理
检查工作组在外业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按《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规定填写森林抚育调查表及
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检查验收成果分析及应用
1、成果汇总分析
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作业完成(面积核实率)、抚育作业质量(核实面积合格率)、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计划完成情况(计划任务完成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⑴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⑵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⑶上报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⑷核实合格面积=上报总面积×上报面积合格率;
⑸计划任务完成率=(核实合格面积/计划任务)×100%;
⑹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小班个数/∑检查作业设计小班个数)×100%。
2、提交成果
检查工作组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及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统计表。
3、成果应用
省林业厅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关单位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采伐验收合格证的发放
1、有林木采伐的作业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验收合格证。因作业区清理、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等造成不合格的,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直到合格方能发证。因越界采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等造成不合格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发采伐验收合格证。无采伐验收合格证的单位不能继续施工。
2、采伐验收合格证样式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各森林经营单位或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四十一条档案内容
1、作业设计文档。包括森林抚育作业区调查原始记录和作业设计成果。设计成果包括说明书、表、图及作业设计批复文件等。
2、森林抚育作业文档。包括施工作业合同、采伐许可证等文件,以及有关抚育作业过程中的用工和设备、材料等消耗资料。
3、检查验收文档。森林抚育作业的自查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等材料。
4、其它相关文档。包括工作总结、财务报表等文档,以及抚育作业前后对比照片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档案保存形式
森林抚育档案应有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介质文档字迹应清
晰,电子文档应有备份。
第四十三条档案管理
1、归档与接收
森林抚育作业验收结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完善相关档案材料的归类、整理与立卷。
2、档案入库
档案管理部门整理立卷和接收入库的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
⑵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⑶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⑷案卷题名简明确切;
⑸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⑹案卷应符合标准,每个案卷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编页号或件号;
⑺立卷单位或立卷人应编制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依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档案管理
作业单位应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必须的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精确的统计,档案管理人员更换时应办理移交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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