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 D3001-2009
研讨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第140号文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并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于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2003年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
、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249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其安装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
新许可规则与原实施细则对比,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主要变化是:
1、增加了动力管道、带压密封、防腐等作业类别,对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安装级别进行了细分,调整了工业管道级别划分;
2、申请条件不再与施工企业资质挂钩,改为规定必要的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检验手段和企业规模(注册资金、职工总数、办公条件)等,并调整了资源条件要求。同时也不需要相应类、级别压力管道的施工业绩;
3、申请时采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并细化了需要提交资料的内容;
4、取消了已经取得地方受理批准的许可单位再申请更高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时需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改变原申请表格式)
5、申请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管理要求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不再“参照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模式”。
6、明确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限,缩短了受理审查和审查批准的时限;
7、申请受理后要先落实试安装工程项目,试安装时应先向受理机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在施工过程接受监督检验;
8、明确规定鉴定评审应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并取消了联审过程;
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由原来的五年改为4年;
10、取消了持证期间施工业绩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即同时取得相应许可范围内的改造、维修资格,不再单独实施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管道高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GC1级和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的,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标准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其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各项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条例》释义: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是特种设备应该具备的基本属性,是投入使用的前提。
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现行压力管道安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含第一号修改单);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200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1-2002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20225-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5031-94
《电站配管》DL/T850-2004
《天然气净化装置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0460-2000
《天然气集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66-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T0422-97
《石油天然气站内
管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2-2000
《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20202-2000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T0323-200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T50369-2006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1-2004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附件A7 压力管道试安装项目数量
序号
申请安装级别
试安装
(在建)数量
备 注
1
GA1
GA2
1项
(1)申请GA类应当有1项GA1级在建项目;
(2)申请GB类应当有1项GB1级在建项目;
(3)申请GC类应当有1项GC1级在建项目;
(4)同时申请GA、GB、GC类或GA、GC类的,应分别有GA类、GC类中1项较高级别的在建项目;
(5)同时申请GA、GB类的,应分别有GA类中1项较高级别的在建项目和GB1级1项在建项目以及GB2级1项竣工项目;
(6)同时申请GB、GC类的,应分别有GC类中1项较高级别的在建项目和GB1级1项在建项目以及GB2级1项竣工项目
2
GB1
1项
3
GB2
1项
4
GC1
GC2
GC3
1项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等;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及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等;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试验条件。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与专业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
;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B。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要点见附件D。
第三章 安装许可程序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申请
单位
许可实施机关
提交申请
发出受理结果
发出证书并公告
实施鉴定评审
出具评审报告
试安装
约请并接受评审
鉴定评
审机构
图2-17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机构)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且进行网上申报: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机构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在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构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由许可审批机构存档。