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健康证明使用期限。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的职工立即停止其工作。待痊愈后,凭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工作。
4、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检查档案,并对从业人员检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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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有关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工作。
2、公共场所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3、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
4、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不合格者待岗一周,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存档,以备查验。
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2、仪容仪
整洁、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手表,不涂指甲油。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3、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参加各岗位工作。
4、如实向安全管理员汇报自己的健康状况。
5、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服务环节工作。
6、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抠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
7、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与卫生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卫生规范、标准与要求,自觉抵制、揭露、检举违法、违规各类行为。
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保洁制度
1、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2、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3、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
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
4、公用品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分类进行保洁存放。
卫生检查奖惩考核
1、上岗从业人员需要穿戴清洁整齐的工作服,不得将衣扣卷起,领口敞开,不得化妆,不得染指甲,不得佩戴首饰等,发现一次扣10-20元。
2、在岗期间不得私自串岗、离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发现一次扣10-20元。
3、门窗玻璃要保持清洁,各种标志、号码牌要清楚端正、完好清净,没有做到一次扣20元。
4、客房内不得有烟头、纸屑、痰迹及卫生死角,发现一次扣20-30元。
5、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一次,并确保台面、地面无水迹、无异味,发现一次扣20-30元。
6、客房床上如发现头皮屑、毛发及其他异物,没有及时更换消毒的,发现一次扣20-30元。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
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病疫情以及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规范酒店对住店宾客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传染病疫情以及健康危害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酒店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酒店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2、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酒店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⑴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⑵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⑶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⑷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4、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酒店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5、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229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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